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3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6

刊登日期:

2006.11.22

版數:

11741

  • 委任一名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的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赤角機場客運碼頭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公證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Virgílio Valente學士作為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之代表,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3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6

    刊登日期:

    2006.11.22

    版數:

    11741

    • 委任一名政府駐粵通船務有限公司的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粵通船務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港)與深圳經濟特區(蛇口)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公證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張佩儀學士作為政府駐粵通船務有限公司之代表,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3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6

    刊登日期:

    2006.11.22

    版數:

    11742

    • 委任一名政府駐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的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蛇口)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公證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馮美蓮學士作為政府駐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之代表,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3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6

    刊登日期:

    2006.11.22

    版數:

    11742

    • 委任一名政府駐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外港客運碼頭經營批給公證合同第十四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巢樹恆學士作為政府駐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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