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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眾城金徽科技發展(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司法警察局之“全電子化高質量、高精度自動化指掌紋識別系統”公證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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