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林桂桁,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三等文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轉為訂立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透過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日批示:
根據經第1/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及第二款的規定,本辦公室下列成員之定期委任,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辦公室主任張翠玲學士;
顧問趙向陽學士;
司長秘書 Isabel Narana Xete。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一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批示如下:
吳秋成學士——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及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
二零零六年十月五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九日的批示:
Oliveira Dinis Morais, Claudia Maria,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經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的規定,其個人勞動合同,由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第二審計局首席審計師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九日的批示:
陳慕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經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二日於審計署
綜合事務局代局長 鄭覺良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所作的批示:
應當事人吳國祥的申請,及鑑於符合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終止原職級為海關關員吳國祥的長期無薪假並准予回任,填補海關關員編制內一般基礎職程關員職級之空缺,編號為29061,職階為第四職階,薪俸點為225。
二零零六年十月六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分別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日及十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1999號法律第三條第三款、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第五和第六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中級法院書記長Artur Joaquim Remísio Maurício之編制外合同獲以同一職級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韋鍵鑾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辦公室之第一職階助理員陳耀彬之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伍玉明的編制外合同獲准續期一年及更改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陳潤玲擔任第一職階助理員,薪俸點100,為期一年,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c)項及第五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四職階半熟練工人鄧偉祺及朱銳強之散位合同獲更改為第五職階,薪俸點170,分別由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及十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Eduardo Alberto Correia Ribeiro 為本辦公室顧問,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楊寶琴碩士、朱家聯學士及林建明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索引點為430,為期兩年,自二零零六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麥宏——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半熟練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壹年。
楊寶琴碩士——應其要求,解除其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自其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日起生效。
朱家聯學士及林建明學士——應其要求,解除其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之職務,自其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一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何慧卿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追溯效力,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Luís Gabriel Batalha,批予延長長期無薪假,自二零零六年六月一日起,為期四年四個月。
二零零六年十月六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Vizeu Pinheiro, Francisco António Lopes do Rego學士——在有關考試唯一之合格應考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且基於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之規定繼續生效,該名人員獲確定委任為有關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建築範疇)。
根據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核准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九條之規定,茲公佈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九日批准之民政總署二零零六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三次預算修改: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二日於民政總署
代主席 譚偉文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二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吳佩珊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95,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司法警察局編制人員,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劉耀強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顧問翻譯的職務之期限,自二零零六年十月五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身份證明局編制人員,第三職階首席行政文員馮瑞珠,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在本辦公室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二日於法律改革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琳琳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四日之批示:
鄺信昌碩士——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四款之規定,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五日起,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國際經濟事務處處長之職務。
黃偉國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由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曹娟娟——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並聯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50,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月九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蘇添平
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蛇口)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公證合同
茲證明,繕錄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六日澳門財政局公證處第401號簿冊第49至55頁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簽署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蛇口)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公證合同摘錄內容如下:
“第一條——定義
下列定義適用於本合同:
a) RAEM——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b) 營運公司——指“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該公司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屬於有限公司,並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友誼大馬路外港客運碼頭第二樓2-011B號室設有分公司,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的登記編號為19679。
c) 雙方——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營運公司;
d) 合同——指本協議,以及雙方將來或有簽立的補充性及補遺性文件;
e) 營運——指透過本合同賦予營運公司經營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蛇口)之間海上聯繫的權利;
f) 監察實體——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指派、以監察營運公司履行義務的一個或多個實體。
第二條——標的
一、本合同規範營運公司經營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蛇口)之間時速不少於二十海里的定期快速客運航線。
二、營運公司須負責取得和保存准照、許可及其他適用於深圳經濟特區的法律所規定的要件。
三、營運公司必須按照協議的內容,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立本合同所遵循的公共利益原則,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蛇口)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的運作及經營。
第三條——期限
一、本合同由簽署日起生效,為期三年,但不妨礙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所指的解除或廢止,以及第十八條所指的等同於營運中止期的延期。
二、上款所定的期限可由雙方協議延長,該協議將以補充文件附入本合同。
三、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前一百二十日,雙方將就或有的延期召開會議磋商條件。
第四條——船隊
一、營運公司必須最少經營一艘最低載客量為二百三十三個座位的高速客輪。
二、營運公司尚須:
a) 把有意用於營運的船舶預先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檢驗;
b) 使船舶具有航行功能及適當設備,並加以保養;
c) 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以及關於乘客及其行李海上運輸和人命海上安全與救生的國際慣例、規章及公約;
d) 確保船舶的整體狀態良好及維持船舶有良好的保養及清潔;
e) 在每艘船舶內當眼處標示載客量;
f) 不超越為每艘船舶所定的載客量;
g) 在每艘船舶上最少以中葡文標示乘客安全守則,並以中葡語廣播周知;
h) 在船舶上為乘客提供有限度的船艙醫療服務;
i) 透過適當的保險,保證承擔乘客因死亡或人身意外、遺失行李或其他遺失而受損害的責任;
j) 遵守港務局的指示或建議;
l) 採取必要措施,使被委派負責該項活動的人員給人整潔而劃一的形象,以及能以正確態度對待乘客;
m) 將航班時刻表及打算引入的更改最遲在其生效日的三十天前提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預先核准;
n) 把生效的航班時刻表張貼在船舶及客運碼頭內,並適當地公布已核准的更改,尤其由實施前的第十五天起張貼在相同的地點;
o) 遵守經核准的航班時刻表。
三、任何船舶的更換及用於經營該項活動的船隊船舶的增減,均需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預先批准。
第五條——船舶的檢驗
一、除現行法例規定的常規檢查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在認為適宜時著令對用於經營該項活動的船舶進行檢驗。
二、船舶經檢驗證實不具備確保服務所需的條件時,不得繼續被使用。
第六條——航行班次
一、營運公司每日應為每一航向開出至少兩個航班。
二、為保證運輸能力滿足需求,營運公司有責任增加航行班次。
三、營運公司須接受港務局就進入及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港口所作的決定。
第七條——碼頭
一、除碼頭的建造外,營運公司將為乘客的登船及離船自資建立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有權限部門核准的基礎設施,並使其保持良好狀態。
二、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屆滿時,營運公司把上款所指設施及用於碼頭營運的設備及動產,在無任何負擔或責任及可供繼續使用的情況下無償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第八條——行李運輸
一、除手提行李外,營運公司為每一乘客無償運輸最多二十公斤的行李。
二、凡超逾上款所定限度的行李運輸,乘客應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核准的運輸價目表付費予營運公司。
三、行李須擺放在每艘船舶的特留空間運輸。
四、營運公司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客運碼頭及深圳經濟特區(蛇口)的客運碼頭內設置處理乘客行李的部門。
五、上款所指的行李應隨乘客乘坐的船舶運輸,並須在營運公司規定的截止時間前提交處理,而截止時間不得早於開航前的十五分鐘。
第九條——承批人應繳費用
營運公司應繳付現行法例所訂定的稅項,尤其有關船舶離岸、海事當局人員服務及客運等費用。
第十條——因公共服務留座
營運公司須無償滿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指定的行政當局部門以公共服務為理由向其提出的客運要求,所需的離岸稅由乘客負擔。
第十一條——在港務局進行的工作
當港務局具備相關的技術能力,且提出的價格和期限適宜,營運公司必須聘請港務局為營運公司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基礎設施進行一切保養及工程。
第十二條——收費制度
一、收費制度由營運公司制定,並在公布的三十天前提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核准。
二、應營運公司申請,收費可每年調整,但須以燃料價格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化以及客量和盈利等因素為依據。
三、乘客攜同的孩童未滿一歲可免費乘船。
四、運輸憑證應印明價目及使用條件。
五、營運公司可採用相當於降價的運輸憑證,但須最少於生效的十五天前通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六、無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深圳經濟特區,營運公司均須備有發出船票的電腦系統設備。
第十三條——管理資料
一、營運公司應維持經適當組織及現代化的專為運輸業務而設的會計系統,其足以提供所需資料作為將來實施價格政策的依據。
二、在營運範圍內,營運公司必須建立一個收集和處理資料及統計數據的系統,以便有規律地跟進運輸業務的演變情況。
三、營運公司將按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在雙方協定的管理資料基本系統內的數據。
第十四條——監察
一、由港務局負責替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監察本合同的執行,該局可採取認為適宜的措施以保證營運公司履行義務。
二、營運公司必須向港務局提供為上述目的之所需解釋及資料,並為監察工作的執行提供方便。
第十五條——政府代表
一、營運公司的業務尚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指派一名代表長期跟進,其在執行職務時具法定的職責及權限。
二、上款所指代表的報酬由營運公司負擔,並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訂定,報酬的上限相當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薪俸表最高索引點的薪俸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六條——合同地位的轉移及分營
一、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明確同意,營運公司的合同地位不得作部分或全部轉移;倘轉移,承讓人承擔本合同所載的一切權利和義務。
二、本合同第三條所定的期限不得因轉移而延長。
三、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明確同意,營運公司不得把航線的營運全部或局部分營。
第十七條——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解除合同
一、倘發生以下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解除本合同:
a) 不按照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設定或重置擔保;
b) 在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核准及不遵守本合同所定原則下更改收費制度;
c) 無正當原因而全部或部分不開始、中斷或放棄服務的經營;
d) 營運公司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預先批准,轉移合同地位或簽立分營合同;
e) 營運公司訂立債權人協議、協定、破產、解散或轉讓資產的實質部分;凡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認為可導致航班的正常運作受影響的一切,均被視為資產的實質部分;
f) 屢次不遵守監察實體的決定而使本合同標的之服務明顯受到損害;
g) 就有關本合同的執行的任何事宜,提供刑法規定處分的假聲明。
二、解除會以雙掛號信通知營運公司。
三、解除合同時,營運公司喪失擔保金,該擔保金將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
第十八條——營運的中止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按法例決定臨時中止全部或部分的營運,直至營運公司被通知復業為止。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使上款所賦予的權力時,營運公司無權索取任何賠償。
三、在中止期內,營運公司無須承擔本合同所載因停止業務而產生的義務。
四、在全部中止的情況下,倘營運公司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表示願意時,則視本合同的有效期按等同於中止期的期限而延長。
第十九條——處分
一、下列違法行為被科處的罰款為經核准的收費最高額的一千倍至一萬倍:
a) 不遵守經核准的時刻表;
b) 不遵守有關乘客及行李的安全的規定;
c) 不遵守有關船舶的檢驗、更換及安全的規定;
d) 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預先核准而修改收費制度;
e) 不遵守關於行李運輸的規定;
f) 屢次不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發布、不會對營運造成嚴重損害的指示;
g) 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預先批准而將設施及船舶不合理地用作有別於使用准照所載之用途。
二、營運公司提出證據證明違法行為是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情況或由不可歸責營運公司的事故引起者,不科處罰款。
三、為權衡上款規定之目的,凡官方的介入、戰爭、公共秩序的改變、火警、水災及強風、災難、第三者的惡行及介入等情況而經適當證實者,概視為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情況。
四、監察實體在有依據的報告中作出結論,認為所有發生的事實或行為是在已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而且是在無疏忽或非故意的情況下發生,均可視為不可歸責於營運公司。
五、在累犯的情況下,第一款所規定的罰款多增百分之二十五(25%)。
六、營運公司須在接到被科處罰款通知之日起計三十天內繳付罰款;倘不在上述期限內繳付,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保留扣減第二十條所指擔保金以繳付罰款的權利。
七、倘擔保金不足繳付罰款時,則應繳付按下列方式計算的過期利息:
a) 首月或不足一個月:每月百分之二(2%);
b) 隨後每月或不足一個月:每月百分之三(3%)。
八、科處本條所規定的罰款並不免除營運公司承擔對第三者的或有責任,亦不妨礙有權限實體科處法律規定的其他處分。
第二十條——擔保金
一、營運公司必須在本合同簽署日起計三十天內設定擔保金,金額為$600,000.00(澳門幣陸拾萬元),以保證切實及按時履行承擔的義務及支付可能被科處的罰款。
二、上款所指的擔保金可以現金存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中一間代理銀行,收款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或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接受的銀行簽發的銀行擔保書代替,金額與所代替之存款額相同;擔保書應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核准的規格繕立。
三、擔保金倘被動用,營運公司應在三十日內重置,使之復原。
四、本合同的有效期屆滿時,擔保金將被返還給營運公司;但在第十七條所指之情況下解除合同,則擔保金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
五、設定擔保金的一切開支概由營運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條——仲裁庭
一、雙方之間因合同的理解及執行所引起的問題,應交由一個仲裁庭處理。該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運作,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其中一名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委任,另一名由營運公司委任,而第三名則由雙方協議產生並主持仲裁。
二、倘任何一方在委任仲裁員的通知送達之日起計三十天內仍未能委任其仲裁員時,或在同一期間內,未能就第三名仲裁員的委任達成共識,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應任何一方的請求選定仲裁員。
三、仲裁庭將按衡平原則進行審理,對其判決不得上訴。
四、設立仲裁庭的開支由敗訴方按敗訴比例支付。
五、仲裁庭作出判決前,雙方就合同之理解及執行應遵循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修訂及廢止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營運公司可通過協商隨時修訂或廢止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優先權
本合同的有效期屆滿時,只要營運公司已經履行本合同的義務,營運公司享有優先權以同等的條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立關於經營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蛇口)之間海運航線的新合同。
第二十四條——雙方之間的通信
一、與營運公司的通信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授權的實體、政府代表或港務局寄送營運公司的總部。
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通信應按照權限範圍寄送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授權的實體、政府代表或港務局。
第二十五條——適用法例
營運公司必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包括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所公布的法例。
雙方簽署本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日
財政局專責公證員 朱奕聰
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港)與深圳經濟特區(蛇口)之間 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公證合同
茲證明,繕錄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六日澳門財政局公證處第401號簿冊第42至48頁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粵通船務有限公司簽署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港)與深圳經濟特區(蛇口)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公證合同摘錄內容如下:
“第一條——定義
下列定義適用於本合同:
a)RAEM——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b)營運公司——指“粵通船務有限公司”,該公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位於火船頭街內港十四號碼頭粵通大廈一樓,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6簿冊第172頁註冊,編號2280。
c)雙方——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營運公司;
d)合同——指本協議,以及雙方將來或有簽立的補充性及補遺性文件;
e)營運——指透過本合同賦予營運公司經營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港)與深圳經濟特區(蛇口)之間海上聯繫的權利;但不妨礙將來在新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客運碼頭繼續有關營運。
f)監察實體——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指派、以監察營運公司履行義務的一個或多個實體。
第二條——標的
一、本合同規範營運公司經營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港)與深圳經濟特區(蛇口)之間的定期客運航線。
二、營運公司必須遵守港務局的公佈所訂定有關在內港航行的一切條。
三、營運公司須負責取得和保存准照、許可及其他適用於深圳經濟特區的法律所規定的要件。
四、營運公司必須按照協議的內容,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立本合同所遵循的公共利益原則,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蛇口)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的運作及經營。
第三條——期限
一、本合同由簽署日起生效,為期三年,但不妨礙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所指的解除或廢止,以及第十八條所指的等同於營運中止期的延期。
二、上款所定的期限可由雙方協議延長,該協議將以補充文件附入本合同。
三、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前一百二十日,雙方將就或有的延期召開會議磋商條件。
第四條——船隊
一、營運公司必須最少經營一艘最低載客量為二百三十三個座位的客輪。
二、營運公司尚須:
a) 把有意用於營運的船舶預先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檢驗;
b) 使船舶具有航行功能及適當設備,並加以保養;
c) 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以及關於乘客及其行李海上運輸和人命海上安全與救生的國際慣例、規章及公約;
d) 確保船舶的整體狀態良好及維持船舶有良好的保養及清潔;
e) 在每艘船舶內當眼處標示載客量;
f) 不超越為每艘船舶所定的載客量;
g) 在每艘船舶上最少以中葡文標示乘客安全守則,並以中葡語廣播周知;
h) 在船舶上為乘客提供有限度的船艙醫療服務;
i) 透過適當的保險,保證承擔乘客因死亡或人身意外、遺失行李或其他遺失而受損害的責任;
j) 遵守港務局的指示或建議;
l) 採取必要措施,使被委派負責該項活動的人員給人整潔而劃一的形象,以及能以正確態度對待乘客;
m) 將航班時刻表及打算引入的更改最遲在其生效日的三十天前提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預先核准;
n) 把生效的航班時刻表張貼在船舶及客運碼頭內,並適當地公布已核准的更改,尤其由實施前的第十五天起張貼在相同的地點;
o) 遵守經核准的航班時刻表。
三、任何船舶的更換及用於經營該項活動的船隊船舶的增減,均需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預先批准。
第五條——船舶的檢驗
一、除現行法例規定的常規檢查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在認為適宜時著令對用於經營該項活動的船舶進行檢驗。
二、船舶經檢驗證實不具備確保服務所需的條件時,不得繼續被使用。
第六條——航行班次
一、營運公司每日應為每一航向開出至少兩個航班。
二、為保證運輸能力滿足需求,營運公司有責任增加航行班次。
三、營運公司須接受港務局就進入及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港口所作的決定。
第七條——碼頭
一、除碼頭的建造外,營運公司將為乘客的登船及離船自資建立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有權限部門核准的基礎設施,並使其保持良好狀態。
二、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屆滿時,營運公司把上款所指設施及用於碼頭營運的設備及動產,在無任何負擔或責任及可供繼續使用的情況下無償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第八條——行李運輸
一、除手提行李外,營運公司為每一乘客無償運輸最多二十公斤的行李。
二、凡超逾上款所定限度的行李運輸,乘客應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核准的運輸價目表付費予營運公司。
三、行李須擺放在每艘船舶的特留空間運輸。
四、營運公司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客運碼頭及深圳經濟特區(蛇口)的客運碼頭內設置處理乘客行李的部門。
五、上款所指的行李應隨乘客乘坐的船舶運輸,並須在營運公司規定的截止時間前提交處理,而截止時間不得早於開航前的十五分鐘。
第九條——承批人應繳費用
營運公司應繳付現行法例所訂定的稅項,尤其有關船舶離岸、海事當局人員服務及客運等費用。
第十條——因公共服務留座
營運公司須無償滿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指定的行政當局部門以公共服務為理由向其提出的客運要求,所需的離岸稅由乘客負擔。
第十一條——在港務局進行的工作
當港務局具備相關的技術能力,且提出的價格和期限適宜,營運公司必須聘請港務局為營運公司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基礎設施進行一切保養及維修工程。
第十二條——收費制度
一、收費制度由營運公司制定,並在公布的三十天前提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核准。
二、應營運公司申請,收費可每年調整,但須以燃料價格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化以及客量和盈利等因素為依據。
三、乘客攜同的孩童未滿一歲可免費乘船。
四、運輸憑證應印明價目及使用條件。
五、營運公司可採用相當於降價的運輸憑證,但須最少於生效的十五天前通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六、無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深圳經濟特區,營運公司均須備有發出船票的電腦系統設備。
第十三條——管理資料
一、營運公司應維持經適當組織及現代化的專為運輸業務而設的會計系統,其足以提供所需資料作為將來實施價格政策的依據。
二、在營運範圍內,營運公司必須建立一個收集和處理資料及統計數據的系統,以便有規律地跟進運輸業務的演變情況。
三、營運公司將按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在雙方協定的管理資料基本系統內的數據。
第十四條——監察
一、由港務局負責替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監察本合同的執行,該局可採取認為適宜的措施以保證營運公司履行義務。
二、營運公司必須向港務局提供為上述目的之所需解釋及資料,並為監察工作的執行提供方便。
第十五條——政府代表
一、營運公司的業務尚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指派一名代表長期跟進,其在執行職務時具法定的職責及權限。
二、上款所指代表的報酬由營運公司負擔,並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訂定,報酬的上限相當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薪俸表最高索引點的薪俸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六條——合同地位的轉移及分營
一、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明確同意,營運公司的合同地位不得作部分或全部轉移;倘轉移,承讓人承擔本合同所載的一切權利和義務。
二、本合同第三條所定的期限不得因轉移而延長。
三、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明確同意,營運公司不得把航線的營運全部或局部分營。
第十七條——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解除合同
一、倘發生以下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解除本合同:
a) 不按照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設定或重置擔保;
b) 在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核准及不遵守本合同所定原則下更改收費制度;
c) 無正當原因而全部或部分不開始、中斷或放棄服務的經營;
d) 營運公司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預先批准,轉移合同地位或簽立分營合同;
e) 營運公司訂立債權人協議、協定、破產、解散或轉讓資產的實質部分;凡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認為可導致航班的正常運作受影響的一切,均被視為資產的實質部分;
f) 屢次不遵守監察實體的決定而使本合同標的之服務明顯受到損害;
g) 就有關本合同的執行的任何事宜,提供刑法規定處分的假聲明。
二、解除會以雙掛號信通知營運公司。
三、解除合同時,營運公司喪失擔保金,該擔保金將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
第十八條——營運的中止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按法例決定臨時中止全部或部分的營運,直至營運公司被通知復業為止。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使上款所賦予的權力時,營運公司無權索取任何賠償。
三、在中止期內,營運公司無須承擔本合同所載因停止業務而產生的義務。
四、在全部中止的情況下,倘營運公司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表示願意時,則視本合同的有效期按等同於中止期的期限而延長。
第十九條——處分
一、下列違法行為被科處的罰款為經核准的收費最高額的一千倍至一萬倍:
a)不遵守經核准的時刻表;
b)不遵守有關乘客及行李的安全的規定;
c)不遵守有關船舶的檢驗、更換及安全的規定;
d)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預先核准而修改收費制度;
e)不遵守關於行李運輸的規定;
f) 屢次不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發布、不會對營運造成嚴重損害的指示;
g) 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預先批准而將設施及船舶不合理地用作有別於使用准照所載之用途。
二、營運公司提出證據證明違法行為是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情況或由不可歸責營運公司的事故引起者,不科處罰款。
三、為權衡上款規定之目的,凡官方的介入、戰爭、公共秩序的改變、火警、水災及強風、災難、第三者的惡行及介入等情況而經適當證實者,概視為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情況。
四、監察實體在有依據的報告中作出結論,認為所有發生的事實或行為是在已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而且是在無疏忽或非故意的情況下發生,均可視為不可歸責於營運公司。
五、在累犯的情況下,第一款所規定的罰款多增百分之二十五(25%)。
六、營運公司須在接到被科處罰款通知之日起計三十天內繳付罰款;倘不在上述期限內繳付,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保留扣減第二十條所指擔保金以繳付罰款的權利。
七、倘擔保金不足繳付罰款時,則應繳付按下列方式計算的過期利息:
a)首月或不足一個月:每月百分之二(2%);
b)隨後每月或不足一個月:每月百分之三(3%)。
八、科處本條所規定的罰款並不免除營運公司承擔對第三者的或有責任,亦不妨礙有權限實體科處法律規定的其他處分。
第二十條——擔保金
一、營運公司必須在本合同簽署日起計三十天內設定擔保金,金額為$600,000.00(澳門幣陸拾萬元),以保證切實及按時履行承擔的義務及支付可能被科處的罰款。
二、上款所指的擔保金可以現金存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中一間代理銀行,收款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或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接受的銀行簽發的銀行擔保書代替,金額與所代替之存款額相同;擔保書應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核准的規格繕立。
三、擔保金倘被動用,營運公司應在三十日內重置,使之復原。
四、本合同的有效期屆滿時,擔保金將被返還給營運公司;但在第十七條所指之情況下解除合同,則擔保金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
五、設定擔保金的一切開支概由營運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條——仲裁庭
一、雙方之間因合同的理解及執行所引起的問題,應交由一個仲裁庭處理。該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運作,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其中一名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委任,另一名由營運公司委任,而第三名則由雙方協議產生並主持仲裁。
二、倘任何一方在委任仲裁員的通知送達之日起計三十天內仍未能委任其仲裁員時,或在同一期間內,未能就第三名仲裁員的委任達成共識,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應任何一方的請求選定仲裁員。
三、仲裁庭將按衡平原則進行審理,對其判決不得上訴。
四、設立仲裁庭的開支由敗訴方按敗訴比例支付。
五、仲裁庭作出判決前,雙方就合同之理解及執行應遵循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修訂及廢止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營運公司可通過協商,在雙方同意情況下隨時修訂或廢止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優先權
本合同的有效期屆滿時,只要營運公司已經履行本合同的義務,營運公司享有優先權以同等的條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立關於經營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蛇口)之間海運航線的新合同。
第二十四條——雙方之間的通信
一、與營運公司的通信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授權的實體、政府代表或港務局寄送營運公司的總部。
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通信應按照權限範圍寄送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授權的實體、政府代表或港務局。
第二十五條——適用法例
營運公司必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包括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所公布的法例。
雙方簽署本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朱奕聰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六)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六)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六)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六)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六)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六)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六)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六)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所核准:
二零零六年十月九日於財政局——局長 艾衛立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淑芬,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屬編制外合約——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約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譚光雄,為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約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及第二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約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有關合約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的第二職階,薪俸點為625,自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譚耀添——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下列在二零零六年八月三十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的合格應考人,分別按下指之職位獲確定委任於本局人員編制:
評核成績中獨一合格應考人楊秀麗,第二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獲確定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
評核成績中獨一合格應考人彭惠嫻,第二職階首席資訊技術員,獲確定委任為第一職階特級資訊技術員。
茲聲明,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王瑤琨及第二職階首席統計技術員陳華英自二零零六年十月一日起,徵用至金融情報辦公室分別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及第一職階特級統計技術員,分別為期六個月及一年。
二零零六年十月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莫苑梨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零六年八月二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應考人第二職階一等督察區鍵銘,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督察。
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黎,雄傑擔任本局培訓執行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期間、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孔碧鋒,自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三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至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止;
鄭靄雯、黎建子、林婉儀、鍾小珍、徐寶清、關儲碩、廖冠謙、郭健文及葛建軍,自二零零六年十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薪俸點為195點,為期一年。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鄒富興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助理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六日發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六職階關務督察梁,基明,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3020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六年十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 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 消防局第四職階高級消防員張浪池,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705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再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 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及經同年十月四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確認:
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配合九月二十八日第45/98/M號法令核准的《退休基金會章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Fátima Maria da Conceição da Rosa及鍾日暖,在本會分別擔任財政管理廳廳長及人事、行政事務暨總務部主管的定期委任皆自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九條的規定,茲公佈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四日批示核准的消費者委員會二零零六財政年度預算的第二次修改:
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於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 ——主席:崔世昌 —— 委員:飛文基,劉永誠,王宗德,黃國勝,馮國康,林淑源,林日初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二日之批示:
應第四職階助理員凌素媚之申請,自二零零六年十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散位合同,並解除與本局之聯繫。
二零零六年十月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按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由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提升下列軍事化人員為基礎職程之普通職程及機械職程警長職級:
普通職程副警長:123840-關少玲,153840-李靜儀,107861-陳卓偉,150861-蔡永發,137871-黃北根,121891-陳炳光,167881-崔錦添;機械職程副警長:176875-羅錫培。
二零零六年十月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李小平副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Fabrizio Croce與本局簽訂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六年十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一職階特級資訊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505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António Luís Mota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b)項、第五款和第七款以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黃燕儀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以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鍾博文、李春賢、梁偉文及莫錦培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助理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形式聘用李嘉欣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八日起,為期一年,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50點。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澳門監獄第二職階半熟練工人及熟練助理員許文海之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六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澳門監獄第二職階半熟練工人及熟練助理員麥燦雄之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澳門監獄第四職階助理員羅金玲之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引入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監獄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張錦倫的編制外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引入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配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本監獄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李節球及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鮑可欣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獲准更改,分別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及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由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簽署附註之日期)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引入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監獄第一職階二等資訊技術員范秀衛的編制外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月四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按照局長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梁麗群、陳雁媚及黎卓然——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前兩名從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日起,另一名從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衛生服務助理員,為期三個月。
按行政長官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八日之批示:
蘇美芳,本局第三職階醫院主治醫生——其個人勞動合同,由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之批示:
張迅、梅菠、劉,咏儀及劉,炎慧,為本局編制外合同專科培訓之實習醫生,皆獲續約一年,首兩位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九日及其餘兩位分別自二零零六年十月三日及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葉家雄,為本局編制外合同專科培訓之實習醫生,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續約至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八日。
朱,江,為本局編制外合同專科培訓之實習醫生,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續約至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八日。
下列本局編制外合同專科培訓之實習醫生,按下指期間獲續期:
羅, 子超及黃立平,由二零零六年九月九日起分別續約至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及四月三十日止;
陳麗陽,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續約至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八日止;
李, 彩珠、區, 德偉及曾, 潭飛,獲續約一年,首位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其餘兩位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三日之批示:
岑,淑儀,為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衛生服務助理員(級別1),由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起獲續約三個月,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追溯自該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趙, 德龍,以個人勞動合同在本局提供醫療服務——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重新訂立散位合同,擔任非專科醫生之職務,為期三個月,自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作出追溯。
按照局長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林,嘉儀,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護士——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重新訂立編制外合同,擔任第一職階護士之職務,為期六個月,自二零零六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五日之批示:
廢止名稱為“新聯”之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編號為第137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05-207號泉福工業大廈5樓H座,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所指之列入表一至表四之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進口、出口及分銷許可。
按照二零零六年十月九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何政恆、孫玉清——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133、W-0134。
張玉娣——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1489。
按照二零零六年十月十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徐鍶敏、張思亮、顏偉武、郭英恬、李璟璇、李淑閩、José António Ferreira Peres de Sousa ——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1490、M-1491、M-1492、M-1493、M-1494、M-1495、M-1496。
按照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二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盧佩儀——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1497。
麥碧琪、羅浩暉、黃嘉華、張卓珊、楊燕、葉夏婷、朱慧敏、梁國威、吳振聰、梁文肇、李思敏、何啟東、張廣林、蔣碧雯——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135、W-0136、W-0137、W-0138、W-0139、W-0140、W-0141、W-0142、W-0143、W-0144、W-0145、W-0146、W-0147、W-0148。
陳幼綿——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079。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副局長 鄭成業
按照本局代副局長二零零六年九月七日批示:
楊玉媚、戴美玲及朱莉莉——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散位合同以附註方式更改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50,首兩位由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最後一位由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二日批示:
根據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之附件二取代之附表,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下列教學人員之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更改合同第三條款,有關職級、級別、階段及薪俸點如下:
中葡中學教師,一級、第三階段,薪俸點為525:譚曉明學士,由二零零六年九月二日起生效,張志輝學士,由二零零六年九月四日起生效;第二階段,薪俸點為485:馬凱華學士及符瑞娃學士,由二零零六年九月二日起生效,陳建邦學士及凌永申學士,由二零零六年九月三日起生效,何曉敏學士及甘伯順學士,由二零零六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九日批示:
鄧美英,具高等專科學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壹年,並以附註方式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90,由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日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列人員之散位合同以附註方式更改合同第三條款,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熟練工人,第六職階、薪俸點為220:潘展波,由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助理員,第七職階、薪俸點為160:Isabel Fátima Guerra,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第六職階、薪俸點為150:陳少霞及劉錦波,由二零零六年十月二日起生效,伍碧雲,由二零零六年十月三日起生效,李金好,由二零零六年十月八日起生效,羅清,由二零零六年十月九日起生效,黃少英,由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四日起生效,揭麗明及林潔蘭,由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林玉琼,由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劉桂源,由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曹美雲,由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潘劉美娜,由二零零六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陳惠芳,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批示:
根據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之附件二取代之附表,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下列教學人員之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更改合同第三條款,有關職級、級別、階段及薪俸點如下:
中葡中學教師,一級、第三階段,薪俸點為525:劉曉雲學士,由二零零六年九月九日起生效;第二階段,薪俸點為485:朱雪儀學士,由二零零六年九月五日起生效,陳立峰學士,由二零零六年九月六日起生效,陳小詠學士、高秀燕學士及王雪茵學士,由二零零六年九月七日起生效,陳慧詩學士,由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起生效,馬淑敏學士,由二零零六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中葡小學教師,三級、第四階段,薪俸點為420:何若萍,由二零零六年九月三日起生效;第三階段,薪俸點為385:何綺玲,由二零零六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中葡幼稚園教師,三級、第四階段,薪俸點為420:陳小儀,由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局長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批示:
根據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之附件二取代之附表,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下列教學人員之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更改合同第三條款,有關職級、級別、階段及薪俸點如下:
中葡中學教師,一級、第二階段,薪俸點為485:黃月棠學士,由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中葡幼稚園教師,三級、第三階段,薪俸點為385:關冰霏,由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郭慶基碩士擔任本局教育研究暨資源廳廳長之定期委任,到期限屆滿而終止。根據六月二日第20/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由二零零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並由二零零六年九月三十日起定期委任為學校督導員。
二零零六年十月九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梁勵(代副局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陳偉明及李康輝自二零零六年十月一日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熟練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130,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朱紹恩——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40的薪俸。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Diana Gagean de Sousa Guerra Costenla ——根據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訂立個人勞動合同,為期一年,自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Licénio Luís Martins da Cunha及容美華——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及第四款,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a)項之規定,在本局分別擔任產品暨特別計劃廳廳長及公共關係處處長職務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續期二年。
陳力——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的薪俸點400的薪俸。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二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白文浩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連同七月三十一日第9/95/M號法律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林若曦,自二零零六年十月九日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護士,薪俸點為340,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楊旺珍及盧杏香,自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日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
馬肖梨、張雪枝、蘇惠貞及章紅,第六職階助理員,首兩位分別自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日及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其餘兩位自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黎潤蓮、鄭銀娟及林瑞儀,第四職階助理員,自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葉炳權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馮潔心學士——以個人勞動合同錄取在本委員會擔任行政技術員職務,自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助理協調員朱妙麗代行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尹君平——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合同由二零零六年十月九日起生效,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胡潔美——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二十六條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三等行政文員,合同由二零零六年十月十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鍾曉生,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三及四款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得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同月同日第8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羅錦明及李耀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五職階助理員的薪俸點140的薪俸。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凌燕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35的薪俸。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日於郵政局
局長 羅庇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