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97/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 「鴻建建築工程」簽訂澳門大學護坡綠化工程——校園B區及D區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98/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 “富能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武術中心興建計劃之初步概念及可行性評估”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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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