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8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審 計 署

公 告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署為填補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二十樓綜合事務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三日於綜合事務局

代局長 鄭覺良


新 聞 局

名 單

新聞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唯一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梁敏瑩 7.19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九月五日於新聞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何慧卿

委員:區鑑華

歐舜華

———

新聞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翻譯一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唯一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Maria Conceição Clara dos Santos 8.42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九月五日於新聞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何慧卿

委員:謝永平

區鑑華

———

新聞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文案兩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孔昭華 8.43
2. 常前 7.78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九月五日於新聞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何慧卿

委員:謝永平

區鑑華

———

新聞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唯一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謝永平 7.37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九月五日於新聞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何慧卿

委員:區鑑華

歐舜華

———

新聞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行政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兩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Cristina Paula Mendonça da Rosa 8.36
2. 郭雪貞 7.81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九月五日於新聞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何慧卿

委員:謝永平

黃文富

———

新聞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唯一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董詩琪 8.32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九月五日於新聞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何慧卿

委員:謝永平

黃文富


法 務 局

公 告

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經二零零六年八月三十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公告。現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布,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五缺;
第一職階顧問翻譯一缺。

根據同一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四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商 業 及 動 產 登 記 局

2006年08月之商業登記

———

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局長 譚佩雯


財 政 局

澳 門 財 稅 廳

告 示

關於職業稅事宜

按照職業稅章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澳門財稅廳收納處定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份內征收二零零五年度第一組(散工及僱員)及第二組(自由及專門職業)納稅人之職業稅,有關職業稅是按上述章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而計算。

按照上述章程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在自動繳納期過後之六十天內繳納者,除稅款外,並加征欠款百分之三及法定過期利息。

倘自動繳納期屆滿逾六十天期後仍未清繳已結算稅款,過期利息及欠款百分之三時,即予進行催征,且不妨礙罰款之科處,罰款金額可達欠繳稅款之一半。

茲將本佈告多繕數張,張貼於慣常之告示處,並刊登於中、葡文主要報章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此佈

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於澳門財稅廳

澳門財稅廳廳長 容光亮

本件經由財政局局長艾衛立核閱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謹此公佈現有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員周, 展強之遺孀陳, 群英及子女周, 永健及周, 永善申請其遺屬撫恤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恤金,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之三十天內,向退休基金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告 示

茲公佈:澳門金融管理局對以下人士提起第001/2006號行政違法程序:

沈志團

前保險代理人(編號3545/APS)

因其違反了第38/89/M號法令中第九條g項規定的一般義務,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2006年7月7日,在本局行政委員會第373/CA號決議上發出的批示,根據經第27/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向沈志團先生科處$50,000.00(澳門幣五萬元)的罰款。

根據上述法令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自本告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日為通知期,通知上指違法者於告示期告滿後十日內,到位於澳門東望洋斜巷24至26號澳門金融管理局大樓出納處繳交有關罰款(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15分至12時45分,下午3時至4時30分),逾期不繳者,則根據上述法令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二零零六年九月七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外匯儲備 63,539,286,989.59   澳門幣負債 70,567,572,941.53
 黃金及白銀 0.00    金融機構存款 2,881,180,854.68
 銀行結存 47,626,291,761.43    特區政府存款 28,698,920,000.00
 海外債券 10,808,802,968.93    負債證明書 3,413,561,254.67
 特別投資組合 5,090,214,771.37    金融票據 24,201,500,000.00
 其它 13,977,487.86    其它 11,372,410,832.18
         
本地區放款及其它投資 11,639,110,400.54   外幣負債 743,884.25
         
 流通硬幣 246,855,665.50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0.00
 紀念硬幣 12,541,145.62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743,884.25
 非流通銀幣 5,856,032.60      
 流通硬幣套裝 415,005.84   其它負債 21,881,860.98
 其它澳門幣投資 268,549,733.35      
 外幣投資 11,104,892,817.63    暫記帳項 21,881,860.98
       其它帳項 0.00
         
其它資產 867,589,480.92   資本儲備 5,455,788,184.29
       資本滾存 2,480,856,077.60
       一般風險準備金 1,812,524,583.70
 
 
   盈餘
1,162,407,522.99
資產總計

76,045,986,871.05

  負債總計 76,045,986,871.05
 
 
   
 
         

財務暨人事處
Lei Ho Ian, Esther

行政委員會
Anselmo Teng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Wan Sin Long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翻譯一缺,經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三十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主任翻譯 黎燕雲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偉文

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世傑


澳 門 監 獄

通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款及三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現通知澳門監獄第三職階警員李詠康,據澳門監獄獄長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其被科處終止合同的處分。

並通知其可在三十日內就裁定向保安司司長提起訴願。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二日於澳門監獄

代獄長 呂錦雲


衛 生 局

公 告

根據二零零六年九月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之批示,現公佈以開考方式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醫院醫生職程第一職階第二職等精神科醫院主任醫生一缺。

本次一般晉升開考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報考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本開考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有關考試之開考通告現已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本局人事處。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通 告

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第11號(摘錄)

鑑於:

官世海醫生及陳綺華女士分別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其分別作為負責一般衛生護理副體系的衛生局副局長及負責支援及一般行政副體系的衛生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同樣在上述日期終止了其在行政管理委員會的職務;

以及,基於同樣理由,載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九日行政管理委員會第24號會議記錄中的向官世海醫生及陳綺華女士作出的授權已失效,該會議記錄刊登於同年十二月五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五年八月五日的批示,委任鄭成業醫生由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以定期委任制度擔任負責一般衛生護理副體系的衛生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余少萍女士:

(一)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的批示,余少萍女士獲委任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以代任制度擔任負責支援及一般行政副體系的衛生局副局長,為期六個月;

(二)按照刊登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六年六月二日的批示,余少萍女士獲委任由二零零六年七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制度擔任上述職務,為期兩年;

鄭成業醫生及余少萍女士擔任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的職務,按照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b項規定,有必要對其以此身份及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向官世海醫生及陳綺華女士的授權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此外,並鑑於:

有必要明確所賦予的權限,以許可在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一條g項所規定的基金的管理範疇內作出的開支;

有必要明確所有按照授權所作出的開支須在衛生的本身預算中已作預算備付及已預先指定款項用途;

在第24號會議記錄及有關摘錄的公佈文本中,鑑於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四款a項的規定,在向負責支援及一般行政副體系的副局長所作的授權在許可開支金額限制方面有明顯錯誤,因此,有必要作出糾正,雖然行政管理委員會一向遵守法例規定進行;

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

I

按照及為適用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二條規定並鑑於同一法令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以下授權:

一、授權予主席兼衛生局局長,瞿國英醫生:

(一)許可因以下事項而產生的取得財貨或勞務的開支的權限:

(1)支付人員薪俸、工資及其他補助;

(2)將對人員作出之法定扣除、或基於會費、借款攤還的法定扣除,又或應從薪俸或工資中作出之法定扣除的款項轉移至其他實體;

(3)持續執行的合同;

(4)取得常用物料及物品或獲提供服務,但以每次金額不超過澳門幣5,000元為限;

(5)許可解除擔保;

(6)償還與衛生有關的開支;

(二)許可未有預計的緊急及不可延誤的開支的權限,但以 金額不超過澳門幣200,000元為限;

(三)許可金額不超過澳門幣15,000元的招待費的權限。

二、授權予負責支援及一般行政副體系的副局長,余少萍女士:

(一)許可未有預計的緊急及不可延誤的開支,但以金額不 超過澳門幣100,000元為限;

(二)許可因以下事項而產生的取得財貨或勞務的開支的權限:

(1)本授權第一款(一)項所載的平常管理行為,但每次取得或獲提供服務的金額以澳門幣100,000元為限,但(4)項中所指的除外,該金額以澳門幣5,000元為限;

(2)支付電費、水費及電話費;

(3)支付有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及本地傳媒中刊登的公告及通告的開支。

三、分別授權予負責專科衛生護理副體系的副局長李展潤醫生及負責一般衛生護理副體系的副局長鄭成業醫生,以許可載於本授權第一款(一)項(4)的平常管理行為範疇內的開支,但每次取得或獲提供服務的金額以澳門幣5,000元為限。

四、在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權限包括許可結算開支的權限;

五、按以上數款作出的在衛生局本身預算中所指的開支的許可,必須已作預算備付及已預先指定開支的用途。

六、第一款(二)項及(三)項及第二款(一)項所指的許可,須由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作出許可嗣後舉行的首次會議上予以追認。

七、其餘許可應立即通知財務管理廳廳長,以便透過會計處組成結算有關開支的卷宗。

八、本決議所指的授權,在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分別由衛生局局長及副局長的代任人行使。

九、追認負責一般衛生護理副體系的副局長鄭成業醫生及負責支援及一般行政副體系的副局長余少萍女士,以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的身份按現授予的權限分別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及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至本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公佈之日所作出的行為。

十、廢止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九日第24號會議記錄中所載的授權,該會議記錄的摘錄刊登於同年十二月五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II

一、根據及為適用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四款c項規定,並鑑於同一法令第十一條g項的規定,現授權以下經指定的負責人,以在二零零六年經濟年度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的決議通過的金額及程序規範(為適當的效力,在此視為已完全轉錄),許可對於管理屬必要的開支:

部門 基金負責人
塔石衛生中心 黎嫦燕
筷子基衛生中心 郭秋莎
離島衛生中心 方健坤
海傍衛生中心 馮浩明
風順堂衛生中心 陳豔群
黑沙環衛生中心 李平穩
捐血中心 許萍
公共衛生化驗所 葉炳基
藥物事務廳 蔡炳祥
局長辦公室 瞿國英
設施暨設備廳 陳永華
技術協調室 彭興華
精神科 梁潔美
文書科 Maria de Fátima Dias Carvalho
物資供應暨管理處 梁玉妹
組織暨電腦廳 梁基雄
護理行政部 馬敏燕
入院科 Xeque Hassan Mamblecar
環境及食物衛生部 方月華
急診部 李偉成
結核病防治中心 曹國希
社會工作部 Diana Maria Comandante
藥劑事務處 吳心絃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湯家耀

二、這些許可每月須交由負責支援及一般行政副體系的副局長批閱,由其許可對補充零用基金屬必須的款項轉移。

三、當上述負責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合法代任有關職務者或由為此而預先指定者替代。

四、追認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的決議及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許可:

(一) 由上述的基金負責人或其代任人,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至本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公佈期間作出的許可;

(二)由黃麗儀以台山衛生中心的基金負責人身份或其代任人,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至七月四日(即該衛生中心最後開放之日)期間作出的許可。

III

上述授權及有關規則自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公佈起生效。

鑑於上述所通過的授權,行政管理委員會並決議因結算開支所發出的支票:

(一)由兩人簽署;

(二)得由衛生局局長及副局長,財務管理廳廳長及司庫科 科長簽署,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三)優先由負責支援及一般行政副體系的副局長及財務管 理廳廳長簽署,當任何一位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司庫科科長簽署。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瞿國英主席
李展潤醫生
余少萍學士
鄭成業醫生
艾德偉學士

第17/SS/06號批示

按七月三十一日第9/95/M號法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茲公布,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起,護理資格認可委員會改由下列人員組成:

主席: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校長 殷磊

委員: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醫務領導層助理——護士總監 馬敏燕

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指定之護士 鄭柄樞

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指定之護士 林愛貞

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指定之護士 劉明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公 告

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保安管理服務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教育暨青年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承投標的: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保安管理服務。

4. 服務提供期: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5.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由開標日起計九十日,得按照招標方案規定延長。

6. 承投類型:總額承投。

7. 臨時擔保:澳門幣拾陸萬元正。

8. 確定擔保: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四。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參加條件:持有經十月二十一日第65/96/M號法令修訂的十月二十一日第54/91/M號法令第九條規定的執照。

11. 交標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檔案暨文書收發科。

12.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六年十月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13.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元晦堂。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六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正。

*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競投者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其所提交的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

14. 查閱卷宗及取得卷宗副本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檔案暨文書收發科。

日期:自本公告公佈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日期及時間止。

時間:工作日的辦公時間內。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比重:

—— 合理價格:50%;
—— 投標公司組織:25%;
—— 投標公司履歷:25%

16. 附加說明文件:自本公告公佈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日期及時間止,競投者應前往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檔案暨文書收發科,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三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旅 遊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的方式為旅遊局的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二樓旅遊局行政暨財政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二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白文浩


體 育 發 展 局

公 告

公開招標

體育發展局宣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九日的批示,進行“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設施清潔服務”公開招標。

有關的《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存放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體育發展局總部接待處,有意競投者可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於辦公時間內到上址查閱。

競投者必須於辦公時間內把標書送達體育發展局總部接待處,遞交期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結束。

除須遞交《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所指文件外,尚須提交已繳付臨時保證金$ 40,000.00(澳門幣肆萬圓正)的證明文件。臨時保證金的款項可存入體育發展基金於大西洋銀行的帳戶,或直接往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繳交等額的現金、支票或銀行擔保。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體育發展局會議室舉行開標。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五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黃有力

為澳門奧林匹克綜合體戶外天地與澳門三育中學之間地段設計及建造運動場承包工程之公開招標

1. 競投方式:公開招標。

2. 工程地點:位於澳門奧林匹克綜合體戶外天地與澳門三育中學之間的地段。

3. 工程標的:在澳門奧林匹克綜合體戶外天地與澳門三育中學之間的地段設計及建造運動場。

4. 標書有效期:由開標日起計九十日內有效,可按招標方案的規定延期。

5. 承攬類型:以總額價金承攬,樁基部份以系列價金承攬。

6. 臨時擔保:澳門幣伍拾萬圓元($500,000.00),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形式繳交。

7. 確定擔保:相等予批給總價百分之五(為保障合同之履行,每次支付款項予承建商時,均會扣除百分之五,以追加確定擔保)。

8. 底價:不設底價。

9.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0. 遞交標書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六年十月十日(星期二),下午五時正。

11.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一日(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

開標時,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的疑問。

12. 查閱程序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可購買投標程序副本,每份澳門幣$1,000.00(壹仟圓正)〕。

時間:辦公時間內。

13.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比重:

——造價:30%;
——工程的設計概念:40%;
——施工期:20%;
——施工計劃:5%;
——同類工程經驗:5%。

14. 說明:

在遞交標書期限屆滿前,競投者應前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五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黃有力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公佈由校董會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議決通過,並於當日生效的《澳門大學組織架構規章》、《澳門大學學位頒授規章》及《澳門大學學院教學及研究單位規章》。

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主席 謝志偉博士

《澳門大學組織架構規章》

第一條

校董會下設的委員會

一、 根據《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八款的規定,校董會下設的委員會為:

(一) 常設委員會;

(二) 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

(三) 監察委員會。

二、 常設委員會的運作:

(一) 常設委員會會議日期及時間由主席決定;

(二) 常設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四次平常會議,在主席召集或應大部分成員要求時,亦可舉行特別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校董會備案或審議;

(三) 常設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三、 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的運作:

(一) 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會議日期及時間由主席決定;

(二) 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校董會備案或審議。

四、 監察委員會的運作:

(一) 監察委員會每半年最少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主席召集或應其中一名委員要求時,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二) 監察委員會的決議是以其成員的大多數票通過;

(三) 對監察委員會的每次會議均須繕立會議紀錄,其內應載明審查工作的摘要及所作決議,並由所有與會者簽名;

(四) 監察委員會應將其已進行的審查工作、已作出的措施及有關結果通知校董會。

五、校董會可為處理特定事務而設立臨時性質的委員會。臨時委員會的組成、職權及運作由校董會訂定。

第二條

副校長

一、根據《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澳門大學(以下簡稱“澳大”)設副校長三名,分別輔助校長執行學術、研究及行政事務。

二、副校長由招聘委員會負責招聘,招聘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一) 校長,擔任主席;

(二) 學院院長兩名;

(三) 資深的教授一至兩名;

(四) 《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十二)項所指的校董會成員一或兩名。

三、招聘委員會的成員由校董會常設委員會委任。

第三條

校務協調委員會

一、根據《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一條,校務協調委員會負責協助校長處理及協調澳大事務,以及就影響澳大社群的行政措施的制定提供集體思考的正式渠道。

二、校務協調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一) 校長,擔任主席;

(二) 各副校長;

(三) 各學術輔助部門主管;

(四) 各行政部門主管;

(五) 各學院院長;

(六) 校長按需要委任的其他教學或非教學人員最多兩名,任期最長為一年。

三、校務協調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 就改善澳大運作的措施提供意見;

(二) 協調澳大年度及多年度的工作計劃、財政計劃及工作報告的準備工作;

(三) 協調本身預算案、補充預算案及修改預算案的準備工作,並呈交校董會審議;

(四) 協調澳大工作報告及最後帳目的準備工作,並呈交校董會審議;

(五) 協調澳大日常運作所需的物資及服務的供應;

(六) 就外界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向澳大借用設施及設備的要求提供意見;

(七) 就澳大各單位及部門的運作及協調情況作年度檢討;

(八) 協助處理或回應校內外對澳大運作的意見及建議;

(九) 就校長所提出的所有事宜提供意見。

四、校務協調委員會就本身預算及補充預算的編製以及預算的修改進行討論時,主席應邀請所有學院院長參與討論,並就學術資源的分配提供意見。

五、校務協調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四次平常會議,會議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校長事務處負責。

第四條

教務委員會

一、《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所指的教務委員會成員的具體組成如下:

(一) 主要獨立學術單位主管,包括:

(1) 研究生院院長;

(2) 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

(3) 英語中心主任;

(4) 持續進修中心主任;

(5) 預科中心主任。

(二) 主要學術輔助部門主管,包括:

(1) 教務長;

(2) 圖書館館長;

(3) 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

(三) 各學院的代表從其全職教學人員中選出,主要獨立學術單位主管除外。選舉通常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上舉行。

(1) 各學院教授職級(包括講座教授和教授、副教授以及助理教授)的代表人數,是學院教授職級的教學人員的總數除以澳大所有教授職級的教學人員的總數然後乘以四十。如果結果不是整數,則進至整數。教務委員會的席位在各學院講座教授和教授、副教授以及助理教授職級的分配比例為2:1:1。如果某一職級合資格的成員總數小於一,則結果以一計算。學院應負責將各教授職級的成員名額適當分配,以符合該學院教授職級教學人員代表的總數。每一教授職級的代表由該職級所有教學人員選出;

(2) 由各學院講師、高級導師和導師職級的所有教學人員互選產生的代表一名。

(四) 學生代表,包括:

(1) 澳門大學學生會選出的全日制本科生一名;

(2) 澳門大學研究生會選出的全日制研究生一名。

二、 上款(三)項所指的成員由主席委任,任期最長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三、 第一款(四)項(1)及(2)分項所指的成員由主席委任,任期最長為一年,按各學生在澳大的學籍情況而定,連選得連任。

四、 如上款所指的學生代表成員請求辭去或停止出任教務委員會成員的職務,則由相關學生組織按其本身的選舉程序選出合資格成員填補空缺,任期為前任者剩餘的任期。

五、根據《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訂定教務委員會的運作:

(一) 教務委員會應透過載有會議日期及時間的主席召集書召開會議,且每學年最少舉行四次會議;

(二) 教務委員會僅在出席會議且具投票權的成員人數超過具投票權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十的情況下,方可舉行會議;其決議以出席會議的成員的相對多數的表決方式通過;

(三) 教務委員會透過屬下的常設委員會及非常設委員會運作;

(四) 教務委員會及其屬下委員會的學生成員不得參與該等會議中屬保留議程的部分,亦不得閱讀有關該部分議程的各項文件;

(五) 保留議程包括如下事項:

(1) 個別學生的入學及學歷評估,以及澳大成員的個人事宜;

(2) 教務委員會主席認為須向學生保密的事宜,但須事先向教務委員會的學生成員解釋保密理由。

(六) 就若干事項是否屬保留性質存有疑問時,須由教務委員會主席或任何主持教務委員會或其屬下委員會會議的人士作出決定,而有關決定為確定性決定;

(七) 非教務委員會成員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時,教務委員會主席應邀請該建議者列席教務委員會會議解釋建議內容;

(八) 教務委員會秘書由教務長擔任,秘書職務所需的支援由學務部負責。

第五條

教務委員會屬下的委員會

一、《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四款所指的教務委員會屬下的委員會可分為常設委員會及非常設委員會。

二、教務委員會屬下的常設委員會為:

(一) 常務委員會;

(二) 研究委員會;

(三) 學術質量委員會;

(四) 圖書館委員會;

(五) 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

(六) 研究生課程委員會。

三、常務委員會:

(一) 組成:

(1) 校長,擔任主席;

(2) 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

(3) 各學院院長;

(4) 教務長。

(二) 常務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務部負責;

(三) 職權:

(1) 編排教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2) 就各學術單位對設立新課程和科目或修改已有的課程和科目,以及對制定或修改學術規則的建議提供意見;

(3) 訂定由各學術單位所開辦的課程的入學標準及本科一年級的收生人數;

(4) 核准澳大每年入學考試模式及考試大綱;

(5) 委任澳大入學試各科主考人及試卷審查員;

(6) 在教務委員會平常會議休會期間,處理屬教務委員會職權內的緊急事宜;

(7) 維持澳大教學與研究活動之間的平衡;

(8) 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 運作:

(1) 常務委員會會議為教務委員會的預備會議,會期應最少早於教務委員會會期三周;

(2) 常務委員會可按需要舉行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3) 常務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四、 研究委員會:

(一) 組成:

(1) 負責管轄研究事務的副校長,擔任主席;

(2) 各學院學術委員會的資深教學人員一名,由各學院的學術委員會按其本身的選舉程序從該學院的具教務委員會成員身份的成員中選出;

(3) 研究生院院長;

(4) 其他具研究任務的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

(二) 研究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研究生院負責;

(三) 職權:

(1) 統籌及促進澳大的學術研究活動;

(2) 組織校內外專家小組,以便審閱教學人員及非教學人員提交的研究計劃;

(3) 聽取專家的意見後,根據澳大的研究專款情況及有關的規定,批准研究撥款金額;

(4) 協助管理校外研究經費的申請;

(5) 跟進各項研究計劃進展情況,確保研究工作按時完成;

(6) 促進研究成果在國際性學報上發表,以及促進新發明、工業產品的新型及設計的專利申請;

(7) 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 運作:

(1) 研究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研究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五、學術質量委員會:

(一) 組成:

(1) 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擔任主席;

(2) 各學院學術委員會的資深教學人員一名,由各學院的學術委員會按其本身的選舉程序從該學院的具教務委員會成員身份的成員中選出;

(3) 各學院院長;

(4) 具教學任務的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

(5) 教務長;

(6) 教務委員會中的學生代表。

(二) 學術質量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務部負責;

(三) 職權:

(1) 為新課程和科目安排作開辦前的學術評審,並定期檢討已有的課程和科目安排;

(2) 制定評核各教學單位的教學素質及水平的方式;

(3) 定期檢討各教學單位的教學情況;

(4) 協助各教學單位達至高素質的水平;

(5) 為新入職及有意改良教學技巧的教師安排培訓研討的設施及機會;

(6) 透過經常性師生諮詢渠道,聽取及收集學生對教學方法及教學素質的意見,作為改善教學方法的參考資料;

(7) 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 運作:

(1) 學術質量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學術質量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六、圖書館委員會:

(一) 組成:

(1) 校長經諮詢校務協調委員會後,從教務委員會成員中委任一名資深成員擔任主席;

(2) 圖書館館長;

(3) 各學院以選舉方式各自選出的教學人員一名;

(4) 具教務委員會成員身份的學生代表。

(二) 圖書館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大學圖書館負責;

(三) 職權:

(1) 制定大學圖書館長遠發展的目標及定位;

(2) 確保大學圖書館每學年所獲得的資源能配合澳大各學術單位的教研需要;

(3) 發展及完善大學圖書館;

(4) 確保大學圖書館各項設施能配合澳大學術活動;

(5) 培養師生善用大學圖書館的正確文化及技能;

(6) 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 運作:

(1) 圖書館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三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圖書館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七、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

(一) 組成:

(1) 校長經諮詢校務協調委員會後,從教務委員會成員中委任一名具資訊及教育科技專長者擔任主席;

(2) 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

(3) 各學院、中華醫藥研究院、英語中心和預科中心以選舉方式各自選出一名對資訊及教育科技有特殊興趣的教學人員作為成員;

(4) 教務委員會成員中的學生代表互選一人,任期與其作為教務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合。

(二) 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資訊及通訊科技部負責;

(三) 職權:

(1) 制定澳大在學術及行政方面應用資訊及教育科技的政策及規則;

(2) 評估及引進用作提高教、研、學方面的活動效益的新技術及設施;

(3) 提供資訊及教育科技的軟硬件使用的培訓機會;

(4) 提倡及提高使用資訊科技的自學文化;

(5) 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 運作:

(1) 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三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八、研究生課程委員會:

(一) 組成:

(1) 校長或由其委任的資深教學人員一名,擔任主席;

(2) 研究生院院長;

(3) 負責管轄研究事務的副校長;

(4) 各學院院長或副院長;

(5) 學術委員會主席或代表;

(6) 教務長;

(7) 教務委員會成員中屬全日制研究生的學生代表,任期與其作為教務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合,但以一年為限。

(二) 研究生課程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研究生院負責;

(三) 職權:

(1) 審議研究生院年度及多年度的研究生課程及研究計劃,以確保該等計劃與澳大整體學術發展計劃互相配合;

(2) 制定建議開辦研究生課程及科目的程序及開辦該等課程及科目的基本要件;

(3) 批准研究生修課式課程及研究式課程的入學標準及每年收生人數;

(4) 批准博士學位課程的入學申請;

(5) 確立研究生修課式課程的導師、指導研究生撰寫論文及指導研究生從事獨立研究項目的導師的資歷;

(6) 就學士學位後的學位及名銜的頒授標準向教務委員會提供意見;

(7) 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 研究生課程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研究生課程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第六條

基本學術單位

一、 澳大的基本學術單位為:

(一) 工商管理學院;

(二) 教育學院;

(三) 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

(四) 法學院;

(五) 科技學院。

二、 各基本學術單位可按規定程序及發展需要設立轄下的教學及研究單位,包括學系、課程、研究中心及研究所。

三、 教學及研究單位的職權及運作由校董會制定的內部規章訂定。

四、 教學及研究單位的主管由學院院長建議,校長任免。

五、 學院院長由校長推薦,校董會任免。

六、 學院院長的首次定期委任任期最長為三年,續任任期最長為五年,可續期。

七、 學院院長由校董會常設委員會委任的招聘委員會負責招聘,招聘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一) 校長,擔任主席;

(二) 所屬學院的資深教授一名;

(三) 所屬學院的助理教授或講師一名;

(四) 另一學院院長一名;

(五) 按《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十二)項的規定所委任的校董會成員一名。

八、各學院院長的職權如下:

(一) 在行政、學術和研究事務方面代表並領導學院;

(二) 確保學院內教研工作符合澳大期望的水平;

(三) 確保各教學及研究單位以及教學人員所需的支援得到合理與公平的分配;

(四) 確保學院所獲資源符合教研需要;

(五) 向校長建議人員的聘用、晉升和合同的續約;

(六) 積極與教研及行政人員溝通,並按《澳門大學人員通 則》的規定,對他們的工作表現進行檢討和評估;

(七) 向校長建議協議和其他合約的簽署;

(八) 批准課程的入學申請,但博士學位課程除外;

(九) 審查和批准考試成績、科目和學分豁免以及轉修科目;

(十) 經過學術委員會認可後,向教務委員會建議準畢業生的名單以及學位的頒授;

(十一) 批准延學申請、休學和復學申請以及退學和重新入學申請;

(十二) 根據有關規定批准勒令退學;

(十三) 根據校長授予的權限,批准開支和作出其他行為;

(十四) 從事教學工作。

九、經院長作出具適當理由的建議,校長可任免學院副院長一名。副院長應協助院長處理和協調學術事務,以及規劃和執行學術政策。副院長一般應為副教授或以上級別。

十、 各學院均設有學術委員會,其組成如下:

(一) 學院院長;

(二) 教學及研究單位的主管;

(三) 所有助理教授或以上職級的全職教學人員;

(四) 全職講師代表兩名,由學院內所有全職講師互選產生,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五) 兼職教師代表最多兩名,由學院內所有兼職教師推選產生,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六) 各學院內每一教學單位的學生代表一名,由各教學單位的學生自行推選,任期最長為一年;

(七) 教務長或其委派的代表一名。

十一、主席由學術委員會成員從第六條第十款(一)至(四)項所指的成員中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十二、學術委員會須就教學與研究的協調及改進向教務委員會負責,學術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 就學系的設立、更改或撤銷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

(二)就課程的計劃內容的發展及修改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

(三) 就入學標準、校外考試委員的委任、學生學習的評核方法及畢業要求,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

(四) 就教學事務提出意見並檢討教學評估的準則;

(五) 就碩士、博士及其他學術資格的典試委員會的成立準則及組成,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

(六) 在學年末認可準畢業生的名單以及將要頒授的學位;

(七) 在特殊情況下,學術委員會主席可認可準畢業生的名單以及將要頒授的學位,並在下一次的學術委員會會議上得到追認;

(八) 應教務委員會的要求處理其他事務。

十三、如學術委員會主席認為學院內非學術委員會成員的其他教學或非教學人員的出席對會議有幫助,可邀請該等人員列席會議,但該等人員並無投票權。

十四、校長或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如認為有需要,可在預先通知學術委員會主席後,出席學術委員會的會議。

十五、學術委員會的秘書由第十款(四)或(五)項所指的成員互選產生,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秘書職務所需的支援由有關學院負責。

十六、學術委員會應透過載有會議日期及時間的主席召集書召開全體會議,且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全體會議。

十七、學術委員會可透過載有會議日期及時間的主席召集書召開特別會議,以處理特殊事宜。

十八、學術委員會僅在出席會議且具投票權的成員人數超過具投票權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十的情況下,方可舉行會議,其決議以出席會議的成員的相對多數的表決方式通過。

十九、學術委員會主席可決定通過傳閱有關文件和具投票權成員簽署書面投票的方式處理事務。通過傳閱作出的決定須在會議記錄中記載並在下次會議上確認。

二十、學院須訂定和審核可以通過傳閱處理的事務的種類。可以通過傳閱處理的事務不應涉及高度複雜的政策性事宜。

第七條

獨立學術單位

一、 獨立學術單位是指教學、研究或教研兼備的單位。

二、 《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所指的獨立學術單位為:

(一) 研究生院;

(二) 中華醫藥研究院;

(三) 英語中心;

(四) 持續進修中心;

(五) 預科中心;

(六) 澳門研究中心。

三、 上款所指的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的職稱如下:

(一) 研究生院院長;

(二) 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

(三) 英語中心主任;

(四) 持續進修中心主任;

(五) 預科中心主任;

(六) 澳門研究中心主任。

四、 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由校長任免。

五、 校長可按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的推薦任免一名副主管,任期由校長決定,但不可超過其合同的期限。

六、 在獨立學術單位的職權範圍內,可參照學院的學術委員會運作模式設立教學小組,以規管有關的教學活動。

第八條

學術輔助部門

一、《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學術輔助部門及其附屬單位為:

(一) 學務部,下設註冊處及學生事務處;

(二) 大學圖書館,下設圖書館館務處;

(三) 資訊及通訊科技部,下設技術暨用戶支援處及資訊管理處;

(四) 出版中心。

二、上款所指的部門由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主管,隸屬校長或管轄該工作範圍的副校長。

三、在例外情況下,學術輔助部門主管職位的據位人的報酬,可參照《澳門大學人員通則》所指教學人員職級的薪俸點訂定。

四、第一款所指的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的職稱如下:

(一) 教務長;

(二) 圖書館館長;

(三) 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

(四) 出版中心主任。

五、第一款所指的學術輔助部門的附屬單位的主管的職稱如下:

(一) 註冊處處長;

(二) 學生事務處處長;

(三) 助理圖書館館長;

(四) 技術暨用戶支援處處長;

(五) 資訊管理處處長。

六、各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及相關的附屬單位的主管,由負責管轄該部門的副校長建議,校長任免。

七、各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為校務協調委員會的成員。

八、各學術輔助部門的職權如下:

(一) 學務部:

(1) 按照教務委員會指示,制定及籌備學生的取錄、註冊及考試程序;

(2) 組織及更新與教學及學生事務有關的資料庫;

(3) 編製澳大概覽、校曆及學生手冊;

(4) 印製及簽發文憑、證書及學術證明文件及聲明書;

(5) 與各部門合作,籌備及協助舉辦學術及學生活動以及畢業典禮。

(二) 大學圖書館:

(1) 為澳大教學、學習及研究提供所需的參考書籍、學報、電子資訊網絡及電子資料庫;

(2) 促進澳大文獻資料的建立、組織、更新及保存;

(3) 提供適當場所、環境及專業指導,以供資料搜集及研究之用;

(4) 確保大學圖書館的設施能配合澳大學術活動的使用;

(5) 積極參與圖書館的館際協作及資源共享。

(三) 資訊及通訊科技部:

(1) 為一般教學、學習及研究提供所需的資訊科技設施;

(2) 協助教研人員及學生有效地使用教學、學習及研究方面的資訊科技;

(3) 為澳大開發或選用資訊管理系統,並協助各部門有效地使用有關系統;

(4) 為優化行政程序提供資訊科技的服務。

(四) 出版中心:

(1) 出版研究文獻、專題著作、教材及其他對學術有貢獻的刊物;

(2) 組織隊伍,以審查申請出版的學術文章或專著,務求一切出版的著作達到區際或國際要求的質量標準;

(3) 負責印刷及發行事務,且應遵守審慎的商業原則;

(4) 向澳大建議每學年出版的經費預算。

第九條

行政部門

一、《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行政部門及其附屬單位為:

(一) 行政及人力資源部,下設人力資源處;

(二) 財務部,下設會計處、出納處及採購處;

(三) 校園管理部,下設校園發展及工程處及校園服務處;

(四) 新聞及公共關係部。

二、上款所指的行政部門的主管隸屬校長,校長可將其部分職權,尤其是有關審查內部運作及監察規章遵守的職權,授予負責管轄行政事務的副校長。

三、第一款所指的行政部門的主管的職稱如下:

(一) 行政及人力資源總監;

(二) 財務總監;

(三) 校園管理總監;

(四) 新聞及公共關係部主任。

四、第一款所指的行政部門的附屬單位的主管的職稱如下:

(一) 人力資源處處長;

(二) 會計處處長;

(三) 出納處處長;

(四) 採購處處長;

(五) 校園發展及工程處處長;

(六) 校園服務處處長。

五、 各行政部門的主管及相關的附屬單位的主管由負責管轄該部門的副校長推薦,校長任免。

六、各行政部門的主管為校務協調委員會的成員。

七、各行政部門的職權如下:

(一) 行政及人力資源部:

(1) 制定適用一般行政措施的原則、標準及程序;

(2) 推動行政範疇上的優質管理,並確保其符合國際質量管理系統的要求;

(3) 協調各部門人力的分配任用,並進行培訓及發展,確保員工的能力與澳大在人力資源上的需求相稱;

(4) 按照《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規定,協助處理人員的招聘、委任、晉升及調任方面的行政程序;

(5) 管理有關工作人員的福利事務,包括缺勤、年假及無薪假的事宜;

(6) 協助設定及執行紀律程序、投訴及上訴機制,以處理人事糾紛問題;

(7) 按照澳大的發展情況,研究人力資源分配的需要;

(8) 提交《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修改建議。

(二) 財務部:

(1) 協助編製澳大年度及多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計劃,以及本身預算案、補充預算案及修改預算案;

(2) 編製最後帳目及財務報告,並提交財務管理委員會及校董會審議;

(3) 組織及更新澳大的會計帳目;

(4) 執行獲通過的預算案,確保資金的正常流動及財政的完善管理;

(5) 制定有關資產及勞務的取得、開標及報價方面的內部運作規則,並確保其嚴格執行;

(6) 制定及更新財務活動的運作規則,並確保其嚴格執行。

(三) 校園管理部:

(1) 負責校園的交通、保安、樓宇及設施的保養、維修及清潔的服務;

(2) 管理校園設施;

(3) 提供校園的後勤支援;

(4) 組織及更新澳大的財產清冊;

(5) 協調澳大校園發展計劃及跟進其執行。

(四)新聞及公共關係部:

(1) 宣傳澳大的使命及貢獻,促進澳大的形象;

(2) 與社會及傳媒建立良好關係,及時發放有關澳大的活動、計劃及學術成就的訊息;

(3) 協助組織及安排大型活動;

(4) 協助接待工作;

(5) 協助澳大的發展活動,包括募捐事宜。

《澳門大學學位頒授規章》

第一條

學位

一、澳門大學(以下簡稱“澳大”)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的規定頒授高等專科學位、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及榮譽博士學位。

二、澳大尚可按適用的法例頒授名銜、文憑或證書。

三、除榮譽學位或榮譽名銜外,經教務委員會通過後,澳大頒授學位以及其他名銜、文憑或證書予下列人士:

(一) 完成一項獲認可課程者;

(二) 通過適當的考試、測驗或其他評估程序者;

(三) 符合教務委員會制定的學術規章及其他澳大規章者。

第二條

榮譽學位或榮譽名銜

一、澳大可頒授榮譽博士學位或榮譽名銜予下列人士:

(一) 在促進知識或其他領域上對澳大或社會有卓越貢獻者;

(二) 對人類有重大貢獻或所取得的成就配獲得該等學位或名銜者。

二、校董會向校監提交由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推薦的人士名單,經核准後施行。

第三條

名稱

澳大頒授的學位的名稱載於屬本規章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內。

附件一

(第三條所指的附件)

澳大頒授的學位的名稱

學位
教育高等專科學位 Bacharelato em Ciências da Educação «Bacharelato» of Education
文學士 Licenciatura em Letras Bachelor of Arts
工商管理學士 Licenciatura em Gestão de Empresas Bachel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教育學士 Licenciatura em Ciências da Educação Bachelor of Education
法學士 Licenciatura em Direito Bachelor of Law
理學士 Licenciatura em Ciências Bachelor of Science
工程學士 Licenciatura em Engenharia Bachelor of Engineering
社會科學學士 Licenciatura em Ciências Sociais Bachelor of Social Sciences
文學碩士 Mestrado em Letras Master of Arts
工商管理碩士 Mestrado em Gestão de Empresas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教育碩士 Mestrado em Ciências da Educação Master of Education
法學碩士 Mestrado em Direito Master of Law
理學碩士 Mestrado em Ciências Master of Science
工程碩士 Mestrado em Engenharia Master of Engineering
社會科學碩士 Mestrado em Ciências Sociais Master of Social Sciences
哲學博士
(研究範疇包括:文學、人文學、工商管理、教育學、 法學、理學、工程及社會科學)
Doutoramento (as áreas de investigação englobam: Letras, Humanidades, Gestão de Empresas, Ciências da Educação, Direito, Ciências, Engenharia e Ciências Sociais) Doctor of Philosophy (research areas include: Languages and Literatures, Humanities,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Education, Law, Science, Engineering and Social Sciences)
榮譽文學博士 Doutoramento honoris causa em Letras Doctor of Letters honoris causa
榮譽人文學博士 Doutoramento honoris causa em Humanidades Doctor of Humanities honoris causa
榮譽工商管理博士 Doutoramento honoris causa em Gestão de Empresas causa Doct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honoris
榮譽教育博士 Doutoramento honoris causa em Ciências da Educação Doctor of Education honoris causa
榮譽法學博士 Doutoramento honoris causa em Direito Doctor of Law honoris causa
榮譽理學博士 Doutoramento honoris causa em Ciências Doctor of Science honoris causa
榮譽社會科學博士 Doutoramento honoris causa em Ciências Sociais Doctor of Social Sciences honoris causa

《澳門大學學院教學及研究單位規章》

第一節

學院教學單位的職權及運作

根據《澳門大學組織架構規章》第六條第三款,本規章此節規管學院轄下的教學單位之職權及運作。

第一條

教學單位的架構

一、學院轄下可設立學系,由系主任負責學系的發展計劃及日常運作並向學院院長及副院長報告。學系下設的課程可設課程主任,負責有關課程的工作並輔助系主任。

二、學院轄下可直接設立不屬於任何學系的課程,由課程主任負責有關工作,並向學院院長及副院長報告。

三、不完全屬於任何學系或課程的共同學科由學科召集人負責有關工作,並向學院院長及副院長報告。

第二條

系主任

一、系主任由學院院長推薦,並由校長任免。系主任一般應為副教授或以上級別。

二、系主任是學系的學術領導人,同時負有學術行政和管理職責。系主任的基本職責是輔助學院院長及副院長達成學系的學術及研究目標。系主任的主要責任包括:

(一) 管理:領導及管理學系的學術事務;

(二) 人力資源管理(包括招聘、評核及晉升):根據大學規章和政策,在財政資源約束下,和學院院長及副院長共同監督及管理學系內人力資源;

(三) 課程、教學及學生事務:與課程主任合作,領導小組監管學系內的核心教學活動、指導學生及其他學術事務,以營造良好的學習環境及確保高水準的教學質量;

(四) 其他職務,包括協助起草年度財政預算案、安排財政資源分配及設備管理等。

三、總括而言,系主任致力於維持、提高學系的學術水平,並為學務規劃及管理發揮關鍵作用。

第三條

課程主任

一、課程主任由學院院長推薦,並由校長任免。

二、課程主任負責管理課程的教學工作,包括:

(一) 分配教學工作及資源;

(二) 領導課程設計及修訂;

(三) 對教學質量進行評核;

(四) 輔導學生學習。

三、課程主任輔助系主任或在課程不屬於任何學系的情況輔助學院院長及副院長處理學術行政,包括預算、人力資源及設備的管理。

第四條

學科召集人

一、學科召集人由學院院長推薦,並由校長任免。

二、學科召集人負責管理整個學科的教學工作,包括:

(一) 分配教學工作及資源;

(二) 領導課程設計及修訂;

(三) 對教學質量進行評核;

(四) 輔導學生學習。

三、學科召集人還須輔助學院院長及副院長處理其學科的學術行政,包括預算、人力資源及設備的管理。

第二節

學院研究單位的職權及運作

根據《澳門大學組織架構規章》第六條第三款,本規章此節規管學院轄下的研究單位,包括研究中心及研究所的職權及運作。

第五條

目的和任務

一般而言,研究中心及研究所應:

一、致力研究,為大學使命及與研究相關的重點任務作出貢獻;

二、提昇大學研究的國際地位及知名度;

三、向大學成員、專業人士及社會公眾公佈研究成果;

四、向社會提供研究、開發及專業服務。

第六條

研究單位的主管

一、研究單位的主管由其所屬學院院長推薦,校長任免。研究中心的主管為研究中心主任,而研究所的主管為研究所所長。

二、研究單位的主管負責研究事務的總體規劃、協調及安排,而且確保研究中心或研究所之研究及學術出版物有良好學術水平並達到適當數量。研究單位的主管應著力通過校外獨立評審來保證質量。

三、研究單位的主管應維持研究中心或研究所良好的日常運作。

四、研究單位的主管應於學年初向所屬學院院長遞交年度工作計劃,列明該年度需要開展的研究項目。另外,應於學年末提交年度總結報告,匯報所有研究成果。

第七條

運作之評估

大學相關單位應依據常規報告和學院院長指定的其他方式,監督研究中心及研究所的工作進度,並評估其狀況、功能與政策。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公 告

“巴波沙大馬路行人天橋建造承包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施工地點:一段位於菜園涌邊街並橫跨巴波沙大馬路的行人天橋。

3. 承攬工程目的:改善巴波沙大馬路與菜園涌邊街交界行人與車輛的交通狀況,舒緩人車爭路及車輛擠塞的問題。

4. 最長施工期:180天。

5.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6.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7. 臨時擔保:$ 150,0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8.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六年十月十日(星期二)下午五時正。

12.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四字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一日(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款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二字樓基礎建設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為$550.00 (澳門幣伍佰伍拾元整)。

14.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50%;
——合理工期:5%;
——施工計劃:10%;
a)與工期之統一性;
b)相互之間的連貫性及關鍵要徑;
——材料:15%;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及質量 :15%;
——工地安全計劃:5%。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零六年十月四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二字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基礎建設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青洲海關浮動碼頭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跨境工業區以南海面。

4. 承攬工程目的:建造浮動碼頭及其輔助設施,以作海關船隻停泊之用。

5. 最長施工期:150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總額承攬。

8. 臨時擔保:$ 250,0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32-36號電力公司大樓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一日(星期三)下午五時。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32-36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四字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二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款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32-36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二字樓基礎建設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500.00 (澳門幣伍佰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50%;
——合理工期:5%;
——施工計劃:10%;
a)與工期之統一性;
b)相互之間的連貫性及關鍵要徑;
——材料:15%;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及質量 :10%;

——工地安全計劃:10%。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零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截標日前五天止,投標者應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32-36號電力公司大樓二字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基礎建設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名 單

為填補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之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許柏勝 8.53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一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代局長 張紹基

正選委員:廳長 陳漢平

處長 劉麗群


港 務 局

公 告

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通過審查文件方式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港務局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

有關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三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