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鑑於公佈於二零零七年一月十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葡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Regime Administrativo n.º 6/2006”,
應改為:“Regulamento Administrativo n.º 6/2006”。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