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華易經五術研究學會

中文簡稱為“澳門五術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1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中華易經五術研究學會

章程

第一章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中華易經五術研究學會;

簡稱:澳門五術學會。

本會註冊地址:澳門氹仔施督憲正街9號地下(獨立樓房沒有大廈名稱)。

第二章

(第一條)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為弘揚 中華優秀易經學理文化為宗旨,內括五大學術,《山,醫,命,卜,相》,俗稱五術,是宇宙五行與人類關係的大道真理智慧哲學,是為弘揚,推廣,應用,研究,交流,出版,教育等,服務社群,造福社會而努力。

(第二條)會員必須遵守會章,會員 在各地一切文化學術交流活動,必須遵守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和法規,以及本學會精神宗旨。本會會員不得借用本學會的名譽做損害國家,危害社會及不正當行為,詐騙違法活動,一旦發現,立即解除會員資格,其一切法律後果由該會員自行負責,概與本會無關,如有損害本會利益,本會當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第三條)會員權利與義務:凡本會 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可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舉辦之活動, 會員須遵守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會員每年應繳交年費,如沒有繳交年費者,則喪失會員資格及權利。

第三章

(第一條)凡有志願加入本會的人員, 必須具有誠意,有情義,守信用,遵守國家法律,不欺騙,不損害他人利益,保持有良好社會品德素養,不得互相攻擊,破壞言論,要有互助互愛互敬,情同手足理念,為弘揚中華易經五術文化作出貢獻。

(第二條)本會會員應持有高尚的社 會品德,踴躍參與社會各類慈善活動,發揚扶貧助弱精神。

(第三條)本學會會員大會設立有會 長一名,副會長二名,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A. 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B. 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 推選理事會成員七人監事會成員五人。

D. 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四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有理事長 及監事長各三名,其中一名為統籌主席,負責本會行政發展,包括:負責每年召開會員大會,執行大會所有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會務,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交工作報告,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一) 理事會行政管理機關之權限為:

(A)管理法人。

(B)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C)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

(D)履行法津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之權限為:

(A)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法人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E)可要求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方法。

(第五條)選舉:本會領導架構均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產生,每任為期三年,經選舉後可以連任,在任期間,要熱誠負責,為本會服務,虛心聽取會員意見,接受監督,促進更完善會務發展。

(第六條)本學會財政來源,是靠會員入會費,申請政府資助及社會團體或個人贊助等,財政管理由理事會共同規劃支配,原則上是用在本會正常運作,學術交流及慈善活動。

(第七條)本會務制由理事會通過後,由監事會監督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武德軟式網球會

中文簡稱為“武德軟網會”

葡文名稱為“Clube de Soft-Ténis Takenori”

英文名稱為“Takenori Soft Tennis Club”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2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

名稱、會址、宗旨

(一)本會定名:中文名為“武德軟式網球會”,簡稱為“武德軟網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 Soft-Ténis Takenori”,英文名為“Takenori Soft Tennis Club”。

(二)會址設在:澳門飛良紹街10號A良德大廈5樓C,亦可根據理事會的決議遷到另一地點。

(三)宗旨為:推廣軟式網球和網球運動,促進本澳愛好軟式網球和網球運動者交流,增進友誼。

第二條

會員

(一)承認會章,履行申請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決議通過,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的權利為: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所有活動,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會員的義務為:繳交會費,履行章程及維護本會之聲譽。

(四)凡違反本會章程和內部規定之條款或參予損害本會之聲譽活動的會員將受紀律處分。

第三條

機構

(一)會員大會:

a)由全體會員組成,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組成主席團。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b)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在至少八天前,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召開每年最少一次平常會議,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總數不少於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大會;

c)會員大會有權議決章程,規章及其修改,選舉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

(二)理事會:

a)理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及理事委員三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b)理事會之職權是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促使遵守本會之宗旨。提交每年工作及財務報告。

(三)監事會:

a)監事會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b)監事會職責為監察理事會之行為,對提交的報告,提出意見,及定期核查帳目。

第四條

一般條例

(一)本會為不牟利之機構,收入來源為會員會費及公共或私人機構的贊助或饋贈。

(二)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行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公佈執行。

(三)本會章程如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依法律修訂解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拉撒路青少年中心

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Juventude ‘Lazarus’”

英文名稱為“Lazarus Youth Centre”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1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拉撒路青少年中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中文名為“拉撒路青少年中心”, 葡文名為“Centro de Juventude ‘Lazarus’”,英文名為“Lazarus Youth Centre”,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馬路12號203室。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中心,宗旨是本著基督捨己的愛服務社會,建立、影響及更新青少年的生命,使全人得以發展,達致自我實現。

為貫徹上述宗旨,本會推行下列工作:

A. 兒童及青少年服務、校園工作、個案輔導、小組、營會、工作坊、講座、研討會和一切有關發展生命成長之活動;

B. 設立有關推動兒童及青少年成長發展的社會工作組織:如院舍、書室、茶庭、餐廳、社區中心、精品設計製作室、文字出版及影音傳媒製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任何有志服務青少年及兒童的人士可透過書面形式申請,並經理事會通過接納成為正式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A. 參與會員大會、投票、選舉及被選;

B. 參與本會之活動,享用本會任何設施;

C. 享有由會員大會、理事會或本會內部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

會員責任

A.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B. 維護本會之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

C. 出任被選出或受委任職位;

D. 繳交會費及其他由本會所核准有助發展組織之負擔。

第六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凡違反會章,影響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成員為推動及參與一切會務,並給予相關意見;

B. 由會員大會設會長壹人、副會長壹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並兼任理事會成員,負責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

C.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八條

理事會

A. 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會務及制定工作報告;

B. 由三名或以上人士組成理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壹人及理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名人士組成,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壹人及監事壹人,負責監察會務工作,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經費及修改會章

本會之收入來源包括會費、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利息、籌募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本會章程若有遺漏,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及通過。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海濱花園第十四座業主聯誼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2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海濱花園第十四座業主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的中文全稱為“海濱花園第十四座業主聯誼會”。

第二條

(住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灣新街306號海濱花園第三座地下A舖。

第三條

(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性的社會組織(即社團)。

第四條

(宗旨)

本會旨加強海濱花園第十四座小業主的團結,發揮小業主之間互助友愛精神,促進本座小業主之間的聯繫和交流,開展和組織會員進行各項文化娛樂活動,豐富會員的業餘生活。

第二章

組織架構和職權

第五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聯誼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或決議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會期一般定於每年的一月份;若遇到緊急情況,也可根據十分之一會員的提議或行政管理機關或監事機關的要求召開特別大會。

第六條

(大會主席團組成、任期和職權)

大會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和秘書組成,每職位各設一名,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副主席和秘書協助主席工作。

第七條

(職權)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 審議、修改和通過大會章程;

2. 選舉產生和罷免理事會和監事會的組成人員;

3. 審議理事會提交的上年度的帳目和財務報告,以及本年度預算報告;

4. 討論決定理事會擬訂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並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報告工作。

第九條

(理事會的組成、任期和罷免)

理事會由五名理事成員組成,由主席團提名候選人,會員大會選舉決定,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理事兩名,由上述理事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的任何組成人員有失職之行為時,可通過召開會員大會予以罷免。

第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

理事會的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草擬、修改會員大會章程以及其他重大決策方案;

3. 編制各項活動方案,以及組織安排各項活動;

4. 編制年度帳目和收支預算;

5. 發展會員和作出取消違規會員資格之決定;

6. 收取會費。

第十一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關,由三名成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由各監事互選產生。

第十二條

(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的職權為:

1. 監察理事會的行政管理行為,對理事會的不當行為提出糾正意見;

2. 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執行報告和帳目編制報告;

3. 對理事會的預算和收支方案進行審核和監督並提出建議。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本會會員僅限於海濱花園第十四座的小業主,以自願加入和自願退出為原則。

會員的權利:

1. 享有參加會員大會的資格以及在大會上發言和表決之權利;

2. 享有選舉和被選舉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人員的權利;

3. 有權參加理事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 享有對理事會和監事會及其成員提出建議、批評、監督和申訴等權利;

5. 享有法律賦予的其他權利。

會員的義務:

1. 遵守大會章程的規定以及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2. 依時繳交會費及自覺履行章程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四章

處分和其他

第十四條

(對會員的處分)

大會對犯有下列行為的會員,視情節的輕重,採取口頭警告、書面警告、開除會員資格:

1. 不遵守大會章程或大會決議的規定,又不聽從理事會作出的改正勸告的;

2. 故意損害其他會員的聲譽和權益的;

3. 拖欠或拒交會費的。

第十五條

(大會基金及運作)

大會基金主要來源於本會會員繳交的會費,以及本會會員、社會熱心人士、社團和政府的自願捐贈。基金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其用途和運作方式,由執行機關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泉州商會

英文名稱為“Macau‘Chun Chao’Commercial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1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泉州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澳門泉州商會,英文名稱:Macau“Chun Chao” Commercial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註冊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斜路9號新益花園第四座13樓A。

第三條——本會宗旨:熱愛祖國,熱愛澳門,擁護澳門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積極參與澳門事務。加強澳門與中國大陸及世界各地的經貿往來,促進經濟發展及加強對澳門與世界各地的工商企業投資者的聯繫,協助維護他們在當地的合法經營權益。幫助會員拓展投資空間,並盡可能向會員提供經濟信息。本會以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性質為非牟利的工商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或履行申請手續,經本會同意批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亦可享有自動退會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需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並努力維護本會權益及信譽。

第八條——如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時,本會可勸其自動退會,或將其開除。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秘書一人,總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二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三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及秘書長負責,並至少於開會日期前十天以掛號信形式召集通知。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理事會召開時,各項決議須經半數或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或監事會在每次會議應作會議錄,並載於一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每半年最少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會如解散,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同意方為有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廈門商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Ha Mun’ Commercial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1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廈門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澳門廈門商會,英文名稱:Macau“Ha Mun” Commercial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註冊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富豪花園5樓E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熱愛祖國,熱愛澳門,擁護澳門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積極參與澳門事務。加強澳門與中國大陸及世界各地的經貿往來,促進經濟發展及加強對澳門與世界各地的工商企業投資者的聯繫,協助維護他們在當地的合法經營權益。幫助會員拓展投資空間,並盡可能向會員提供經濟信息。本會以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性質為非牟利的工商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或履行申請手續,經本會同意批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亦可享有自動退會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需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並努力維護本會權益及信譽。

第八條——如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時,本會可勸其自動退會,或將其開除。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秘書一人,總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二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三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召開,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及秘書長負責,並至少於開會日期前十天以掛號信形式召集通知。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理事會召開時,各項決議須經半數或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或監事會在每次會議應作會議錄,並載於一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每半年最少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會如解散,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同意方為有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外資企業家商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Empresários de Investimento Estrangeir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Foreign Invest Entrepreneur 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2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外資企業家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外資企業家商會”;

葡文: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Empresários de Investimento Estrangeiro de Macau;

英文:Foreign Invest Entrepreneur 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Macau;

簡稱:「外企商會」;

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

本澳外資企業與本地企業的交流活動,提昇企業間的凝聚力。

組織各類出訪及參展活動,尋求發展商機。

協助企業解決投資疑難及查詢,促使澳門的投資環境更加和諧。

加強外企和國際間的溝通和聯繫,拓展相互間之商貿合作 。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702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具本澳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等僱主、股東董事或高級職員,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議批准後得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永遠及普通兩類,並分:商號會員、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1. 商號會員:符合會員資格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等。

2. 個人會員:符合會員資格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等僱主、股東董事或高級職員。

第六條——會員需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並參加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

第七條——本會會員可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可於每月例會內提出批評及建議。可享有本會所舉辦或協辦之所有活動的參與權及提供之福利。

第八條——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款項。

第九條——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1. 違反本會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2. 於特殊情況下,經理事會會議評定為不合乎資格者。

3. 逾期三個月未繳會費並在收到理事會書面通知後七日內仍未理會者。

二)被開除會籍的會員須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其所交之基金及各費用將不獲發還。

三)有關會員被開除會籍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一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本會得設有創會會長四名,會長一人,副會長不少於二人,總數為單數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秘書各一人。

第十三條——由會長聘請社會上有聲譽及熱心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各若干人,以發展及推動或協助會務工作。

第十四條——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履行職務。正副會長可隨時出席本會各類會議。

第十五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少於一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理事不少於二人,總數不超過二十人並且為單數組成,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理事會決議事項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六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不少於一人,監事不少於一人,總數不超過五人並且為單數組成,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八條——由會長召開會員大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議案均須出席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會員如不能參加大會,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本會會址。

第十九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個月召開不少於一次(除特別安排)。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及其他一切合法的收益,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福建金井商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1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福建金井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澳門福建金井商會。

第二條——本會註冊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海邊馬路裕華大廈第十四座三樓AB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熱愛祖國,熱愛澳門,擁護澳門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積極參與澳門事務。加強澳門與中國大陸及世界各地的經貿往來,促進經濟發展及加強對澳門與世界各地的工商企業投資者的聯繫,協助維護他們在當地的合法經營權益。幫助會員拓展投資空間,並盡可能向會員提供經濟信息。本會以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性質為非牟利的工商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或履行申請手續,經本會同意批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亦可享有自動退會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需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並努力維護本會權益及信譽。

第八條——如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時,本會可勸其自動退會,或將其開除。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秘書一人,總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二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三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及秘書長負責,並至少於開會日期前十天以掛號信形式召集通知。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理事會召開時,各項決議須經半數或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或監事會在每次會議應作會議錄,並載於一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每半年最少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會如解散,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同意方為有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無疆界義務者協會

中文簡稱為“無疆界”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2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無疆界義務者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無疆界義務者協會”,簡稱“無疆界”。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雅廉訪馬路錦榮大廈2號DI座3樓。

第三條——本會關心會員家庭生活子女教育,以及關心單親家庭和敬老愛老。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澳門居民年滿十八歲,有意成為義務工作者的人士,均可申請入會。

第六條——會員權利

甲. 參加會員大會以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乙. 要求召開特別大會;

丙. 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七條——會員義務

甲.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乙. 按時繳交會費;

丙.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會同監事會議決即時暫停會籍,並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

甲.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權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乙.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丙. 會員大會必須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但如不足半數,可於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

丁. 會員大會經第二次召集,可由不少於會員總人數四分之一的出席會員組成和召開,並行使會員大會的全部法定職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戊.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應不少於五分之一的會員聯名提出,理事會必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己. 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澳門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除外。

第十條——理事會

甲. 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向會員大會負責;

乙.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不少於七名成員所組成,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司庫和理事等;

丙. 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成員除外;

丁. 理事長理事會的任期為兩年,可連選得連任。

理事會之權限為:

a) 負責管理本會;

b) 提交年度報告;

c) 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d)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監事會

甲.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監察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和負責;

乙.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不少於三名成員所組成,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一人為主席,其中包括正副監事長和監事;

丙.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丁. 監事會的任期為兩年,可連選得連任。

監事會之權限為:

a) 負責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b) 查核會中賬目,行政及財產;

c)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三條——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經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四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本章程之解釋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怡情樂苑曲藝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1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1. 本會定名為怡情樂苑曲藝會。會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307-309號新豐閣2樓H。

2. 性質: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3. 宗旨:發展推廣傳統粵劇粵曲。提高藝術水平,凡有興趣粵劇粵曲人士經理事會通過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4. 會員之權利義務:願意遵守本會規章,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可參加本會之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二章

(組織)

5.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本會最高權力為本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架構內之成員。

6. 會員大會: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

7. 理事會: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常務理事二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

理事長之職權:執行大會通過的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確保本會事務管理和呈交工作報告,制定本會會章草案及召集全體大會。

8. 監事會: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

監事會之職權: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監察活動及編寫年度報告。

9.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等架構內各成員任期三年,可選連任,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

第三章

(會議)

10. 會員大會每年得舉行非常大會由大會會長隨時召開或由不少於半數之會員召開。

11.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不少於一次。

12. 會員大會會議、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項決議需要經半數以上出席會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四章

(經費)

13. 本會一切開支由各會員分擔或由私人捐贈及公共機構贊助,有關一切款項及物品只可用於本會活動及工作所需。

第五章

(附則)

14. 本會章程未盡之處由大會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基督教恩臨教會

英文為“Macau Ian Lam Christian Church”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1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基督教恩臨教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定名、會址、宗旨:

本會定名為「澳門基督教恩臨教會」。

英文名為:Macau Ian Lam Christian Church。

堂址:黑沙環馬路32號國際花園三樓C座。

宗旨:傳揚基督教義、以使徒信經為認證、服務、教導會友、以愛心服事人為目的。

第二條——本會為一非牟利之基督教團體。

第三條——本會之存在期不限。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1.凡年滿十歲,願意接受耶穌,遵從聖經教導而受洗禮者,即成為本會會員。

2.會員當選擔任事務時,應全力負責,同心興旺本會。

3.會員有責任支持本會的經濟、工作、行政及舉辦的一切活動。

4.凡被選任本會各負責職位,皆為義務,並不受薪。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1.本會會員,如成為本會之主任、牧師、傳道等實職,即可支付薪金。

2.本會會員,皆有選舉本會各負責職位之權利。

3.凡參加本會兩年以上,年齡在十八歲以上,皆有權被選為本會各階層領導及負責人。

4.會員有優先權擔任本會各類培訓、興趣等導師,導師可支付本會所定之薪金。

5.會員及子女,凡參加本會之收費活動,皆可獲優待。

6.會員可享受本會所設的福利。

7.會員須遵守本會的章程。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由以下部份組成:

1.會員大會。

為本會最高商議組織,每年召開一次,開會前兩週通知會員。

出席人數需滿總人數過半,方為有效。

平時休會期:會務由牧師、傳道、主任及選出的理事委員處理。

會員大會權責:接納年度財政結算和預算。

通過理事會的事工報告。

選出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必要時可修改會章。

2. 理事會。

由七名或以上成員組成,成員為單數。其中一人為主席。

下設司數、司庫各一名。其餘理事統稱為執行理事。

理事會為最高決策及執行組織,經理事會批核會員大會報告通過後,直接執行。

理事會理事透過法律及法人所附與的權責,履行法律所盡之權責及義務,對本會一切活動負責。

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但不得連任超過五屆。

3. 監事會

共三人,其中一人為主席。

監察理事會的運作。

任期為三年。

第四章

經費

第七條——1.本會可接受會員或社會熱心人士捐助經費。

2.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社會募捐。

3.本堂資產皆為「澳門基督教恩臨教會」所有。

第五章

備註

以上章程修訂,可通過每年一次的會員大會作出修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e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

(於英屬處女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

港幣

港幣

附註:

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是一所於英屬處女島註冊之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公司與聯號之恆達環球有限公司達成一項管理協議。恆達環球有限公司為一所在香港註冊之有限公司,並於澳門設有分公司。該協議約定由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管理恆達環球有限公司之澳門(外港)與香港海上客運服務。因此,該客運服務營運的財務狀況已反映於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之賬目中。

董事會代表:許招賢先生 會計經理:許立生先生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八日於澳門

核數師報告書

致: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全體董事
(於英屬處女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按照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所核准之核數準則及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所核准之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賬目,並已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八日就該份賬目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書。

本核數師已將隨附的賬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賬目作一比較。編製賬目摘要為 貴管理層的責任。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賬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賬目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 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隨附的賬目摘要應與經審核的賬目一併參閱。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註冊核數師行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八日於澳門

管理層報告書

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渡輪(澳門))於一九九九年八月初成立,並於二零零零年一月接辦來往澳門至九龍尖沙咀之客運航線。新渡輪(澳門)一貫之服務宗旨為「服務優質、乘客第一」,為配合澳港旅遊業高速發展,新渡輪(澳門)自接辦六年多以來,不斷擴充船隊至八艘高速雙體船,其中五艘時速達46海浬。全面提升船隊質素後,新渡輪(澳門)提供半小時一班的服務,更於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延長夜航服務時間至凌晨十二時半,提供每日超過六十班次,為來往澳港兩地旅客提供更頻密、快捷、舒適的服務。

雖然油價在過往數年急劇上升,令經營成本不斷增加,新渡輪(澳門)努力透過開源節流有效地減輕油價上升帶來之負面影響。隨著祖國繼續開放更多城市居民到澳港自由行及一系列相繼落成的澳門娛樂及渡假設施,新渡輪(澳門)對未來澳港客運渡輪業務充滿信心。


BANCO DELTA ÁSIA S.A.R.L.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6

Q - 5

Comissão Administrativa nomeada por Despacho do Chefe do Executivo n.º 80/2006
H. Sousa

Cary Lei


BANCO DELTA ÁSIA S.A.R.L.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6

Q-5

Comissão Administrativa nomeada por Despacho do Chefe do Executivo n.º 284/2006
H. Sousa

Cary Lei


匯業銀行有限公司

二零零五年度年報

(根據七月五日法令第32/93/M號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五條之公告)

(以澳門幣為單位)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委員會主席
蘇鈺龍
行政委員會委員
李展程
行政委員會委員
高美莉

二零零五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損益計算表

行政委員會主席
蘇鈺龍
行政委員會委員
李展程
行政委員會委員
高美莉

財務參與目錄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匯業銀行有限公司

二零零五年度綜合年報

(根據七月五日法令第32/93/M號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五條之公告)

(以澳門幣為單位)

綜合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委員會主席
蘇鈺龍
行政委員會委員
李展程
行政委員會委員
高美莉

二零零五年營業結果演算

綜合營業賬目

綜合損益計算表

行政委員會主席
蘇鈺龍
行政委員會委員
李展程
行政委員會委員
高美莉

業務報告之撮要

二零零五年是銀行非常困難的一年。美國財政部建議指我行為“高度關注洗黑錢” 之機構因而對銀行的營運做成極大的傷害。

在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美國財政部的建議公佈後,大量客戶在九月十五日和十六日從銀行提款。 因而引致澳門特區政府在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七日根據行政長官批示第293-A/2005號委任代表參與銀行的行政管理。最後,在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政長官批示第309/2005號下,銀行的管理層被委任的行政委員會完全取代。另外,按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日行政長官批示第306/2005號,澳門特區政府以信貸方式對銀行提供財政支持並在有需要時用以穩定銀行的運作。政府通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給予銀行的貸款令銀行的日常運作得到保障。在管理層和全體員工的努力下, 銀行的總體情況受到控制而且償還能力亦得到極大的改善。

貸款亦因此而得以完全清還。行政委員會對員工們在這樣的特殊環境下所付出的努力深表謝意。

行政委員會相信澳門經濟的持續增長和高度繁榮使社會各階層均受惠而對銀行元氣的恢復亦得到支持。

行政委員會主席
蘇鈺龍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八日於澳門

監察委員會

意見書

由於九月二十九日第309/2005號行政命令決定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干預匯業銀行有限公司 (以下亦簡稱“匯業銀行”)的管理, 澳門金融管理局監察委員會從而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九十條第三款c)項規定, 行使該信用機構監事會的權限。

監察委員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收到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八日編製的,上述銀行二零零五年度的財務審核報告。

為作出本意見書, 還收到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八日的業務報告之撮要, 二零零五年之綜合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 綜合現金流量表, 銀行之資產負債表, 銀行之損益表, 備查帳目表以及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務出資清冊。

監察委員會分析了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編製的報告書, 該報告書的結論是, 匯業銀行的帳目在各方面均真實和正確地反映該銀行及其附屬公司(匯業信貸有限公司和匯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務狀況, 財務業績和現金流量的信息並符合商法典第一卷第三編的商業記帳規定。

監察委員會發覺, 在日常業務方面, 二零零五年對匯業銀行是困難的一年, 原因與引致實施干預制度的事件有關, 包括需由澳門金融管理局借給款項, 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借出金額結餘為澳門幣四億二千九百萬元, 為舒緩財務困境, 提前出售財務資產, 致虧損澳門幣二千五百五十萬元。 另一方面, 監察委員會察覺到, 呆壞帳備用金增加 (澳門幣四千一百萬元)亦使該銀行的營業結果無可避免地下降, 但法定準備金和其他準備金則維持在合理水平。

監察委員會向尊敬的行政委員會要求的資料和文件, 均全獲提供。

經分析獲提供的財務文件和說明後, 監察委員會作出以下意見:

1. 提供的文件充份反映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該銀行之業務和該日之財產狀況。

2.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結之年度之行政委員會之業務報告書和帳目應獲通過。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六日於澳門

主要股東
匯業集團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

主要組織:
(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董事會

區宗傑 主席 (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暫被中止)
布卓利 董事 (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暫被中止)
柯凱迪 董事 (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暫被中止)
馬紹援 董事 (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離任)
吳志偉 董事 (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暫被中止)
華年達 董事 (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暫被中止)
溫嘉旋 董事 (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離任)
黃啟勳 董事 (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暫被中止)
劉兆倫 (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十四日委任) 董事 (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暫被中止)
行政委員會
蘇鈺龍 主席 (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七日委任)
李展程 委員 (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七日委任)
高美莉 委員 (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委任)

監事會

劉繼興 主席 (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暫被中止)
鄧福強 副主席 (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暫被中止)
梁金泉 監事 (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暫被中止)
歐安利 主席 (a)
林品莊 監事 (a)
劉本立 監事 (a)

股東大會

區宗傑 主席 (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暫被中止)
匯業集團有限公司 副主席 (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暫被中止)
劉繼興 秘書 (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暫被中止)
鄧福強 秘書 (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暫被中止)
丁連星 主席 (b)
潘志輝 監事 (b)
尹先龍 監事 (b)

(a)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第九十條第三款c)項,並經配合九月二十八日第3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b)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第九十條第三款a)項,並經配合九月二十八日第3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匯業銀行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所核准之核數準則及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所核准之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匯業銀行有限公司(“貴銀行”)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 貴銀行之資產負債表, 貴銀行及其附屬公司 (“貴集團”)之綜合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綜合損益表與現金流量表,並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八日就該份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書。

本核數師已將隨附的財務報表摘要與上述經審核財務報表作一比較。

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美國財政部按照《美國愛國法案》三一一條將 貴銀行列為“高度關注洗黑錢銀行”。在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 (i) 項的規定,任命以下人仕作為政府代表 (第293-A/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1. 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鈺龍學士

2. 澳門金融管理局李展程學士

依據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生效的第3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貴銀行的管理由政府委任的行政委員會代替原管理層延續對 貴銀行的業務運作。行政委員會由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七日任命的上述兩位政府代表以及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任命生效的高美莉學士組成。其中蘇鈺龍學士為行政委員會主席。

在該行政委員會成立並接管 貴銀行之後, 貴銀行的董事局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開始暫被中止運作。因此,編製財務報表摘要的工作轉由行政委員會負責。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財務報表摘要與上述經審核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 貴銀行及 貴集團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隨附的財務報表摘要應與經審核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註冊核數師行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八日於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