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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港務局局長黃穗文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 MTU Asia (China) Limited”簽訂“A系列海關輪之柴油發動機連減速齒輪箱及其配件”之供應合同。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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