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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14/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浪濤行”簽訂體育發展局轄下游泳池救生員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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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富能顧問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奧林匹克綜合體戶外天地與澳門三育中學之間地段設計及建造運動場承包工程提供技術輔助和監察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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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澳門商業大馬路251-292D號之「英皇娛樂酒店」 Hotel Animação Imperial 的所有人“太平森基控股有限公司”,根據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申請將該酒店確定聲明具有旅遊用途。

鑒於場所符合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第四條規定的要件及考慮到旅遊局的贊同意見。

基於此;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三星級的「英皇娛樂酒店」Hotel Animação Imperial被確定聲明為具有旅遊用途。

二、旅遊用途之給予,除遵守酒店活動的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該酒店應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 國菜式之餐廳,但不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二)該酒店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 地其他培訓機構所設之酒店業務課程之人士;

(三)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正確地講官方語言及英語之人 員。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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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