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04/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北京亞太大廈有限公司”簽訂位於北京朝陽區(建國門北大街)雅寶路八號亞太大廈A11-05室的租賃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106/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盛世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空調系統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107/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燦記報社”簽訂為文化局供應報刊及雜誌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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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