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何東中葡小學家長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二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4/2007。

何東中葡小學家長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何東中葡小學家長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ais e Encarregados de Educação da Escola Primária Oficial Luso-Chinesa‘Sir Robert Ho Tung’”,葡文簡稱為 「APEELCHT」。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得勝馬路何東中葡小學內。

第三條——宗旨

1)加強家長與學校之聯繫,探討改善教育及學校環境;

2)增進家長間的團結互助;

3)協助家長、學校提高教育質素。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所有就讀或曾就讀於何東中葡學校之學生家長及監護人,願意遵守會章及繳交會費,經申請由理事會批准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1)參加全體會員大會,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2)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參加家長會活動,享受會員福利及權益。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1)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積極參與本會之會員大會及各項活動;

3)按時繳交每年之會費;

4)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第七條——會籍

若會員出現破壞本會聲譽之行為或違反章程,依據理事會決議,將作出下列處分:

1)給予勸告;

2)書面譴責;

3)取消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權選舉和任免主席、副主席及理監事會成員。制訂修改及通過會章、通過理監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提前八天以書面通知召開。

第九條——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全體成員由五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兩年,其中一人為理事長,由會員大會選出,連選得連任,最多可連任一次。

2)理事會職能: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2. 管理本會之一切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3. 召開會員大會。

3)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參加理監事會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須協助會長工作並在會長缺席時代行會長職責。

4)理事會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召集,若有必要可提前三天通知召開。

第十條——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兩年,其中一人為監事長,連選得連任,最多可連任一次。

2)監事會成員之職位由成員互選產生,包括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

3)監事會負責監督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及會計帳目,並提供會務意見。

4)監事會由監事長按情況召集。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條——本會收入來自會費及其他資助,會員每年須繳交會費。

第十二條——本會可聘請本校校長或老師擔任顧問。

第十三條——本會的所有對外一切合同及文件(包括銀行賬戶),須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兩人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彌陀蓮舍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二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3/2007。

彌陀蓮舍

修改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亞利鴉架街1-H號慧園大廈3樓C座。

二零零七年二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愛我中華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5/2007。

愛我中華促進會

Associação Promotora Amar China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愛我中華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Amar China”,英文名稱為“Love China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社團。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統領巷1號南灣花園大廈8樓A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弘揚中華文化,傳承中華文明,培育民族精神,發揚愛國傳統,共謀社會和諧,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並為此開展有關研討、交流和促進活動。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1)凡贊同並致力於實現本會宗旨者,由兩名會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基金及年費便可成為會員。

2)經理事會提議,可邀請對中華文明有深入認識和研究之澳門當地或外地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顧問、榮譽或名譽領導職位或成為本會榮譽會員。上述自然人和法人無需繳交會費。

第五條——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六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提名及投票權。

第七條——本會會員須繳交會費,遵守會章,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三章

組織、職能與運作

第八條——1)本會組織機構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可連任。

第九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並設會長一名。

2)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會長於開會前至少提前八天以信函或簽收方式,將開會時間、地點及議程,通知全體會員。

第十條——1)理事會至少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一名理事組成,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多不得超過九人。

2)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每月舉行一次例會,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度工作及財政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3)理事會決議須經多數票作出,若票數相等時,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一條——本會重大事宜須經會長和理事長兩人或其受權人共同簽署才具約束力,但日常會務文件僅需由會長或理事會一名成員簽署即具效力。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多不得超過五人。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1)會員之入會基金和年費;

2)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癲癇之家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6/2007。

澳門癲癇之家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癲癇之家;葡文名稱:Família de Epilepsia de Macau;英文名稱:Epilepsy Family of Macao。

第二條——宗旨:

團結本澳癲癇工作者,癲癇患者,癲癇患者家屬,提高本澳癲癇的醫療水平。

第三條——會址:澳門廣州街72R怡山閣14-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從事癲癇工作醫務人員,癲癇患者及家屬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學術研討會及本會一切聯誼活動;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出席會員大會,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架構

本會的領導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任期均為二年。

權限: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定出本會工作方針。

運作: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主席主持。亦可由理事會提議下召開特別會議。

大會決議取決于出席會員之多數票。

第八條——理事會:

組成: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任期均為二年。

權限:對外代表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提交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下年度工作計劃;安排召開會員大會。

第九條——監事會:

組成: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任期均為二年。

權限: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對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經費:

會員的入會費和年費,政府,社團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及開展學術活動的各種收入。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ruz Vermelh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oito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sete, sob o número um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à cria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à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sete, foram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os quais passam a ter a redacção que consta da cópia anexa:

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

部份章程之修改

(三)

領導機構:

會員大會、中央委員會、理事會及監察委員會

五•六、會員大會在普通會員、活躍會員和功績會員中選舉監察委員會的主席、一位或多位副主席、秘書及監察委員會其他委員,且成員人數應為單數。

八、監察委員會由主席、一位或多位副主席、一位秘書及多位委員組成,且成員人數應為單數,負責審查澳門紅十字會的賬目是否正確無誤以及中央委員會和理事會的行為是否合法,並將最後結果報告會員大會,對於這些職責,如預算許可的話,可聘請可信的財務技術員和法律專家協助工作。

(五)

過渡

十一、澳門紅十字會,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稱為“澳門紅十字會——葡萄牙紅十字會分會”,從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改稱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簡稱“澳門紅十字會(中國紅十字會分會)”,英文名稱為“Macau Red Cross (Branch of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二零零七年二月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艾維斯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as Pequenas e Médias Empresas de Restauração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nov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sete, sob o número um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refere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sete,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Associação das Pequenas e Médias Empresas de Restauração de Macau», do teor em anexo:

澳門中小型餐飲業商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文“澳門中小型餐飲業商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as Pequenas e Médias Empresas de Restauração de Macau”及英文為“Association of Macau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of Catering”。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170至192-C號廣發商業中心7樓G座。

第三條

本會宗旨為促進會員愛國愛澳,團結互助,關心,參與社會事務,爭取和維護會員的合理權益,開展技術交流活動及培訓項目,提高會員服務素質,以適應社會的發展。舉辦各項文康體等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之入會資格

凡從事中小型餐飲業的投資者、僱主及管理人員,承認及遵守本會章程,填寫申請表格,繳交會費,經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以及享有本會所提供之設施及福利。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及理事會的決議,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以及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本會的機構包括了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主席團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主席。任期為一年,連選可連任。會員大會必須每年召開一次。

第九條

會員大會職權

負責訂定本會的性質,社團各機關成員之解任、資產負債表之通過、章程之修改、社團之消滅,以及社團針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以及處理突發及重大事宜。

第十條

理事會

理事會屬本會最高行政機關。理事會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多於十九人,並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任期為一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

1.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及運作;

2.理事會為本會之管理法人;

3.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4.批准會員入會及接受會員的退會申請;

5.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但其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6.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監事會

監事會屬本會最高監察權力機關。監事會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多於五人,並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任期為一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三條

監事會之職權

1.負責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查核法人之財產;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接受並處理有關本會之投訴;

5.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第十四條

附則

本會章的修改根據澳門有關民事法例的規定而進行。任何遺漏之處,以理事會的決定為準,除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零零七年二月九日

私人公證員 高步輝


CITIBANK N.A.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6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ester Chow Adonis Ip
Branch Manager Vice President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財務主管
戴耀權 余景豪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董事 會計主管
張子良 黃則堅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6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Gerente,
Stanley Ku Carolina V.M. V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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