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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為司法警察局供應流動電話網絡服務及流動電話公證合同。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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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為立約人,與愛達利控股有限公司簽署向司法警察局提供對講機及其他相關配件之公證合同。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三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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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三十九條,聯同經二月二日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二月二十八日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與Galdino Joaquim da Rocha先生簽訂個人勞動合同。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三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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