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6/2006。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成員共三位,其中一人為主席,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本會日常會務由理事會推舉若干名常務理事負責處理。
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7/2006。
第一條——名稱:中文:澳門崇新體育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sportiva Song San de Macau。
第二條——地址:澳門提督馬路55號永寶閣一樓B座,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到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社團,組織體育活動鍛練身體,增強體質,參加各項體育運動比賽,提高會員的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與外地體育團體交流比賽,促進本澳體育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凡本澳市民熱愛籃球、足球、乒乓球、保齡球、網球、桌球、壁球、田徑、體操、龍舟、溜冰、游泳,及其他各類體育活動,贊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權,批評和建議,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繳納基金及會費等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違反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秘書(最少由三位之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 制訂和修改章程,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及監事會工作報告;
B.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 決定工作計劃、方針和任務。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最少由七位之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的權限為:
A. 召開會員大會;
B.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定期審查帳目,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最少由三位之單數成員組成) 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過半數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但遇到開會時出席人數少於法定人數,大會則延遲半小時,並視為第二次會員大會召開,屆時出席人數可視為法定人數,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一條——入會基金、會費、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政府資助。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蘇東尼 Antonio Jose de Sous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8/2006。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健康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a Saudável de Macau”,英文為“Healthy Macau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桔仔街87號遜儀大廈AB座2樓。
第三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發揚互助精神及開展社團工作。同心協力參與中國和澳門並為兩地安定繁榮作出貢獻。本會為非牟利慈善團體,旨在促進健康教育,保健常識,宣揚健康城市、健康人生的重要價值觀,提倡及宣揚戒煙,利用體育鍛練預防疾病,推動社會福利事業,造福全體會員。本會為無限期組織。
第四條——入會資格:
一)任何市民願意為本會福利事業服務,遵守本會宗旨,由兩位會員介紹申請批准均可以申請成為會員;
二)申請人以個人名義通過會員推薦並以書面申請入會,經理事會認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名譽會員為本會會務及活動作貢獻者,豁免繳交會費,故不享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擔任本會的各項職務;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享受會員福利。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服從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二)為本會的發展和聲望盡力作出貢獻;
三)繳交年費。
第七條——紀律:
對於違反章程或做出有損本會名聲事情的會員,根據理事會的決定,將予以下處罰:
一)警告;
二)書面檢查;
三)開除。
第八條——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以及監事會,其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由兩名成員以上組成,但總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及主持,須最少十日前以書面掛號通知,召集書內應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例會一次,經理事會提出建議得舉行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議決事項時須由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通過,解散本會的議案須由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同意才可通過;
五)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的半數,倘於通知指定時間出席的會員人數未達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指定時間之三十分鐘後舉行,視之為第二次召集。
六)賦予會員大會:
a)通過和修改章程;
b)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審核及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報告。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及由兩名理事以上組成,任期三年,但總數為單數。
a)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會工作;
b)任免、管理及訂定轄下青年委員會,婦女委員會及關注社會事務委員會之功能;
c)理事會定期舉行一次會議;
d)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
e)理事會可召集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f)管理本會的財產。
二)屬下各委員會之領導由理事會委任,其領導及成員可列席理事會,但無表決權。理事會亦可為各委員會聘任專業或顧問人員及名譽會員協助發展。
第十一條——監事會: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由兩名監事以上組成,任期三年,但總數為單數。
一)監事會負責對會務及財務的監督;
二)監事會於年度對會員大會提交的會務及財務報告作評議。
第十二條——經費及運用:
本會經費來自公、私營機構和社會人士的贊助和捐贈,以及會員所繳納的會費。
一)普通會員會費每年繳交一次,永遠會員為一次過繳交,其具體費用由理事會決定,並有權於每隔兩年作適當的調整;
二)經費除用於會務活動外,經理事會通過可贊助或捐贈與本會宗旨有關的社會活動。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9/2006。
第一條——本會訂立的中文名稱為“澳門專利商標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Patente e Marc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 Macau Patent Trademark Commercial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PTCA”。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會址設立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126號怡德商業中心14樓B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一、愛國愛澳、致力提高澳門居民及外國人員對於澳門專利法和商標法的認識,提供專業意見及改善專利和商標制度和運作,並透過跨域地區之交流促進專利和商標之國際性發展,另外,對從事相關領域之人員提升專業知識和服務水準,促進會員之間的資訊交流和團結互助。
二、為達到本會宗旨,本會可與政府有關部門或其他組織團體聯繫、舉辦培訓課程、組織會員參加專業考試、出版刊物及舉辦其他學術活動等;本會亦可與本地區或其他地區相關組織團體相互確認專業資格。
第四條——一、凡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符合下述相關條件者,由本會會員推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得成為正式會員。
二、本會會員分為公司會員和個人會員。
三、公司會員:
凡在本地區成立及從事專利及商標業務的機構可申請成為公司會員。公司會員可具函指定一人為代表。
四、個人會員:
A. 具有相關知識產權專業學歷和資格及在本地區具有從事專利和商標之申請、設計、登記服務之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成為個人會員;
B. 擁有專利發明、商標和著作權權利之人士亦可申請加入成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
二、參與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三、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四、享有本會一切福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一、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秉持專業操守、遵守職業道德;
三、對促進本會宗旨作出貢獻;
四、履行被選之職責及負責被委派之其他職務和任務;
五、按期交納會費。
第七條——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中止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九條——會員大會: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之領導層由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每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設會長一人、副會長,秘書各一名或多名。
三、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召集主持各項會議,並掌握全面工作;副會長、秘書等人協助會長工作。如會長無暇,由副會長依次代行會長職務。
四、會員大會之領導成員可連任一次或多次,惟會長除外,其任期不得超過連續三屆。
五、會員大會常年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賬目,並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組織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六、會員大會舉行,須有全體會員過半數出席,方為有效。
七、任何議案均須得到有效出席人數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八、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
九、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開會的日期前八天,以郵寄方式通知各會員,並可加上傳真或電話通知或登報通知等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
第十條——理事會: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按照會章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賬目、執行本會章程及其他內部規章、確保會務之良好管理以及負責日常會務各項工作。
二、理事會成員由三人或以上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或多名、秘書及財務一或多名,其餘為理事。
三、理事會任期三年,理事會成員任期屆滿後可連任一次或多次,惟理事長除外,其任期不可超過連續三屆。
四、理事會會議按實際需要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
五、理事會會議須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六、會議決議之事項須獲與會者的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
第十一條——監事會:一、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關,負責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查核本會之財務、對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報及賬目發表意見、以及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給予的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成員由三人或以上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或多名,其餘為監事,任期為三年,可續任。
三、監事會會議按實際需要由監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
四、監事會會議須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五、會議決議之事項須獲與會者的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
第十二條——權限:有關簽署下列之文件及行為,除經會員大會通過外,且必須由本會會長,連同理事長或監事長一同簽署方為有效:
一、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及合同;
二、以任何方式取得不動產、價值和權利;
三、以出售、交換或有償出讓或轉讓本會的任何資產、價值和權利;
四、委任本會受權人;
五、簽署以本會名義開設的銀行帳戶、提取和調動。
第十三條——本會得設立秘書部、財務部、公關部、專業培訓部、考試認證部、學術部、福利和康樂部等,並因應會務發展需要,由理事會按需要增加,減少或合併各部門。各部門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全向理事會負責,為本會處理日常具體會務,其人員的職位和數目由理事會訂定,並由理事會聘用或撤職。
第十四條——財務管理:一、本會的經費來源為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會員和非會員的捐款及其他收入。
二、本會須設置財務帳冊,並須將財務帳冊每年最少一次呈會員大會和監事會查核。
第十五條——本會可聘請顧問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會務發展。
第十六條——本會可禮聘對本會有貢獻的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榮譽會長等、名譽顧問等。
第十七條——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榮譽會長;本會正、副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理事長;本會理事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理事;本會正、副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監事長;本會監事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監事。
第十八條——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之權力範圍,有關之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及
二、在通過解散之會議上,會員須通過本會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算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清算後之盈餘須捐贈予本地區慈善機構或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
第十九條——除法律明文規定外,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6/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8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本會定名為“澳門廖氏宗親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Familiares de Apelido Liu de Macau”,英文名稱:“Liu's Family Macau Association”,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12樓。
本會宗旨為團結本澳宗親,愛國愛澳,促進澳門社會和諧和繁榮,加強與海內外各地宗親之間的聯繫和聯誼,互助互愛,開展各種慈善活動,增進宗親之間的感情交流。
一、凡廖氏宗親,不論性別、民族、信仰,只要品行端正,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填妥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備案通過及繳納入會費後,得成為本會會員。
二、凡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由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方得成為會員。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享有本會為會員所提供的一切福利;
五、退出本會。
一、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會員大會議決案;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會員,將由本會理事會作出處分。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工作;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時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和理由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各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五、會員大會開會通知書須於會議舉行前至少八天郵寄各會員,通知書內應注明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第一次召集時,有最少一半會員出席,才能作出任何決議;
(2)召集通知書內可訂定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一、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理監事會的會務及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活動計劃及預算。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司庫和秘書長各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一、會長職權:
(1)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一切會務;
(2)代表本會聘請海內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專業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法律顧問等。
二、理事會職權: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協助會長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3)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4)履行本章程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任何具法律效力之行為文件,由本會會長一人或由副會長或理事長、副理事長中任何二人共同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一、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務;
三、向會員大會就其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
四、履行本章程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每屆會長、副會長、理監事成員須在會員大會透過選舉產生;候選人以獲得之選票最多者方能當選。
一、會費;
二、政府機關及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oito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seis. — A Notária, Paula 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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