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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四第(六)項,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進入獄警隊伍人員警員職級培訓課程的期間為八個月;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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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三十九條,聯同經二月二日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二月二十八日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與張正春碩士簽訂個人勞動合同。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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