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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零七年一月十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葡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Regime Administrativo n.º 6/2006”,

應改為:“Regulamento Administrativo n.º 6/2006”。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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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