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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公共服務評審委員會成員如下:
(一)澳門大學代表:林明基;
(二)澳門理工學院代表:吳紹宏;
(三)澳門旅遊學院代表:盛力;
(四)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代表:李藹倫。
二、任期為三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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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梁啟雄在颱風委員會秘書處擔任氣象高級技術員之職務,為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其在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的原職位之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之負擔由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承擔。
三、確認擔任該職務屬公共利益。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
二零零七年三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七年三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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