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9/2007。
第(一)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華僑藝術團”。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推動提高本地文化藝術,加強本澳及外地相關藝術交流,為本澳市民大眾提供豐富多彩的文化藝術表演,促進本澳的文化活動。
3. 本會地址:澳門蓮峰街170號岐關新邨大丸商場地下BD室。
第(二)節——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華僑歸僑子女及海內外愛好音樂、樂器、魔術、雜技、舞蹈、曲藝,有較高水平或熱心參加和樂意有志服務社群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節——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任期叁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叁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即監事會由3名成員組成,任期叁年。
第(四)節——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須為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藝術交流研討活動。
第(五)節——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8/2007。
第一條——本會訂立的中文名稱為“澳門八桂摯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Pat Kwai’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AAPKM”。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會址設於澳門連勝街20號地下。
第三條——本會之宗旨:愛國、愛澳、服務桑梓、團結友好推動澳桂交流及經濟發展並以構建和諧社會為宗旨。
第四條——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之鄉親、友好,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
二、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三、介紹新會員入會;
四、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會章、履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三、按期交納會費。
第七條——凡申請加入澳門八桂摯友會之申請人,經理事會通過批准後發出會員證方可成為會員。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書面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九條——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及
三、監事會。
第十條——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六名以內組成主席團。
三、主席、副主席均首先由競選人遞交本會候選人參選表,再由理事會推選提名候選人名單,並經由會員大會選舉投票選出。
四、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並在其缺席時依次序代行主席職務。
五、會員大會主席和副主席自動成為該會的會長和副會長,制定總體會務發展方針,領導會務持續發展。當會長卸任後自動當選為永遠會長;副會長卸任後自動當選為榮譽會長。
六、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七、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賬目。
八、為推動會務發展可敦聘有名望社會人士擔任本會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人士可敦聘為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主席團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任期最長兩屆六年。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常年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賬目,並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組織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第十三條——一、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會議的日期前八天,以信郵方式寄給各會員,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
二、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由數拾人組成,但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六名以內及理事數拾名。會長和副會長是當然理事會成員。
第十五條——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主要負責日常會務各項工作。由理事長負責領導理事會日常之會務。
第十七條——一、理事會會議每月定期舉行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得由理事長召集之。
二、理事會會議須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或會議順延半小時後可議決。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七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四、會議議決之事項須獲得與會者的過半數贊成票方可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八條——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關,由競選人遞交本會候選人參選表,再經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成員人數若干人,其數目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四名以內及監事若干人。
第十九條—— 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二、查核法人之財產。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一、監事會會議每年或每屆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特別會議得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超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開。
二、監事會議須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
第二十二條——文件的簽署:有關簽署下列之文件及行為,必須由本會會長一人或副會長、理事長各一人簽署方為有效。
一、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及合同。
二、以任何方式取得不動產、價值和權利。
三、委任本會受權人。
四、有關簽署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帳戶、提取及調動。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立秘書處、財務部、公關部、會員拓展部、福利部、康樂部、協調部和總務部,各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向理事會負責,為本會處理日常會務,其人員的職位和數目由理事會決定,並可設立專門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之入會基金及會費;
二、會員及非會員的捐款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條——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將財務帳簿每年一次上呈會員大會查核。
第二十六條——本會之解散權屬會員大會之權力範圍,有關之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及
二、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通過會方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清盤後之盈餘須捐贈予慈善機構或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0/2007。
本會定名為“中華迷你與古典汽車會”,英文名稱為“China Mini Moke & Classic Automobile Association”,簡稱為“CMMCAA”。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以連繫迷你和古典車的車主及非車主之車迷一同交流意見,以增進彼此間友誼,並藉此提倡駕駛安全、互助互愛精神、關懷和服務社會,以及參與社會慈善公益為宗旨。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如意圍65號J建發新邨地下。
本會的存續期屬無期限。
任何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自然人,獲會員推薦均得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方可成為會員。
1. 本會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基本會員及普通會員。
2. 本會的創立人自動成為創會會員;入會未滿連續兩年為普通會員,但入會滿連續兩年且經理事會批核則可成為基本會員。
1. 除普通會員不享有以下a)及b)項之權利外,其他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a)出席及參與本會會員大會;
b)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c)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批評;
d)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e)退出本會的自由;及
f)本會內部規章中訂定之其他權利。
2. 但普通會員按上條第2款最後部份之規定成為基本會員後,方享有上款a)及b)項之權利。
本會會員負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各組織的決議;
b)協助本會推動及發展會務;
c)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d)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
e)繳納會費;及
f)履行本會內部規章中訂定之其他義務。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行為的會員,將由理事會按本章程及內部規章規定作出紀律處分。
本會組織包括: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察機關;及
d)社會活動基金管理委員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會議由理事會按本章程所定的條件進行召集,並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
2. 會員大會設有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由出席的會員以絕對多數票方式互選產生,任期均為三年,並得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修改本會章程;
b)選舉及罷免組織機關之成員,但不妨礙第十六條的規定;
c)通過本會的年度預算及建議的追加預算;
d)審議及討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以及表決理事會所呈交的帳目報告;
e)根據法律及本章程的規定就本會的解散作決議;及
f)根據法律、本章程或內部規章所賦予的權限,對其他事宜作決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應不少於二分之一的會員以書面要求,得召開特別會議。
2. 會議召集書於會議舉行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發出,並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等資料。
3. 屬首次召集的會議,如出席會員人數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倘若於會議原定時間出席的會員人數未足半數,得隨即進行第二次召集,於原定的時間經過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得作出決議。
4. 修改本會章程或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五分之四贊同票方有效。
1. 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處理會員大會休會後的各項工作,其成員數目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以投票方式選出。
2. 理事會設有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各一名、理事兩名,任期均為三年,並得連選連任。
3. 為實現本會的宗旨,獲理事會通過,得聘任社會賢達為名譽會長,以及得分別聘任學者或執業律師為名譽顧問或法律顧問。
4. 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得對任何作出違反本章程、內部規章、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行為或欠繳會費超過一年的會員科處開除會籍的紀律處分。
1.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特別會議。
2.會議召集書於會議舉行前八天發出,並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等資料。
監察機關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的監事會為之,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由會員大會以投票方式選出,任期均為三年,得連選連任,並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及查核帳目。
本會下設社會活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管理本會的基金,其成員須為單數,由理事會選出之理事會成員所組成,具體運作由理事會制定內部規章訂定。
本會首屆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會活動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機關成員將由本會創立人組成之會員大會選出。
本會經費來自會費、管理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除非本章程另有規定,本會之內部規章由理事會制定,規範本會轄下各部門的組織、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會員紀律等事項。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袁嘉慧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設立章程的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7/ASS檔案組第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1. 定名:本組織定名為(香港——澳門音樂家協會),中文簡稱為“港澳音協”,英文名稱為(Hong Kong — Macau Musicia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為“HKMMA”。
2. 會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麗駿軒地下A舖。
3. 宗旨:本會成立之目的在於聯絡從事音樂藝術工作之有關人士,共同合作,互相交流,普及和提高音樂造詣和欣賞水平,提供會員有更多機會參與有益身心之文娛康樂及社會公益活動。
4. 會員資格:必須為音樂學院畢業或同等程度及有兩年相關的工作經驗,並由一位理事提名。
5.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向理事會提議及批評的權利。
(二)凡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會員均可參加。
(三)有參與管理本會及協助本會推行會務及各項活動之義務。
(四)遵守本會章程,按章繳納會費,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議決案之義務。
(五)會員如有嚴重破壞會章,損害本會名譽,或欠交會費一年以上者,得由理事會通過,暫停其會籍。
(六)凡自動退會或被撤銷會籍者,其已繳交之會費或對本會捐贈概不發還,其職權亦自動喪失。
(七)凡自動退會者,須書面通知理事會。
6.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一)由理事會於八月間召開,並於會員大會舉行前一個月發出掛號通知,主席為會員大會當然主席。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二)會員大會之職權,包括總結會務工作,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及財務報告,制定會務,選舉及罷免理事會成員,通過修改會章。
(三)如有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以書面向理事會要求或由理事會決定,理事會應於兩個月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並於開會十四天前發出掛號通知,臨時會員大會之權力與會員大會相同。
(四)臨時會員大會之議程於通知召開會議前確定,開會時不接受其他事項。
(五)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屆時以出席會議人數為法定人數。
7.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構,負責策劃及推進會務,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審核財政報告。
8. 理事會由不超過十七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長、司庫各一人,理事不超過十一人。
9. 理事會成員均為義務工作,任期兩年,期滿改選,如要辭職,須於一個月前書面通知理事會,經理事會批准後,向主席移交其職務。
10. 如理事長出缺,理事會得選派副理事長執行其職務,如副理事長出缺,理事會得選其他理事執行其職務。
11.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開,並於開會三天前發出通知,會議之理事會理事人數二分之一為法定人數,如不足法定人數,理事長應於七天內繼續召開,屆時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理事會最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12. 行政委員會成員由理事會聘任,負責執行理事會及會員大會之議決,協助和策劃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13. 行政委員會成員可無須符合會員資格,並設行政總監、秘書、推廣主任、發展主任和公關主任各一職。
14. 理事會於會員大會舉行一個月前發出通知,請基本會員提出(包括提名、和議及徵求被提名者同意)下屆理事人選,提名於開會前十四天截止。
15. 理事會於會員大會舉行一個月前發出通知,請基本會員提出(包括提名、和議及徵求被提名者同意)下屆理事人選,提名於開會前十四天截止。
16. 各理事由出席會員大會之基本會員投票選出,以獲得票數最多會員順序當選,其職位由當選之會員互選決定。
17. 新任理事長得將新理事會名單寄交社團註冊處。
18. 基本會員入會時,須繳交年費壹佰元或永久年費壹千元。如因會務發展需要時,會員大會可議決向會內或外界推行募捐。
19. 理事會及所有會員不得分發利潤。
20. 會費作支付本會的經常開支,購買設備及辦理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21. 本會如牽涉任何合法債務由理事會負責。
22. 本會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可予解散,並將決議提交社團註冊處備案註銷,解散時,有關資產由該屆理事會決定捐贈予本澳慈善機構或不牟利團體。
23. 本章程如有修改,須由大會通過施行,並將決議提交社團註冊處批准。
24. 本章程最高解釋在理事會。
25. 本會設三人,為監事長一人,副監事二人,此職位任期兩年,不可連任。
26. 監事長職務負責監督理事會運作和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27. 監事長必須查核法人財產。
28. 本會設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各一名。
29. 會長負責主持會議,和決策方案。
30. 副會長負責安排會長會議和行政事務。
31. 秘書長負責各會議行政文件,以供給所有會議人員之用。
32. 會長,副會長,秘書任期兩年,不得連任。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O Administrador,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Sio Ng Kan | Chio Io Va |
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陳達港 | 廖國強 |
O Técnico de Contas, | O Director-Geral, |
António Lau | José João Pãosinho |
O Presidente, | A Chefe de Contabilidade, |
Guo ZhiHang | Lucia Cheang |
O Director da Sucursal,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Bento Granja | Joaquim Ribas da Silv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