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海 關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的以考核方式進行晉升開考通告,為填補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機械專業高級關員五缺,現公佈投考人在培訓課程之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次序 機械專業關員編號 姓名
1. 01005 梁仲然 80.2
2. 39975 徐健 77.3
3. 02005 馬志明 73.6
4. 02995 陳浩堅 70.7
5. 33995 伍煥有 69.7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出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七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的以考核方式進行晉升開考通告,為填補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高級關員四十五缺,現公佈投考人在培訓課程之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次序 關員編號 姓名
1. 01991 黃志勇 89.1  
2. 04951 梁偉鵬 85.6  
3. 45961 朱宗輝 84.9  
4. 31940 何佩甄 84.8  
5. 27981 鄭華錦 84.4  
6. 52941 黃龍風 84.3  
7. 05961 黃志寧 84.2  
8. 22940 雷瑞逢 84.1  
9. 47961 鄭謨琪 83.9 a)
10. 37981 周文傑 83.9  
11. 33981 何文熙 83.8  
12. 04961 李嵐峰 83.5 a)
13. 04921 胡威雄 83.5  
14. 15940 陳秀定 83.4 a)
15. 01930 張玉冰 83.4  
16. 56961 陳志文 83.3  
17. 01940 戴玉燕 82.5  
18. 72941 譚家基 82.4 a)
19. 67941 蘇錦標 82.4  
20. 26981 吳家傑 82.2  
21. 06941 張永強 82.0  
22. 29981 劉志聰 81.7  
23. 47991 梁漢倫 81.2  
24. 64941 王威 81.0 a)
25. 07991 Chim Kam Vai 81.0  
26. 64931 樊寶霖 80.9  
27. 13961 林智恆 80.7 a)
28. 15971 湯永耀 80.7  
29. 44921 梁志強 79.6  
30. 77911 潘清淵 79.5  
31. 34981 鄺慧聰 79.3  
32. 31901 邱祥熙 79.0  
33. 35901 梁廣達 78.9  
34. 17991 鄧紹漢 78.8 a)
35. 25961 吳進輝 78.8  
36. 04970 古少儀 78.7  
37. 85941 陳毅基 78.6 a)
38. 58991 蕭冠宇 78.6  
39. 40911 何潤明 77.3  
40. 20941 黃文源 77.1  
41. 26911 譚炳僑 76.5  
42. 70931 黃國輝 76.4  
43. 42911 鄭錦聲 76.3  
44. 17951 張長榮 76.2 a)
45. 02961 高世榮 76.2  
46. 128921 吳山流 73.7  
47. 37891 馮漢威 71.6  

備註a):較高履歷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出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七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公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 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為立法會輔助部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員編制內之空缺,通告張貼在立法會前地立法會大樓立法會輔助部門一般行政及財政管理處,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填補之空缺如下: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一缺;及
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一缺。

二零零六年九月五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施明蕙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通 告

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作出的決議,根據刊登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七日第三十二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第22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並根據八月二十日第13/2001號法律第二條、八月二十七日第17/2001號行政法規第一條及十二月二十日第10/199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開設第二屆為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錄取試。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投考申請須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之翌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1. 投考人要件

除了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外,投考人還須具備以下要件:

1.1. 具備法律認可或依法審查的法律學士學位;
1.2. 具備公認的公民品德;
1.3. 在澳門居住至少七年;
1.4. 熟悉中、葡文。

2. 第二屆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名額

第二屆為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錄取名額為二十名。

3. 第二屆培訓課程及實習錄取試的甄選方式

3.1. 根據第13/2001號法律第五條的規定,第二屆培訓課程及實習錄取試所採用的甄選次序如下:
3.1.1. 法律知識考試;
3.1.2. 語言能力考試;
3.1.3. 心理素質測驗。
3.2. 法律知識考試及語言能力考試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及檢察院(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協助進行。
3.3. 心理素質測驗將由典試委員會指定機構的技術人員進行。
3.4. 除5.5.點的規定外,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法律知識及語言能力考試或心理素質測驗,亦被淘汰。

4. 考試範圍及進行日期、時間和地點

4.1. 法律知識考試包括筆試及口試兩個階段,投考人可以任一正式語文作答,其內容如下:
4.1.1.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組織及體系;
4.1.2. 刑法、民法,以及商法、行政法、稅法或勞動法;
4.1.3. 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或勞動訴訟法;
4.1.4. 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體系。
4.2. 中文及葡文語言能力考試,以法律語言能力為主,包括筆試及口試兩部分。
4.3. 進行法律知識考試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將與錄取試投考人的確定名單一併公佈。
4.4. 語言能力考試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將適時另行公佈。
4.5. 參加心理素質測驗的投考人可以任一正式語文作答。進行心理素質測驗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將適時另行公佈。

5. 成績評核制度

5.1. 法律知識及語言能力考試的評分是採用零分至二十分制。
5.2. 心理素質測驗的結果以“適宜”與“不適宜”的評語表示。
5.3. 投考人的最後評核為在法律知識考試及語言能力考試中所取得的分數的簡單算術平均數。
5.4. 法律知識考試成績及語言能力考試成績分別為兩者筆試及口試所取得分數的平均數。
5.5. 每項甄選方式均具淘汰性,下列情況導致投考人被淘汰:
5.5.1. 在法律知識考試的筆試中所取得的分數不足七分;
5.5.2. 在法律知識考試或語言能力考試中取得的分數不足十分;
5.5.3. 在心理素質測驗取得“不適宜”的評語。

6. 考慮因素

按以下先後次序作出考慮:

6.1. 曾從事司法官、律師、法律教師、登記局局長或公證員;
6.2. 學業成績較佳;
6.3. 具備較多或較佳的法學資格;
6.4. 曾出版或發表法律著作;
6.5. 擔任公職期間所獲的嘉許及獲給予的工作表現評核。

7. 報考方式、期限和地點

7.1. 錄取試的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開考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首個工作日起計。

7.2. 投考人需向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主席提交申請書,且於指定限期前在辦公時間內將申請書送交南灣羅保博士街 1-3 號國際銀行大廈 18 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申請書應附同下列文件:

7.2.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
b)詳盡個人履歷,包括說明對中文及葡文的掌握程度;
c)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d)曾修讀課程的文憑;
e)投考人認為有用的本人法律著作;
f)刑事紀錄證明書。

7.2.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
b)詳盡個人履歷,包括說明對中文及葡文的掌握程度;
c)任職部門發出之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方式、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擔任公職期間的工作表現評核及倘有的嘉許或紀律處分。
d)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e)曾修讀課程的文憑;
f)投考人認為有用的本人法律著作。

7.3. 投考申請書為《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格式七報名表格,該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

8.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及非常設成員組成,其主席由教學委員會主席擔任。

8.1. 主席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8.2. 常設成員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副主任 林韻妮;
立法會議員 沈振耀;
法務局局長 張永春;
初級法院合議庭主席 馮文莊。

8.3. 非常設成員

中級法院法官 蔡武彬;
初級法院及行政法院院長 譚曉華;
檢察院助理檢察長 陳子勁;
檢察院檢察官 米萬英。

9. 評核名單

9.1. 評核名單編製完畢後,典試委員會主席須立即將之張貼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並送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9.2. 第二屆培訓課程及實習的開課日期、時間及實習員的報到地點將連同評核名單一併公佈。

10. 有效期

本開考於第二屆培訓課程開課時失效。

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財 政 局

公 告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一缺,茲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報考表格之遞交限期為十日,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通告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零六年九月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艾衛立

二零零六年營業年度之臨時帳目(一月至六月)

二零零六年九月七日於財政局——廳長 Vitória da Conceição——局長 Carlos F. A. Ávila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名 單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普查暨調查員二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陳翠蘭 8.39
2. 蔣振鵬 8.04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四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梁倩筠

委員:特級資訊督導員 Fernanda Siqueira das Dores

首席技術輔導員 Hui Wai Meng Margarida

———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統計範疇特別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統計技術員九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劉綺雲 8.66
2. 崔婉翎 8.64
3. 陳華英 8.58
4. 張東田 8.50
5. 郭碧堅 8.46
6. 蔡綺梅 8.34
7. 鄭英遺 8.33
8. 林志宏 8.27
9. 梁桂生 8.20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四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羅金玲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謝順利

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詠萍


勞 工 事 務 局

名 單

勞工事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主任翻譯一缺,經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梁祝玲 8.45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在本名單公布之日起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雷文

委員:處長 趙寶珠

處長 蘇有衡


司 法 警 察 局

公 告

茲通知刊登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 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督察一缺,其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人事及行政處,以供查閱。

二零零六年九月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文 化 局

公 告

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二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局總部,以供查閱。

二零零六年九月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何麗鑽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澳門大學校董會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十六)項,及第三十條第三款之規定,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第一次會議,經澳門大學校長建議,決議如下: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馬許願教授為澳門大學副校長,由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起,任期兩年。

二、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黎日隆博士為澳門大學副校長,由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起,任期兩年。

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主席 謝志偉博士

———

澳門大學校董會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十七)項,及經第11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第一次會議,經澳門大學校長建議,決議如下: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唐理維教授為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院長,由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起,任期兩年。

二、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單文經教授為澳門大學教育學院院長,由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起,任期兩年。

三、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尹思哲教授為澳門大學法學院院長,由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起,任期一年。

四、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郝雨凡教授為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院長,由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起,任期兩年。

五、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怡平教授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院長,由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起,任期一年。

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主席 謝志偉博士

———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職權,澳門大學校董會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第一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審議澳大的本身預算案,並呈交行政長官核准;

(二)審議澳大的補充預算案,並呈交行政長官核准;

(三)通過澳大的修改預算案,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四)通過銀行帳戶的開立;

(五)檢討及釐定澳大高等專科學位、學士學位和研究生學位課程之費用,但持續進修中心的課程除外。

二、授予校董會主席謝志偉博士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向校監推薦頒授榮譽學位及其他榮譽名銜名單;

(二)建議校董會成員的人選;

(三)招聘及建議校長候選人;

(四)在校長建議下任免副校長;

(五)在校長建議下任免學院院長;

(六)對按明文規定向澳大提起的上訴作出決定。

三、授予校長姚偉彬教授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接受給予澳大的各項津貼、捐贈、遺 產及遺贈。

四、授予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檢討及釐定澳大各項費用及手續費,除高等專科學位、學士學位和研究生學位課程之費用外;

(二)依法批准有關動產及不動產的租賃或其他權利的設定,以及閒置及不適合的財產的轉讓或銷毀;

(三)根據法律規定,接受給予澳大的各項津貼、捐贈、遺產及遺贈。

五、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六、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七、由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至本決議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期間,獲授權人在上述職權範圍內所作的決定均被追認。

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主席 謝志偉博士

———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負責大學研究範疇的工作;

(二)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大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合作與交流協議;

(三)處理有關澳大參與所屬組織/機構活動的事宜;

(四)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五)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六)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七)決定與其管轄範圍正常運作有關的而未明確的各項事務。

二、授予副校長黎日隆博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負責大學行政範疇的工作;

(二)協調各學術單位、學術輔助部門及行政部門的行政事宜;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四)核准行政人員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五)根據上級決定,簽署屬行政範疇性質的合同,除公開競投外;

(六)依法核准發出員工個人檔案的證明書;

(七)按法律規定,簽發衛生護理證及職員證;

(八)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員工所提交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九)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十)代表澳門大學依法簽署員工的錄用通知書、行政範疇員工以及兼職人員的工作合約,除領導及主管人員外;

(十一)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十二)決定與其管轄範圍正常運作有關的而未明確的各項事務。

三、授予工商管理學院院長Gabriel Douglas Donleavy教授或其代任人、教育學院院長單文經教授或其代任人、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院長郝雨凡教授或其代任人、法學院院長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教授或其代任人、科技學院院長李怡平教授或其代任人、預科中心主任林定碩士或其代任人、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王一濤教授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大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合作與交流協議;

(五)依法核准發出其領導的學術單位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六)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其領導的學術單位的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七)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四、授予持續進修中心主任鄭慶雲博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大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合作與交流協議;

(五)依法核准發出其領導的進修中心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

(六)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其領導的進修中心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七)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八)為其領導的進修中心招聘短期課程兼職教師及簽訂有關工作協議書。

五、授予財務總監Yuing Guing Ahchi Silva Aguiar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六、授予校園管理總監宋傑堯學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根據上級決定,簽署常規性的維修保養服務合同,除公開競投外;

(五)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七、授予教務長彭執中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依法核准發出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

(五)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六)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八、授予圖書館館長潘華棟博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九、授予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何偉耀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根據法律規定,代表澳門大學簽訂澳大電腦硬件及軟件設備的維修保養服務合同;

(五)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十、授予新聞及公共關係部代主任張惠琴學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十一、授予人力資源處處長關小燕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依法核准發出員工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具機密性質者除外;

(五)按法律規定,簽發衛生護理證及職員證;

(六)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員工所提交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七)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八)代表澳門大學依法簽署員工的錄用通知書,以及兼職人員的工作合約,除領導及主管人員外。

十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十三、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十四、經授權人確認後,獲授權人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其轄下的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十五、由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姚偉彬教授


港 務 局

名 單

港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濬河員職程第一職階濬河部主管兩缺,經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分

1. 劉永福 7.74
2. 歐志成 7.33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港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 :處長 黃文濤

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 楊永平

濬河部主管 陳偉賢


環 境 委 員 會

名 單

環境委員會為填補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範疇)一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一月四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佈投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

1. 李少容 7.19
2. 周和根 6.89
3. 黃翠瑩 6.83
4. 陳淑如 6.80
5. Maria Isabel de Banbosa Sousa Siqueira 6.71
6. Ana Cristina Martins Vilas Lao 6.68
7. 林樂祺 6.61
8. 毛光海 6.43
9. 李小娉 6.35
10. 李春霞 6.33
11. 何綺薇 6.32
12. Claudio Manuel Novo Francisco 6.31
13. 鄭偉祺 6.23
14. 陳玉蓮 6.17
15. Mariana da Rocha Fu 6.09
16. 黃志勇 6.05
17. 劉桂珠 5.99
18. 陸家駒 5.80
19. 黃健強 5.79
20. 陳暉 5.77
21. 劉敏玲 5.77
22. 胡興強 5.76
23. 翁麗珊 5.74
24. 萬征宇 5.73
25. 黃漢生 5.72
26. Sandra Lai Chin 5.52
27. Lilia Lau Moi 5.47
28. 謝綺嫻 5.27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合格之投考人按其在評核名單上之次序出任空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二條第九款的規定而被淘汰的投考人:

因缺席知識考試:10名;

因缺席面試考試:4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在淘汰試或最後評核中得分低於5分而被淘汰的投考人:6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二零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運輸工務司司長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於環境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黃蔓葒

正選委員:冼保生

馮詠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