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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Shun Tak Centre Limited”簽訂位於香港干諾道中168-200號信德中心(離境大樓)三樓336至337號店鋪的租賃合同。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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