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5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莆田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41/2006。

澳門莆田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莆田商會”。

第二條:本會以愛國愛鄉、團結鄉親、服務社會、促進莆澳經貿合作,協助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繁榮安定澳門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澳門白朗古將軍大馬路63號宏安大廈一樓J座。

第二章

組織與架構

第四條:凡屬莆田旅澳商人,不分性別,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首屆設創會會長若干名,此為永遠之榮譽,至下屆起永不增補。

第六條:會員大會設有由創會會長,正副會長組成的主席團,負責會員大會的運作,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下設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審理理事會,監事會之報告與提案。

2.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3. 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

第七條: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 年,會長不在由常務副會長執行會長職權。

第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六名,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負責管理秘書處、財務部、福利部、聯絡部、協調部之運作。

3. 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第九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四名,其職權如下:

1. 依據本會章程,查核各職員或會員之違規行為及處分。

2. 每月檢查本會財務運作及賬目一次。

3. 提交年度財務報告。

第十條:各部職權分配如下:

1. 秘書處:處理本會一切對外對內之來往書信,文件,通告等,通知各種會議。

2. 財務部:掌管本會財政收支事項,每月向監事會公佈賬目一次。

3. 福利部:負責辦理會員之福利,頒發會員子女品學兼優之學生獎學金。

4. 聯絡部:聯絡政府機關及各商界部門。

5. 協調部:調解本會會員之間或與客戶之間的商務糾紛。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會員之權利

1. 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2. 有對本會會務建議及監督權。

3. 有享受本會一切福利權。

第十二條:會員之義務

1. 會員入會時應繳交辦證費MOP$100元。

2. 一次性繳交MOP$500元者,即為本會永久會員。

3.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參加本會和社會公益活動。

第四章

會員入會與退會

第十三條:凡入會者應填寫會員登記表一份,交相片3張,身份證影印本一份予秘書處,經會員大會批准方為正式會員。

第十四條:凡會員有違背本會章程、決議案或在外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及犯刑事者,經會員大會批准,予以除名,並無權索回所繳交之會員費。

第五章

選舉與任期

第十五條:本會之領導機關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各職員在任期滿前兩個月,由秘書處通知各會員,召開會員大會,選舉下屆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名單。

第六章

經費與開支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由會員自動捐款及上繳會員費所得,一切開支單據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或理事長簽名確認方可報銷。本會銀行戶口由正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5人聯名加本會會章開戶,取款時需5人中任何3人簽署加會章才有效。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通過,然後呈交本澳有關政府部門登記修改之。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和鳴戲劇曲藝協會

中文簡稱為“和鳴”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9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命名為“澳門和鳴戲劇曲藝協會”。

第二條——本澳門和鳴戲劇曲藝協會會址設在澳門河邊新巷6號2樓(Travessa Almirante Sergio N.º 6, 2 Andar, Macau)。

第三條——甲)本會宗旨在團結對文化和藝術有一定修養和興趣的人士。以曲藝、戲劇等表演形式來弘揚中華文化,豐富廣大市民的文化生活;

乙)促進本澳與外地文化界、藝術界等人士的交流及合作;

丙)推動澳門的精神文明和道德規範建設,促進社會繁榮安定。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本澳所有文化界、藝術界人士及有一定文化和藝術修養和興趣者擁護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成員。參加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甲)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乙)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丙)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綜合性活動;

丁)享用本會各項設施。

第六條——會員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乙)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丙)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紀律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規章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行,或有損社會利益活動,得由理事會作出決定,施予以下之處分:

甲)口頭勸告;

乙)書面譴責;

丙)開除會籍。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務權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會長壹名,副會長壹名及秘書壹名組成,每三年改選一次,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在必需的情況下,理事會可隨時建議會長召開特別會議。並最少要提前八天以郵件掛號方式,或最少要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通知上須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甲)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乙)選出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

丙)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丁)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賬目結算。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五名至十五名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至兩名,秘書長壹名,財務長壹名及常務理事至十一名,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甲)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乙)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丙)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會員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賬目結算;

丁)召開會員大會。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四條——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名,監事壹名,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甲)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乙)查核法人之財產;

丙)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丁)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七章

經費,內部規章及修改會章

第十六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各方熱心人士之樂意捐贈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十七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個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若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及通過解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桃園大廈業主委員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9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桃園大廈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一條

會址與目標

一、本會之名稱為“桃園大廈業主委員會”。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卓家村菜園路74 號桃園大廈第二座1樓E。

三、本會之目的是在澳法律制度下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以利業主安居樂業,本會是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

適用範圍及效力

一、桃園大廈住宅單位業主住戶均可加入成為業主會會員。

二、交納管理費的承租人,其取得業主在平常管理事務方面之代理權,或承租人取得單位業主之授權書,得依法代為行使規章所定之單位業主之權利。

第三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a.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b. 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c. 參加業主會舉辦的活動;

d. 行使由法律賦予的權利。

二、會員的義務:

a. 出席大會的會議及於會上表決事項;

b. 遵守業主會章程和決議;

c. 向業主大會及其理事會提供聯絡資料(資料保密);

d. 建立睦鄰互助關係。

第四條

全體會員大會

一、全體會員大會是業主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業主組成,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至少十天前通知召開。

二、經五分之一的業主提議或經理事會過半數的要求,可召開緊急會議。

三、全體會議的職能:

a. 審議業主會的年度報告;

b. 選舉產生理事會和監事會;

c. 決定業主會公共基金的使用方式;

d. 修改業主會章程;

e. 罷免本屆理監事會。

四、舉行大會的限制:開會時如人數不足半數,則順延一小時舉行,屆時則不論人數多寡,會議 如期舉行,決議則以出席者之多數票通過而作實。

第五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十一名委員組成。

二、理事會任期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續連任。

三、理事會設主席一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主席,負責召開會議,主持會議和編寫會議記錄,並代表出席大會之小業主簽署會議記錄等工作。

四、理事會成員在任職期間如將其單位出售,而該理事已不是本大廈之小業主時,其職位立即罷免。而其職位可由理事會邀請另一名小業主填補,但必須經過理事會開會討論決議通過。業主委員會委員可退出理事會職能,但需要提前一個月前書面通知理事會主席。

五、理事會若有需要時,由主席召開會議,會議之決定須經各出席委員之多數通過,票數相同時,主席之投票具有決定性。

六、理事會的職能:

a. 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決議以多數人的意見通過;

b.管理業主會的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c. 召開全體會員大會;

d. 理事會在全體大會閉會期間,代表業主執行大會決議。

e. 於大會舉行前十五天發出會議議程;

f. 於大會舉行後十五天內將會議記錄張貼於大廈大堂;

g. 理事會有關決定須由理事會會議通過,選出最少三名代表簽署。

七、法律追究豁免權:

a. 理事會依桃園大廈業主會的決定,按法律制度辦事,任何業主和租客不得異議理事會成員的個人責任。

第六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任期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通過互選產生一監事長。

三、監事會的職權:

a. 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b. 審核財政報告;

c. 審核明年預算報告。

四、監視業主會的收支。

五、監事會監事在任期間如將其單位出售,而該監事已不是本大廈之小業主時,其職位立即罷免。而其職位可由理事會或監事會邀請另一名小業主填補,但必須經過委員會開會以決議通過。

第七條

以上未有列明之情況,概以澳門《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依據而處理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陳村聯誼會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Chencun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六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6/ASS檔案組第9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陳村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住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陳村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Chencu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Chencun Friendship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二)本會之標誌載於本章程附圖。

第二條

住所

本會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商業中心12樓M座,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以愛國愛澳的精神,加強澳門及陳村兩地在經濟、文化、教育、學術等之交流及合作,共同為陳村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發展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

(一)本會會員以個人身份參加;

(二)凡居住於澳門及海外之順德陳村鄉親或與順德陳村有關係之人士或旅外鄉親在順德陳村投資的人士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入會時須經本會會員介紹,並經理事會審查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四)通過理事會議決,得聘任會員及社會賢能對本會有卓越貢獻者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在下次會員大會時給予追認。

第五條

會員享有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介紹新會員入會;

(六)退出本會;

(七)享受本會之福利。

第六條

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紀律

第七條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作出譴責和警告之處分;嚴重者得由大會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八條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

本會各機關之據位人每三年選舉一次,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

(一)本會各機關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之提名,且應在會員大會主席團在職主席面前進行。

(二)候選之提名,應載有接受全部候選人之個人聲明。

(三)選舉大會於任期屆滿之年的一月三十一日前舉行,而候選之提名應於選舉大會舉行的五天前為之。

(四)在職之成員繼續執行其職務至被選出之新成員就職時止。

第十一條

(一)本會各機關之主席如長期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機關應在其成員中選出一新主席,並在會員中為該機關共同擇定一名新成員。

(二)本會各合議機關之其他成員如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機關之其餘在職成員應從會員中委任代任人。

(三)在各合議機關主席或某一成員暫時因故不能視事時,其代任應由因故不能視事者之所屬機關確定。

(四)被選出或被委任代任之成員,應擔任該職務至有關前任者之任期終結止。

第十二條

本會各機關之決議應載於會議紀錄簿冊內,並應載有出席會議之有關機關多名據位人之簽名。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應載有主持會議之人之簽名。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和秘書組成。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 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按理事會提名,授予名譽會員榮銜;

(七)科處暫停會籍或除名之處分;

(八)在接獲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九) 解散本會。

第十五條

(一)會員大會必須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並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二)召集書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10天寄往會員的聯絡地址或透過由會員本人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三)第一次召集時,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但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六條

(一)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二)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七條

(一)就本會各機關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由會員大會以平常會議為之。

(二)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大會主席團主席主動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二會員要求而召集。

第十八條

會員得委託另一會員代表其本人行使投票權,委託應以具有前者簽名之文書為之,其內詳細列明由其代理人參加之會議資料,或詳細列明其代理權所涉及之事項類別。

理事會

第十九條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會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理事若干人、司庫及秘書長各一人,同時,亦設立一常務理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各職位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下設總務部、財務部、福利部、組織部、公關部、文教體育部、婦女部等,該等職位人選由理事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四)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兩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會主席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每次理事會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

(五)可設候補理事,人數為單數,且不超過正選理事人數。正選理事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候補理事替代。

(六)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則理事會主席的投票具有決定性。

第二十條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 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九) 聘請本會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

(十)科處譴責和警告之處分;

(十一)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理事會主席或其授權人以及任何兩位理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主席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但事後應在接著的第一次會議時知會理事會,由理事會確認。

監事會

第二十三條

(一)監事會由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互選產生,任期年,得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通常每兩月與理事會一起召開例會一次,共商會務;

(四)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五條

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展望協進會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vinte e seis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seis, sob o número quatr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2006,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澳門展望協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展望協進會」。葡文:Associação das Perspectivas de Macau。英文:Macau Prospect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以服務社會,關注民生和經濟發展,為澳門社會繁榮安定出謀獻策,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上海街一百七十五號澳門中華總商會大廈八樓G室,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年齡在18歲或以上,贊同本會宗旨者申請入會,須經本會兩名理事推薦及理事會議通過審批,方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受本會一切福利之權利。

獨附款:本條一款所指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屬接納入會後三個月之會員方得享有。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七條——(一)會員之會費應於本會該財政年度(本會財政年度訂公曆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算日)內繳交,逾期時,本會得以掛號函催繳之。再三十天後,倘仍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二)自動退會,或停止會籍,或被開除會籍,或會員資格喪失者,除不得再享受本會一切權利之外,其所交之基金及各費用概不發還。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會員如對譴責或終止會籍有異議,可在通知之日起十五天限期內向理、監事會作出書面申訴。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會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四、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十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五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連選得連任。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一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五人,秘書長一人,財務長一人,理事不超過80人,總數為單數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如理事長無暇,由副理事長依次代行理事長職務。理事會設總務部、財務部及關注小組若干個,具體功能由理事會訂定。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增設專責委員會,由理事會通過聘任若干委員組織之。理事會各部、委及關注小組之職權及工作。由理事會另訂辦事細則決定之。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釐定會員入會基金和會費金額、籌募經費;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五、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十三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名至三人。監事不超過10人,總數為單數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定期審查帳日;

三、得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製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其他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十二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至少須於開會前五天通知,並須有超過理事及監事人數之會員出席,方得開會,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選舉會長、理事及監事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第十六條——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聯席會議每年召開兩次;理事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每月召開一次。會長或理事長或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但每次會議均須三分之一以上人數參加,方得開會。

第十七條——本會各種會議,除法律規定外,均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八條——理事及監事應積極出席例會及各類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收支,須由理事會造具決算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私人公證員 許輝年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seis. — O Notário, Philip Xavier.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群益基金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基金會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4/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4號,該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群益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定名為“ 澳門群益基金會 ”;葡文名稱為“ Fundação Kuan Iek de Macau ”,以下簡稱“ 本基金會 ”。

第二條——本基金會為按民法成立的機構,受本章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 澳門特區 ”)適用法律規範,以促進、發展澳門特區的社會、慈善、公益、文化教育事業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存續不設期限,辦事處設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128-132A豐盈大廈九樓C座。若本基金會認為有需要及合適時,信託委員會可決議將辦事處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任何其他地方。

第四條——本基金會按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合法籌募基金並對其進行有效管理。為此本基金會得利用該等資源進行穩健、低風險及合理回報的投資,以任何方式取得或轉讓動產或不動產,將動產或不動產設立負擔,包括出資於任何商業企業。

第五條——本基金會將以主辦、合辦或贊助形式開展或參予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各項活動或項目。

第二章

財產與資源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包括:

(一) 由新華通投資有限公司為創立本基金會而捐獻的創會基金澳門幣 20,000,000.00;

(二) 由南聯投資地產有限公司各股東捐獻的有關該公司的股額及因該等股額所引致的全部權益;

(三) 由新華通投資有限公司各股東捐獻的有關該公司的股額及因該等股額所引致的全部權益;

(四) 在履行職責時獲得或取得的一切財產、權利或義務。

第七條——本基金會的資源包括:

(一) 依法通過各種活動合法籌集善款;

(二) 依法接受澳門特區當地或以外的組織、法人或個人提供的資金、物質捐贈、遺產、遺贈及贈與;

(三) 透過對本身財產進行投資而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或以其他名義合法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基金會設置以下機關:

(一) 信託委員會;

(二) 管理委員會;

(三) 監事會。

第九條——信託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及監事會成員均屬無償性質,由社會各領域中熱心於促進、發展澳門的社會慈善公益、文化、教育事業的人士選任組成。

第十條——在不妨礙上述第八條所述機關之權限下,本基金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其他技術性輔助單位,其設立、組成與運作均受本章程及信託委員會通過的內部規章規範。

第四章

信託委員會

第十一條——信託委員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3人,最多9人;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信託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及委員若干名,各職務由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三條——本基金會創立人為信託委員會當然成員,任期不限,至放棄委任時終止。首屆信託委員會成員由創立人選任;續後各屆成員由任期將屆滿的信託委員會選任。

第十四條——信託委員會每半年最少舉行平常會議一次,亦可應主席或三分之一在職成員聯名要求,或應管理委員會要求,經信託委員會主席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五條——信託委員會會議是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的方式進行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事日程,且需附上擬審議的重要文件之副本。如屬平常會議,最少於會議指定日期前八天作出召集;而特別會議,則最少於會議指定日期前三天作出召集。

第十六條——信託委員會為合議機關,會議須有至少過半在職成員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出席者以多數贊成票通過,如票數相同時主席可多投一票。

第十七條——信託委員會可根據其成員有違尊嚴、已犯嚴重過錯或明顯漠視其職責為理由,而終止該成員的任期;在這情況下,終止任期的決定必須進行秘密投票,且須獲最少三分之二在職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信託委員會的主要權限為:

(一) 代表本基金會向第三人作出任何行為或簽訂任何合同,又或在法庭內外代表本基金會,而不論作為原告或被告;

(二) 確保維護基金會的宗旨,訂定基金在運作、投資政策符合上述要求的主要原則,並訂定相關政策及一般指引;

(三) 議決翌年度的活動計劃、預算;審議及通過管理委員會提交的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四) 可要求管理委員會成員列席會議並作出必要的解釋,但不具投票權;

(五) 議決其成員的任命、免職及選任新一屆信託委員會成員;

(六) 委任及罷免管理委員會及監事會成員;

(七) 議決設立其他技術性輔助單位;

(八) 審批超過十萬澳門幣以上的資助批給;

(九) 對接受津貼、捐獻、贈與或遺產給予許可;

(十) 訂定本身及管理委員會的內部規章;

(十一) 解釋及修改本章程;

(十二) 法律、本章程及其規章所賦予的其餘職責。

第五章

管理委員會

第十九條——管理委員會由經信託委員會委任的單數成員組成,最少3人、最多5人,向信託委員會負責;信託委員可兼任管理委員,任期與信託委員會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管理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及委員若干名,各職務由成員互選產生。

第二十一條——管理委員會每三個月最少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主席主動召集,亦可由主席應多數成員要求召開特別會議;會議須有至少過半在職成員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出席者以多數贊成票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主席可多投一票。此外,若主席認為有關決議違反本基金會宗旨時,亦可行使否決權。

第二十二條——主席行使上款所指否決權時,有關決議須經信託委員會追認才產生效力。

第二十三條——管理委員會主要職權為:

(一) 草擬基金管理的內部規章,並呈交信託委員會議決。根據信託委員會制定的基金運作、投資政策,訂定具體執行方案及工作細則;

(二) 建議設立其他技術性輔助單位,並為其組成及運作訂定相關的規章;

(三) 許可作出與基金會履行其職責時所需的開支;

(四) 在信託委員會許可下接受津貼、捐獻、贈與或遺產;

(五) 草擬每年的活動計劃及預算,並將之呈交信託委員會議決;

(六) 設立及維持內部收支制度,使能隨時、準確及完整地反映出基金會的財政狀況;

(七) 編制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並呈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八) 每六個月編制一份活動工作報告呈交信託委員會;

(九) 管理基金會的財產,並為此進行一切所需行為;

(十) 對資助不超過十萬澳門幣的項目,進行審核、批給,超過此數,需呈交信託委員會審批;

(十一) 執行信託委員會主席佈置的有關工作;

(十二) 管理基金會日常投資和屬下機構的運作;

(十三) 必要時可向信託委員會主席提議召開信託委員會特別會議;

(十四)負責聘請及辭退基金會的員工,及訂定員工之薪酬及福利等制度。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由經信託委員會委任的三名成員組成,信託委員可兼任監事會成員,任期與信託委員會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設主席一名,由成員互選產生。

第二十六條——信託委員會得將監事會的職務交由一名核數師或一間核數師事務所負責。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每年最少舉行平常會議一次,亦可應主席要求召開特別會議;會議須有至少過半在職成員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出席者以多數贊成票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主席可多投一票。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的權限包括:

(一) 監事會有權限:

(1) 審查基金會的工作年度資產負債表及賬目,查閱及取得由核數師或核數師事務所對基金會財政狀況所作的獨立審核報告,並制作年度意見書;

(2)每六個月審核基金會的財務狀況,以確定其執行符合規範;

(3)請求管理委員會提供履行職責所需的一切協助;

(4)應信託委員會主席要求,執行其他監察職責。

(二) 為履行上述職責,監事會有權查閱及取得基金會的任何文件。

(三) 在上條所述的情況下,如有關文件列為保密,監事會各成員有保密的義務,否則對由此引致的後果負連帶責任。

(四) 如監事會認為基金會財務狀況存在不正常的情況,有義務通知信託委員會,並向其提出糾正的建議。

第七章

代任

第二十九條——代任人的權力:

(一) 如信託委員會主席、管理委員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或迴避,須指定有關機構的一名成員於會議上代任其職權權限;

(二) 代任人的權力僅限於在會議上行使權力,被代任人有特別指明事項及聲明者除外。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條——基金管理工作向信託委員會負責,有關管理原則由信託委員會制定,具體實施委託管理委員會辦理。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將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及完整。基金將實行獨立帳戶、獨立核算。

第九章

終止或消滅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如需終止活動或消滅時,必須由信託委員會主席會同一半或以上在職成員聯名提出,並經由信託委員會特別會議及三分之二或以上在職成員通過確認方為有效;確認後,必須即時成立清算小組,負責處理善後事宜。

第十章

臨時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未委任各機關之成員前,創立人擁有本章程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委任本基金會信託委員會的第一屆成員。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Baker Tilly (Macau) Sociedade de Auditores»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ura de 27 de Outubro de 2006, exarada a fls. 37 e seguintes do livro de notas para escrituras diversas n.º 18, deste Cartório, procedeu-se à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sociedade civil mencionada em epígrafe, cujo artigo primeiro passa a ter a redacção que consta da cópia anexa:

Artigo primeiro

A sociedade civil adopta a denominação «Baker Tilly (Macau) Sociedade de Auditores», em chinês «正風(澳門)會計師事務所» e em inglês «Baker Tilly (Macao)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e tem a sede em Macau, na Alameda Dr. Carlos D’Assumpção, n.º 263, Edifício China Civil Plaza, 6.º andar «N».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trinta e um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seis. — O Notário, Rui Afonso.


中信嘉華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三十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任
黃偉興 吳容妹

大豐銀行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三十日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Sio Ng Kan Chio Io Va

澳門永亨銀行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三十日

董事兼總經理  財務主管
李德濂 吳佳民

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

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總會計師
葉啟明 蔡麗霞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首席財務官
沈曉祺 雷國泰

東亞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陳煒 梁惠娟

LIU CHONG HING BANK LT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6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am Man King Wong Fong Fei

BANCO DE DESENVOLVIMENTO DE CANTÃO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6

Presidente,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Guo ZhiHang  Lucia Cheang

BANCO DA AMÉRICA (MACAU),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6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Kenneth K. H. Cheong   Theresa M. I. Leng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6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arles Kwan Tracy Cheung

BANCO SENG HENG,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6 (Consolidado)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e Gestor Principal Sub-Gerente Geral-Financeiro de Administração
Huen Wing Ming, Patrick  Bao King To, Raymond

BANCO SENG HENG,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6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e Gestor Principal Sub-Gerente Geral-Financeiro de Administração
Huen Wing Ming, Patrick  Bao King To, Raymond

SOCIEDADE FINANCEIRA SENG HENG CAPITAL ÁSIA, S.A.R.L.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6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e
Gestor Principal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Huen Wing Ming, Patrick  Bao King To, Raymond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6

O Gerente-Geral,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Henry Brockman Winnie Lou

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

(於英屬處女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

港幣 港幣

附註:

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是一所於英屬處女島註冊之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公司與聯號之恆達環球有限公司達成一項管理協議。恆達環球有限公司為一所在香港註冊之有限公司,並於澳門設有分公司。該協議約定由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管理恆達環球有限公司之澳門(外港)與香港海上客運服務。因此,該客運服務營運的財務狀況已反映於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之賬目中。

董事會代表:許招賢先生 會計經理:許立生先生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八日於澳門

管理層報告書

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渡輪(澳門))於一九九九年八月初成立,並於二零零零年一月接辦來往澳門至九龍尖沙咀之客運航線。新渡輪(澳門)一貫之服務宗旨為「服務優質、乘客第一」。為配合澳港旅遊業高速發展,新渡輪(澳門)自接辦六年多以來,不斷擴充船隊至八艘高速雙體船,其中五艘時速高達46海浬。全面提升船隊質素後,新渡輪(澳門)提供半小時一班的服務,更於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延長夜航服務時間至凌晨十二時半,提供每日超過六十班次,為來往澳港兩地旅客提供更頻密、快捷、舒適的服務。

雖然油價在過往數年急劇上升,令經營成本不斷增加,新渡輪(澳門)努力透過開源節流有效地減輕油價上升帶來之負面影響。隨著祖國繼續開放更多城市居民到澳港自由行及一系列相繼落成的澳門娛樂及渡假設施,新渡輪 (澳門)對未來澳港客運渡輪業務充滿信心。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會計經理 財務部高級經理
Jennie M. Lam  Jorge Vieira

 

董事局
Henry Cheng Kar Shun
(主席)
  Arnaldo Machado
(副主席)
 
José Vaz Marcelino  Daniel Bettembourg João Travassos da Costa Li Xiao Lin
Chan Kam Ling Michel Detay Johnny Or Wai Sheun Lee Se Cheung

損益計算表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會計經理 財務部高級經理
Jennie M. Lam  Jorge Vieira

 

董事局
Henry Cheng Kar Shun
(主席)
  Arnaldo Machado
(副主席)
 
José Vaz Marcelino  Daniel Bettembourg João Travassos da Costa Li Xiao Lin
Chan Kam Ling Michel Detay Johnny Or Wai Sheun Lee Se Cheung

二零零五年活動摘要

活動摘要

澳電近年積極調整電費,回饋客戶。為延續此政策,在不影響服務質素的大前提下,澳電於2005年將用戶的首次接駁費用調低一半,加上過去五年總共減去的10%電費,充份展示澳電在改善本澳投資條件和社會發展上所投入的努力。

為減輕客戶在高油價下的負擔,澳電更決定將2005年第四季的燃油附加費下調15%。

受到博彩業開放後多個大型投資項目的刺激,本澳的耗電量於2005年首次錄得自1993年以來的雙位數字增長。

2005年,澳電的客戶人數突破20萬,隨著客戶人數越來越多,澳電所面對的挑戰亦越來越大,因此,澳電必須不斷改善服務質素,方能滿足廣大客戶。

澳門特區政府經過多方考慮,最終決定不會在本澳增加額外的發電設備容量。

為應付各項投資項目來年的用電需求,澳電必須加強與廣東省的電力聯網,逐步輸入更大比重的電量,以滿足與日俱增的耗電量。因此,澳電已開始跟中國南方電網公司加緊聯繫,以確保並提高現有的電力供應穩定可靠性。

澳門特區政府於2005年成立了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今後澳電將全方位與之緊密合作。

專營合約檢討方面,澳電已跟政府開始進行中期檢討工作,檢討過程須聽取各界同業友好的意見和訴求,希望澳電能夠為支持本澳急速發展進一步貢獻力量。

澳電向來極為重視涉及員工健康及安全等重要事項的營運條件,遂於2005年開展OHSAS 18001的認證工作,成為該年值得重視的項目之一,認證工作預計於2006年完成。

此外,威尼斯人變電站的工程經已展開。此變電站專為目前在路氹新城區大興土木的企業而設。因此,該項目的經費由客戶提供,而澳電則負責監督工程進展,以及竣工後的管理工作。

  (吉瓦時) 2005 2004
以本身產電量及其他購入的電量,滿足本澳整體需求。 澳電本身產電量 1,913.9 1,882.3
值得注意的是,從內地購入的電量增長超過一倍。 從中國內地購入電量 340.8 148.1  
  從焚化中心購入電量 62.8 62.5
  (兆瓦) 2005 2004
最高負荷在7月錄得,而最低負荷則在1月錄得。 最高負荷 479.5 430.8
2004年最高及最低負荷分別在6月及1月錄得。 最低負荷 121.2 105.1
    2005 2004
用戶增長再次少於售電增長,反映人均耗電量上升。 用戶人數 203,107 199,582  
  增長率(%) 2.0 2.3  
  售電量(吉瓦時) 2106.4 1884.2
  增長率(%) 11.8 7.7  
  (澳門幣百萬元) 2005 2004
用於輸配電方面的投資,主要為新口岸填海區所興建的    
新變電站,耗資澳門幣0.31億元,其次則為改善輸配電 全年投資 296 306
網工程,耗資澳門幣0.87億元。    

截至12月31日,員工人數為718人,低於2004年的725人。員工平均年齡由2004年的46.2歲下降至46 歲,而平均服務時間亦由2004年的20.8年下跌至20.6年。

按專營合約所規定的最低利潤,澳電2005年的純利為澳門幣4.231億元(2004年為澳門幣4.376億元),而除稅後、融資前的淨現金流量為澳門幣5.303億元(2004年為澳門幣4.486億元)。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意見書

各位股東:

董事會按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條e項之規定, 提交二零零五年度結算、年報及利潤分配建議書, 以供本監事會發表意見。 而核數師澳門德勤會計師行對有關帳目之報告書亦一併遞交。

在整年間, 監事會一直注意公司之業務, 並與執行委員會及董事會保持定期聯繫,以及經常獲其提供充份的解釋和合作。

經審查及分析被提交之文件後, 監事會證實該等文件充分且適當地反映了公司的財產及經濟狀況。

董事會年報顯示,公司財政穩健, 擁有良好的技術水平,不斷提升運作效率及客戶服務之質素,並擴大對外合作。

核數師報告得到監事會恰當審議, 報告指出所提交之帳目報告文件, 均遵照公司的會計原則及遵守合約的條款, 並充份地證明公司在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政狀況, 以及截至該日止全年度之業績及現金流量。

有鑒於此, 監事會建議通過:

1. 二零零五年度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2. 董事會年報;

3. 董事會利潤分配建議書。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唐錫根 Fernando M.C. Reisinho 石建明
(主席)  (成員) (成員)

核數師報告書

致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及董事局成員

本核數師行已完成審核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收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貴公司之管理層須負責編製這些財務報表。本行之責任是根據本行審核工作之結果,對該等財務報表表達獨立之意見,並根據審計約定書的條款向 貴公司之股東作出報告,而非作任何其他用途。本行並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對任何其他人士作出承擔或負上責任。

本行是按照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核准的核數準則及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核准的核數實務準則進行審核工作。此等準則要求本行在策劃及進行審核工作時,以獲得充分之憑證,就該等財務報表是否存有重要錯誤陳述,作出合理之確定。審核範圍包括以抽查方式查核與財務報表所載數額及披露事項有關之憑證,亦包括評估管理層於編製該等財務報表時所作之重大估計、所應用之會計準則及整體財務報表的陳述。本行相信,本行之審核工作已為下列意見建立了合理之基礎。

本行認為上述之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 貴公司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政狀況及 貴公司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業績和現金流量,並已按照載於財務報表附註二之會計政策,及載於財務報表附註一之專營合約條項而編製。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