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7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0/2007

刊登日期:

2007.3.7

版數:

1532

  • 委任一名建築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的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主席。
私營機構 :
  •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根據有關章程第十五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被選為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二零零七年至二零零九年的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主席,為期三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José Celestino da Silva Maneiras建築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於二零零七年至二零零九年擔任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的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主席,為期三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7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0/2007

    刊登日期:

    2007.3.7

    版數:

    1532

    • 委任一名工程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的理事會理事長。
    私營機構 :
  •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根據有關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擔任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的理事會理事長;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區秉光工程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於二零零七年至二零零九年擔任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的理事會理事長,為期三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8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0/2007

    刊登日期:

    2007.3.7

    版數:

    1532-1533

    • 委任一名工程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的理事會理事。
    私營機構 :
  •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根據有關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被選為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二零零七年至二零零九年的理事會理事,為期三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梁文耀工程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於二零零七年至二零零九年擔任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的理事會理事,為期三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8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0/2007

    刊登日期:

    2007.3.7

    版數:

    1533

    • 將若干權力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澳門跨境工業區污水處理站第二期設計及建造”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法規 :
  • 第85/84/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撤銷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
  • 第2/1999號法律 - 通過《政府組織綱要法》。
  •  
    相關類別 :
  • 公共建設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ATAL Engineering Limited / Waterleau, Global Water Technology NV / China Stat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Hong Kong) Limited”聯營公司簽訂「澳門跨境工業區污水處理站第二期設計及建造」合同。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8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0/2007

    刊登日期:

    2007.3.7

    版數:

    1533

    • 將若干權力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氹仔新碼頭的擴建施工方案的製作”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法規 :
  • 第85/84/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撤銷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
  • 第2/1999號法律 - 通過《政府組織綱要法》。
  •  
    相關類別 :
  • 公共建設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António José Castanheira Lourenço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簽訂“仔新碼頭的擴建施工方案的製作”合同。

    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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