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九日批示如下:
黃德開——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三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續聘用為第五職階熟練助理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四日批示如下:
張寄議學士——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及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三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二職階一等資訊技術員,為期一年。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五日的批示:
關荔生——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經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本署部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壹年。
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日於審計署
綜合事務局代局長 鄭覺良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熟練助理員李偉光之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a)項的規定,鄧志澧學士、陳瑞芳碩士及陳燕玲碩士在本辦公室分別擔任組織資訊處處長、人力資源處處長及財政財產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七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及第七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盧小鵬、陳志揚及戴小強的編制外合同均獲准更改為第二職階,首位由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生效,其餘兩位由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盧貴妹學士以定期委任方式在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擔任顧問職務,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返回新聞局人員編制原職位之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岑綺樺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許榮聰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行政暨公職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主任翻譯潘慧娟、第一職階首席翻譯關淑芬及第一職階主任文案陳力蘭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的期限,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三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約方式聘用之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文員林樹源獲訂立新編制外合約,為期一年,職級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260點,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七日起至二零零八年三月六日。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下列在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四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相應評核成績中排名第一的本局編制人員,分別獲確定委任為下列相應職級之本局編制人員:
第二職階一等資訊督導員陳恩龍,獲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資訊督導員;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胡彥琴,獲委任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Cristina da Conceição Casimiro Lopes,獲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梁成波、劉健鳳、唐嘉慧、陳婉貞、陳愷欣、陳曉彤、周小娟、霍勁偉、張浩妍、伍鳳欣、吳樂樂及林逸峰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26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四日起至二零零八年四月三日。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陳秀慧及孫國偉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26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的一般及特別職程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林幗茵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續期一年,並由該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為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275點,至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七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衛生監督部第三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周悅候,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薪俸22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辦公室人員陳活棱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職級為第三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薪俸點220點。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任職於本辦公室的第一職階熟練工人張少基之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法律改革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沈偉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及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a)項的規定,劉,玉葉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九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陳,子彬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助理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鄭,子洋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約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二日起獲續期壹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05的薪俸。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按下指相應職級獲續期一年,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郭,忠漢及林,宇杰,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李,美倫及黃,嘉瑛,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Pereira, Ernesto Orlando及Halimah Binti Junas Bin Amir Ahmad,分別擔任第二職階及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李,國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約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二日起獲續期壹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20的薪俸。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a)項的規定,Botelho dos Santos, Elfrida 在本局擔任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的第10/2006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七組經常開支職能分類8-01-0經濟分類04-01-05-00-02,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佈如下: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的第10/2006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十組經常開支職能分類8-01-0經濟分類04-01-05-00-03,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科技委員會”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佈如下:
因刊登於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533頁,有關二零零七年度【國際法事務辦公室】預算修改的聲明書有不正確之處,現重新公佈如下: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於財政局——局長 艾衛立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五日、十二月二十六日及二零零七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六個月,期間、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湯嘉怡,自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
蘇兆祥,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二日起,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
白華藝,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起,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的第四條的規定,盧瑞冰擔任本局研究及資訊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七日起獲續期壹年。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José Gabriel Rosário dos Santos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五日之批示:
譚, 樹開——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本基金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505,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蘇添平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
根據現行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自二零零七年二月二日起與陳麗麗之散位合同續期一年 ,以擔任第五職階助理員之職務 ,薪俸點為140 ,期滿可續約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第一職階工人何永釗、梁偉華、陳仔、梁錫昌、盧耀光、曾吉華及李全昌之散位合同至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並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起與上述人員重新訂定為期一年之散位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半熟練工人之職務,薪俸點為130,期滿可續約。
根據現行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與黎天彪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散位合同 ,以擔任第一職階熟練工人之職務,薪俸點為150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三日起與鮑婉薇之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 ,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 ,薪俸點為350 ,期滿可續約。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由二零零七年四月十日起與 Arnaldo Ribeiro Ferreira Monteiro之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 ,以擔任第三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之職務 ,薪俸點為330 ,期滿可續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梁善程及鄭妙綺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三等文員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 195 ,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三日起終止身份證明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陳國光於本局之徵用,並返回原部門。並根據同上《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四日起徵用陳國光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為期一年。
根據現行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林佩芝及黃曼瑩之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之職務 ,薪俸點為450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三等文員的散位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05,期滿可續約:
劉小慧,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林娉娉、麥振濠及黃綺珊,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梁逸嵐及譚靈燕,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鄧佩欣、陳詠琪及馮詠詩,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第六職階熟練工人,薪俸點為220:孔憲輝,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馮志堅、鍾維漢及盧杰雄,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三日起生效;第三職階熟練工人,薪俸點為170:鄺禮業,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利樹卓及劉余煥仙,分別為第四職階及第三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點分別為160及150,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鄭錦堂、鄭金喜及彭榮興,第四職階工人,薪俸點為140,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50:黃月瑜,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第五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40:馮燕尤,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六日起生效;第四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30:陳展鵬及吳柏全,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二十二條第八款 a)項,聯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 86/89/M號法令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確定委任馮敏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資訊人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資訊技術員之職務 ,薪俸點為 505 。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c)項及第五款以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黃建玲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九日起,為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5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譚敏堅、黃海菱、Leong Cheng Ian、張頴兒、吳海英、梁素霞、何硯亢、麥劍釧、楊适霖、林慧嫻、黃文順、薛沛德、何偉樂、余世清、吳國輝、李志揚、郭小燕、朱景燊、陳國亮、范家康、陳維添、李栢鑫、潘惠龍、黃國華、孔小冬、楊郭第、吳燕霞、陳永豪、梁志聰及麥嘉明,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三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之培訓課程最後評核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七名、第九名、第十名、第十二名、第十三名、第十五名、第十六名、第十七名、第十八名、第二十名、第二十一名、第二十四名,第二十五名、第二十六名、第三十一名、第三十四名、第三十五名、第三十六名、第三十七名、第三十九名、第四十一名、第四十四名、第五十一名、第五十二名、第五十五名、第五十七名及第五十八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及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第四條,聯同八月二十五日第27/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二款之規定,獲錄取以定期委任制度進入本局刑事偵查員職程之實習,為期一年,由二零零七年二月一日起,並收取現行薪俸表220點之報酬。
伍志剛、麥錦寧、洪錦發、陳智峰及盧振輝,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三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之培訓課程最後評核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五名、第四十名、第四十九名、第五十名及第五十四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a)項及第四款b)項之規定,以及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第四條,聯同八月二十五日第27/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二款之規定,獲錄取以定期委任制度進入本局刑事偵查員職程之實習,為期一年,由二零零七年二月一日起,並維持收取其原職位之薪俸,為現行薪俸表225點。
楊兆麟——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a)項及第四款b)項之規定,以及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第四條,聯同八月二十五日第27/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二款之規定,獲錄取以定期委任制度進入本局刑事偵查員職程之實習,為期一年,由二零零七年二月一日起,並維持收取其原職位之薪俸,為現行薪俸表250點。
易寶玲、梁競文、黃永潤、李始安、霍永鋒、余世愿、梁惠文、陳攷敏、楊育藝、鄧文謙、李敏通、鍾錦良、楊志威、梁健斌、姚卓峰、李忠平、顧嘉誠、呂俊康、李建國、林金慶、謝家豪、黃有文、林卓華、許志松、黃德來及陳俊策,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三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之培訓課程最後評核名單中,分別排名第六名、第八名、第十一名、第十四名、第十九名、第二十二名、第二十三名、第二十七名、第二十八名、第二十九名、第三十名、第三十二名、第三十三名、第三十八名、第四十二名、第四十三名、第四十五名、第四十六名、第四十七名、第四十八名、第五十三名、第五十六名、第五十九名、第六十名、第六十一名及第六十二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d)項之規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a)項、以及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第四條,聯同八月二十五日第27/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二款之規定,獲錄取以散位合同制度進入本局刑事偵查員職程之實習,為期一年,由二零零七年二月一日起,並收取現行薪俸表220點之報酬。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c)項及第五款以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李俊偉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九日起,為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95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形式聘用李駿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三日起,為期一年,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3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五日之批示:
張正春——根據六月二十八日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薪俸點為540點,由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曾志輝——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三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之培訓課程最後評核名單中,排名第四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a)項及第四款b)項之規定,以及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第四條,聯同八月二十五日第27/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二款之規定,以及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獲錄取以定期委任制度進入本局刑事偵查員職程之實習,為期一年,由二零零七年二月一日起,並維持收取其原職位之薪俸,為現行薪俸表225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形式聘用陳堅魁及謝嘉健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職務,分別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及五月六日起,為期一年,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50點。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陳國達與本局簽訂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二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00點。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Jaquelina Elizabete Estorninho Dias 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以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布允祺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五職階熟練工人,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00點。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以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鍾博文、李春賢及梁偉文簽訂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八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1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並連同八月十六日第8/2004號法律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六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三月二十四日第20/200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張玉英,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二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Balaram Karki、Ban Bahadur Yonjan、Bhola Nath Lamichhane、Dawa Tshiring Bhote、Deepak Thapa、Dhruba Prasad Amgai、Gyanendra Kumar Shrestha、Ishwor Kumar Shrestha、Kishor Prakash Gurung、Mangal Sing Syangtan、Mom Bahadur Khadka、Shashee Adhikari、Tul Bahadur Kunwar Chhetri 及Uttam Babu Bhatta——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受聘為澳門監獄實習警員,薪俸點為160點,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起,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Bhabindra Prasad Bura、Bijay Subba、Binod Gurung、Bir Bahadur Gurung、Bir Bahadur Rana Magar、Bishwo Raj Sigdel、Chhabi Lal Sangroula、Dasharath Gurung、Deepak Tamrakar、Dew Raj Gurung、Dipak Bahadur Thapa、Ghanashyam Gurung、Harka Bahadur Rai、Indra Bahadur Gurung、Jit Bahadur Khadka、Jit Bahadur Limbu、Jitendra K.C.、Kabi Raj Gurung、Kesh Bahadur Gurung、Kiran Kumar Limbu、Krishna Bahadur Gurung、Krishna Bahadur Rai、Krishna Bahadur Rai、Krishna Kumar Rai、Krishna Prasad Gauchan、Krishna Sharan Karki、Kumar Rai、Lok Bahadur Thapa、Madhukar Thapa、Mahesh Kumar Subba、Man Parsad Limbu、Mekh Raj Gurung、Mim Bahadur Gurung、Mim Lal Shrestha、Nanda Bahadur Pulami Magar、Nanda Bahadur Rai、Nar Bahadur Pun、Om Raj Dura、Pralhad Sapkota、Prem Bahadur Bhujel、Prem Bahadur Karki、Purna Bahadur Shrestha、Ram Bahadur Gurung、Ram Bahadur Tamang、Ram Chandra Shrestha、Ram Kumar Rai、Ramesh Jung Thapa、Ramesh Kumar Karki、Sarbajit Gurung、Sher Bahadur Limbu、Sir Bahadur Rana、 Suk Bahadur Gurung、Surya Bahadur Thapa、Tara Bahadur Mahat、Tek Bahadur Gurung、Tek Bahadur Thapa、Tilak Bahadur Gurung、Umesh Gurung及Yukta Bhandari,澳門監獄實習警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七款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更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警員,薪俸點為195點,自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二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及刊登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第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及格准考人評核名單,確定委任以下澳門監獄之編制內人員:
及格准考人何少薇碩士、蔡榮楷獲委任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及格准考人黃國榮碩士、陳秀芳碩士獲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及格准考人Jorge Manuel Lobato de Faria Pinheiro、侯偉龍獲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及格准考人Ernesto Leong da Silva Fazenda、陳苒斐、Álvaro Luís Gomes Mourato獲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按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之批示:
金福明,本局第一職階醫院主任醫生——其個人勞動合同,由二零零七年三月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之批示:
藍,志雄,為本局散位合同第四職階半熟練工人,由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五職階。
按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黃祥龍,本局第三職階醫院主治醫生——其個人勞動合同,由二零零七年三月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行政長官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Ismael José Gonçalves Bastos,本局第二職階醫院主治醫生——其個人勞動合同,由二零零七年三月七日起續期一年。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之批示:
下列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獲更改其合同第三條款,由下指之相應日期起轉為下指之相應職級:
李,君溢及李少平,為第二職階醫院主治醫生,各自由二零零七年一月六日及一月二十日起轉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
何,衍宙及戴,華浩,為第一職階醫院主治醫生,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轉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
黃,立舒,為第三職階牙科醫生,由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轉為同一職級第四職階;
梁,佩芝,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三日起轉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
孔,小瑩、陳,伊麗、陳敏姿、陳,小翠、陳,穎瑜、劉,美煥、李,美意、梁,碧珍、羅,新雨及余,彩霞,為第三職階護士,轉為同一職級第四職階,首兩位各自由二零零七年三月八日及二月十一日起生效,其餘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Patricia Eugenia Lee Chung,為第二職階護士,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二日起轉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
陳,慶榮,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零七年一月十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湯,愛玲,為第三職階二等文員,由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文員;
王,暉容,為第一職階三等文員,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七日起轉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
按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一月十日之批示:
郭,歡歡,本局第三職階醫院主任醫生——其個人勞動合同,由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二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日之批示:
下列本局散位合同人員按下指相應職級及日期獲續期三個月:
何妙娜及繆,裕源,為第一職階三等文員,由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唐,少明及溫,四妹,為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各自由二零零七年三月四日及三月七日起生效;
郭,保羅,為第一職階衛生服務助理員(級別1),由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五日之批示:
盧,婉文,為本局散位合同第三職階衛生服務助理員(級別1),由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五日起獲續約一年。
按照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Alberto Vaz da Luz第M-0762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遵守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李秀瑛——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1593。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072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美副將大馬路33號B的美副將醫療中心所有權轉移至胡英莉小姐,住所位於澳門黑沙環海邊馬路杏花新邨8樓O座。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核准名稱為“正大行有限公司”之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從事藥物業活動,准照編號為第193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樂建斜巷9號B舖地下及閣仔,准照持有人為正大行有限公司,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樂建斜巷5-9號華樂大廈地下B舖。
按照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Natércia da Conceição dos Santos——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1594。
匯力綜合治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091,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荷蘭園二馬路6號友聯大廈1樓E座,持牌人為澳門匯力行綜合治療復康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高地烏街112號享利大廈3樓K座。
葉智恆——應其要求,取消第M-123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副局長 鄭成業
按照本局副局長二零零七年三月六日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列人員之散位合同以附註方式更改合同第三條款,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半熟練工人,第六職階、薪俸點為190:唐關泉,由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何偉成及黃桂德,由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助理員,第六職階、薪俸點為150:何陳春葉,由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張文心,由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三月二日第15/92/M號法令第九條的規定,由二零零七年四月四日起續任尤端陽為教育委員會委員,為期兩年。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以及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五條a)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個人工作合同方式聘請Andrew James Kopittke 在本局澳門樂團擔任第三圓號樂師,為期兩年,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第五職階熟練助理員Julieta Maria Esperança Mamblecar及第六職階熟練助理員Antonieta Pinto Resende Wong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各自由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四日及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林錦江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熟練工人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五條a)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李峻、魯岩、陳學青、武小迪及鄭麗琴在本局澳門樂團擔任樂師的個人工作合同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一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首兩位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六日、第三位自四月十七日及最後兩位自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劉暢學士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何慶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五條a)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本局澳門中樂團兼職樂師陳水英及莊杰派轉為擔任全職樂師的個人工作合同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鄭天亮及陳道書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分別轉為第七職階熟練工人及第五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240和140,各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三日及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
鄧少儀學士及陸青學士,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胡雪琳及Sergio Miguel Chin,分別為第二職階及第一職階二等文員,各自由二零零七年四月二日及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以及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五條a)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本局澳門中樂團兼職樂師Yuliy Astakhov 轉為擔任全職樂師的個人工作合同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五條a)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應萼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工作合同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周小芙學士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李祥坤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工作合同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鄭淑清及黎彩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均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各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二日及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何麗鑽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Victor Manuel Sou——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0/92/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a)項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熟練助理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程衛東——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及第二款a)項,以及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三款a)項、第三條第二款a)項及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研究暨計劃廳廳長,為期一年,由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以填補根據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所設立之職位。
“匯星廊”葡文名稱為“Estrelas”和英文名稱為“Allstar Lounge”酒吧在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獲發第427/2007號牌照,持牌人為“銀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葡文名稱為“Galaxy Gestão de Hotéis,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Galaxy Hotel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該酒吧被評定為豪華級,位於澳門外港新填海區第3地段(A2/I)澳門星際酒店1樓。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白文浩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陳綺玲——其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零七年三月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
鄭嘉洲及嚴美娟,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黃健斌及林淑賢,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及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 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謝佩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羅淑霞及黎國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五日及五月二十七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前者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後者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高潔瑤,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傅麗貞、甘潔玲及李蓮鳳,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首位自二零零七年三月十日起生效,其餘兩位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
陳燕,第六職階助理員,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陳英傑、陳保煥、文樹基、龐偉燦及楊耀棠,第六職階半熟練工人,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張錦燕,第四職階助理員,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葉炳權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劉家寶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零七年三月七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的唯一合格應考人何潤良,第二職階二等文員,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行政人員組別一般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文員。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伯煇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盧毅華,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三及四款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得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Silvina Ritche Abrantes Santos,第五職階熟練助理員——按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三及五款及第二十條,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七款規定,獲批准以附註形式更改其散位合同,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追溯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將其職級轉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錄形式修改盧貴珍的編制外合同並續期一年,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由二零零七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七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錫潤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60點,由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張紹基
摘錄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唐煥陽擔任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一月二十六日、二月五日和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
羅稚龍,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三日起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文員,薪俸點為230點,為期一年;
梁佩玲,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一日起續聘為第二職階二等文員,薪俸點為240點,為期二年;
許懿行,自二零零七年五月六日起續聘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為期二年;
鄭紹安,自二零零七年六月一日起續聘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為期二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五日、二月十六日及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同月同日第8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
李家琰,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一日起續聘為第三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90;
盧貴明,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一日起續聘為第三職階三等文員,薪俸點為220;
何亮豪,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七日起續聘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余偉仁,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文員,薪俸點為230。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日於郵政局
局長 羅庇士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應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資訊督導員林時評之要求,自二零零七年五月八日起解除其合同。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根據第 6/2006 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茲公佈經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所核准之房屋局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第一次之修改:
澳門幣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預算名稱 | ||
章 組 條 款 項 | |||
經常開支 |
|||
01-00-00-00-00 | 人員 | ||
01-01-00-00-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
01-01-04-00-00 | 編制人員工資 | ||
01-01-04-01-00 | 工資 | 10,000.00 | |
01-01-05-00-00 | 臨時人員工資 | ||
01-01-05-01-00 | 工資 | 140,000.00 | |
01-01-07-00-00 | 固定及長期酬勞 | ||
01-01-07-00-02 | 委員會成員 | 5,000.00 | |
01-01-07-00-03 | 職務主管及秘書 | 15,000.00 | |
01-01-10-00-00 | 假期津貼 | 200,000.00 | |
01-02-00-00-00 | 附帶報酬 | ||
01-02-04-00-00 | 錯算補助 | 10,000.00 | |
01-02-06-00-00 | 房屋津貼 | 200,000.00 | |
01-05-00-00-00 | 社會福利金 | ||
01-05-01-00-00 | 家庭津貼 | 50,000.00 | |
02-02-00-00-00 | 非耐用品 | ||
02-02-02-00-00 | 燃油及潤滑劑 | 25,000.00 | |
02-02-04-00-00 | 辦事處消耗 | 100,000.00 | |
02-02-07-00-06 | 紀念品及獎品 | 10,000.00 | |
02-03-00-00-00 | 勞務之取得 | ||
02-03-01-00-00 |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 ||
02-03-01-00-02 | 動產 | 150,000.00 | |
02-03-02-00-00 | 設施之負擔 | ||
02-03-02-01-00 | 電費 | 200,000.00 | |
02-03-02-02-00 | 設施之其他負擔 | ||
02-03-02-02-02 | 衛生及清潔 | 70,000.00 | |
02-03-02-02-03 | 管理費及保安 | 700,000.00 | |
02-03-06-00-00 | 招待費 | 30,000.00 | |
02-03-07-00-00 | 廣告及宣傳 | ||
02-03-07-00-01 | 廣告費用 | 20,000.00 | |
02-03-07-00-02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400,000.00 | |
02-03-08-00-00 | 各項特別工作 | ||
02-03-08-00-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250,000.00 | |
02-03-08-00-02 | 技術及專業培訓 | 200,000.00 | |
02-03-09-00-00 | 未列明之負擔 | ||
02-03-09-00-03 |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 50,000.00 | |
02-03-09-00-99 | 其他 | 200,000.00 | |
04-00-00-00-00 | 經常轉移 | ||
04-02-00-00-00 | 私立機構 | ||
04-02-00-00-02 | 社團及組織 | 150,000.00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05-04-00-00-01 | 退休基金會——退休金及撫卹金制度(僱主方) | 750,000.00 | |
05-04-00-00-02 |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 335,000.00 | |
總額 |
2,135,000.00 | 2,135,000.00 |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鄭國明——委員:李潔如——林瑞雯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24/200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吳素靜、韋海紅及許麗鳴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同月同日第8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下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下指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
杜樹輝,第四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區成源及李順華,第六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點為190,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陳景雲、樂達義及黃少輝,第七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60,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袁志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50,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鄭國明
根據執行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葉擴林在本委員會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七日起續期一年,以附註方式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65的薪俸。
為應有之效力,根據六月二日第20/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茲聲明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環境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全職委員職務,屬編制內確定委任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蔓葒碩士,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開始,自動轉為環境委員會編制內之超額狀況。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於環境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代主席 黃蔓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