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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7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1460.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58/2006號案卷)

鑒於:

透過公佈於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71/SATOP/95號批示,對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予 Sociedade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Ho Kong, Limitada,面積43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木橋街,其上建有34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6冊第35頁背頁第3162號的土地的批給合同作出規範。

根據該合同第四條款的規定,土地的利用應於上述批示公佈日起計十八個月內進行,即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

此外,按照合同第三及第六條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於上述批示在《澳門政府公報》公佈後的一個月內繳付調整後的利用權價金及溢價金,金額分別為$8,840.00(澳門幣捌仟捌佰肆拾元整)及$168,907.00(澳門幣拾陸萬捌仟玖佰零柒元整)。

雖然財政局和土地工務運輸局已多次通知承批公司繳交其所欠的款項及對該土地進行利用,並可能會受到法律及合同規定的處分,但承批公司仍然沒有履行有關的義務,既無繳納溢價金和調整後的利用權價金,亦無對該土地進行利用。

此外亦已通知承批公司親身或透過其代表到土地工務運輸局舉行會議,但一直都沒有收到回覆。

另外,承批公司不但沒有就由上述第71/SATOP/95號批示規範的修改批給進行登記,反而透過載錄於私人公證員馮建業第87冊第106頁之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三日公證書,與總辦事處設於香港九龍 Flat 43, 9th floor, Tshun Ngen Building, 41-43, Hillwood Road 的粵駿實業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出售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違反了上述合同第九條款的規定。

面對這些變遷,土地工務運輸局認為 Sociedade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Ho Kong, Limitada 已確實不會履行由第71/SATOP/95號批示規範的修改批給合同。經參閱相同的個案後,建議上級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條及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解除該合同,而按照物業登記局第111832G號登錄,土地仍然由目前的持有人粵駿實業有限公司持有。

有關建議獲得前運輸工務司司長的同意。案卷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舉行會議,對解除由第71/SATOP/95號批示規範的合同和土地仍然由目前的持有人持有發出贊同意見。

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一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前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六年九月三十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基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條及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鑒於確定不履行合同,宣告解除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予 Sociedade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Ho Kong, Limitada,面積43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木橋街,其上建有34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6冊第35頁背頁第3162號,由公佈於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71/SATOP/95號批示規範的土地的修改批給合同。土地仍然由目前的持有人粵駿實業有限公司持有。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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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b項,以及第12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鄭華峰碩士為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助理主任,為期一年,可續期。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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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經營賽馬專營合同》第二十四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林浩然擔任政府駐澳門賽馬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由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9,200.00(澳門幣玖仟貳佰元整)。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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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