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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200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自動系統(澳門)有限公司”簽訂向身份證明局提供資訊系統之儲存備份軟件及維護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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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六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