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七年二月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民航足球俱樂部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1/2007。

澳門民航足球俱樂部

章程

1. 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民航足球俱樂部”,葡文名稱為“Clube Futebol de Aviação Civi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Football Club of Macao Civil Aviation”。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會員組織體育活動。參加各項體育運動比賽,提高會員的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促進本澳與外地體育活動的發展。

3. 本會地址:澳門氹仔哥英布拉街60號花城——利厚大廈12樓A座。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體育活動,積極參加體育活動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經費:

13. 社會贊助和會費。

14. 本會之消滅:

(1)《民法典》第170條列出的任何一種原因,均可成為消滅本會的理由。

(2)在消滅時,仍在任職的理事充當協會結算人。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酒商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3/2007。

澳門酒商協會章程

(一)定名:

中文名稱:澳門酒商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Empresários de Vinho de Macau;

英文名稱:Association of Macau's Wine Entrepreneurs。

(二)會址:本會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1樓D座。經理事會同意,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三)宗旨:

1. 致力推動酒類生產及營銷市場環境不斷完善。

2. 加強澳門酒商與中國內地及世界各地酒商的聯繫與合作,維護澳門酒商的合法權益。

3. 幫助會員建立廣泛的營銷網絡、拓展市場空間,並以最快速度向會員提供相關信息。

(四)性質:本會為非牟利工商社團。

(五)會員:1. 凡承認本會章程,經申請並獲理事會同意接納的酒商及有關人士,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2. 所有會員均有權參與本會的一切公開活動及指定可享之權利;此外,亦可享有自動退會之權利。

3. 所有會員必須承認與遵守本會章程,不得損害本會聲譽。如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時,本會可勸其自動退會或交由理事會開除其會籍。

4. 會員有繳交會費的義務。

(六)組織結構:

1. 會員大會:乃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與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成員,決定會務活動,審議財務報告及制定會內外一切工作計劃。

甲、會長:設一名,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開展各項工作,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

乙、副會長:設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有需要時,可設立常務副會長(會長及副會長相加之總數為單數)。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各專責部門負責人若干名。理事會是會員大會在閉會期間的最高執行機構。視情況需要,可決定是否設立常務理事會,其工作範圍及權限,由理事會另行制定。理事會須定期開會(理事會成員總數為單數)。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負責監核本會財務,以及會員是否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監事會成員總數為單數。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不得互相兼任。)

4. 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

(七) 附則:1.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在第一次會員大會召開期間,代表本會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辦理註冊立案的人士,可對本會章程作最權威解釋。

2. 本會的有效簽名方式由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協議確定。

3. 會員大會應最少每年召開一次。

4. 本會可根據會務需要,邀請社會人士出任各類榮譽性質職務。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葡萄牙酒商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2/2007。

葡萄牙酒商協會章程

(一)定名:

中文名稱:葡萄牙酒商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Empresários de Vinho de Portugal;

英文名稱:Association of Portuguese Wine Entrepreneurs。

(二) 會址:本會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1樓D座。經理事會同意,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三) 宗旨:

1. 擴大推廣及讓更多消費者認識各類葡萄牙酒,逐步優化營銷葡萄牙酒的市場環境。

2. 加強各地經營葡萄牙酒之商人或代理商的聯繫與合作,維護有關酒商的合法權益。

3. 幫助會員建立廣泛的營銷網絡、拓展市場空間,並以最快速度向會員提供相關信息。

(四)性質:本會為非牟利工商社團。

(五)會員:1. 凡承認本會章程,經申請並獲理事會同意接納的酒商及有關人士,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2. 所有會員均有權參與本會的一切公開活動及指定可享之權利;此外,亦可享有自動退會之權利。

3. 所有會員必須承認與遵守本會章程,不得損害本會聲譽。如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時,本會可勸其自動退會或交由理事會開除其會籍。

4. 會員有繳交會費的義務。

(六)組織結構:

1. 會員大會:乃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與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成員,決定會務活動,審議財務報告及制定會內外一切工作計劃。

甲、會長:設一名,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開展各項工作,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

乙、副會長:設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有需要時,可設立常務副會長(會長及副會長相加之總數為單數)。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各專責部門負責人若干名。理事會是會員大會在閉會期間的最高執行機構。視情況需要,可決定是否設立常務理事會,其工作範圍及權限,由理事會另行制定。理事會須定期開會(理事會成員總數為單數)。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負責監核本會財務,以及會員是否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監事會成員總數為單數。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不得互相兼任。)

4. 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

(七) 附則:1.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在第一次會員大會召開期間,代表本會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辦理註冊立案的人士,可對本會章程作最權威解釋。

2. 本會的有效簽名方式由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協議確定。

3. 會員大會應最少每年召開一次。

4. 本會可根據會務需要,邀請社會人士出任各類榮譽性質職務。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青年教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4/2007。

澳門青年教育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 澳門青年教育會 ”,英文名稱為“ Macau Association of Youth Education”,英文簡稱為 “ MAYE ”(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一存續期不設限期的非牟利團體,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永康街麗華新邨第一座10樓H,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團結從事青年教育和學科研究工作的人士,通過推動青年教育、青年科學研究及學術交流等活動,促進本地區青年教育和宣傳工作的不斷發展和完善。並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和聯繫,維護本會及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會員就共同關注的事項向國內外任何主管當局表明立場。

第四條——凡擁有教育學、文學、新聞出版學、傳播學、政治學、法律學、社會工作學範疇的專業學歷,或在本澳從事青年教育和宣傳工作的專業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以及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五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連選可連任。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和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六條——理事會的權限為:策劃及領導本會之活動、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及開除會員會籍、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帳目並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邀請國內外青年團體的領導或德高望重的教育家、科學家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或顧問。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須提前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

第八條——理事會下設文化及教育委員會、出版及宣傳委員會、體育及健康委員會、社會及普法委員會、秘書處,行政管理及財務工作的具體運作,由本會附設【內部規章】規範,其細則及有關具體條 文交由理、監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第九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感染控制學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ntrolo de Infecçã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Infection Control Association of Maca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會名及會址

1. 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感染控制學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Controlo de Infecção de Macau;

英文名稱:Infection Control Association of Macao。

2. 會址

澳門俾利喇街新益花園第六座17樓AD。

第二條

宗旨

1. 加強團結和聯繫本澳從事醫院感染控制工作的醫護工作者,促進並協助與國際組織的發展與交流。

2. 致力發展本澳感染控制相關醫學專業,提升醫護工作者的感染控制知識以及科研、學術水平。

3. 爭取和保障本澳感染控制醫護工作者的合理權益。

4. 為澳門提供高質素的醫療服務。

5. 本會為非牟利的專業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會員包括:功能會員及非功能會員。

1. 凡任何於本澳從事醫院感染控制工作的醫護工作者,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功能會員。

2. 凡任何對醫院感染控制及流行病學有興趣的醫療專業人士,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非功能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1. 在會員大會上功能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非功能會員有表決權,但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學術研討會及本會一切會員活動。

3. 有提出異議及退會的權利。

第五條

會員義務

1. 出席會員大會,參與、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 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3. 一次性繳納會費,成為終生會員。

4.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5. 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6. 若本會會員作出有違本會宗旨的行動,經理事會審核,輕者警告,重則開除其會籍,本會保留追究權利。

7. 自動退會者須以書面向理事會申請。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 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監事會財政報告等權力。

3.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4.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任期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5. 會員大會主席之職責為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責。

第八條

會員大會會議

1.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

2. 會員大會經由理事會同意之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可特別召開。

3. 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需不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才可召開及作出決議。

4. 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的法定人數,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仍可再次召開會議,並合法進行決議。

5. 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6. 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半數會員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7.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由法定會員出席人數(一半全體會員)的會員大會上進行,且須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成通過決議。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負責管理及執行會內事務和決議。

2. 理事會由七至十三名成員組成(必須為奇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二名、及理事一至七名。理事長及其他各職位均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職務由理事會指定。

3.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理事長之任期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第十條

理事會職責

1. 制定本會政策及方針,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召集會員大會及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2. 審批入會/退會申請。

3. 定期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及財務報告。

4. 理事會作為本會對外代表,承擔本會一切法律責任,所有文件均須理事長或其授權人連同二名理事會成員簽署方可生效。

5. 除理事長或由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6.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一以上之理事要求而召開,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可進行決議,議題獲多數理事的票數,方能通過。在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票外,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三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兩名。任期三年。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2. 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務運作、理事會操作及本會財產使用等,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第十二條

財政

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及舉辦會內活動而取得的各種收入。

2. 本會可接受政府、私人機構及個別人士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及資助。

3. 一切支出必須經理事會通過及確認。

第十三條

籌委員

1. 本會之創會會員組成籌委會,籌委會由約九位會員組成,負責辦理註冊手續,在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前,負責本會之管理及運作,直至選出首屆管理成員為止。

2. 籌委會在履行上述所指之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承擔之行為及文件,須經籌委會三名成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3. 本會之創會會員即籌委會成員。

第十四條

會徽

1. 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見附件。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望廈山太極晨運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本會定名為“望廈山太極晨運會”。

第二條——會址:美副將大馬路49號1樓A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增強愛國愛澳、團結坊眾的精神,推廣太極、柔力球及各項體育運動,強身健體,推動本澳康體文化。

第二章

組織

第一條——本會組織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二條——會員大會之權限

1. 制定和修改會章;

2. 選舉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3. 決定本會之會務方針。

第三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有投票權之會員參與組成,壹年召開一次會議,應理事會提議,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2. 會員大會設創會會長一人、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五人、理事十三人合共十九人,由大會選出,全部任期三年;

3.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如會長缺席,則由副會長主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所有決議由有投票權出席之大多數贊成方能生效。

第四條——理事會

1.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十九人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別情況按需要安排召開;

3. 理事會根據大會所制定之方針及決議展開各項工作。

第五條——理事會成員職責

1. 理事長:統籌會務實際工作,召開理事會議;

2.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負責本會所有會務工作;

3. 財務:審理本會財政開支及每年向大會提交財務報告;

4. 秘書:落實和跟進本會一切工作。

第六條——監事會

1. 本會監督機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組成;

2. 由理監事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職責是監督審理理事會之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及財政賬目,以及一年之工作報告。

第三章

會員之申報、義務及權益

第一條——符合本會要求,熱愛體育運動,認同本會宗旨。

第二條——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構成員。

第三條——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四條——可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監督。

第五條——準時繳交會費。

第四章

附則

第一條——本會收入來自會費及透過社會之支持贊助,如有需要可由理事會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副會長之職務。

第二條——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負責管理及對新會員加入之審查。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越野電單車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Rally de Motociclos —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Motocross Club”,英文簡稱為“M.M.C. ”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越野電單車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中文名稱:“ 澳門越野電單車協會 ”,葡文名稱“ Associação de Rally de Motociclos — Macau ”,英文名稱 “Macau Motocross Club”,英文簡稱“M.M.C. ”。

第二條——本會法人會址設在澳門鏡湖馬路蓮德大廈5樓B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得於中國或外地設立代辦處或任何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三條——1. M.M.C. 是一個非牟利的體育組織,其目標是配合特區政府推動及發展越野電單車運動。

2. 於會員間推動越野電單車運動。

3. 與國家和國際的其他同類組織或機構促進關係,並使之更緊密,以便雙方的知識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年滿十八歲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申請者經理事會審查並決議通過,方得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一)選舉及被選舉權;(二)批評及建議之權;(三)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一)遵守會章和執行理事會之決議;(二)推動會務;(三)繳納會費。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欠交會費一年者,經催收而仍欠交,則作自動退會論,前所繳各費,概不退回。

第九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之名譽,不服從本會的決議,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本會架構

第十條——本會架構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十一條——本會各架構之據位人每兩年選舉一次,被選者可連任。

第十二條——1. 本會各架構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之提名,且應在會員大會主席團在職主席面前進行。

2. 候選之提名,應載有接受全部候選人之個人聲明。

3. 選舉大會於任期屆滿之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舉行,而候選之提名應於選舉大會舉行的十五天前為之。

4. 在職之成員繼續執行其職務至被選出之新成員就職時止。

第十三條——1. 本會各架構之主席如長期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架構應在其成員中選出一新主席,並在基本會員中為該架構共同擇定一名新成員。

2. 本會各會議架構之其他成員如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架構之其餘在職成員應從基本會員中委任代任人。

3. 在各會議架構主席或某一成員暫時因故不能視事時,其代任應由因事故不能視事者之所屬架構確定。

4. 被選出或被委任代任之成員,應擔任該職務至有關前任者之任期終結止。

第十四條——本會各架構之決議應載於會議紀錄簿冊內,並應載有出席會議之有關架構多名據位人之簽名。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應載有主持會議之人之簽名。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1. 會員大會是由全面享有其權利的全體基本會員組成。

2. 對所有未包括在本會其餘架構特定權限範圍內之事項,均由會員大會負責作決議,特別是:

(1)訂定本會之方針;

(2)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各架構據位人;

(3)修改本會章程和通過本會各項內部規章;

(4)通過本會之預算、理事會報告和帳目,以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5)按理事會提名,授予名譽會員榮銜;

(6)科處暫停會籍或除名之處分;

(7)在接獲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8)解散本會。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之工作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之大會主席團領導。

第十七條——1. 就本會各架構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由會員大會以平常會議為之。

2. 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大會主席團主席主動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要求而召集。

3. 會員大會必須至少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九條——1. 如最少有半數基本會員出席,大會在召集書內所定時間開始,否則,在三十分鐘後,無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大會亦開始進行。

2. 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基本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3.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基本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4.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基本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條——投票權必須由會員親自到會員大會行使,不容許以任何代表方式為之。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三人,最多九人,其中一人擔任主席職務,一人擔任秘書,另一人任財政。

2. 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主席除本身擁有之投票權外,尚有權於票數相同時方作之投票。

3. 倘不足法定人數出席,則按本章程第十三條第3款規定之辦法補足必需之人數,以達至過半數。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之權限為:

(1)計劃及指揮本會的活動;

(2)促使執行會員大會及監事會之決議;

(3)向會員大會呈交預算草案、管理帳目及活動報告書;

(4)接納新會員或將會員除名;

(5)訂定入會費及年度會費金額;

(6)建議名譽會員之提名;

(7)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8)租入不動產,批准使用本會之動產,並訂定使用條件;

(9)科處譴責和警告之處分;

(10)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第二十三條——1. 理事長有以下權限:

(1)對外代表本會;

(2)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3)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2. 副理事長的權限是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在理事長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按序替代之又或在理事長授權下代表理事長召集和主持會議。

3. 對外文件由理事長簽署,理事長得委任理事會一名常務理事代其簽署普通文件。

第二十四條——理事長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但事後應在接著的第一次會議時知會理事會,由理事會確認。

第三節

監事會

第二十五條——1.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主席除本身擁有之投票權外,尚有權於票數相同時方作之投票。

2. 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有權限對理事會之報告及帳目編寫意見書。

第四章

體育小組

第二十七條——1. 理事會負責為每個項目組織體育小組;

2. 每個小組成員由理事會指派會員出任,成員人數為單數,因工作需要,可要求會員或非會員給與協助;

3. 小組須由一名正職主任或候補者領導;

4. 各小組擁有廣泛的主動權及執行權,按理事會通過的章程運作;

5. 理事可要求小組在執行計劃前,先將計劃交由其認同;

6. 各小組擁有獲理事會通過的預算。

第五章

紀律

第二十八條——1. 違反本章程及內部規章所定義務之會員受以下處分:

(1)譴責;

(2)警告;

(3)中止會籍不超過一年;

(4)取消會員資格。

2. 第(1)及第(2)款之處分由理事會科處。

3. 第(3)及第(4)款之處分經理事會建議,由會員大會科處。

4. 會員有權於最終決定作出前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九條——本會之收益來源包括:

(1)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會費;

(2)參加體育比賽的報名費;

(3)任何由會方財產或設施處獲得的租金或利益;

(4)可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任何其他利益。

第三十條——如須解散,本會擁有的資產將按大會的決議,贈予本地區的社會福利機構。

第三十一條——經理事會建議,會員大會可選出多位名譽會長。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鐘錶研究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機構類別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二條——會員資格

凡年滿十八周歲、同意並履行遵守本會會章之人士、對鐘錶工藝,收藏家及鐘錶從業員對常識有興趣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本會會員。

第三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以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2. 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四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2. 按時繳交會費;

3.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五條——終止會籍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名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會同監事會議決即時暫停會籍,並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權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最少每年召開一次;

3. 會員大會必須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但如不足半數,可於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另法律有規定者除外;

4. 會員大會經第二次召集,可由不少於會員總人數四分之一的出席會員組成和召開,並行使會員大會的全部法定職權;

5.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應不少於五分之一的會員聯名提出,理事會必須召集特別會員大會;

6. 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澳門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七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向會員大會負責;

2.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不少於七名成員所組成,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司庫和理事等;

3. 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成員除外;

4. 理事會的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得連續超過兩屆;

5. 理事會之權限為:

a. 負責管理本會;

b. 提交年度報告;

c. 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d.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八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監察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和負責;

2.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不少於三名成員所組成,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

3.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4. 監事會的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5. 監事會之權限為:

a. 負責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b. 查核會中賬目,行政及財產;

c.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財政收入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條——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經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一條——修改權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解釋權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花卉從業員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Empregados de Flore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Macau Floral Employe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Associação dos Empregados de Flores de Macau

澳門花卉從業員協會

Association of Macau Floral Employees

社團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

中文:澳門花卉從業員協會;

葡文:Associação dos Empregados de Flores de Macau;

英文:Association of Macau Floral Employees;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本澳水坑尾街78號中建大廈11樓A座。理事會可根據情況遷至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是澳門花卉從業員的組織。以促進花卉從業員的團結,爭取和維護花卉從業員的合法和合理權益;提高花卉從業員的專業水平和素質;舉辦各項福利、文教、康樂、培訓等活動;關心社會,參與社會事務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是在本澳從事花卉的從業人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對會務提出批評及建議的權利;

(3)享有本會舉辦之福利、文教、康樂、培訓活動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及執行決議;

(2)按期繳納會費;

(3)參與和促進本會各項工作;

(4)不作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第八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以上成員組成,其中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只可連任兩屆。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在必要情況下,經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議程。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十一名以上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務貳名,秘書長,總務,文娛,聯絡等若干人組成, 成員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只可連任兩屆。

第十一條——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於每年會員大會上,出示同年的會務報告、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以上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組成,成員必須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長只可連任兩屆。

第十三條——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第四章

經費及帳目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主要來源為會員會費、自願捐獻及社會其他機構贊助。

第十五條——本會收支必須經財務記帳,編制財務報告,提交監事會審核。

第十六條——年度財務報告表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尼泊爾人聯誼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Nepalistas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ANM”

英文名稱為“Nepalese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文「澳門尼泊爾人聯誼會」,葡文「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Nepalistas de Macau」,英文「Nepalese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u」,葡文簡稱“AANM”。

第二條—— 本會以文化交流。

第三條—— 本會設在澳門,大三巴街21號2樓,國匯大廈。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各界人士,不論性別、年齡,品德良好,而對文化、康樂活動。

第五條——凡申請加入本會者,須由本會一名會員介紹,填具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依章繳交入會基金及會費,方可成為本會會員,由本會發給會員証。

第六條—— 會員享有本會舉辦之各式康樂文化活動和福利,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亦有隨時退會之自由;但退會者,不得再享有本會福利,所繳費用,毋得退回。

第七條—— 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繳交會費,執行本會工作,支持本會之康樂文化活動。如會員有毀壞本會名譽,損害本會利益,違反會章,本會得革除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選舉及罷免理、監事會,訂定及修改會章,審理與批准理事會提出之活動計劃,會務報告及經費預算,其組織如下:會員大會直系下有理事會及監事會,而理事會直系下包括有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財務,而監事會直系下包括有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

第九條—— 創辦本會之為本會創辦會長,創會會長得指導和策劃本會各項重要會務工作,得出席各類會議,及享有表決權,創會會長無任期限制。

第十條—— 凡任期屆滿之會長若不參與連任,則為當然永遠會長。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由會長,副會長每月召開一次,遇特別事宜,可隨時召開;有超過三分之二會員簽名,可發起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出席會員大會之人數,必須超過會員半數,始生效力。倘人數不足,兩星期後再召開第二次大會,出席人數超過首次人數三分之二,則大會被認為合法及有效。

第十三條——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工作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各部門工作由理事分別擔任,人數視工作需要作安排,理事會人數暫定7人。監事會,為監察會務工作及財務運作之機構,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監事會人數暫定3人。

第十四條—— 理、監事會處理工作,盡量採取協商方式,謀求一致通過,倘遇分歧,按會議程序,以半數通過處決,但如超過三分二人數反對,則具有否決權利,應取消原通過案,再謀折衷。

第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不支薪酬之義務職位,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 本會為推廣及發展會務,得由理事會聘請各界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之職務,人數不限。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會員會費每年葡幣伍拾元正,一年繳收一次。新入會者,收基金葡幣壹佰元,本會接受會員捐助。本會所有收入,只限於第二條所規定之活動及日常正當之必須支付。在未有會議通過之前,不得移作其他用途。至於手頭存有現金,不得超過葡幣貳仟元,餘款定必悉數存入銀行本會戶口,提款由會長,副會長及理事長負責簽署,方為有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各部所辦之工作事項及其所訂之細則,可由各部釐定,經理事會審核,再行公佈。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監事會,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路環街坊四廟體育會

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de‘Quatro Pagodes’de Coloane”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路環街坊四廟體育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路環街坊四廟體育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de‘Quatro Pagodes’de Coloane”,(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中街50號地下,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及發展康樂體育為主,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為本會宗旨。

第四條——凡愛好體育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經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的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2. 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與活動負責之執行機關,負責草擬並執行每年活動計劃和預算案;訂定會費金額及繳費方式;訂定暫時停止會員資格。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兩名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有責任參加理事會之會議,以協助理事長,或主席缺席時,在其職權範圍內,代處理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是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構。每年或當主席認為有需要時,與理事會舉行會議;當認為有需要時,審查本會之賬目,監督預算案之執行;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並編制年度報告。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重選可連任。

第七條——本會會員可擁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並有協助本會各項活動的籌劃與推廣的義務。

第八條——本會的經濟來源:

(2)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九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第十條——本會會徽為下述圖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BANCO DA AMÉRICA (MACAU),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6

O Administrador,
Kenneth K. H. Cheong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Theresa M. I. Leng

東亞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陳煒
會計主管
梁惠娟

CITIC KA Wah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6

O Gerente-Geral,
Henry Brockman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Patricia Ng

BNP PARIBAS

Balancete para publicação trimestral (Before taxation)

Referente a 31 de Dezembro de 2006

O Administrador,
Sanco Sze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Wilson Yan

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6

Patacas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Maria Clara Fong
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Herculano Jorge de Sousa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6

O Gerente-Geral,
Simon Wong
A Chefe de Contabilidade,
Winnie Lou

BANCO ESPÍRITO SANTO DO ORIENTE,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6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Francisco F. Frederico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José Morgado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6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Charles Kwan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Tracy Ch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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