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日交流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2/2007。

《澳日交流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名為“澳日交流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Macau-Japão”,葡文簡稱為“AIMJ”,英文名為“ Macao-Japan Exchang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JEA”,屬於非牟利社團。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公局新市東街7號佳富商業中心1樓。

第三條——本會宗旨在於推動日本文化予廣大市民認識,透過會員間之溝通瞭解互相合作精神,致力將日本文化帶到澳門,並透過各種活動加深澳人對日本之了解從而進行交流;並使澳門與日本維繫著良好之關係。本會之會徽如下: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有意加入本會並承諾盡心為協會辦事者,皆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I. 參加會員大會,進行討論和表決;

II. 選舉及被選擔任本會任何職位;

III. 參加本會籌辦的所有活動;及

IV. 享受會員福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I. 遵守本會會章的規定,履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及

II. 致力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貢獻。

第七條——違反或損害本會聲譽的會員,將由理事會的議決施予下列處分:

I. 警告;

II. 書面譴責;及

III. 開除會籍。

第三章

本會機構

第八條——本會機構包括:

I. 會員大會;

II. 理事會;

III. 監事會。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享有全部權利的會員組成,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但至少提前十四日進行召集。

第十條——會員大會特別會議由理事會召集。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職責:

I. 通過及修訂本會章程和規章;

II. 推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III. 訂定本會的行動綱領;

IV. 決定本會財產的運用;

V. 審議和通過理事會年度報告。

理事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其中一人為財務,每兩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可以一次或多次當選。

第十三條——理事長及財務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月召開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召集特別會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負責:

I. 草擬本會規章及其修訂本,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II. 管理會務及提交工作報告;

III. 執行本會章程或規章之規定;及

IV. 按照章程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監事會

第十六條——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每兩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可以一次或多次當選。

第十七條——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責:

I. 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II. 查校帳目和帳簿;

III. 對理事會之活動提交工作報告;及

IV. 執行本會章程或規章之規定。

第四章

經費來源、用途、保管及動用

第十九條——本會之收入來自任何機構或人士之捐贈。

第二十條——本會收取基金時由本會蓋章及財務簽署發出收據。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用途如下:

I. 本會會員之聯誼開支;

II. 本會所舉辦的活動開支;及

III. 本會之非經常性營運開支。

第二十二條——本會之金錢及帳簿等均由財務保管。本會之銀行支票須由理事長、財務二人及餘下理事會之成員其中一人合共三人簽署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本會之支出以所得之收入為限。

第五章

補充

第二十四條——以上未有列明之情況,概以本地法律為依據而處理之。

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國古玉同學會

中文簡稱為 “古玉同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中國古玉同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中國古玉同學會」,簡稱為「古玉同學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大炮台斜巷8A號信富大廈第三座四樓I室。

第三條——本會以聯絡各同學,通過各種學習、交流活動,用科學的態度、研究及推廣古玉文化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曾參加二零零二年民政總署舉辦之「中國古玉鑒析課程」的學員,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和義務:

a.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b. 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c. 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d. 按時繳交會費。

e.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之行動及以本會名義作私人活動。

第七條——本會會員如影響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由理事會提議,經由會員大會通過終止該會員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b. 全體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須提前八日以書面通知。

c. 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可作出決議。

d. 如會員大會不足半數會員出席,則可召集第二次會議,但出席人數須不少於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一,方可作出決議。

e. 三分之一以上之會員聯名,有權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九條——理事會:

a. 理事會由七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b.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機構。

c. 理事會成員,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授權外,不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d. 理事會的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能連續超過兩屆。

第十條——監事會:

a.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b. 監事會監察理事會的工作、審核財務狀況,編寫年度報告。

c.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d. 監事會的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費

第十一條——本會收入來自會員會費及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五章

解散

第十二條——經本會所有會員的四分之三投票(或書面授權他人投票)贊成可解散本會。

註:本章程未及詳盡之處,將按「民法典」執行,及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瑪利亞明深之友慈善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瑪利亞明深之友慈善會

章程

(一) 宗旨

1. 本會定名為“瑪利亞明深之友慈善會”。

2. 本會從事對本澳慈善工作,為本澳居民作慈善公益活動,協助有特殊困難家庭。

3. 本會地址:澳門台山菜園涌邊街澳門大廈C座6樓E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1. 凡本澳居民,對慈善活動有興趣,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2.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3.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秘書長一人,秘書一人,委員二人,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2.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4.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社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人者除外。

2.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二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慈善研討活動。

(五)經費

社會贊助和會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信和廣場業主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Condomínio do Chino Plaza”

葡文簡稱為“A.C.C.P.”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信和廣場業主會章程

第一條

會址與目標

一、本會之名稱為:信和廣場業主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Condomínio do Chino Plaza”,葡文簡稱為“A.C.C.P.”。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海灣南街158號16樓J座。

三、本會之目的是在澳門法律制度下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以利業主安居樂業,本會是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

適用範圍及效力

一、信和廣場住宅單位業主住戶均可加入成為業主會會員。

二、交納管理費的承租人,其取得業主在平常管理事務方面之代理權。或承租人取得單位業主之授權書,得依法代為行使規章所定之單位業主之權利。

第三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A.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B. 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C. 參加業主會舉辦的活動。

D. 行使由法律賦予的權利。

二、會員的義務:

A. 出席大會的會議及於會上表決事項。

B. 遵守業主會章程和決議。

C. 向會員大會及其常設執行委員會提供聯絡資料(資料是保密)。

D. 建立睦鄰互助關係。

第四條

全體會員大會

一、全體會員大會是業主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業主組成,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至少十天前通知召集。

二、經五分之一的業主提議或經理事會過半數的要求,可召開緊急會議。

三、全體會議的職能:

A. 審議業主會的年度報告。

B. 選舉產生理事會和監事會。

C. 修改業主會章程。

D. 罷免本屆委員會。

四、舉行大會的限制:開會時,如人數不足半數,則順延一小時舉行,屆時則不論人數多寡,會議如期舉行,決議則以出席者之多數票通過而作實。

第五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五名成員組成。

二、理事會任期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

三、由理事會互選出主席團,負責召開會議,主持會議和編寫會議記錄,並代表出席大會之小業主簽署會議記錄等工作。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各職能理事互選產生。

四、理事會在任職期間如將其單位出售,而該理事已不是本大廈之小業主時,其職位立即罷免。而其職位可由理事會邀請另一名小業主填補,但必須經過理事會開會以決議通過。

五、理事會若有需要時,由主席召開會議。會議之決議須經各出席委員之多數通過,票數相同時,主席之投票具有決定性。

六、理事會的職能:

A. 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決議以多數人的意見通過。

B. 管理業主會的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C. 召開全體會員大會。

D. 理事會在全體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小業主執行大會決議全權處理大廈一切事務。

E. 於大會舉行前十天發出會議議程。

F. 於大會舉行後十五天內將會議記錄張貼於本大廈大堂。

第六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任期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通過互選產生一名監事長。

三、監事會的職權:

A. 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B. 審核財政報告。

四、 監管業主會的收支。

五、監事會在任期間如將其單位出售,而該監事已不是本大廈之業主時,其職位立即由理事會或監事會邀請另一名業主填補,但必須經過理事會開會以決議通過。

第七條

以上未有列明之情況,概以《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依據而處理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灣景樓業主委員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灣景樓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一條

一、本會之名稱為灣景樓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業主會。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街355號灣景樓地下管理處。

三、本會是透過小業主在第一次平常大會中推舉出來的團體,目的是在澳門法律制度下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以利業主安居樂業。本會是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

適用範圍及效力

一、灣景樓所有單位業主及住戶均得成為會員。

二、交管理費的承租人,其取得業主在平常管理事務方面之代理權。或承租人取得單位業主之授權書,得依法代為行使規章之單位業主之權利。

第三條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a.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b. 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c. 參加業主會舉辦活動。

d. 行使由法律賦予的權利。

二、會員的義務:

a. 出席大會的會議及於表決事項。

b. 遵守業主會章程和決議。

c. 向業主會及其常設委員提供聯絡資料。

d. 建立睦鄰互助關係。

第四條

全體會員大會

一、全體會員大會是業主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業主組成。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至少十天前通知召集。

二、經五分一的業主提議或經業主會之理事團過半數的要求,可召開緊急會議。

三、全體會員大會的職能:

a. 審議業主會的年度報告。

b. 選舉產生業主會的理事會成員。(以下簡稱理事)

c. 決定大廈公共基金的使用方式。

d. 修改業主會章程。

e. 罷免本屆業主會。

四、舉行大會的限制:開會時,如人數不足半數,則順延一小時舉行,屆時不論人數多寡,會議如期舉行,決議則以出席者之多數票通過而作實。

第五條

一、理事會由十一名理事組成。

二、理事會任期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

三、由業主會互選出的理事團,負責召開會議,主持會議和編寫會議記錄,並代表出席大會之小業主簽署會議記錄等工作,理事團設主席一名,餘下職能由各理事互選產生。

四、理事團成員在任職期間,如將其單位出售,而該理事已不是本大廈之小業主時其職位立即罷免。而其職位可由理事團邀請另一名小業主填補,但必須經過業主會開會以決議通過。

五、理事會若有需要時,由主席召開會議,會議之決定須經各出席理事之多數通過,票數相同時,主席之投票具有決定性。

六、理事會的職能:

a. 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決議以多數人的意見通過為準。

b. 處理業主會的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c. 召開全體大會。

d. 理事會在全體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小業主執行大會決議,全權處理大廈一切事務。

e. 於大會舉行前十天發出會議議程。

f. 於大會舉行後十五天內將會議記錄貼於本大廈大堂。

第六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任期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通過互選產生一名監事長。

三、監事會的職權:

a. 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b. 審核財政報告。

四、監管業主會的收支。

五、監事會監事在任職期間如將其單位出售,而該監事已不是本大廈之小業主時,其職位立即罷免。而其職位可由理事會或監事會邀請另一名小業主填補,但必須經過理事會開會以決議通過。

第七條

以上未有列明之情況,概以《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依據而處理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Liu Liu de Macau

拼音名稱為“Ou Mun Liu Liu Kok Ngai Se”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2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Artigo primeiro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Liu Liu de Macau» e em chinês  «門聊聊曲藝社»。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培華中學校友會

中文簡稱為“培華校友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培華中學校友會章程

一、定名:本會定名為「澳門培華中學校友會」,簡稱「培華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會址:本會會址設在氹仔海洋花園第二街九十號澳門培華中學。

三、宗旨:本會以團結各屆校友愛國、愛澳、愛校,促進校友間的團結和友誼,加強校友與母校之聯系,支持貫徹學校的教育方針,促進校務發展及為社會作出貢獻。

四、會員:

1. 凡培華中學之畢業生皆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2. 凡曾就讀本校之學生,承認本會會章,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五、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 會員之義務:

a)遵守會章及決議案;

b)繳納會費;

c)協助推動本會的工作;

d)關心和支持本校的發展。

2. 會員之權利:

a)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b)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c)對本會會務及本校校務提出批評或建議。

六、組織:

1. 各屆校友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2. 本會設理監事會,理監事成員由學校及上屆理監事會提名候選人,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後誕生,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如遇特殊情況,理監事會任期得以延長。

3. 理事會各部成員經互選產生後,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下設秘書處、財政部、文康部、宣傳部及聯絡部,各部設部長壹名,理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負責執行日常會務工作。

4.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及各部部長組成常務理事會。

5. 監事會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名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

6. 如有需要時理事會得隨時聘請各部工作人員協助工作及增設其他部門成員。

7. 本會可聘請顧問若干名,以本校校董、校長、主任、教師及社會之德高望重人士任之。

七、各屆校友會為本會基層組織。本會可設立澳門培華中學校友會廣州分會、福建分會、北京分會等。

八、會議:

1. 各屆校友代表大會每年舉行壹次,有需要時理事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但年會須於會前八日通知各會員參加。

2. 理事會每四月舉行壹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常務理事會每兩月舉行壹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3. 監事會每學年最少召開壹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開。

4. 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九、經費:

1. 會費每年為澳門元伍拾圓正,應屆畢業生於畢業時交校友會基金。

2. 凡符合會員資格之人士,一次過繳交會費伍佰圓正,便可成為永久會員。

3. 有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校友會經費。

4. 可接受熱心人士之捐贈。

十、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由理事會隨時修改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澳時裝交流中心

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a Fashion Exchange Center”

英文簡稱為“MCFEC”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會名:中文:中澳時裝交流中心;

英文:Macau China Fashion Exchange Center;

英文簡稱:MCFEC。

會址:澳門鞋里9號泉意樓4樓F室。

會徽:

第二條——本會宗旨:

1.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現行法例管轄。

2. 聯絡及集合本澳為主之專業時裝設計師或業餘時裝設計師,藉著聚會及各種活動或參予課程,並通過參予國內或海外任何公開比賽,與國內或國外之專業社團或學院作設計或學術交流,藉以向外推廣推動本澳為主之時裝設計文化,從而讓外界更多了解本澳時裝另一文化層面。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1. 在職之時裝設計師,或有關行業之從業員,不同國際性別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2. 曾修讀有關時裝設計或有關課程之人士。

3. 對時裝設計或時裝創作有濃厚興趣之人士。

第四條——入會者需依章申請經理事通過,繳納會費即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決議。

2. 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 繳納年會費。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有選舉權和被選權。

2. 對會務批評和建議。

3.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及活動。

4. 有退會權。

第七條——對違反會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的會員,本會可按照會章及理事會的決議作出下列處分:

1. 公開及有意地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口頭警告,警告無效應作書面譴責。

2. 暫停會籍六個月。

3. 嚴重的開除會籍。

4. 拖延繳付會費超過兩年自動喪失會籍。

5. 被法院定為觸犯刑事罪行,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職能及會議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

1. 會員大會由會長,副會長或理事長及一名秘書主持。

2. 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修訂會章。

3. 選舉及撤換正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4. 會員大會最少每年召開一次,決定工作方針及活動計劃,審議一切會務。

5. 大會於召集前15天,以掛號信形式通知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6. 出席會員簽名,指派人員作會議記錄。

7. 出席會員未過半數不應作出任何決議。

8. 修改會章須獲出席會員3/4通過。

第九條——會長及副會長:

1. 本會設正會長及副會長1-3人。會長為本會之法人代表。

2. 由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出,得票最多者當選。

3. 正會長任期三年,當選得連任;副會長任期兩年,當選得連任。

4. 統領本會上下層,按本章宗旨參與設計及創作活動。

5. 會長有責任代表或派員代表我會參與會外活動。

第十條——理事會:

1. 設理事會3-7人,人數須為單數,其中一人為主席。

2. 由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出。任期二年,當選得連任。

3. 職責處理日常會務。

4. 負責學術,組織,秘書,康樂福利,財務等實務工作。

5. 理事工作最少每一至二月一次。

6. 有義務向大會報告會務,總結過去,計劃未來。

7. 如犯嚴重錯誤,違反會章,會員有權撤換人選。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設監事會3人,其中一人為主席,任期二年,當選得連任。

2. 職權是監察本會活動,使本會工作發生錯誤時得以立即糾正。

3. 人選不稱職時,可以經大會隨時更換。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工人醫療所健康之友

中文簡稱為“健康之友”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go da Saúde da Clinica dos Operário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Healthy Friend of Macau Worker’s Clinic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工人醫療所健康之友章程(會章)

第一章

總則

1. 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工人醫療所健康之友;

中文簡稱:健康之友;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migo da Saúde da Clinica dos Operários de Macau;

英文名稱:Association of Healthy Friend of Macau Worker’s Clinics。

2. 宗旨:

a. 發揚愛國愛澳精神,擁護“一國兩制”,維護基本法;

b. 加強澳門工人醫療所服務對象之間的聯繫;

c. 推廣健康教育及疾病預防常識,參與社會福利活動;

d. 組織活動提高會員對個人健康的認知並提高其健康素質;

e. 本會為非牟利的團體。

3. 會址:

澳門美的路主教街同益大廈8號S/L(cc)。

第二章

會員

1. 會員資格:

一)任何市民願意為本會福利事業服務,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填妥入會申請表,經本會備案通過及繳納入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及永久會員。

2.會員權利:

一、權利:

(1)有權出席會員大會;

(2)在會員大會上有選舉權,投票權及被投票權;

(3)對本會會務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4)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及享受本會各項福利和服務。

二、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服從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二)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三)繳交年費。

三、處分:

對於違反章程或做出有損本會名聲事情的會員,根據理事會的決定,將予以下處罰:

一)警告;

二)書面警告;

三)終止會籍。

第三章

領導機構

(由澳門永久居民擔任)

1.本會的領導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2. 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監事會財政報告;

b.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再次召開會議;

c.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召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d. 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e. 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半數會員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f.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以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通過;

g.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為兩年,會員大會主席之任期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3. 會長:

a.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可設名譽會長若干名,由應屆理事會邀請,並交予會員大會通過。

b. 會長的職責:

i. 召開會員大會,並擔任主席;

ii. 督導推展會務。

c. 副會長的職責:

i. 輔佐會長處理會務;

ii. 會長出缺時代理會長。

d. 會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順位副會長代理。會長、副會長均無法執行會務時,由理事長代理。

4. 理事會:

a.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前屆理事會推薦下屆理事會人員名單,再交會員大會通過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b.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理事長之任期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c. 理事會由九名理事組成: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理事五名;(以上職位均由理事會互選產生)

d. 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或由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e. 理事會領導成員的職責:

理事長——對外統籌本會工作,行使會章賦予之一切工作職權;對外依照本宗旨,代表本會參與活動;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執行本會工作;在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替補,代行其一切職務;

秘書長——負責會議紀錄、處理本會文件及一切往來信件;安排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一切會務工作;

f.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在理事會內提案,須獲一半理事以上的票數,方能通過。

5. 監事會:

a.監事會由三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二人,任期兩年;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得連選連任;

b.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監事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c.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並提交對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的意見書予會員大會;

d. 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6. 顧問: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學術顧問及名譽顧問。

第四章

財務收支

經費:

a. 本會經費來自公、私營機構和社會人士的贊助和捐贈,以及會員所繳納的會費。

b.本會年度經費預算,由秘書長編制,經理事會審議後並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民意研究協會

中文簡稱為“民研”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o Estudo da Opinião Pública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A.E.O.P.M.”

英文名稱為“Macao Association for Public Opinion Research”

英文簡稱為“M.A.P.O.R.”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民意研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民意研究協會”,中文簡稱為“民研”,葡文為“Associação para o Estudo da Opinião Públic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 “A.E.O.P.M.”及英文為“Macao Association for Public Opinion Research”,英文簡稱為“M.A.P.O.R.”。

第二條—— 宗旨:

一、本會是貫徹以民為本的精神、客觀中立態度,為澳門社會發展作出貢獻之非牟利團體;

二、協助社會各界及政府部門進行研究、調查、整理、出版及公開有關澳門社會發展資料或刊物;

三、提供充足、切合需要、可靠和與時並進的數據,促進澳門社會可持續發展;

四、舉辦或參與各種有關民意研究討論推廣工作;

五、組織各種有關民意研究的活動,尤其是問卷設計、調查督導、數據分析及報告撰寫;

六、團結、聯繫本澳及各地團體,並開展有關研究的交流活動。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龍嵩街75號祐滿大廈4樓B座,經理事會議決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獲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2)選舉與被選舉權;

3) 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六條—— 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1)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2)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3)每年繳納會費;

4) 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七條—— 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六個月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八條—— 會員若違反本會會章或對本會聲譽有損者,將由理監事會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撤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本會領導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本會領導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或民主協商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本會創會會員為本會領導機構當然成員。

第十二條——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 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

3)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六、召開會員大會的通知書必須在開會之前最少十五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亦可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召開會議通知書要列明會議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三月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二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八、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第十三條——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執行正、副會長,監事長的共同決定;

3)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4)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平常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

四、理事會得下設若干工作組,成員由理事互選兼任。

第十四條—— 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權限為:

1)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3)就其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

4)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五條—— 經理事會提名,會長認為符合條件,本會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本會之收入如下:

一、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二、社會各界贊助;

三、政府機關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巧固球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choukball de Macau, China”

英文名稱為“ Tchoukball Association of Macao, Chin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中文名稱“中國澳門巧固球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Tchoukball de Macau, China”,英文名稱“Tchoukball Association of Macao, China”。會址設於澳門聖庇道街19號A偉倫大廈地下。

第二條

宗旨

1. 冀能發揚,協調及鼓勵本澳市民,學習與提昇巧固球運動水平。

2. 與本澳和外國同類組織合作及以會員身份,參與推動巧固球運動的國際組織。

3. 本協會在本地區內是唯一,可選拔最佳運動員,代表本地區或出外參加巧固球運動團體。

4. 本協會屬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

會員資格

1. 必須已於本澳政府註冊的合法團體,及後經體育發展局登錄與確認。

2. 向本協會申請為會員,須經理事會審批,通過接納,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的權利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提名權,並能參加本協會舉辦之一切賽事及會內設施。

2. 於換屆選舉年中,會員有權提名一份參選名單,但需由另一會員和議,方接受參選。

3. 會員必須於每年度賽事中,不少於一次派隊,參加本協會主辦之巧固球比賽。

4. 若於任期屆滿之年度,會員並無派隊,參加本協會主辦之巧固球比賽者,則只能保留會籍,不能行使提名權及投票權利。

第五條

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協會規章與積極參與活動。

2. 按時繳納會費。

第六條

會員的除名

1. 凡蓄意破壞本協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調查屬實時,輕則可作口頭警告。

2. 嚴重時,交由全體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交與理事會執行除名決議。

第七條

組織

本協會行政機關組織架構如下:(一)會員大會(二)理事會(三)監事會(四)仲裁委員會。各機關人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任期為兩年,任期屆滿須重選,而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各會員可委派一名代表出席,進行會員大會決議或選舉。

2. 上述代表必須在會員大會會議開始前,提交由該會員理事會主席及委員兩人聯署的《委任函》。

3.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一名秘書合共三人組成。

4. 若會員大會在既定開會時間超越三十分鐘,而主席仍未列席,則由理事長出任代主席,或其代任人選出某屬會代表出任主席。另外,代主席可指派一人或兩人擔任秘書職務,但不損害他們在會議中所享有之投票權利。

5.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於提前十日,以書面形式召集各會員出席。《召集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之決議經出席會員過半數表決贊成,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及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6. 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甲)制定或修改會章;(乙)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丙)決定年度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秘書兩名組成。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每月不少於召開一次會議,若主席認為有需要或應大多數成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凡理事會會議,出席理事成員未超越半數時,所作之決議視為無效。

3. 理事會為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甲)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丙)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報告;(丁)決定會員的接納或提名。理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及委員六名。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其職權負責稽核及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各項工作。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及委員兩名。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其職權如下:在應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件及紀律處分提交意見。交與理事會審核裁決。仲裁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委員二名。

第十二條

經費來源為會員繳納之入會費,年費及各項參賽報名費。

第十三條

對本章程作任何修改,最少有四分三會員的贊成票通過。

第十四條

本章程於正式通過後生效。

第十五條

本協會會徽如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6頁與存放於本署“2007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2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Comercial de Chong Qing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重慶商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重慶商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Comercial de Chong Qing de Macau”;

英文名為“Chong Qing 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Macao”;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促進澳門、重慶兩地在工商業、教育、文化和體育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兩地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51號帝景苑B座12樓F座。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及涉及澳門與重慶經商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 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五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quinz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sete. — O Notário, Fong Kin 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