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澳 門 基 金 會

名 單

根據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關於撥給私人和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有關規定,澳門基金會現公佈二零零六年第四季度的資助名單:

澳門幣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於澳門基金會

行政委員會主席 吳榮恪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名 單

行政暨公職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經二零零七年一月三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戴雪梅 8.84
2. 張淑怡 8.30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七年二月五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Brígida Bento de Oliveira Machado

委員:曾慶彬

蔡瑞蘭


商 業 及 動 產 登 記 局

2007年01月之商業登記

———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局長 譚佩雯


印 務 局

名 單

印務局為填補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一名屬商業範疇及一名屬校對範疇),經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商業範疇:
李潔凝 8.42

校對範疇:
關淑玲 7.26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九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於印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梁禮亨

正選委員:科長 黃志雄

科長 Eusébio Francisco Rodrigues Mendes


財 政 局

澳 門 財 稅 廳

告 示

關於申駁市區房屋稅的通告

按照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核准,並經四月十三日第19/87/M號法令修訂之《市區房屋稅章程》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本廳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期間,接受納稅人申駁關於二零零六年度房屋紀錄中任何不正確評定之可課稅收益。

另將本通告多繕數份,張貼於常貼之告示處,並刊登於中、葡文主要報章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此佈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二日於澳門財稅廳

澳門財稅廳廳長 容光亮

本件經由財政局局長艾衛立核閱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勞工事務局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查方式,進行有限制的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五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嘉路米耶圓形地政府大廈三字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以供查閱。申請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零七年二月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澳 門 貿 易 投 資 促 進 局

名 單

為履行給予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 54/GM/97 號批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現刊登二零零六年第四季度受資助的名單:

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主席 李炳康


治 安 警 察 局

名 單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EMFSM)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款 d)項之規定,刊登有關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佈關於開設治安警察局普通職程之警長晉升課程錄取考試,經治安警察局代局長確認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1. 合格者 :

編號 中文姓名 最後分數

最後排名

181851 黃漢元 10.1

1

172901 林錦豪 10.1

2

161861 伍錦榮 10.1

3

177901 李敬文 10.0

4

100881 梁文斌 10.0

5

244851 林發強   9.9

6

114871 胡漢成   9.9

7

164821 李德樂   9.8

8

189831 黃偉倫   9.8

9

158871 廖偉強   9.7

10

134851 鄭健潮   9.7

11

251831 區偉棠   9.7

12

115891 方國光   9.6

13

154891 陳偉昌   9.5

14

274911 張敬東   9.4

15

179841 麥健漢   9.4

16

119871 許錦泉   9.3

17

186861 李子賢   9.3

18

154881 李振安   9.3

19

183891 梁紹山   9.3

20

111891 蔡志強   9.3

21

101891 余朝陽   9.2

22

222851 容永富   9.2

23

194851 黃偉安   9.2

24

204851 梁偉明   9.1

25

111871 劉偉民   9.1

26 z)

189901 何家仕   9.1

27

144911 吳志強   9.1

28

208851 徐贊波   9.0

29

274851 曹炳威   9.0

30

262851 鄭少明   8.9

31

173871 甘冠峰   8.8

32

323831 李錦池   8.7

33

131891 朱振源   8.7

34

199860 林淑卿   8.6

35

176881 梁毓源   8.5

36

263851 何行方   8.3

37

191811 何永棠   8.3

38

253921 劉錦河   8.1

39

242851 何錦棠   8.0

40

115840 何鄧麗冰   7.9

41

162881

周振超

  7.5

42

z)根據現行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為代表仍進行在職意外程序。

2. 不合格者:

編號 姓名 備註
120871 龔健平 a)
269851 梁繼昌 a)
168851 鄭觀明 a)
162811 盧學富 a)
149851 吳志鴻 a)
136821 簡錦雄 c)
224851 曾健明 c)
146861 李炳華 a)
199851 潘少輝 a)
249851 林偉銓 c)
269931 Ng Xavier Sebastiao a)
101941 羅國洪 a)
148891 梁培盛 b)

a)跨牆;

b)80公尺短跑;

c)自動放棄投考。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五日內向保安司司長提起上訴。

(經治安警察局代局長於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於治安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警務總長 鄭錦華

委員:警司 戴秀菁

副警司 黃景輝


消 防 局

名 單

根據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布,關於開設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晉升高級消防員課程,現公布該升級課程之最後評核名單:

次序 消防員 姓名 最後評核
編號 編號    
  1. 476921 區家廉 16.20
  2. 423961 李恩濂 15.90
  3. 442941 吳嘉俊 15.80
  4. 404931 黃保健 15.74
  5. 431901 黎盛執 15.48
  6. 402921 詹民活 15.38
  7. 423921 方宇洪 15.36
  8. 405981 黃燦雄 15.34
  9. 403961 冼有根 15.32
10. 478921 胡永祥 15.22
11. 405931 郭康生 15.14
12. 412961 梁偉傑 15.04
13. 413911 唐惠承 14.16
14. 444901 黎煥藻 14.02
15. 420931 梁國榮 13.74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上述人員得在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五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此名單經由消防局局長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九日作出確認)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通 告

摘錄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第03/200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根據經第3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之附件IV第七項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之規定所賦予權限而作出之批示:

由於消防員編號409021,馮志強,因不正當缺勤,違反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十三條第二款a)項規定之義務。經參照該《通則》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i)項和第二百四十條c)項的規定,以及經考慮第二百零一條第五款規定的加重情節,決定對該消防員編號409021,馮志強,科處撤職處分,並自本通告刊登翌日起生效。

按規定可由本通告刊登日起三十(30)天的期限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二零零七年二月九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

摘錄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第04/200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根據經第3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之附件IV第七項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之規定所賦予權限而作出之批示:

由於消防員編號443941,梁錦洪,因不正當缺勤,違反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十三條第二款a)項規定之義務。經參照該《通則》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i)項和第二百四十條c)項的規定,決定對該消防員編號443941,梁錦洪,科處撤職處分,並自本通告刊登翌日起生效。

按規定可由本通告刊登日起三十(30)天的期限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二零零七年二月九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社 會 工 作 局

名 單

透過刊登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通告,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社會工作局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一缺。現公佈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陳葉嫦。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張惠芬

正選委員:處長 辛志元

顧問翻譯員 Ana Maria Cheng da Ro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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