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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劉仕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永聲音響工程有限公司簽署為澳門文化中心小劇院更新音響系統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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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IBM World Trade Corporation”簽訂向身份證明局提供進行“Certificate Authority”認證實體構建工程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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