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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一切所需權限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德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有關為澳門監獄進行男倉入口檢查區及新人區改建工程(直接磋商編號:0024-AQ/SAP-DAF/2005)之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月四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六年十月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沈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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