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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2/200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以及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澳門金融管理局諮詢委員會的成員組成更新如下:
(一)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主席及委員:丁連星、潘志輝及尹先龍;
(二)澳門金融管理局監察委員會主席:歐安利;
(三)澳門銀行公會主席、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總經理:葉一新;
(四)澳門保險公會會長:姜宜道;
(五)大西洋銀行澳門分行總經理:蘇鈺龍。
二零零六年十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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