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9/2007

刊登日期:

2007.2.28

版數:

1430-1432

  • 命令公佈安哥拉共和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換文方式就安哥拉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達成的協議。
相關類別 :
  • 對外事務 - 國際法 - 其他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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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安哥拉共和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安哥拉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達成協議(以下簡稱協議)以換文方式分別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之通知的葡文正式文本及相應的中文譯本,以及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之通知的中文正式文本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上述協議自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於全國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安哥拉共和國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照會

    “(……)

    安哥拉共和國駐華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謹代表安哥拉共和國政府確認,安哥拉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為“雙方”),本著發展兩國友好關係和加強兩國間領事合作的共同願望,經過友好協商,就安哥拉共和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達成協議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安哥拉共和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領區範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安哥拉共和國政府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保留在安哥拉共和國設立總領事館的權利。設領地點和領區範圍等事宜雙方將通過外交途徑另行商定。

    三、雙方根據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以及兩國各自有關的法律規定和對等原則,為對方在本國設立總領事館和執行領事職務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和便利。

    四、雙方將根據包括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在內的國際法和國際慣例,並本著對等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兩國領事關係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上述內容,如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覆照確認,本照會和外交部覆照即構成安哥拉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間的一項協議,並自外交部覆照之日起生效。

    順致崇高的敬意。

    安哥拉共和國駐華大使館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於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照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安哥拉共和國駐華大使館致意,並謹提及大使館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照會,內容如下:

    “安哥拉共和國駐華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謹代表安哥拉共和國政府確認,安哥拉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為“雙方”),本著發展兩國友好關係和加強兩國間領事合作的共同願望,經過友好協商,就安哥拉共和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達成協議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安哥拉共和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領區範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安哥拉共和國政府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保留在安哥拉共和國設立總領事館的權利。設領地點和領區範圍等事宜雙方將通過外交途徑另行商定。

    三、雙方根據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以及兩國各自有關的法律規定和對等原則,為對方在本國設立總領事館和執行領事職務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和便利。

    四、雙方將根據包括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在內的國際法和國際慣例,並本著對等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兩國領事關係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上述內容,如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覆照確認,本照會和外交部覆照即構成安哥拉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間的一項協議,並自外交部覆照之日起生效。

    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同意上述照會內容。

    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於北京”

    ———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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