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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港務局局長黃穗文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港務局2007年度資訊硬件保養及維修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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