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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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00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劉仕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捷安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簽署美化區華利前地工程之承攬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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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00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劉仕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迪亞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署回歸賀禮陳列館藝術工作室擴建工程之承攬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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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0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劉仕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陳光華建築商簽署林茂海邊大馬路行人道建造休憩區工程之承攬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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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00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劉仕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智傲照明系統有限公司簽署為澳門藝術博物館更換展品照明系統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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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00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向身份證明局提供一台Eclipse微縮片掃瞄器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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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