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5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六年八月三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海 關

通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七日所作的批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 號法令所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連同第3/2003號法律及第1/2004號行政法規之規定,本部門將以考核方式進行入職開考,錄取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關員30缺。

一、入職開考的各階段:

a)培訓課程錄取開考;
b)培訓課程(錄取名額32人,其年齡超過30歲者不多於10%);
c)實習(錄取名額32人)。

二、開考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本開考的有效期在空缺被填補後終止。

三、報考條件:

三、一 投考人:

凡在報名期限結束前,任何人士倘具備以下的法定要求,均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具備擔任公職的一般條件;
c)從未因任何故意犯罪而被判刑;
d)具備十一年級學歷或更高學歷;
e)年齡介乎十八至三十五歲;
f)良好體型及強壯體格。

三、二 應遞交的文件:

a)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b)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影印本;
c)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紀錄,其內容應載明與投考的相關資料,包括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與在公職的年資和考勤;
d)用於進入澳門海關關員職程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e)彩色正面免冠近照兩張。
(遞交上述文件時應出示正本。)

四、報考方式:

投考人須填寫投考報名表(可於本部門人力資源處索取或於本部門網頁內下載,網址:http://www.customs.gov.mo)並連同上指應遞交的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人力資源處。

五、職務內容:

在指派職位的範圍內,根據相關技術資格,行使具執行性質的職能,主要包括:

a)輔助上級;
b)在行動及/或行政組織附屬單位內執行上級指派的任務。

六、薪俸及報酬:

a)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關員之薪俸點為載於第4/2006號法律附表二之薪俸索引表之195點。
b)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二十一條及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實習員在修讀培訓課程及實習期間有權收取相等於薪俸索引表之160點。如已屬公務員,可選擇收取原薪俸。

七、修讀培訓課程和實習制度:

a)如學員具公務員身份,以定期委任制度進行;
b)其他情況以散位合同制度進行。

八、甄選方法:

a)根據第1/2004號行政法規之規定,錄取就讀培訓課程學員之開考,包括下列甄選階段,且除專業面試外,各甄選方法均具淘汰性質:

——知識考試;
——體格檢查;
——體能考試;
——心理測驗;
——專業面試;
——品格審查。

b)上述甄選方法納入最後評分的公式如下:

﹝4.5(知識考試分數)+4.4(專業面試分數)+1.1(心理測驗分數)﹞/10

九、培訓課程的錄取:

對在培訓課程錄取開考中被評為合格的投考人,按有關評核名單中的排名,以及按第一點b)項所指的名額,錄取修讀培訓課程。

十、實習的錄取:

對在培訓課程中被評為合格的學員,按有關評核名單中的排名,以及按第一點c)項所指的名額,錄取進行實習。

十一、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主席:關務監督 吳嘉慧

正選委員:關務督察 黃文彬

關務督察 龔雄

後備委員:關務督察 盧文超

關務督察 梁麗華

有關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之標準,可於辦公時間往人力資源處查閱,或瀏覽網頁www.customs.gov.mo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法 務 局

公 告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以下空缺,現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法務局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五缺;
第一職階顧問翻譯一缺。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梁葆瑩


身 份 證 明 局

公 告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為填補身份證明局人員編制以下空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現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一字樓本局行政暨財政處。其招考通告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專業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五缺;
專業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四缺。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並按照二零零六年八月四日管理委員會決議,現以文件審閱方式為民政總署員工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下列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繼續生效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編制內相關職位:

第一職階首席資訊督導員壹缺。

上述之開考公告,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人力資源處的佈告欄,有關投考人之申請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五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仕堯


財 政 局

名 單

財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資訊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資訊技術員五缺,經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七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考試方式、一般性進行普通入職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1. 陳, 國興;
2. 陳, 慧萍;
3. 陳, 威濱;
4. 程, 自力;
5. 周, 紹文;
6. Correia Gageiro, Humberto;
7. da Silva, Felipe;
8. 何, 家浩;
9. 楊, 榮吉;
10. 葉, 青;
11. 麥, 勁強;
12. 毛, 慶麒;
13. 談, 智勇;
14. 譚, 國雄;
15. 黃, 俊峰;
16. 黃, 耀榮;
17. 黃, 國英。

有條件限制之准考人:

1. 區, 偉濠;c)
2. 徐, 健進;c)
3. 黎, 志明;b)及c)
4. 劉, 偉鴻;a)及c)
5. 李, 健鵬;c)
6. 李, 廣亮;c)
7. 莫, 淵彬;c)
8. 鄧, 曦;b)及c)
9. 黃, 國權;c)
10. 王, 子杰。c)

被淘汰之投考人 d):

1. Cardoso, Manuel Alexandre;
2. 陳卓文;
3. 陳, 子漢;
4. 陳, 志榮;
5. 陳, 嘉華;
6. 陳, 健東;
7. 周傑偉;
8. 周, 道生;
9. 周, 德智;
10. 鄭, 文傑;
11. 張, 耀基;
12. 趙家偉;
13. 何, 思明;
14. 許, 錦泉;
15. 洪, 峻;
16. 楊, 志誠;
17. 楊, 金榮;
18. 嚴, 俊健;
19. 姚, 強森;
20. 高, 雄偉;
21. 高, 承志;
22. 古, 玉倫;
23. 林, 志勤;
24. 林, 俊;
25. 林, 宇業;
26. 林, 穎;
27. 李高怡;
28. 李, 民傑;
29. 李, 振鵬;
30. 李, 儉榮;
31. 李, 敏詩;
32. 李, 世恆;
33. 梁家祺;
34. 梁, 煒堯;
35. 呂, 榕傑;
36. 盧, 金雄;
37. 麥, 肇明;
38. 吳, 焯峰;
39. 吳, 國威;
40. 彭, 健文;
41. 譚, 國安;
42. 鄧棟仰;
43. 鄧, 俊傑;
44. 唐, 南曾;
45. 湯, 兆坤;
46. 黃, 志明;
47. 黃, 家良;

a)因欠學歷證明文件。

b)因欠履歷。

c)因欠有效的個人紀錄。

d)因不屬行政當局之公務員。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五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欠缺文件的報考人應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 天內補交文件,否則其報考將不被接納。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被淘汰之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局長 艾衛立

委員:廳長 馬錦生

候補委員:處長 司徒偉漢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名 單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資訊範疇特別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資訊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 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彭惠嫻 8.58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 王瑤琨

委員: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 彭敏華

特級資訊技術員 蘇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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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之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楊秀麗 8.62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八月四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統計技術員 崔婉翎

委員:一等統計技術員 羅志遠

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王淑貞


退 休 基 金 會

公 告

茲公佈,經二零零六年八月二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公告,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填補下列空缺之准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商業中心二十樓退休基金會人事、行政事務暨總務部:

第一職階特級資訊技術員一缺。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通 告

第009/2006-AMCM號通告

事項: 防止及打擊透過保險活動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活動的操作指引

防止及打擊透過保險活動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活動的法例已獲得通過;

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根據其組織章程第六條及第九條以及經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通過的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活動管制法例)第十條第二項a)款內容所賦予的監管權限,作出如下規定:

1. 為防止及打擊透過保險活動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活動,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人需遵守本通告附件所列的操作指引,有關附件屬於本通告之組成部份;

2. 如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人不遵守有關指引,將根據適用於從事保險及保險中介活動違法行為的規定以及有關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活動法規的規定處罰。

3. 廢止七月四日第011/2002-AMCM號通告。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八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

目錄

I. 引言
II. 背景
II.1 甚麼是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活動?
II.2 保險業在洗黑錢過程中的可能用途
II.3 國際性措施
II.4 洗黑錢的階段
II.5 澳門有關打擊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活動的法例
III. 在打擊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活動方面保險公司應執行的政策及程序
III.1 確定客戶身分
III.2 保存紀錄
III.3 識別及舉報可疑交易
III.4 員工培訓
III.5 遵守法例
III.6 與執法機關合作
III.7 政策、程序和監管措施
IV. 附錄
A 查證客戶的身分:“認識你的客戶”?
B 保存紀錄
C 識別和舉報可疑交易
D 教育及培訓
E 可疑交易的一些例子
F 通過保險業務進行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活動的個案
G 向金融情報辦公室作出的報告樣本

資料來源: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第2/2006號法律 《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
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日第3/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
二零零六年四月七日第7/2006號行政法規《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預防措施》 ;
七月二十九日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金融情報辦公室》 ;
Money Laundering — A Guide for Insurance Companies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 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 March, 1993);
國際保險監督聯會在二零零四年十月發表《防止洗黑錢及打擊恐怖主義融資活動指引文件》 ;
《防止洗黑錢及恐怖分子籌資活動指引》(香港保險業監理處——二零零五年七月)。

I. 引言

1. 各經濟體系日趨開放,使從事犯罪活動而得到之資產或物品可透過更多方法被轉換、轉移或掩飾,導致犯罪行為人使用該等資產或物品而不受任何處罰。為應付這種情況,國際組織一直以來呼籲立法者及監管當局協調一致以採取一些能防範及遏止該等行為之適當措施。

2. 有鑒於此,澳門金融管理局訂立了本指引,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人必須遵守這些指引以防止及打擊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活動。

II. 背景

II.1 甚麼是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活動?

3.洗黑錢一詞是用來形容從非法或犯罪活動得到的金錢 (dirty money)及來源合法但希望逃稅的金錢(black money),以任何的手法、程序或過程將之轉為其他資產以隱藏其真正的來源、擁有權或其他顯示不規則因素。

4. 洗黑錢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合法或不合法的來源或商業活動得來的金錢轉為合法的收入。

5. 恐怖主義融資活動是指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蓄意提供或收取款項、意圖使用該款項,或在知道款項用途的情況下,進行或協助進行恐怖主義活動。用以進行恐怖主義活動的款項,可來自合法收入。

II.2. 保險業在洗黑錢過程中的可能用途

6. 金融公司,包括保險行業,成為洗黑錢活動的主要目標,因為多元化的服務及投資工具可以用來隱藏金錢的非法來源。

7. 保險業很容易被利用作為進行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活動。在人壽保單到期或退保時,保單持有人或其他受益人便可獲得款項;而在保單到期或退保前,投保人亦可更改保單上的受益人,使款項可轉付給新的受益人;保單亦可作為抵押品,用以購買其他的金融產品。這類投資的資金可能源自金融體系的其他部分,而投資本身只是複雜而精密的交易網的一部分。

8. 作為一種不記名的金融工具並完全可以互相替代,現金可掩飾多種犯罪活動,洗黑錢人都喜歡選擇以此作為交易媒介。這是由於以下因素所致:

—— 毒犯及罪犯有需要隱藏有關款項的真正所有權及來源;
—— 這些人士有需要控制有關款項;以及
—— 這些人士有需要改變有關款項的形式,以掩飾其來源。

9. 保險公司日常最容易遇到的洗黑錢或恐怖主義融資活動,是有人以投保書方式,訂立整付保費合約。在各類保險合約中,作為洗黑錢或恐怖主義融資活動的工具,整付保費的投資特別具吸引力,這些例子包括:

—— 投資相連或非投資相連整付保費的保單;
—— 買入年金;
—— 一次過付清現有人壽保險合約的補足金額;以及
—— 一次過付清個人退休金合約的供款。

10. 這些合約可能是下文所述複雜而精密的交易網的一部分,而這些交易通常源於其他金融服務機構。

11. 罪犯可通過誇大或詐騙賠償方式,以非壽險進行清洗黑錢或恐怖主義融資活動,例如,以縱火或其他方法造成可索回部分不法投資資金的詐騙賠償。

12. 其他例子包括以取消保單的手法獲取保險公司開出的退回保費支票、超額支付保費,引致日後保戶可向保險公司要求退回餘額。清洗黑錢活動人士也可以通過投保金額之不足,使罪犯可聲稱已獲全數賠償,事實並非如是。

13. 恐怖分子以財產保險獲取資金的例子包括以勞工保險賠償支持恐怖分子、保單轉讓、運送恐怖活動物資的首層保障和貿易信貸。

14. 此外,成立虛假的(再)保險公司或再保險中介人、掛名的保險公司和專屬自保保險公司,或濫用一般的再保險交易等,都是一些利用再保險去洗黑錢和籌集恐怖分子資金的方法。例子包括:

—— 故意經保險公司把犯罪得益或恐怖活動資金存放於再保險公司,以掩飾資金的來源;
—— 成立虛假的再保險公司,以清洗犯罪得益或協助恐怖分子進行融資活動;
—— 成立虛假的保險公司,藉此把犯罪得益或恐怖活動資金存放於合法的再保險公司。

15. 在分銷、包銷和理賠方面,保險中介人都擔當重要角色。他們往往是保單持有人的直接聯絡人,因此在防止及打擊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活動方面,中介人應發揮積極的作用。

16. 在一般情況下,適用於保險公司的原則,應同樣適用於保險中介人。擬進行洗黑錢或恐怖主義融資活動的人,可能會透過不知道或不遵從必要程序、或沒有察覺或舉報可能屬洗黑錢或恐怖主義融資活動個案的保險中介人,把經不法途徑所得的款項轉交保險公司。

II.3. 國際性措施

17. 打擊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財務行動特別組織”)在一九八九年成立,旨在阻止罪犯利用金融體系清洗犯罪得益。雖然澳門並非“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成員,但作為亞太區打擊清洗黑錢組織(APG)的成員,本澳亦有定期參與同類型組織舉辦的區域性會議。

18. 除其他事項外,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提出《40 項建議》1,內容涵蓋刑事司法制度和執法、金融體系及其監管,以及國際社會合作打擊洗黑錢活動各方面。最新修訂的《40 項建議》在二零零三年六月實施。二零零一年十月,財務行動特別組織將其工作範圍擴展至有關打擊恐怖主義融資活動的事宜,並公布《打擊恐怖主義融資活動特別建議》2(在二零零四年十月再次修訂)。這兩套建議,名為《40+9項建議》,訂出全球在偵查、預防和遏止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活動方面的綱領。作為亞太區打擊清洗黑錢組織的成員,澳門有責任遵行建議的措施。

19. 為配合金融界制訂準則以防止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活動,國際保險監督聯會(“保監聯會”)在二零零四年十月發表《防止洗黑錢及打擊恐怖主義融資活動指引文件》 3,該指引所採納的準則是以財務行動特別組織對保險業的特定慣例和情況所提出的《40+9項建議》而釐定。

———
1. 有關建議可從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網站(http://www.fatf-gafi.org) 下載。
2. 有關建議可從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網站(http://www.fatf-gafi.org) 下載。
3. 該指引文件可從保監聯會的網站(http://www.iaisweb.org) 下載。

II.4. 洗黑錢的階段

20. 洗黑錢通常有三個常見的階段,由於當中經常涉及很多交易,保險公司可能會因此而察覺到當中可能涉及犯罪活動。這些階段包括:

(a)存放——以實物方式處置來自不法活動的現金;

(b)掩藏——通過複雜的金融交易來隱藏款項的來源,把從不法活動所得的款項抽離其來源,以擾亂審計線索和隱藏款項擁有者的身分;以及

(c)整合——營造假像使人以為源自不法活動的財富是來自合法來源所得。如果上述的掩藏過程成功的話,整合計劃可以有效地把經清洗的款項融入一般金融體系之內,令人以為有關款項是來自合法的商業活動。

21. 下圖更詳盡地說明洗黑錢的各個階段。

洗黑錢的過程

II.5 澳門有關打擊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活動的法例

22. 為了對付與販毒得益有關的洗黑錢活動,澳門首次在法律範疇方面制訂了特別法,一月二十八日第5/91/M號法令。有關法令的第二十二及三十四條對凍結、沒收販毒得益及毒品作出規定,並把有關販毒得益的洗黑錢活動訂為刑事罪行。無論如何,即使沒有涉及產生資金作為洗黑錢的刑事罪行,清洗黑錢本身已是不法的行為,在澳門受七月三十日第6/97/M號法令第十條所管制。

23. 最近,三月二十三日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和三月三十日第3/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對澳門的法律架構引進了不少的改革,重新訂明清洗黑錢的罪行及與恐怖份子及恐怖活動有關的罪行(包括恐怖份子籌資活動的特別例子),及制定一系列的措施來預防及打擊有關的不法活動。透過四月七日第7/2006號行政法規內容,使這些預防措施在內容及實施的範圍更為具體化(訂明需要遵守有關預防措施的機構)。

24. 作為打擊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活動的預防措施,有關法例規定已列明各經濟行業從業員的義務,必須在交易執行後的兩個工作天內向金融情報辦公室舉報任何懷疑轉換、轉移或掩飾不法資產或物品的活動。

25. 按四月七日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的規定,違反上述義務之自然人科處澳門幣10,000元至500,000元之罰款,而對法人則科處澳門幣100,000元至5,000,000元之罰款。

26. 同樣地,若監管當局在履行其職責時,獲悉有關洗黑錢或恐怖主義融資活動的情況,監管當局必須立即將此事通知檢察院。他們亦有權限調查違反有關舉報的義務的個案,及對核下受監管的機構展開起訴程序。

27. 三月二十三日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第三條和三月三十日第3/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第四條訂明,將一些蓄意進行或協助製造非法利益以掩飾其非法背景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

28. 清洗黑錢的最高刑罰為入獄二至八年,而有關恐怖活動的最高刑罰為二十年,以及科處最多1000天的罰款。若犯案者為法人,則法院可命令其解散。

III. 在打擊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活動方面保險公司應執行的政策及程序

29. 根據這指引,保險公司應制訂內部的政策、程序和監管措施,以協助防止及遏止利用保險業務進行的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活動。這些政策、程序和監管措施包括:

III.1 確定客戶身分

30. 保險公司應採取合理措施,以確定所有要求提供服務的客戶的真正身分。所有保險公司均應訂立有效程序,以獲取可證明新客戶身分的資料。保險公司應制訂明確政策,說明公司不會與未能提供身分證明的客戶進行重要的商業交易。有關查證客戶身分的程序和政策詳載於附錄A。

III.2 保存紀錄

31. 保險公司應實施具體程序,以保存內部交易紀錄。在保存紀錄方面應實施的程序和政策,詳載於附錄B。

III.3 識別及舉報可疑交易

32. 保險公司應有一套程序和政策(附錄C),使員工能夠識別可疑交易,並即時向金融情報辦公室舉報。

III.4 員工培訓

33. 保險公司應就公司內部有關識別和舉報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活動的程序,為員工提供培訓,並不斷向他們灌輸這方面的知識。員工教育和培訓程序詳載於附錄D。

III.5 遵守法例

34. 保險公司的管理層應確保公司按照嚴謹的道德標準經營業務,並遵守有關財務交易的法例和規定。至於代客戶辦理的交易,我們承認保險公司或許無從得知該項交易是否源自某犯罪活動或構成某犯罪活動的一部分,但無論如何,保險公司如有充分理由懷疑某些交易與洗黑錢或恐怖主義融資活動有關,便不應提供任何服務或主動給予協助。

III.6 與執法機關合作

35. 保險公司在有關客戶資料保密的法例或契約義務容許的範圍內,應與執法機關充分合作。保險公司應對意圖呈報經竄改、不齊全或有所誤導的資料以瞞騙執法機關的客戶提高警覺,避免給予該等客戶任何支援或協助。如發現任何迹象,令人有理由相信投保人用以購買整付保費保險單的款項來自犯罪活動,保險公司便應依法採取適當行動,例如拒絕給予協助、與該客戶斷絕關係,以及凍結該保險合約使不可贖回等。而保險公司在採取這些行動時,應考慮到有關保險公司的契約義務。

III.7 政策、程序和監管措施

36. 具體來說,保險公司須制訂以下政策、程序和監管措施:

(a)保險公司按照現行法例規定,發出關於洗黑錢活動的明確政策聲明,並應以書面方式把這項聲明傳達予全體管理層和有關員工,並應定期檢討該項聲明;

(b)保險公司在聘請員工時,應採取嚴格的審查程序;

(c)保險公司應遵照本指引的建議(見附錄A及B),編訂操作指南,訂明下列事項的處理程序:

——售賣保險產品;
——查證客戶的身分;
——保存紀錄;
——接受及處理投保書;
——發出保險單;

(d)保險公司應致力促進與執法機關的緊密合作關係,並須在其公司內定出單一的控制處(通常為條例執行主任),指示職員向控制處迅速報告涉嫌洗黑錢或恐怖主義融資活動的交易。控制處應與金融情報辦公室議定聯絡方法,確保可疑的交易可迅速轉介至有關單位(見附件C);

(e)保險公司應採取措施,在員工入職時,及其後定期就本指引所載事項教育及培訓員工。制定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為了培養員工對洗黑錢活動的認識,並保持一定程度的警覺性,能夠在有懷疑時作出舉報(見附件E);

(f)保險公司應指示屬下稽核 / 視察部門,定期查核員工有否遵行有關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活動的政策、程序和監察措施;

(g)保險公司應定期檢討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活動的政策及程序,以確保其效用。

附錄 A

查證客戶身分:“認識你的客戶”

1. 各保險公司應訂立有效程序,以核實新客戶的身分。

2. 保險公司應根據政府或其他聲譽良好的機構所簽發的文件(例如現行有效的護照或身分證),證明新客戶的身分。就澳門居民而言,證明身分的資料來源是身分證。客戶的身分證明文件副本應保存在檔案紀錄。

3. 不過,保險公司必須明白,任何形式的身分證明文件,都不能完全保證是真確的或是代表有關人士的真正身分。假如對身分證明文件的真確性有懷疑,應向入境事務處或向澳門有關的領事館查詢,以確定文件上的資料是否真確。

4. 如對客戶的身分仍有懷疑,保險公司可循以下途徑,再查核客戶的姓名和地址:

——要求查閱最近的公用事業或差餉單據;或
——要求查閱最近的銀行月結單。

5. 保險公司應記錄下列有關保險單持有人的資料:

——真實姓名及 / 或常用姓名(已核對證明文件);
——身分證 / 護照號碼;
——現時的永久地址;
——電話號碼;
——出生日期;以及
——國籍。

6. 保險公司須加倍留意以下列方式付款的情況:

——現金付款;
——以股票交易方式付款,而客戶持有該等股票少於六個月;
——通過由第三者發出的支票付款,而第三者與有關準保戶沒有任何明顯的關係;以及
——以支票付款,而保險單持有人、簽署人和準保戶並非同一人。

如保單申請人是代表他人行事,保險公司應採取適當步驟,查證申請人和相關委託人的身分。

7. 保險公司不得開立身分不明或明顯以假名登記的帳戶。保險公司應在與客戶建立業務之初,核實和記錄客戶的身分。

8. 四月七日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引進了重要的改革,當客戶不能出示身份証明及有關交易的資料時,經營者(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人)有義務拒絕進行任何交易。

以郵遞方式購買的保險

9. 不論是任何機制,如果公司、代理人或經紀不能與客戶直接接觸,又或涉及大量銷售方法或以簡單申請表格開戶,必然會對核實客戶身分造成困難,並會產生漏洞,讓洗黑錢或恐怖主義融資活動人士有機可乘。

10. 保險公司在經營上述業務時應格外小心,以確保準保戶的身分已由有關公司代理人或經紀查證,並獲信納。由另一間金融機構簽發的付款支票,只有是屬於由私人帳戶簽發的私人支票,方可作為核證憑據。

附錄B

保存紀錄

調查當局的要求

1.《刑法典》及《刑事訴訟法典》 賦予司法警察局及法庭權力,審查被告過往所有有關交易,以評估被告曾否從販毒或其他可公訴罪行中獲利。

2. 調查當局須確保保險公司對涉嫌與毒品或洗黑錢或恐怖主義融資活動有關的金錢備有足夠的審計線索,並且能夠確立可疑戶口的財政狀況。舉例來說,要符合這些規定,保險公司需取得以下資料:

(i.)保險單持有人和實益擁有人(倘有關交易涉及中介人,須通過由有關中介人採取連串核證程序,來核實實益擁有人);

(ii.)有關整付保費保險合約的交易;

——資金來源(如知道);
——存入或提取資金的方式,例如現金、支票等;
——進行有關交易的人的身分;
——資金調動去向;以及
——指示和授權的方式。

3. 保存紀錄的最重要目的,是確保保險公司在進行交易的任何階段,都能找到有關資料(以能夠獲得的資料為限),並且不會造成不必要的延誤。

保險紀錄

4. 如屬長期保險,通常須保留整套證明文件,包括由擬備保險合約的建議書時已審核的資料,到合約期滿處理有關合約的證明。因期滿、申索或退保而結算的合約,保險公司、代理和經紀應遵從一般的程序,保存這些合約的紀錄,由結算日起計保留至少五年,以符合法定期限。

5. 保險公司應確保有一套完善的程序,辦理下述工作:

(i.)為投保人擬備建議書時所提供的文件保存紀錄,包括搜集所得的資料、需要分析、付款方法詳情、利益說明,以及投保人出示的身分證明文件;
(ii.)保留由簽立合約至合約期滿,所有與履行合約有關的紀錄;以及
(iii.)提供合約期滿的結算及 / 或申索賠款的詳情,包括已簽妥的“解除責任文件”的紀錄。

6. 當保險人或保險經紀匯出款項予海外客戶,或收到其海外客戶匯來的款項時,若所涉及的金額不少於澳門幣 20,000元(澳門幣二萬元正)或等值的其他貨幣款額,必須記錄下列有關該項交易的資料:

(i.)交易編號;
(ii.)涉及的貨幣及款額;
(iii.)接獲各客戶 / 指示人指示的日期及時間(如有);
(iv.)指示細節(包括交付及 / 或認收方式)(如有);
(v.)各客戶 / 指示人的姓名、身分證 / 護照號碼、電話號碼及地址;
(vi.)涉及的各銀行帳戶(如有);以及
(vii.)匯出及收款日期及時間(如有)。

7. 保存紀錄的方式可以是以文件正本、縮微膠卷儲存,或以電腦儲存,均可接納作為證據。如紀錄是與進行中的調查有關,或與已經披露予有關當局的交易有關,則須加以保留,直至證實該宗調查已經結束為止。

附錄C

識別和舉報可疑交易

識別可疑交易

由非客戶或非經常顧客提供的資金(只限於代辦性質的業務)

1. 保險公司在處理與非經常顧客及“只限於代辦性質”的業務時,必須根據一般商業準則及內部政策來作出決定。為了防止出現洗黑錢或恐怖主義融資活動,保險公司有必要提供有關可疑資金的審計線索。因此,在可行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應嘗試取得及保留所有這類交易的有關身分證明文件,並舉報懷疑有問題的資金。

長期顧客 / 客戶

2. 由於洗黑錢或恐怖主義融資活動的人士可利用的交易類別不可勝數,故難以界定何為可疑交易。不過,可疑交易往往與客戶為人所知的合法業務或個人活動,或該類保險單持有人的正常業務不相符。因此,識別洗黑錢或恐怖主義融資活動的首要條件,是對客戶的業務有充分的了解,這樣才可以識別某宗交易或一連串交易是否屬於不尋常。

提早兌現

3. 客戶若提出提早兌現整付保費保險單的要求,尤其是要求支付現金或把結算的金額支付第三者,就有理由懷疑這可能是洗黑錢或恐怖主義融資活動過程的一部分,客戶藉這宗交易來隱藏款項的來源。提早兌現一般是指在合約日期起計兩年內進行的兌現。

可疑交易的例子

4. 附錄F載有利用人壽保險洗黑錢或恐怖主義融資活動而被執法機關偵破的例子。附錄E則載有屬於可疑交易的一些例子。這些例子無法盡列,我們只能列舉一些基本途徑,通過這些途徑,有人得以進行洗黑錢或恐怖主義融資活動。洗黑錢或恐怖主義融資活動的人士會設計出種種方法,掩飾通過非法活動所取得款項的來源。不過,如保險公司察覺到附錄E所列的某類交易,應作進一步調查,及最低限度對其資金來源作初步查詢。

監察各類可疑交易

5. 保險公司應有高級人員負責監察各類可疑交易,以洞悉慣常使用的洗黑錢或恐怖主義融資活動伎倆。每間公司應正式指派一名人員,負責防止洗黑錢活動和訂立舉報可疑交易的程序。該名人員應能夠就可疑交易向公司內部及執法機關提供意見。

舉報可疑交易

金融情報辦公室

6. 根據七月二十九日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而成立的金融情報辦公室是接受資料披露的機關。

披露的程序

7. 個別人士如懷疑有洗黑錢或恐怖主義融資活動交易,即有責任舉報。每間公司應委任一名或多名指定人員(條例執行主任),負責在有需要時,向金融情報辦公室舉報,而所有內部報告亦應提交該指定人員。

8. 保險公司的僱員如知悉客戶進行販毒或其他可公訴罪行,而該客戶意圖購買、續供或贖回與該公司所訂立的保險單,有關僱員必須從速向條例執行主任報告有關詳情,而條例執行主任必須立即向金融情報辦公室舉報。

9. 僱員若懷疑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客戶進行販毒、或其他可公訴罪行,而該客戶又意圖購買、續供或贖回與該公司所訂立的保險單,有關僱員必須從速向條例執行主任報告。條例執行主任必須迅速評定這種想法是否有合理理由。除非他認為無合理理由,並將其意見記錄在案,否則必須隨即向金融情報辦公室舉報。

10. 條例執行主任應保存所有向金融情報辦公室作出報告的紀錄,以及僱員向他們作出的所有報告。條例執行主任應以書面確認收到僱員向他們作出的報告,此等書面認收文件可作為部分證明文件,證實報告是遵照內部程序而作出的。

11. 除了直接向金融情報辦公室舉報外,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若認為投保人在簽訂合約時所支付的資金有可疑,應把有關情況告知其保險人。他可以在向金融情報辦公室作出披露時,或把文件遞交保險人處理時,通知保險人有關的可疑交易。

12. 我們鼓勵採用劃一格式進行舉報(見附錄G),保險公司也可把表格略為修改。如公司人員發覺有人正進行洗黑錢活動,需要作出緊急披露,尤其是有關的帳戶是持續進行調查的其中一環時,可利用電話初步通知金融情報辦公室。

附錄D

教育及培訓

保險公司員工必須保持警覺

1. 保險公司員工必須認識本身在《刑法典》和有關打擊洗黑錢或恐怖主義融資活動的條例下的個人責任;如沒有向有關當局舉報資料,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員工應該閱讀上述法例的有關條文。保險公司必須鼓勵他們與執法機構充分合作,迅速舉報可疑交易。此外,保險公司應告知員工,遇有可疑交易,如未能確切知道所涉及的主要犯罪活動或所發生的非法活動,也應向公司的條例執行主任舉報。

2. 因此,保險公司必須採取全面措施,確保員工完全認識本身的責任。

培訓 / 教育計劃

3. 個別保險公司可因應本身的需要,自行為各部門職員編訂培訓計劃的時間和內容。不過,以下的建議可能會適用:

(i.) 新僱員

保險公司應向所有有機會接觸客戶或為客戶處理交易的新僱員,不論職位高低,解釋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活動的背景,並說明有需要識別可疑交易和向適當的指定單位舉報。他們應認識到保險公司舉報可疑交易的重要性,法例規定公司須舉報可疑交易,而僱員本身在這方面亦有個人法定責任。

(ii.) 營業員 / 顧問人員

凡須直接與公眾接觸的職員(不管是職員、代理人或經紀),都可能成為洗黑錢或恐怖主義融資活動人士的首個接觸對象,因此,他們的積極參與,對保險公司打擊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活動的策略極為重要。他們應該認識本身的法律責任,包括保險公司舉報這些可疑交易的制度。保險公司應訓練職員如何識別會引起懷疑的交易,以及在發覺交易有可疑時應採取的程序。最重要的是“前線”職員要認識保險公司處理非經常客戶的政策,特別是涉及大量現金交易的情況,須特別提高警覺。

(iii.)辦理手續的人員

負責接收填妥的投保書及用以支付整付保費供款的支票的職員,必須接受有關處理及核證程序的適當訓練。舉例來說,查證投保人的身分,並核對該投保人是否與用來繳付保費的支票配合,便是一項關鍵的程序。這些職員應該知道,遇有客戶提供可疑資金,並要求簽訂保險合約,不管有關資金獲接納與否,或有關的投保書獲處理與否,都可能要向有關當局舉報,並須對舉報的程序有確切認識。

(iv.)行政 / 營業主管和經理

保險公司應向負責督導和管理的人員,提供有關洗黑錢或恐怖主義融資活動程序各方面較高層次和深入的指示。這包括《刑法典》及有關打擊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活動的條例的罪行和罰則;與送達提交令和限制令有關的程序;以及保存紀錄的規定。

(v.)持續訓練

保險公司亦須定期安排複修訓練,確保員工不會忘記本身責任。我們建議最好是每六個月或十二個月檢討有關訓練一次,或檢討有關識別和舉報可疑洗黑錢或恐怖主義融資活動交易的指引。

附錄E

可疑交易的一些例子

利用整付保費保險合約進行洗黑錢或恐怖主義融資活動

•客戶要求訂立保險合約,而用以繳付保費的款項來歷不明或與客戶的表面地位不相符。
•只訂立小額合約及平時以定期付款方式繳交保費的客戶,突然要求訂立一次過付清保費的大額合約。
•客戶提出購買保險的要求沒有明顯目的,而且不願意透露為何“需要”作出有關投資。
•客戶提出購買保險,並要求以現金付款。
•客戶提出購買保險,而所使用的支票並非從該客戶的個人戶口提取款項。
•有意購買保險的客戶,對保險公司的投資業績毫不關心,只想知道提早取消該合約 / 退保的手續。

涉及離岸國際活動的洗黑錢或恐怖主義融資活動

•由海外代理人、聯號或其他公司介紹的客戶,而這些公司所處的國家,製毒或販毒問題相當嚴重。
•以澳門為基地、正尋求作一筆過投資和提出以電傳交易方式或外幣付款的客戶。

涉及保險公司、僱員及代理人的洗黑錢或恐怖主義融資活動

•僱員的作風突然轉變,例如生活奢華或不願意放假。
•僱員或代理人的業績有變,例如售賣產品的營業員的業績,有顯著或不尋常的增幅。
•整付保費業務持續處於高水平,遠超任何公司平均預期的幅度。
•客戶所使用的地址並非其長久居住地址,例如使用營業員的公司地址或住址,作為送遞客戶文件之用。

附錄F

通過保險業務進行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活動的個案

人壽保險

•於1990年,一名英國保險代理人因觸犯了洗黑錢條例被定罪。這名保險代理人所參與的洗黑錢計劃,涉及一筆原本存放於一所英國銀行逾150萬元的款項。該洗黑錢的手法是通過購買整付保險合約來隱藏款項的來源。保險代理人因此成為受僱保險公司的最佳營業員,並且由於他的營業表現而獲公司頒發獎項。參與這案件的不只是一名代理人,該名代理人的上級也被控違反洗黑錢條例。這宗案件顯示了洗黑錢活動如何滲入保險行業,倘若與一名貪污的員工合謀,不但會令保險公司的公眾形象受損,還可能招致刑事責任。

•本地警方展開小規模行動,調查毒販的資金調配問題。毒販先將資金存入多個銀行帳戶,隨後再轉帳到一個離岸帳戶。接著,毒販購買了一張75,000美元的人壽保單。保費是由離岸帳戶以兩次電匯繳付的,並偽稱有關的款項是從海外投資得來的收益。當毒販被拘捕時,保險公司已收到要求提早退保的指示。

•一名客戶購買一張十年期、以現金結算達40萬美元的人壽保險。由於客戶在支付保費後拒絕透露資金的來歷,保險公司將事件向警方檢舉。有關人士的欺詐行為已被起訴。

非人壽保險

•洗黑錢罪犯為一艘根本不存在的遠洋輪船購買海損事故保險並支付高昂的保費,並教唆中介人以正常的方式支付賠償款項。為令保險公司可享有合理的回報,罪犯則小心翼翼地確保賠款不可超出保費。通過此手法,罪犯可利用保險公司開出的賠償支票作洗黑錢的用途。而且,有關的金錢源自具信譽的保險公司,甚少會遭其他人質疑款項的來源。

中介人

•一名人士(隨後因走私毒品而被捕)透過保險經紀作出價值 25萬美元的投資(人壽)其手法如下:

透過保險經紀作總值 25萬美元的投資並以三期現金支付。但有關的經紀人並未向警方作出舉報,並把有關款項存入銀行帳戶。因銀行認識該經紀人是與某保險公司有往來,固未對有關存款產生懷疑。期後,經紀人以其本人名義發出三張總值 25萬美元的支票交予負責作出投資的保險公司,旨在避免引起保險公司的懷疑。

•此案涉及一宗於歐洲取得融資的建築工程案件。基於顧問公司的服務費用已納入融資的總額內,客戶為取得該款項,遂開立一個投資帳戶並把大約40萬美元的款項存放於人壽保險公司。顧問公司取得帳戶的委託書,並在帳戶成立後即時悉數提取顧問合約內指明的費用。保險公司對有關的提取存疑,並作出舉報。事實發現該顧問公司的職員涉及數宗同類型的案件。有關帳戶已被凍結。

再保險

•位於A國的州保險公司為其航空公司客戶安排再保險。從公開資料查核該航空公司客戶時,發現該公司與軍閥及毒犯有關聯。有關人士已向執法當局匯報此發現。

賠償

•此案涉及運輸途中因失丟貴價貨品而要求賠償的個案。保險受益人向調查員承認曾掩護他人以非法得來的款項作投資,並曾聲稱以現金購買的貨物根本不存在,又或許買家為得到賠償蓄意搬走貨物,以得到“乾淨”的賠款。

詐騙賠償和恐怖主義融資活動

•一名人士以貸款購買了一部名貴車輛。在過程中,該人士亦購買了一份醫療保險,以保障該人士因病影響償還貸款的能力。據稱,一至兩個月後,該人士被捲入一宗交通意外,並通報有關的損害(在保單上已列明),且得同謀的醫生確認損害。保險公司履行保單責任償還汽車貸款。期後,犯罪者出售車輛並侵吞所得。在相同個案中,一間保險公司被恐怖份子操縱的騙局中損失超過二百萬元。

附錄G

向金融情報辦公室作出的報告樣本

(根據四月七日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作出之報告)

———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

澳門幣

財務暨人事處
Lei Ho Ian, Esther

行政委員會
Anselmo Teng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Wan Sin Long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名 單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文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二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

彭蓬亮 7.55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公關督導員 周穎欣

委員:首席繪圖員 黃傑文

首席行政文員 Yvonne Lurdes da Luz Vicente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翻譯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資訊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二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蕭結德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陳曉利

二等高級技術員 陳凱琳


澳 門 監 獄

通 告

因刊登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8642頁,有關通過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澳門監獄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兩缺之通告內的第2點報考條件b)項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b)在外地取得a)項所指之同一體制且在澳門認可之法學士學位(根據第26/2003號行政法規內規定的認可制度)”

應改為:“b)在外地取得a)項所指之同一體制之法學士學位”。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消 防 局

名 單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EMFSM)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款d)項之規定,刊登有關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布,關於開設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晉升高級消防員課程之最後評核名單:

1. 合格者:

次序編號 消防員編號 姓名 最後評核  
  1. 413911 唐惠承 10.6  
  2. 403961 冼有根 10.4  
  3. 483921 林繼輝 10.3  
  4. 423921 方宇洪 10.1 a)
  5. 404931 黃保健 10.1  
  6. 431921 吳金洪 9.9 a)
  7. 420931 梁國榮 9.9  
  8. 431901 黎盛執 9.8 a)
  9. 478921 胡永祥 9.8 a)
10. 412961 梁偉傑 9.8  a)
11. 405981 黃燦雄 9.8  
12. 444901 黎煥藻 9.7  a),b)
13. 402921 詹民活 9.7  a)
14. 476921 區家廉 9.7  a)
15. 442941 吳嘉俊 9.7  
16. 405931 郭康生 9.6 a)
17. 423961 李恩濂 9.6  
18. 426911 吳偉明 9.5  a)
19. 408930 蘇衍娥 9.5  a)
20. 429941 陳俊文 9.5  
21. 417921 凌建權 9.4  a)
22. 448921 孫偉波 9.4  a)
23. 422931 鄭國雄 9.4  
24. 412931 楊廣華 9.3  a)
25. 407941 寧長華 9.3  a)
26. 417951 陳啟添 9.3  
27. 459921 區建恩 9.2  a)
28. 400941 陳倫 9.2  a)
29. 425941 許振翔 9.2  
30. 442901 黃玉勝 9.1  a)
31. 440901 趙立華 9.1 a)
32. 405921 陳少強 9.1 a)
33. 425921 何景昌 9.1 a)
34. 455921 黃炳權 9.1 a)
35. 407930 陳寶琴 9.1 a)
36. 414951 何柏恩 9.1  
37. 408921 練亦強 9.0 a)
38. 408941 黃健培 9.0 a)
39. 444941 曾競發 9.0  a)
40. 406951 李健中 9.0 a)
41. 414971 黃偉業 9.0  
42. 428941 鄭漢民 8.9  
43. 477921 陳金沛 8.8 a)
44. 426931 區偉強 8.8 a)
45. 445941 李長威 8.8 a)
46. 450941 朱錫 8.8  
47. 433981 曾華迎 8.8  
48. 431911 趙立榮 8.7 a)
49. 481921 何汝國 8.7 a)
50. 405930 溫翠環 8.7 a)
51. 415961 黃濤 8.7 a)
52. 424961 黃宗達 8.7 a)
53. 426961 羅志恆 8.7 a)
54. 404961 趙國基 8.7  
55. 423931 梁炳威 8.6 a)
56. 413961 賴偉明 8.6  
57. 401981 黃志輝 8.5  
58. 440941 馮立藝 8.4  
59. 404921 呂健超 8.3 a)
60. 452921 郭志遠 8.3 a)
61. 462921 鄧湛銓 8.3 a)
62. 416941 梁家恩 8.3 a)
63. 428951 蕭偉鴻 8.3  
64. 424921 鮑耀強 8.2 a)
65. 407951 周炳濯 8.2 a)
66. 412951 戚錦強 8.2 a)
67. 431951 陳中浩 8.2 a)
68. 428981 陳杰華 8.2  
69. 425931 林金榮 8.1 a)
70. 410981 岑志遠 8.1 a)
71. 451981 林國強 8.1  
72. 423981 邱凱華 8.0  
73. 407961 許錦文 7.9 a)
74. 405961 余焯濤 7.9  
75. 404970 郭秀雲 7.8  
76. 434921 周堅永 7.7 a)
77. 427961 林勤 7.7 a)
78. 432981 蕭偉明 7.7  
79. 412921 林景勳 7.6  
80. 416961 張國威 7.5 a)
81. 419961 吳錦添 7.5 a)
82. 430961 梁偉基 7.5  
83. 425991 鄭永武 6.7  
84. 400031 林耀生 6.4  

a)年資較長之軍事化人員(第81/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六款)。

b)因工作時發生意外或因工作而引致之意外而暫時喪失能 力之軍事化人員(《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款)。

2. 於體能測試中不合格者:

消防員編號 姓名  
414921 梁錦洪 h)
456921 余偉安 d)
401930 陳碧紅 g)
406930 黃紅玉 g)
421931 黃保琪 d)
401940 蘇春珍 h)
407940 黃銀英 e)
410940 鍾雪美 g)
409941 譚國楨 h)
410941 林永洪 f)
402940 林妙卿 g)
439941 林儉波 f)
400951 黃健深 d)
401951 梁志達 g)

2. 於體能測試中不合格者:

消防員編號 姓名  
416940 劉章旋 g)
432951 潘松發 h)
411961 黃廣權 d)
418961 許藻傑 g)
420961 梁少雄 h)
421961 蕭保宗 c)
422961 何福熾 f)
416971 楊俊凱 h)
423971 譚健聰 h)
412981 林尤典 d)
406991 陳海生 d)
402031 劉崇威 d)
c)跨牆測試中被淘汰。
d)跳遠測試中被淘汰。
e)走架空橫樑測試中被淘汰。
f)仰臥起坐(腹部測試)中被淘汰。
g)80公尺平地跑測試中被淘汰。
h)“谷巴”測驗中被淘汰。

2. 自願放棄者:

消防員編號 姓名
430901 曾華漢
403911 黃偉祥
405911 謝國全
414941 何春成
415941 盧任豪
449941 梁志雄
424951 潘佳蔚
410961 黎海文
402981 伍永良
429981 馮俊豪
423991 葉國輝

(此名單經由消防局代局長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七日作出確認)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消防局

代局長 Eurico Lopes Fazenda副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名 單

為履行有關於給予個人和私立機構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衛生局現公佈二零零六年第二季度獲資助的名單:

受資助機構 核准日期 資助金額 用途
同善堂 3/4/2006 $ 2,749,999.98 對同善堂屬下診所的上半年度資助。
工人醫療所 27/1/2006 $ 570,000.00 第二季度資助。
澳門街坊會中醫診所 21/2/2006 $ 60,000.00 第二季度資助。
澳門健康雜誌出版社 20/1/2006 $ 15,000.00 出版《澳門健康》雜誌的第二季度資助。
澳門明愛 20/1/2006 $ 82,800.00 澳門明愛屬下護老院提供醫療服務的第二季度津貼。
澳門仁慈堂 21/2/2006 $ 120,000.00 澳門仁慈堂屬下護老院提供醫療服務的第二季度津貼。
澳門歸僑總會 20/1/2006 $ 48,000.00 對該會屬下診所的第二季度資助。
澳門退休退役及領取撫恤金人士協會 21/2/2006 $ 33,000.00 對該會的第二季度資助。
預防及控制愛滋病協會 20/1/2006 $ 75,000.00 對該會的第二季度資助。
工人醫療所 6/4/2006 $ 2,365,716.25 工人醫療所屬下工聯康復中心提供醫療服務的四月及五月津貼及第一期啟動資金。
澳門全科醫生學會 7/3/2006 $ 25,000.00 資助該會舉辦海峽兩岸四地全科會議。
澳門果欄六街區坊眾互助會 7/3/2006 $ 3,000.00 資助該會義診費用。
澳門腫瘤醫學會 14/6/2006 $ 15,000.00 資助該會舉行學術會議。
澳門特殊奧運會 25/4/2006 $ 20,000.00 資助該會舉辦2006年健康運動員計劃。
澳門繁榮促進會 25/4/2006 $ 50,000.00 資助該會2006年至2007年度門診經費。
澳門理工護理學同學會 26/4/2006 $ 10,000.00 資助該會舉辦對護理人員心理調適及職業安全的學術講座。
澳門中醫藥學會 26/4/2006 $ 30,000.00 資助該會舉辦中藥常識講座。
澳門兒科專科醫學會 12/5/2006 $ 50,000.00 資助該會舉行成立典禮及學術活動。
澳門執業西醫公會 25/4/2006 $ 25,000.00 資助該會舉辦禽流感的流行和防治之專題講座。
濠江青年商會 30/5/2006 $ 5,000.00 資助該會舉辦健康人生創未來之專題講座。
澳門醫務界聯合總會 14/6/2006 $ 180,000.00 資助該會舉辦第二屆2006滬港澳台兩岸四地皮膚科高層學術論壇。
鏡湖醫院 2/6/2006 $ 220,533.00 一月份提供特殊檢驗項目的資助。
2/6/2006 $ 556,500.00 一月份對康寧中心的資助。
2/6/2006 $ 4,421,979.00 一月份提供特定門診和住院服務的協議資助。
2/6/2006 $ 2,453,705.00 一月份非轉介心科病人的醫療費用。
2/6/2006 $ 17,500,000.00 鏡湖醫院2006年度第一及二期投資發展資助。
2/6/2006 $ 1,250,000.00 資助鏡湖醫院2006年第一期醫學交流及培訓基金。
澳門鏡湖護理學院 2/6/2006 $ 9,350,000.00 資助該校2006年第一期資助。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瞿國英

通 告

第16/SS/2006號批示

一、監察對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及十一月十四日第 53/94/M號法令(分別規範藥物專業及藥物活動,以及從事中藥配製及貿易的場所發出准照制度及運作條件)的遵守的稽查權力由衛生局負責,基本上在上述兩個法規作出了規定, 分別是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條, 以及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

在這範疇內,有必要指出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的第五十條(衛生局組織架構),該條文是關於衛生局人員享有公共當局的權力,而公共及私人實體對之有合作義務。

二、按照十一月十五日第 81/99/M號法令第七條 a 項、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 b 項及e項規定, 作為衛生局領導機關的局長整體上有權限“……計劃、協調及監察該局的活動……”及尤其是“……發給、中止及取消……藥物護理之職業及業務所需之准照及執照”,以及“……遵守及使遵守適用於衛生局之法律及規章……”。

根據第 81/99/M號法令第八條第二款g項的規定, 亦有權限“……行使透過法律而獲賦予之其他權限……”。

三、 因此,在本批示第一款所指的權限總的落在衛生局局長身上。

四、在這規範性框架內(尤其是鑑於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十五條第一款d項及e項), 稽查工作一直是由藥物事務廳負責。

五、藥物事務廳的人員,除了工作證外,會配備詳細說明賦予其資格以進行指定稽查工作的委派書。該委派書一直是由藥物事務廳廳長以衛生局局長的名義簽署。

六、鑑於:

稽查的權限是很廣闊的;

以及尤其是,在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規定的“……進入有關商號的所有部份,及從事藥物業機構的辦公室並進行查驗關於藥物產品貿易的發票、收據、訂貨單、發貨單……”的權力,為此必須明示作出委任:

(一)本人透過衛生局的稽查人員所持有的委派書, 賦予稽查人員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規定的權力,按情況作出行動;

(二) 本人許可藥物事務廳廳長或其法定代任人以衛生局局長的名義簽署上述委派書;

(三) 本人追認由藥物事務廳廳長蔡炳祥碩士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在委派書上作出的簽署, 以及追認所有由藥物事務廳稽查人員按照委派書及九月十九日第 58/90/M號法令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作出的行為;

(四)本人核准附件的委派書之式樣。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式樣一(正面)

式樣(背面)

式樣二(正面)

式樣二(背面)


體 育 發 展 局

公 告

茲通知,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體育發展局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下列空缺: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四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第一座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黃有力


郵 政 局

通 告

為執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二十六日第41538號命令核准之關於使用及經營郵件郵資機之規章第十四條之規定,茲通知,按照所述規章第十條之規定,於本年八月十日批示核准在本地區使用郵資機牌子為Pitney Bowes — E510及使用同一牌子之紅色印油。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八日於郵政局

局長 羅庇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