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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8/200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日豐車行有限公司簽署為司法警察局供應客車的公證合同。

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葡文版本

第29/200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一切所需權限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振耀建築有限公司」簽訂有關為監獄外圍圍牆及男女倉區公共區域之油漆翻新工程(直接磋商編號:0032-AQ/SAP-DAF/2006)之合同。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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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四月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