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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76/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八)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譚俊榮博士為校董會本人代表,任期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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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