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36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6
刊登日期:
2006.12.21
版數:
13109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廉政公署助理專員陳錫豪及杜慧芳,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任一年。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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