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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及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Arnaldo Ernesto dos Santos工程師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簽訂天然氣輸入及傳輸公共服務批給合同。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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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振東在該辦公室範圍內從事下列工作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名譽承諾;
(三)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批准續任及將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在無須變更報酬條件下,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訂;
(六)批准編制外合同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七)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八)應辦公室的利害關係人聲請,批准收回全部或部份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批准辦公室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一)根據法例的規定,批准辦公室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國內其他地區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二)批准以超時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十三)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四)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五)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及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開支表一章中,有關執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 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為限;倘獲豁免公開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六)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公室運作所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七)核准上述各項所指費用的合同擬本;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的交際費;
(二十)簽署屬辦公室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十一)向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所指的部門及實體提出所需或適合之措施、資訊及意見之請求。
二、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振東在建設發展辦公室範圍內從事下列工作的執行權限:
(一)根據法例的規定,在無須變更報酬條件下,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訂;
(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三、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振東在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範圍內從事下列工作的執行權限:
(一)根據法例的規定,在無須變更報酬條件下,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訂;
(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四、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振東在科技委員會秘書處範圍內從事下列工作的執行權限:
(一)根據法例的規定,在無須變更報酬條件下,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訂;
(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七、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七日起,由該辦公室主任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八、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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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賈利安從事下列工作的職權: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四)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批准續任及將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八)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續訂和解除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一)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十二)批准公務員、服務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費用不超過$ 1,000.00(澳門幣壹仟元)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四)根據法例的規定,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國內其他地區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五)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及判給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開支表一章中,關於土地工務運輸局執行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 400,000.00(澳門幣肆拾萬元)為限,倘獲豁免公開競投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有關金額的上限減半,有關從事該等行為的權限由本批示授予;
(十八)除上項所指開支外,還批准部門運作所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九)核准上述各項所指費用的合同擬本;
(二十)按照(十七)項授予的職權,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載的公共承攬工程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一)根據(十七)及(二十)項授予的權限接受及退還銀行擔保或擔保保險,或接受及退還在工程和資產及勞務之取得的程序中應被提交的其他保證,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關於工程承攬和資產及勞務之取得合同的公文書,但不妨礙須預先核准,款項等於或低於$1,000,000.00(澳門幣壹佰萬元)的資產及勞務之取得的合同擬本,或款項等於或低於$2,000,000.00(澳門幣貳佰萬元)之公共工程的合同擬本;
(二十三)批准簽發存檔於該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四)簽署屬該局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十五)批准金額不超過$2,500.00(澳門幣貳仟伍佰元)的交際費;
(二十六)批准將屬於土地工務運輸局、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七)就有礙車輛或行人正常通行的公共道路使用發出許可;
(二十八)主持土地委員會及交通高等委員會的會議。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批示,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認為有利於該局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主管人員。
三、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七日起,由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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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代局長張紹基從事下列工作的職權: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四)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批准續任及將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八)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續訂和解除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一)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十二)批准公務員、服務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費用不超過$1,000.00(澳門幣壹仟元)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四)根據法例的規定,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國內其他地區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五)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開支表一章中,關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取得工程及資產的開支,但以$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為限,倘獲豁免公開競投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有關金額的上限減半;而載於同一章內勞務取得的金額最高為$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
(十八)除上項所指開支外,還批准部門運作所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九)核准上述各項所指費用的合同擬本;
(二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已進行經上級批准的公開競投的一切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一)批准簽發存檔於該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二)簽署該局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十三)批准金額不超過$2,500.00(澳門幣貳仟伍佰元)的交際費;
(二十四)批准將屬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批示,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代局長認為有利於該局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主管人員。
三、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七日起,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代局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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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港務局局長黃穗文從事下列工作的職權: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四)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批准續任及將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八)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續訂和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一)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十二)批准公務員、服務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費用不超過$1,000.00(澳門幣壹仟元)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四)根據法例的規定,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國內其他地區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五)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開支表一章中,關於港務局取得工程及資產的開支,但以$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為限,倘獲豁免公開競投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有關金額的上限減半;而載於同一章內勞務取得的金額最高為$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
(十八)除上項所指開支外,還批准部門運作所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九)核准上述各項所指費用的合同擬本;
(二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已進行經上級批准的公開競投的一切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一)批准簽發存檔於該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二)簽署屬港務局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十三)批准金額不超過$2,500.00(澳門幣貳仟伍佰元)的交際費;
(二十四)批准將屬於港務局、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批示,港務局局長認為有利於該局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主管人員。
三、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七日起,由港務局局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郵政局局長羅庇士從事下列工作的職權: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四)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批准續任及將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八)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續訂和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一)批准郵政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費用不超過$1,000.00(澳門幣壹仟元)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三)根據法例的規定,批准工作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國內其他地區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四)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五)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已進行經上級批准的公開競投的一切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七)批准簽發存檔於該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簽署屬郵政局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批示,郵政局局長認為有利於該局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主管人員。
三、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七日起,由郵政局局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馮瑞權從事下列工作的職權: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四)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批准續任及將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八)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續訂和解除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一)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十二)批准公務員、服務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費用不超過$1,000.00(澳門幣壹仟元)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四)根據法例的規定,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國內其他地區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五)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開支表一章中,關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取得工程及資產的開支,但以$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為限,倘獲豁免公開競投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有關金額的上限減半;而載於同一章內勞務取得的金額最高為$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
(十八)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九)批准上述各項所指費用的合同擬本;
(二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已進行經上級批准的公開競投的一切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一)批准簽發存檔於該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二)簽署屬該局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十三)批准金額不超過$2,500.00(澳門幣貳仟伍佰元)的交際費;
(二十四)批准將屬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批示,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認為有利於該局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主管人員。
三、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七日起,由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房屋局局長鄭國明從事下列工作的職權: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四)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批准續任及將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八)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續訂和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一)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十二)批准公務員、服務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費用不超過$1,000.00(澳門幣壹仟元)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四)根據法例的規定,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國內其他地區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五)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關於工程承攬和資產及勞務取得的合同,但不妨礙須預先核准,款項等於或低於$ 1,000,000.00(澳門幣壹佰萬元)的資產及勞務之取得的合同擬本,或款項等於或低於$ 2,000,000.00(澳門幣貳佰萬元)之公共工程的合同擬本;
(十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由房屋局就房屋發展合同取得回報之承諾買賣合同及有關之買賣公證契約;
(十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由房屋局透過房屋發展合同以交換作為回報之公證契約;
(二十)批准簽發存檔於房屋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一)簽署房屋局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的交際費;
(二十三)根據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六條現行文本的規定,批准發放由房屋局負責之社會房屋;
(二十四)簽訂由房屋局負責的社會房屋租賃合同及臨時收容所佔用准照。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批示,房屋局局長認為有利於該局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主管人員。
三、本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七日起,由房屋局局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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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從事下列工作的職權:
(一)根據現行法例,批准享受年假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三)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四)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五)根據法例的規定,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國內其他地區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六)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七)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合同無關的文件;
(八)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開支表第01-11“大型建設協調辦公室”一章中,關於建設發展辦公室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為限;
(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還批准建設發展辦公室運作所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批准金額不超過$2,500.00(澳門幣貳仟伍佰元)的交際費;
(十一)批准簽發存檔於建設發展辦公室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二)簽署屬建設發展辦公室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七日起,由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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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電信管理局局長陶永強從事下列工作的職權: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四)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批准續任及將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八)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續訂和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一)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十二)批准公務員、服務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費用不超過$1,000.00(澳門幣壹仟元)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四)根據法例的規定,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國內其他地區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五)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開支表一章中,關於電信管理局取得工程及資產的開支,但以$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為限,倘獲豁免公開競投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有關金額的上限減半;而載於同一章內勞務取得的金額最高為$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
(十八)除上項所指開支外,還批准部門運作所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九)批准上述各項所指費用的合同擬本;
(二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已進行經上級批准的公開競投的一切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一)按照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批准進口第22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之表B內組別D所載之貨物;
(二十二)批准簽發存檔於該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三)簽署屬該局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十四)批准金額不超過$2,500.00(澳門幣貳仟伍佰元)的交際費;
(二十五)批准將屬於電信管理局、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批示,電信管理局局長認為有利於該局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主管人員。
三、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七日起,由電信管理局局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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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環境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代主席黃蔓葒從事下列工作的職權: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四)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批准續任及將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八)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續訂和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一)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十二)批准公務員、服務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費用不超過$1,000.00(澳門幣壹仟元)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四)根據法例的規定,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國內其他地區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五)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金額不超過$2,500.00(澳門貳仟伍佰元)的交際費。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批示,環境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代主席認為有利於該委員會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主管人員。
三、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七日起,由環境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代主席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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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燃料安全委員會主席及全職委員鄺錦成從事下列工作的職權:
(一)根據現行法例,批准享受年假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三)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四)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續訂和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六)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七)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八)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開支表一章中,關於燃料安全委員會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為限;
(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還批准燃料安全委員會運作所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批准金額不超過$2,500.00(澳門幣貳仟伍佰元)的交際費;
(十一)批准簽發存檔於燃料安全委員會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二)簽署屬燃料安全委員會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七日起,由燃料安全委員會主席及全職委員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 Arnaldo Ernesto dos Santos從事下列工作的職權:
(一)根據現行法例,批准享受年假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三)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四)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五)根據法例的規定,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國內其他地區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六)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七)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合同無關的文件;
(八)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開支表第01-11“大型建設協調辦公室”一章中,關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為限;
(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還批准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運作所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批准金額不超過$2,500.00(澳門幣貳仟伍佰元)的交際費;
(十一)批准簽發存檔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二)簽署屬能源業發展辦公室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七日起,由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科技委員會秘書處秘書長韋海揚從事下列工作的職權:
(一)根據現行法例,批准享受年假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三)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四)根據法例的規定,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國內其他地區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五)批准作出登錄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預算第01-10章第04-01-05-00-01號項目中,關於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為限;
(六)批准金額不超過$2,500.00(澳門幣貳仟伍佰元)的交際費;
(七)簽署屬科技委員會秘書處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七日起,由科技委員會秘書處秘書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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