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八)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譚俊榮博士為校董會本人代表,任期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