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0/2007。
第一條——名稱、地址及宗旨:
地址:澳門慕拉士大馬路利添閣6樓V座。
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1/2007。
一、本會名稱為澳門普通話演講會,葡文名為“Clube de Macau Mandarin Toastmasters”,英文名稱“Macau Mandarin Toastmasters Club”。位於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25號A百喜大廈閣樓。
二、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組織及發展普通話演講活動,提昇澳門居民普通話溝通技巧及領導才能;參加國際演講會於世界各地舉辦的比賽及活動。
三、凡對普通話演講有興趣者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四、會員權利: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和提出建議及異議的權利。
五、會員義務:支持及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和繳交會費。
六、會員不繳交會費或損害本會利益,可被開除會籍。
七、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由會員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年。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最高權力機構。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平常大會須每年召開一次,由主席召集,應於會期前不少於八天向會員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會員大會負責審議和表決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監事會年度報告及按時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 理事會:為行政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數名、秘書長及財務長等,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管理和處理日常會務。
3.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負責監督理事會的日常運作。
八、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捐贈及贊助等。
九、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9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根據Clube de Veteranos de Ténis de Mesa de Macau會員大會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六日的決議,代表本會修改本會章程第一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O Clube de Veteranos de Ténis de Mesa de Macau, em chinês “澳門元老乒乓會” e em inglês «Macau Veterans Table Tennis Club», com sede na cidade de Macau, é uma agremiação desportiva que tem por fim desenvolver, principalmente a prática de ténis-de-mesa e também outras actividades desportivas, entre os seus associados, proporcionando-lhes os meios necessários para isso.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nov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中文名稱:澳門越野賽車會,葡文名稱:Clube de Rally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Rally Club,英文簡稱M.R.C.。
第二條——本會法人會址設在澳門亞利鴉架街3號新容大廈5樓G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得於中國或外地設立代辦處或任何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三條——1. M.R.C.是一個非牟利的體育組織,其目標是配合特區政府推動及發展越野賽車運動。
2. 於會員間推動越野賽車運動。
3. 與國家和國際的其他同類組織或機構促進關係,並使之更緊密,以便雙方的知識交流。
第四條——凡年滿十八歲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申請者經理事會審查並決議通過,方得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1. 選舉及被選舉權;
2. 批評及建議之權;
3. 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會章和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2. 推動會務;
3. 繳納會費。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欠交會費一年者,經催收而仍欠交,則作自動退會論,前所繳各費,概不退回。
第九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之名譽,不服從本會的決議,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的處分。
第十條——本會架構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一條——本會各架構之據位人每兩年選舉一次,被選者可連任。
第十二條——1.本會各架構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之提名,且應在會員大會主席團在職主席面前進行。
2. 候選之提名,應載有接受全部候選人之個人聲明。
3. 選舉大會於任期屆滿之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舉行,而候選之提名應於選舉大會舉行的十五天前為之。
4. 在職之成員繼續執行其職務至被選出之新成員就職時止。
第十三條——1. 本會各架構之主席如長期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架構應在其成員中選出一新主席,並在基本會員中為該架構共同擇定一名新成員。
2. 本會各會議架構之其他成員如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架構之其餘在職成員應從基本會員中委任代任人。
3. 在各會議架構主席或某一成員暫時因故不能視事時,其代任應由因事故不能視事者之所屬架構確定。
4.被選出或被委任代任之成員,應擔任該職務至有關前任者之任期終結止。
第十四條——本會各架構之決議應載於會議紀錄簿冊內,並應載有出席會議之有關架構多名據位人之簽名。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應載有主持會議之人之簽名。
第十五條——1. 會員大會是由全面享有其權利的全體基本會員組成。
2. 對所有未包括在本會其餘架構特定權限範圍內之事項,均由會員大會負責作決議,特別是:
(1)訂定本會之方針;
(2)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各架構據位人;
(3)修改本會章程和通過本會各項內部規章;
(4)通過本會之預算、理事會報告和帳目,以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5)按理事會提名,授予名譽會員榮銜;
(6)科處暫停會籍或除名之處分;
(7)在接獲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8)解散本會。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之工作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之大會主席團領導。
第十七條——1. 就本會各架構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由會員大會以平常會議為之。
2. 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大會主席團主席主動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要求而召集。
3. 會員大會必須至少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九條——1.如最少有半數基本會員出席,大會在召集書內所定時間開始,否則,在三十分鐘後,無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大會亦開始進行。
2. 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基本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3.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基本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4.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基本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條——投票權必須由會員親自到會員大會行使,不容許以任何代表方式為之。
第二十一條——1.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三人,最多九人,其中一人擔任主席職務,一人擔任秘書,另一人任財政。
2. 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主席除本身擁有之投票權外,尚有權於票數相同時方作之投票。
3. 倘不足法定人數出席,則按本章程第十三條第3款規定之辦法補足必需之人數,以達至過半數。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之權限為:
1. 計劃及指揮本會的活動;
2.促使執行會員大會及監事會之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呈交預算草案、管理帳目及活動報告書;
4. 接納新會員或將會員除名;
5. 訂定入會費及年度會費金額;
6. 建議名譽會員之提名;
7. 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8.租入不動產,批准使用本會之動產,並訂定使用條件;
9. 科處譴責和警告之處分;
10. 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第二十三條——1. 理事長有以下權限:
(1)對外代表本會;
(2)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3)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2.副理事長的權限是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在理事長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按序替代之又或在理事長授權下代表理事長召集和主持會議。
3. 對外文件由理事長簽署,理事長得委任理事會一名常務理事代其簽署普通文件。
第二十四條——理事長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但事後應在接著的第一次會議時知會理事會,由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五條——1.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主席除本身擁有之投票權外,尚有權於票數相同時方作之投票。
2. 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有權限對理事會之報告及帳目編寫意見書。
第二十七條——1. 理事會負責為每個項目組織體育小組;
2. 每個小組成員由理事會指派會員出任,成員人數為單數,因工作需要,可要求會員或非會員給與協助;
3. 小組須由一名正職主任或候補者領導;
4. 各小組擁有廣泛的主動權及執行權,按理事會通過的章程運作;
5. 理事可要求小組在執行計劃前,先將計劃交由其認同;
6. 各小組擁有獲理事會通過的預算。
第二十八條——1. 違反本章程及內部規章所定義務之會員受以下處分:
(1)譴責;
(2)警告;
(3)中止會籍不超過一年;
(4)取消會員資格。
2. 第(1)及第(2)款之處分由理事會科處。
3. 第(3)及第(4)款之處分經理事會建議,由會員大會科處。
4. 會員有權於最終決定作出前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九條——本會之收益來源包括:
1.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會費;
2. 參加體育比賽的報名費;
3. 任何由會方財產或設施處獲得的租金或利益;
4.可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任何其他利益。
第三十條——如須解散,本會擁有的資產將按大會的決議,贈予本地區的社會福利機構。
第三十一條——經理事會建議,會員大會可選出多位名譽會長。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本會採用之名稱為“海逸庭園業主會”,英文名稱為“Island Park Owner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IPOA”。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北安碼頭馬路187號宴會廳。通訊地址為海逸庭園七樓E。
三、本會之目的是在會員的聯誼,並在澳門法律制度下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以利業主安居樂業。本會是非牟利團體。
一、海逸庭園單位業主或其同居於海逸庭園的人,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業主會會員。
二、海逸庭園單位的承租人,同時亦必須得海逸庭園兩位業主的推薦,經理事會批准,才可成為業主會會員。
一、會員權利:
A.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B. 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C. 參加業主會舉辦的活動;
D. 享受會員福利;
E. 行使由法律賦予的權利。
二、會員的義務:
A. 遵守業主會章程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在其權限範圍內作出之決定;
B. 按期繳交會費及繳付其按法律規定須予履行之負擔;
C. 履行法律規定其須負之其他義務;
D. 向業主大會及其常設執行委員會提供聯絡資料。(資料是保密)
三、處分:若會員不遵守法律之規定、本會章程之規定、大會之決議、理事會之決定、或作出有損業主會聲譽的行為,理事會可採取以下處分:
A. 口頭警告;
B. 書面警告;
C. 由理事會以法律途徑追討責任。
一、會員大會是業主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業主組成;
二、通過互選產生一名會長,兩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
三、任期兩年,且僅得透過會員大會之決議方可續任;
四、成員必須是海逸庭園業主或有按《民法典》第1346條受權的與業主同住的親屬。
一、業主會各機關成員之選舉及解任、章程之制定、通過及更改、業主會之消滅及針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屬大會之權限;
二、按法律程序規定,於每年第一季內透過理事會在最少十天前召集而舉行會議,以討論及通過資產負債表;
三、經理事會召集,或經至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議;
四、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如在原定時間經過一小時後,出席的會員仍未達致所需之人數,則按召集書所定而召開第二次會議;
五、在第二次會議中,則出席的會員人數至少為總會員人數之四分之一;
六、若召集會議是為通過首個強制性規章,或為通過年度帳目及預算,則在第二次會議中,不論出席的會員人數多少,均得以出席之多數票作出決議,但須在召集書內明確指出其可能性;
七、大會的決議,是以出席的會員絕對多數票,但另有特別規定者除外;若是為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八、會員得委託另一人作為其代理人行使投票權。但其代理人必須為會員,海逸庭園另一業主、與業主同住的人或單位之承租人。委託應以一封具簽名的文書為之。
一、理事會最多由九名成員組成,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通過互選產生一名理事長,兩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其它職能可由理事會互選產生;
三、任期兩年,且僅得透過會員大會之決議方可續任;
四、理事長負責召集理事會之會議,決議是以出席之多數票作出。票數相同時,理事長之投票具有決定性;
五、理事會成員必須是海逸庭園業主或有按《民法典》第1346條受權與業主同住的親屬。
一、召集舉行會員大會會議;
二、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預備及提交帳目,並編制每年度之收支預算;
四、確保本章程之執行。
一、監事會最多由九名成員組成,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通過互選產生一名監事長、兩名副監事長,一名秘書,其他為監事;
三、任期兩年,且僅得透過會員大會之決議方可續任;
四、成員必須是海逸庭園業主或有按《民法典》第1346條受權的與業主同住的親屬。
一、監察理事會的行政工作;
二、分析開支及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及財務報告,並向大會發表意見。
一、會費;
二、捐款;
三、其它收入。
一、本章程所有未提及的部份將按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ura de catorz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sete, exarada a fls. cento e quarenta e um e seguintes do livro de notas para escrituras diversas n.º dezoito, deste Cartório, se procedeu à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sociedade civil mencionada em epígrafe, cujos artigos terceiro e quarto passam a ter a redacção que consta da cópia anexa:
Um. Os sócios Tong Ka Lok e Lam Bun Jong são auditores registados na Comissão de Registo dos Auditores e dos Contabilistas, titulares dos alvarás n.os 0474 e 0070, emitidos em 25 de Janeiro de 2006 e 4 de Maio de 2000, respectivamente.
Dois. Aos sócios é vedado o exercício por conta própria ou alheia da actividade objecto da sociedade.
Um. O capital social é de trinta mil patacas, integralmente subscrito e realizado em dinheiro.
Dois. A parte social do sócio Tong Ka Lok tem o valor de quinze mil patacas e a parte social da sócia Lam Bun Jong o valor de quinze mil pataca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quinz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sete. — O Notário, Rui Afonso.
本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十三條和十四條規定,謹定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時,於公司總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1樓會議室召開平常大會,大會議程如下:
1. 審議及表決董事會提交二零零六年之公司報告及帳目、監事會及核數師報告之意見書;
2. 與本公司有關之其他事項。
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五日於澳門
股東會主席團主席
創科有限公司
敬啟者:
宇宙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章程第十三及第十四條,訂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二時,在公司總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5樓)召開股東大會,會議議程如下:
一、表決通過二零零六年董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察委員會對該財政年度之意見;
二、其他有關事項。
二零零七年三月八日
股東大會理事會 李維仕
根據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LECM之章程第十七條所述,茲通知各會員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早上十時三十分,在澳門大堂街30號,實驗室總部召開會員大會常會。共商討以下內容:
第1點:審查及確認二零零六年度財政報告及帳目;
第2點:審查及確認調整實驗室組織架構薪酬。
假若屆時出席大會的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根據實驗室章程第十八條第二款所述,將於半小時後,即上午十一時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會議,屆時則不論出席的人數及其代表之會員記名財產之份額。
澳門,二零零七年三月九日
董事局:區秉光、梁文耀、劉永誠
茲訂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時正,於澳門新馬路70號至76號三樓會議室,舉行股東周年大會,討論下列事宜:
一)通過經董事會及監事會提交之二零零六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賬項;
二)推選董事會,監事會及股東大會成員;
三)股息及盈餘分配;
四)其他有關事項。
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二日
承董事會命
董事總經理 張建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