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李家慈建築商」簽訂「澳門大學文化中心裝修工程」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九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