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2/2006。
第一條——定名:
本會定名為「澳門華人基督會」;
葡文為Igreja De Cristo Chinesa De Macau;
英文為The Macau Chinese Church of Christ。
第二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關閘華大新村第三街21號海南花園第二期地下O舖;
葡文為Rua Três (Bairro Va Tai), 21, Jardim do Mar Sui Bloco 2 Andar RC-ORC, Macau。
第三條——宗旨:
本會以聯合信徒敬拜、宣教、實行基督真理為宗旨。
第四條——性質:
本會為宗教團體,從事非牟利之教育、文化、慈善等服務事工。
第五條——存續:
本會之存在期沒有限制。
第六條——會友資格:
一、凡在本會領受水禮者,即成為本會會友。
二、曾在其他教會領受水禮,自動提出申請加入本會並經本會監事會接納者,可成為本會會友。
第七條——會友義務:
會友須遵守本會典章,自由奉獻維持本會經費,出席會友大會,按章程行使選舉權及被選權。
第八條——會友大會:
一、會友大會(或稱教友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每年最少召開大會一次,由監事會及理事會以書面方式通知召集,並推選大會主席及書記經會友大會接納。大會由全體會友組成,可邀請有關人士列席。
二、會友大會之法定開會人數,為本會會友人數之過半數,若開會人數不足,則於一個月內再次召開,屆時出席人數即為法定人數。
三、會友大會之議案,包括通過財政報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名單。
四、在會友大會休會期間,會務由理事會處理。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本會會友五人或以上人數組成,總人數為單數,有需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士列席。
二、理事會成員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主席、副主席、書記、司庫、核數、各乙名,其餘職位按需要而設。所有職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四、理事會權限:籌備會友大會及執行大會議決事項,向大會提交年報及財務報告。
五、遇理事因病或因事出缺,其職位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友大會接納補任。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本會會友三位或以上人數組成,總人數為單數。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設主席、副主席、書記各乙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四、監事會權限:監督理事會運作,查核本會財產,向會友大會提交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五、遇監事因事病或因事出缺,其職位由監事會提名經會友大會接納補任。
第十一條——本章程如需修訂,須由監事會及理事會提出,召開會友大會,須有出席之會友人數四分之三人數贊成通過,方可修訂。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3/2006。
一、本會之名稱為“華之聲曲藝文化協會”,簡稱為“華之聲”,並受本章程及澳門法規管制,其活動時限為無限期。
二、本會為非牟利私法人團體。
會址暫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11號群發花園七樓A座。經會員大會通過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本會宗旨為:
a)弘揚粵曲粵劇及其他民族文化。
b)出版與本會宗旨相符之書籍或刊物。
c)提高會員對粵曲粵劇科學性認識及興趣。
d)宣揚書法、國畫、音樂等文化。
e)在澳門或境外舉辦講座、研討會、歌唱活動及課程等。
本會之收入來自會員入會費、年費、社會人士或公共機構之捐助及舉辦活動之收益。
下列人士一經理事會通過其申請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a)凡對粵曲粵劇文化、書法、國畫等有興趣的海內外人士;
b)不論國籍、性別、年齡十八歲或以上者。
會員(包括非澳門地區會員)有以下權利:
a)有權選舉及被選為本會各組織之成員;
b)參與會員大會,對會議之任何事項作討論、建議及投票;
c)建議委任顧問;
d)口頭或書面諮詢本會情況;
e)參與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及
f)在符合條件內,享有本會提供之優惠福利。
會員(包括非澳門地區會員)義務包括:
a)遵守本會章程及議決;
b)盡忠執行其職務或為被委派進行之事項;
c)當被要求時,應竭盡所能為發展會務工作;
d)準時繳交會費。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通知理事會。
一、倘會員不履行其法律上或章程上的責任或作出損害本會名譽或違背本會宗旨之行為,理事會可解除其會籍。
二、解除會籍前應作紀律調查。
三、被解除會籍之會員有權在十五天內以書面向會員大會上訴。解 除會籍之決定將暫緩執行。上訴將在最近一次會員大會討論。
四、會員大會的議決是最後裁定。
五、不論退會或被解除會籍之會員無權要求退還任何款項也無權分享本會任何資產。
一、任何社會人士經理事會成員提名而又獲出席會員大會大多數會員通過,可聘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
二、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可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和會員大會,但無 投票權。
三、創會人士當退休或讓賢後將轉為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
一、本會組織之任何成員可向理事會建議邀請對粵曲、粵劇、書法、國畫、音樂等有認識人士為顧問。
二、只有經理事會大多數成員贊成才可成為顧問。
三、顧問可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和本會組織之會議及提供專業意見,但無投票權。
一、本會之組織架構是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所組成。
二、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
會員大會是由所有享有全權之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至五名及秘書一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替代。
一、會員大會由大會會長主持。
二、召開大會之通知書須於開會前八天以書面形式發至會員住所或以簽收形式在同樣的期限通知。
三、通知書應指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應於每年三月最後一天前召開。特別大會是由理事會、監事會或超過半數會員要求而召開。
一、會員大會只有在過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才可以於第一次召集召開。
二、倘沒有上述之人數,大會於半個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並開始會議。
三、除下項所指之情況外,會員大會之議決是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四、修改章程必須要有出席大會四分之三會員同意才可進行。
五、有關解散本會之議決必須要四分之三全體會員通過。
在不影響法律授予之其他權力,會員大會有以下職權:
a)制定本會方針;
b)討論、投票及通過修改章程及內部規則;
c)透過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組織架構成員;
d)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每年之資產負債表、賬目和報告及監事會之有關意見;及
e)執行法律賦予之其他職權。
一、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五名、司庫一名、秘書一名和最多九名理事所組成。理事會總人數必為單數。
二、在不妨礙理事會的職權下,每名人員更應擔當理事會分配之特定工作。
理事會根據本會宗旨執行一般會務並保證其運作正常,尤其是:
a)執行所有有效及必須措施以達到本會宗旨;
b)在法院內外透過其理事長代表本會;
c)為本會籌募經費及收集會員會費;
d)執行大會通過之議決;
e)管理本會之資產;
f)指派受權人。此人可以是本會以外人士;
g)決定、領導及舉辦本會之活動;
h)研究申請及接納會員;
i)聘任名譽會長或名譽會員及顧問;
j)起草內部規則;
k)建議召開會員大會;及
1)起草每年度之資產負債表、賬目和報告。
一、理事會經常性會議每兩月舉行一次,日期和時間於選出其成員後第一次會議決定。
二、非經常性會議由理事長召開。
三、不論是經常性或非經常性會議,理事長應於開會前四十八小時把議程交與成員。
四、議決是根據到會多數成員意願為依歸。
一、監事會是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兼秘書一名組成。
二、除了法律及章程賦予之職權外,監事會特別監督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決的實施、對理事會提交之賬目、報告和資產負債表提出意見。
一、監事會之經常性會議於每年二月最後一天前舉行。
二、監事會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主動或其兩名成員或理事會提出,並由監事長召開。
三、監事會議決是根據其多數成員投票作決定。
一、經理事長簽名或其缺席時由副理事長簽名之文件對本會產生效力。
二、根據會員大會議決或經理事會委任之一個或多個代表在授權書之權力範圍內簽署之文件對本會亦產生效力。
倘理事會或監事會於投票時出現同票情況,理事長或監事長有決定的一票。
一、本會可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條內所指之任何情況解散。
二、在當時在職的理事會成員將是清盤人。
三、在解散的情況下,並於清理所有債務和責任後,倘有資產,該些資產不能交給或分給會員,應根據理事會決定用作、轉往或贈與教育、社會文化或慈善用途。
四、倘無根據上款所指之議決,資產將按照澳門法院裁決分配。
倘有遺漏情況將根據對社團實施之法律行之。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1/2006。
É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em português, «Fiéis da Nossa Senhora de Manaoag de Macau”», em chinês «澳門馬那瓦聖母信徒協會», em inglês «Our Lady of Manaoag Devotees in Macau», doravante designada por «FNSMM».
1. A FNSMM é uma pessoa colectiva de direito privado, sem fins lucrativos que se rege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e, em tudo o que neles for omisso, pela legislação aplicável.
2. A duração da FNSMM é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contando-se, para todos os efeitos, o seu início a partir da data da sua constituição.
3. A FNSMM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Rua de Bragança, n.º 224, Edificio Nova Taipa Garden, Bloco 20, 11.º andar B, Taipa, podendo a Assembleia Geral, sob proposta da Direcção, mudá-la para outro local, bem como abrir delegações sempre que considere necessário.
São fins da FNSMM:
a) Promover a cooperação e o intercâmbio cultural, profissional, empresarial e desportivo entre as Filipinas e Macau;
b) Dinamizar actividades culturais, desportivas, recreativas e outras para a comunidade Filipina residente em Macau em particular e para a população do Território em geral; e
c) Realizar e cooperar em quaisquer iniciativas adequadas à promoção dos fins referidos nas alíneas anteriores.
1. Os associados podem ser fundadores, ordinários e honorários.
2. São associados fundadores os que tiverem subscrito o título de constituição.
3. São associados ordinários todas as pessoas singulares que, identificando-se com os fins da Associação, requeiram a sua inscrição, e esta seja aceite por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4. São associados honorários as pessoas singulares ou colectivas a quem a Associação, por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atribua essa qualidade, em virtude de poderem, de forma especial, ajudar a Associação na prossecução dos seus fins.
1. São direitos dos associados:
a) Eleger e ser eleito para os órgãos associativos;
b) Participar em todas as reuniões dos órgãos a que pertençam; e
c) Participar n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e usufruir de todas as regalias que esta possa proporcionar.
2. Constituem deveres dos associados:
a) Contribuir para a prossecução dos fins da FNSMM;
b) Aceitar os cargos para que foram eleitos e desempenhar as funções associativas que lhes forem cometidas;
c) Pagar as jóias de admissão e as quotas; e
d) Cumprir o disposto nos estatutos e as deliberações dos órgãos associativos.
3. Os associados honorários não gozam dos direitos nem estão sujeitos aos deveres previstos nos números anteriores.
1. A Direcção poderá aplicar a sanção de advertência aos associados que não cumpram os deveres enunciados n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anterior, nomeadamente na alínea c).
2. A Assembleia Geral pode suspender ou excluir da Associação os associados que de forma grave e reiterada faltem ao cumprimento dos seus deveres, afectem o seu bom nome ou prejudiquem gravemente a sua acção.
1. Consideram-se receitas da FNSMM:
a) Quotas e jóias;
b) Receitas provenientes das suas actividades; e
c) Subsídios e donativos.
2. Constituem despesas da FNSMM os encargos resultantes da sua actividade.
São órgãos da FNSMM:
a) A Assembleia Geral;
b) A Direcção, que inclui o Conselho Social, Recreativo e Cultural; e
c) O Conselho Fiscal.
O mandato dos órgãos eleitos da Associação é de dois anos, podendo ser reeleitos.
1. Cada membro dos órgãos referidos nas alíneas a) a c) do artigo oitavo é pessoalmente responsável pelos seus actos e solidariamente responsável por todas as medidas tomadas de acordo com os restantes membros do órgão a que pertence, excepto se houver declaração de voto em contrário lavrada em acta.
2. Nas sessões dos órgãos respectivos o presidente tem voto de qualidade.
1.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mposta por todos os associados de pleno direito e é dirigida por uma Mesa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2.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e, extraordinariamente, sempre que convocada pelo seu presidente ou, na sua falta, pelo vice-presidente, por iniciativa própria, a requerimento da Direcção ou de, pelo menos, um quarto dos associados.
3.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os votos presentes, salvo as que visem alterar os estatutos que exigem três quartos dos votos dos presentes e as que tenham por fim dissolver a FNSMM ou transferir a sua sede, que requer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total de associados.
4.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or meio de aviso, nos termos de lei, dirigido aos associados com um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oito dias, indicando o dia, 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5. A Assembleia Geral só pode deliberar com mais de metade dos associados; havendo falta de quórum a Assembleia reunirá, em segunda convocatória, uma hora depois, com qualquer número de associados presentes, sem prejuízo do previsto no número três.
6. Os associados poderão mandatar outros associados para os representar na Assembleia Geral, mediante simples carta dirigida ao presidente da Mesa.
Compete à Assembleia Geral:
a) Eleger e destituir os titulares dos órgãos sociais;
b) Excluir quaisquer associados; e
c) Fixar a jóia e as quotas;
d) Aprovar o relatório e contas anuais da Direcção;
e) Deliberar sobre as alterações aos estatutos e a dissolução da FNSMM;
f) Deliberar sobre a transferência de sede; e
g) Deliberar sobre todos os assuntos respeitantes à FNSMM não compreendidos nas atribuições legais ou estatutárias dos outr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1.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um secretário, um tesoureiro e um vogal.
2. A Direcção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maioria dos seus membros.
1. Compete à Direcção:
a) Administrar o património e gerir a FNSMM;
b) Assegurar a representação permanente da FNSMM;
c) Apresentar à Assembleia Geral e ao Conselho Fiscal o relatório anual das suas actividades e contas;
d) Admitir associados;
e) Elaborar o regulamento eleitoral e o regulamento interno e submetê-los a aprov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f) Executar as deliberações tomadas pela Assembleia Geral; e
g) Assegurar o funcionamento, as actividades tendentes à prossecução dos fins da FNSMM e exercer as demais competências previstas na lei ou decorrentes dos presentes estatutos.
2. O presidente e, na sua falta, o vice-presidente representa a FNSMM, dirige as reuniões da Direcção e assina os documentos de tesouraria juntamente com o tesoureiro.
3. Ao secretário compete orientar os serviços de correspondência e organizar os livros e arquivos.
4. Ao tesoureiro compete assinar os documentos de tesouraria juntamente com o presidente, guardar os valores da FNSMM organizar a sua contabilidade.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três membros, sendo um presidente, um relator e um vogal.
Compete ao Conselho Fiscal:
a) Emitir parecer sobre o relatório e contas anuais da Direcção, antes da sua apresentação à Assembleia Geral;
b) Examinar as contas da Direcção; e
c) Emitir parecer sobre todos os assuntos que lhe sejam submetidos pela Direcção ou pela Assembleia Geral.
1. O Conselho Social, Recreativo e Cultural será composto,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vogal.
2. Compete ao Conselho Social, Recreativo e Cultural emitir pareceres sobre os assuntos que lhe sejam submetidos pela Direcção ou pela Assembleia Geral, e propor à Direcção, no seu âmbito, as iniciativas que entenda serem convenientes.
Enquanto não forem eleitos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haverá uma Comissão Provisória, composta pelos associados fundadores, a quem serão atribuídos todos os poderes legal e estatutariamente conferidos à Direcção.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7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中文名稱:澳門鏡湖護理學院暨鏡湖護士助產學校校友會,
英文名稱:“Alumni Association of Kiang Wu Nursing College of Macau and the Hospital Kiang Wu Nursing and Midwifery School of Macau”,
英文簡稱為“Alumni Association of KWNC & KWNMS”
一、定名:本會定名為:澳門鏡湖護理學院暨鏡湖護士助產學校校友會。
二、宗旨:本會以團結歷屆校友,推動護理事業的發展,辦好校友文體福利工作,關心和支持母校的發展為宗旨。
三、會址:澳門俾利喇街136號廣利大廈19字樓I座。
四、會員:凡澳門鏡湖護理學院畢業、肆業或就讀學生、曾任本校教職員,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加入成為本會會員。
五、會員權利:
A.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 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及監督之權利。
C.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受本會所設之福利。
六、會員義務:
A. 遵守會章。
B. 執行決議。
C. 團結歷屆校友,關心和支持會務工作。
七、組織:
A. 本會組織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B.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修改會章、制定會務綱要、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C.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開,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D. 理事會設理事十七至廿三人,人數須為單數,從中互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并設秘書、總務、財務、聯絡、康樂、宣傳、學術、青年、頤康各部,每部設部長一人,部委若干人,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E. 監事會設監事五人,從中互選監事長一人,并設秘書稽核,負責監督會務工作。
F. 理監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G. 經校友提議,理事會通過,可聘請母校校長關心和支持校友會的各界人士為校友會之名譽會長、顧問,以指導及匡助本會會務工作。
八、經費:
A. 普通會員每兩年繳交會費壹佰元。
B.永久會員一次過繳交會費伍佰元。
C. 歡迎校友、顧問及社會熱心人士贊助。
九、本章程經各屆校友代表大會通過實施,如有未盡善處,由本會理事會補充。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仙韻曲藝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Sin Wan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氹仔布拉干薩街312號百合苑十九樓C座。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以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曲唱家及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喜愛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之喜愛上述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壹名,副會長貳名,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成員七人及監事會之成員五人,及候補監事兩人;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成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在十五天前發函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會員大會成員之任期為貳年。
第八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總務壹名,理事壹名,任期為貳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四人及候補監事兩人,任期為貳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 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 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凡本會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員月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末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澳門中醫生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Doctors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Médicos de Medicina Tradicional Chinesa de Maca(以下簡稱本會),以發展中醫藥專業、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體系、提升全澳市民健康,並爭取會員權益為目標。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組織,並依法在澳門特區政府註冊登記為合法組織。
第三條——本會組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範圍,所有活動將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而進行,會址設於澳門羅德禮將軍街1號A宏益大廈地下D舖元和醫療康復中心。
第四條——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促進及推廣中醫及中醫生專業之發展。
二、協助政府擬定、修改、推行與中醫及中醫生相關之制度和法規。
三、提升中醫之服務質素。
四、辦理中醫生的進修。
五、促進相關專業團體之溝通和合作。
六、協助及辦理其他機關團體委託之有關活動。
七、維護會員合法之權益。
八、聯絡會員之感情。
九、辦理其他事項。
第五條——本會設有本地會員(功能會員)及非本地會員,本地會員必須持有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証,兩者的入會資格均需符合以下兩項:
一、具有認可之高等教學機構頒發的中醫學士學位或以上者;
二、經本會評審認可。
第六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有參加會議、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上訴權。
二、享有參與本會活動及福利之權利。
三、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四、非本地會員除本條第一項之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權外可享有與本地會員相同之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五、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六、如有個人資料之更改,要主動與本會聯絡,給予更正。
第八條——會員無故缺席會員大會連續兩次者,將失去該屆投票權,但仍可保留其他權利。
第九條——本會會員逾期繳交會費兩個月,經催告仍未繳納,且無合理理由者,經理事會決議,將暫停其一切會員權利。若再三個月後仍未繳交者,則立即被開除會籍。均公告之。
第十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會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經由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權、甚至開除會籍,並於上訴無效或申訴期過後公告之。
第十一條——會員可隨時退會,但必需於退會時繳回一切憑證,如有積欠會費,應以辦理日期為計費日期一併繳清,但其入會費及年費均不獲退回。
第十二條——非本會會員或已退會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否則本會保留追究權利。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遭理事會處分時,可於一個月內向監事會提請申訴。
第十四條——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架構包括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政一名、秘書一名、和理事委員三名。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和監事委員一名。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長主持。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制訂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及監事。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和結算。
四、議決有關會員之權利義務事項。
五、議決財產之應用與分配。
六、議決團體之解散。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架構均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以得票數多者依序當選。
第十八條——會長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綜理本會會務,監事長領導監事會,行使監察職能。
一、當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之。
二、當理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暫代之。
三、當監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監事長暫代之。
第十九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法規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二、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三、擬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編列預算及決算,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四、財產之管理。
五、審查會員之入會資格。
六、議決及執行會員之處分。
七、議決會務人員之任免。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向理事會提出糾正事項。
三、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
四、受理會員申訴事件。
五、其他提請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之提出。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均為義務職,首屆任期為三年,其後每屆任期均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和理、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職: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請辭,經由理、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三、連續無故缺席理、監事會議達兩次者視同辭職。
四、經會員大會議決罷免者。
第二十三條——本會在需要時可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以助發展會務。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別為平常大會及特別大會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平常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別大會於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及正、副監事長其中四名決議後得請理事會召集之。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會議每三個月由理事長召開一次,而監事會議每年由監事長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特別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
第二十六條——本會任何會議之決議,均應在多於半數應出席會員出席時,且獲其中之七成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中在一般情況下要七成出席的可投票會員贊成才可通過表決,但在必要作出抉擇、而無一項目有七成的人贊成時,可提出新建議再作投票。當再無新建議時則用淘汰方式取最高兩項,用相對多數的方式表決。會長在等票的情況下投出決定性一票。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員不能委託他人代為出席任何會議及投票,理事長不應缺席任何會議,但在特殊情況下由副理事長代之。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利息。
四、捐獻。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之入會費為葡幣一百元,常年會費為葡幣三百元,常年會費在每年一月份繳交。在上半年加入的新會員應繳交全額年費,六月後加入的則可繳半額年費。
第三十一條——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預算、結算,於每年度前、後兩個月內編訂,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告。
第三十三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由會員大會決定處理方法,由理事會處理有關政府相關註銷工作。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處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公佈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定名為“中國澳門元老網球協會”,簡稱為“澳門元老網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Veteranos de Ténis de Macau, China”,英文名為“Macao Tennis Veterans Association, China”。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一樓AA座,亦可根據理事會的決議遷到另一地點。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推動及發展澳門網球活動,加強澳門網球員與各地網球員特別是元老網球員之間的聯繫和交流,提升技術水平。
凡認同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年齡35歲或以上、具有澳門居民身份之網球愛好者,經辦理申請入會手續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根據本章程規定參與會員大會及在會議中投票;
二)在本會各機關選舉中選舉及被選舉;
三)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出席其他組織的代表;
四)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五)提交一切活動的計劃書及建議書;
六)推薦新會員入會;
七)根據本章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一)遵守及執行本會章程;
二)遵守及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理事會之決定;
三)遵守及執行本會的內部守則;
四)為本會之發展作出貢獻;
五)準時繳交由會員大會訂出的會費。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守則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者,經理事會議決交會員大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本會之機關: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二、本會之領導機關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任何會員不可在領導機關中擔任多於一個職位;
四、領導機關之選舉是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並取決於過半數票數者。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之最高決議機關,由全體享有本會全部權利的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之委員會由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組成;
三、當會員大會委員會會長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一)審議及投票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帳目報告及監事會之意見;
二)選舉領導機關成員;
三)制訂及修改會費之金額;
四)批准名譽會員入會;
五)審議會員之處分;
六)制訂及修改本會章程。
一、會員大會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提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報告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
二、會員大會可應理事會、監事會或最少十名享有本會全部權利的會員的書面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一、理事會是一個代表本會及管理本會的機關;
二、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務,一名秘書及三名理事所組成;
三、當理事長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代任。
一)領導、管理及維持本會之所有活動;
二)遵守本會章程、內部守則及會員大會之決議並使之被遵守;
三)批准或拒絕新會員之入會申請及向會員大會提名名譽會員;
四)處罰會員及向會員大會提議開除會員會籍;
五)在有必要時,要求會員大會的會長召開會員大會;
六)制作本會活動之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並在取得監事會之意見後呈交會員大會進行討論及審議。
一、理事會每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有需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理事會須於每年年終提交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並呈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三、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過半數票;
四、如票數相同,理事長一票為決定性票。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一個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監事秘書組成;
三、當監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監事長代任。
一)監察本會之財務活動;
二)審核帳目;
三)對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帳目報告及所有關於財務方面的行為作意見書並將其提交會員大會;
四)為有利本會的事宜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本會之收入:
一)源自會費的所有收入;
二)捐款,遺贈或津貼;
三)源自本會活動的所有收入。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校友會」。
英文:“Macau Tourism and Casino Career Centre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潮州街48-52號金利達花園地下之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內,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以愛國、愛澳門,團結本中心的校友,發揚互助互愛精神,協助提升會員入職的競爭力,加強與各地旅遊博彩從業員之間的聯繫,促進及優化本澳旅遊博彩業,創新求變、共享明天。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五條——凡曾任教於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之培訓導師或就讀於中心之人士,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申請人必須填妥入會申請表,繳交一吋正面免冠半身彩色近照兩張,經理事會批准方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和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擁有批評、建議及投票的權利;
(四)遵守本會會章、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五)按時繳納會費;
(六)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行。
第八條——會員如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予以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嚴重者則交由領導機關三分之二成員作出開除會籍處理。
第九條——會員大會是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全部由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責:
(一)制定及修改會章;
(二)選舉及罷免大會領導機關成員,(領導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三)對向理事會、監事會提交之建議書、申訴書及計劃作出決議;
(四)審批通過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審批通過臨時選舉委員會名單。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提議,會員大會主席召集。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認為必要時,或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十分之一名會員要求,為有目的而特別召開會員大會:
(一)召開會員大會之要求必須具有充分理由;
(二)會員大會必須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下方可通過決議,如不足半數,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不論會員人數多寡均會舉行;
(三)決議投票時按出席人數一半或以上通過才有效,但法律或本會章特別規定除外,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則主席有權投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三條——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管理機構,向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由領導機關成員擔任,由互選產生,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及理事十名,總人數十三人。
第十四條——理事長、副理事長、各部主任,副主任由領導機關成員互選產生。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唯理事長任期只為三年,不得連任,理事會下設財務部,秘書處、總務、聯絡、會員事務及公關組等部門。
第十五條——理事會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會務;
(二)組織及推行本會活動;
(三)議決通過會員申請入會、退會、停止會員資格及執行處分;
(四)制定內部規則及召開會員大會;
(五)編制年報、會議及工作報告。
第十六條——經理事會推薦,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可邀請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賢達出任本會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創會名譽顧問等職務。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或由半數或以上理事要求而舉行。作出決議的法定人數不得少於出席理事會成員之半數。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十八條——監事會是本會之監察機構,向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及監事二名,總人數五人,監事會成員由領導機關成員互選產生,負責監察會務工作,使之正常執行,監事會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監事會成員必須至少有一名列席所有理事會會議,監察會務及財務。
第二十條——選舉是以公平公正公開的形式進行,選舉結果必須在會員大會上公佈。參加組織必須全是會員。
第二十一條——選舉期間組成臨時的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由五名非參選會員組成,負責審議參選人的資格及接受有關選舉的投訴並作出仲裁。選舉委員會主席由互選產生,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選舉委員會於選舉後自動解散。
第二十二條——競選之候選名單應向選舉委員會提交。獲多數有效票的名單為獲選名單。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未盡完善或不適應之處,可由理事會提交修改草案,召開會員大會討論決議修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 世界華裔商會”;英文為World Oversea Chinese Business Association,是愛國的世界華人商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雅廉訪70號18樓G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熱愛祖國、造福民眾,嚴格遵守國家及特區政府法制,嚴禁一切違法活動,聯繫世界各地愛國華人、華僑、同鄉團體,加強國際間的商貿投資合作,互相關懷,互相幫助,加強友誼。為祖國改革開發招商引資;為祖國的繁榮昌盛、和平統一出謀獻策,為祖國教育事業捐資獻力。
第四條——本會章程以中文為主,具有法律實效,英文為次。大會公章以中文字體為主。
第五條——世界各地的華人、華人團體、商貿組織回國投資,只要接受本會的章程,經過理事會辦理登記,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樹立、維護本會聲譽和按時繳納會費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本會將於“華人、華商報”大力表彰“華人”、 “華商”的愛國精神、對投資作出的貢獻和為教育事業捐資獻力的光輝形象;宣傳各地政府招商引資的優惠政策和鼓勵辦法。
第八條——本會的會務機構設:(1)會員大會,(2)理事會,(3)監事會。會務機構成員通過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若干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設秘書長一名,若干名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成員必須是單數;
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常務副會長代行職務。
第十條——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A)應會長要求;B)應理事會和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B)審批修改本會章程;C)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二條——召開會員大會,最少提前八天通知所有會員,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常務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四條——理事會職權: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體制和主持會務活動;B)招收會員;C)製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D) 委任本會代表;E) 訂定入會費。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常務副監事長及監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常務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六條——監事會職權: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B)查核本會的財務;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D)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本會的會慶日定為十月一日,每年十月一日前夕召開一次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應自覺嚴格遵守國家及地區法律,嚴禁一切違法活動。倘有觸犯本條款,即作自動退會處置,其所有之一切違法活動均由其個人承擔,與本會無關。
第二十條——本章程若有未完善之處,由會員大會四分之三出席人數通過修正。
第二十一條——本會使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葡京之友協會”,簡稱“葡京之友”。
第二條——會址設在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113號三樓。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促進葡京酒店僱員的團結,維護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四條——凡在葡京酒店工作或曾在葡京酒店工作的從業員,均可加入本會。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第八條——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秘書各一名,任期兩年,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在必要的情況下或應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五名或以上成員及兩名候補成員組成,其數目取單數,任期兩年,連選連任;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成員及兩名候補成員組成,其數目取單數,任期兩年,連選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三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第十四條——本會的經費來源自會費和開展活動的收入,基金及利息,贊助和捐贈。
第十五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人事、行政、財務和紀律細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 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六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6/ASS檔案組第8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姑娘街6-8號善德花園6-B。
第十三條——機關成員
本會各機關之成員總數為二十一人或以上,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方式在本會會員中選出。然後由選出之各機關成員中互選產生會長、理事長、監事長並由該三人協商組閣(該三人不能達成共識之事宜,則交選出的成員共同決定),每屆任期為二年,連選連任,惟會長一職只可連任一屆。
第十四條——會長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或以上,其中一位副會長兼任會員大會秘書。但主席團人數必為單數,任期為二年,得連選連任,但會長只可連任一屆。
第十五條——理事會
本會理事會由十五人或以上之理事組成,但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或以上,秘書長一人,常務理事七人;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學術、公關、組織、宣傳、康樂福利及財務等七個部門。理事長主持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以及處理日常會務,並由副理事長協助之,而會長及副會長可以列席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之會議以及參與會務。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6/ASS檔案組第8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中文名稱為“秘魯文化促進會”,西班牙文名稱為“La Asociacion Peru por la Cultura ”,簡稱為“APC”。
第二條——會址設在:澳門沙梨頭北街宏建大廈第三座十七樓B室。
第三條——宗旨:宗旨是以澳門作為橋樑,推廣及發展各類文化交流活動,促進中國及秘魯兩地之間的文化交流及商貿合作為宗旨。
第四條——內部章程: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監事會的內部組織,運作。
第五條——會員義務和權益:出席會員大會,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支援與協助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只要認同本章程及本機構之決定,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六條——機構: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一次換屆選舉。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作為本會法人代表,主持會務工作。
第七條——理事會:本會設立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會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秘書及財務,以單數會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任。執行理事會通過之議決,處理日常會務,建議及舉辦活動。
第八條——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秘書,以單數會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任。除了法律及章程賦予之職權外,監事會可對理事會提交之賬目,報告和資產債表提出意見。
第九條——經費來源:本會為非牟利之機構,經費均來自會員的會費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樂意贊助和饋贈。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contrato de 28 de Julho de 2006, exarado, neste Cartório, foi constituída entre Ricardo Alexandre Airosa Lopes, Palmiro Augusto Estorninho Júnior, Armindo Leitão Sá Silva, Rui Manuel Aires da Silva Jorge Valente, Álvaro Luís Gomes Mourato, Célio Alves Dias, Chan Kin Man e Lei Chong Seng,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1. 澳門賽車手會 ,葡文簡稱為APAM ,是一個非牟利的私法人 ,自本會成立日起計 ,其存在期並無期限。
2. 本會是 一個非牟利的私法人 ,享有法律人格 ,並且由本章程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例規範。
3. 本會自成立日起計 ,其存在期並無期限。
1.本會的臨時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五百九十四號,商業銀行大廈十七樓。
2. 會址可由會員大會議決更改,但不妨礙第二條之規定。
本會之宗旨如下:
1. 向車手提供協助,並在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和中國——澳門汽車會時代表車手。
2. 與政府實體合作,向市民,特別是學校群體舉辦有關道路安全意識的活動。
3. 與國家和國際的其他同類組織和/或機構促進關係,並使之更緊密,以便雙方的知識交流。
特別是與下列機構:
a)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b)中國——澳門汽車會;
c)澳門體育發展局;
d)澳門旅遊局;
e)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f)民政總署。
1. 組織體育比賽項目,並接受有關報名,以及組織與本會宗旨有關的展覽和比賽。
2. 促進其會員透過駕駛技術課程和汽車機械課程取得技術知識,以及規範賽車運動的法例知識 。
3. 提供所有社團服務和發展屬其會務範疇的項目。
4. 監管本章程的執行和/或在汽車比賽中,贊助其會員和維護其利益。
5. 加入具有同一宗旨的國家和國際組織或社團。
6. 與公共和私人實體訂立協議書或合約,以便更好實現其宗旨和目標。
1. 所有具備章程內所要求的要件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成為本會會員。申請人必須在兩名會員提名下,由其本人或其法定代表提出,而會員資格由理事會通過。
2. 會員的分級如下:
a)車手;
b)非車手;
c)家屬/未成年人;
d)名譽會員;
e)功績會員;
f)創會人。
3. 車手會員——所有持有本年度有效賽車執照之人士均可成為車手會員。
4. 非車手會員——所有前賽車手、記者、攝影師,以及所有直接或間接與賽車運動或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有連繫之自然人或法人,均可成為非車手會員。
5. 家屬/未成年會員——所有持有本年度有效賽車執照而年齡在十八歲以下之人士,又或一般自然人會員提名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成為家屬/未成年會員。
6. 名譽會員——任何在賽車運動或在澳門車手會中有重要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成為名譽會員。
7. 功績會員——所有作出捐獻的個人或法人均可獲功績會員資格,其享有終身會員資格之特權。
8. 創辦人會員—— 創辦人自澳門賽車手會成立之日起,即本章程刊登在公報日起 ,即具有此級別之會員資格 ,有關資格亦會同時刊登在公報內。
1. 入會申請應使用本會的表格 ,並由申請人或其合法代表 ,以及兩名享有所有權利的會員共同簽署。有關會員將作為申請人的提名人。遞交申請時 ,應連同訂定的入會費,以及年費一併遞交。
2. 會員資格由澳門賽車手會理事會會議上成員的大多數票通過。
3. 建議應連同被視為屬必須的身份資料、在前次審議和表決報告、帳目和監事會意見書的平常會議中所訂定的入會費用,以及有關年度的會員費用一併遞交。
4. 如屬名譽會員、功績會員和家屬會員,可獲豁免繳交入會費及會員費。(內部規章)。
5. 名譽會員、功績會員和家屬會員的資格由理事會大多數會員作出決議,有關決議將交予會員大會核准和通過。
6. 在每一屆中獲授予終身會員的數目不可超過三名,而在第二任理事會中的終身會員數目減至兩名。
會員的權利如下:
1. 參加會員大會,行使投票權,並可查閱有關會議記錄。
2. 審查本會的帳目,惟應遵守一般法例中所規定的手續。
3. 按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4. 按本章程所規定的條件,選舉和被選為本會各組織機關的成員,或擔任屬會務範疇的職務。
5. 除家屬/未成年會員、榮譽會員和功績會員外,登記成為本會會員逾半年之人士得選舉或被選舉。
6. 透過有關的領導機關,向本會提出所有被認為對會務發展和聲望有用的措施。
7. 針對有損會員權利和利益的行為或事實,透過本會向有權限當局提交異議和請求書。
8. 針對本會理事會被認為有損會員地位的行為,向會員大會提出異議。
9. 根據有關規章,使用本會所提供的服務。
會員的義務如下:
1. 尊重本會並提升本會的聲望,在任何情況下為本會的擴大作出貢獻。
2. 按時繳付會員費。
3. 謹守章程和規章內的條文。
4. 尊重管理機關的所有決議。
5. 以書面請求退會。倘喪失會員身份時 ,須交還有關會員咭。
1. 凡不再遵守章程內的義務,又或損壞本會名聲和利益者,均可被取消會員資格。
2. 凡未有遵守本會義務,尤其是未有繳付會費超過六個月者,可被中止行使會員的權利。
3. 因上一款規定而被中止會籍的會員如繳回所欠會費 ,包括當月在內的會費,即可被重新接納。
1. 入會費和會員年費於前次審議和表決理事會的報告、帳目 ,以及監事會的意見書的平常會議中訂定。
2. 會員費應上期繳付 ,並每年進行徵收。
1. 本會的收入來自入會費 ,月費 ,將獲得的捐獻和津貼 ,以及其財產收益。
2. 本會業務的負擔構成本會的開支。
1. 澳門車手會透過下列組織機關實現其宗旨:
會員大會;
理事會;
監事會。
2. 在組織機關中擔任領導職能的會員以無償方式,以及熱心和勤謹態度為之,其會員咭上將獲註明有關職務。
3. 在組織機關中擔任領導職能的會員可去信會員大會主席要求放棄有關委任。
4. 會員如在體育聯會擔任領導職務期間曾因觸犯罪行、貪污,或在運動中服用興奮劑而被刑事處罰或被紀律處分,由服刑或履行有關處罰後起最少經過兩年期間後,方可被選舉。
5. 任期內出現的職務空缺由有關機關的後補成員補上 ,直至任期屆滿。
6. 如任一機關的主席職位在任期內出缺時,由當選的副主席填補。
7. 組織機關成員的任期為三年。
8. 一般會員在加入本會至少半年後 ,方可當選本會的各個職位。
9. 只有具投票權的會員方可擔任澳門車手會組織機關的職務。
10. 成員在任期滿後得再參加選舉,然而,理事會主席一職不得由同一會員連任超過兩屆。
11. 任何會員如在履行職務時沒有遵守本章程內的規定,則不得當選。
12. 管理機關的選舉以直接和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有關候選人名單應最遲於為此目的而召開的會員大會舉行前三十天提交予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主席。
13. 名單內應載有候選會員的姓名,並註明其在組織機關內擬出任的職務。
14. 候選人名單內應包括後補成員。
15. 候選人名單應連同一套附有與選舉相關的文件的計劃書,在上一條所定的期限屆滿前置於會址內,供澳門車手會之會員查閱。
1. 會員大會由所有完全享有規章權利的會員組成。
2. 舉行會員大會會議時,組成會員大會的所有會員應在出席冊上登記。
3. 會員大會按法例規定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 ,並可由主席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要求就屬其職權之事宜舉行特別會議 ,又或經最少五分之四完全享有權利的創會會員和普通會員要求召開。
4. 有關修改本章程的任何建議 ,以及本會的解散 ,僅可在明文為此目的而召開的會員大會特別會議內議決。
5. 倘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時,召集書內應詳細指明會中待處理的事項。
1. 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和兩名委員組成。
2. 主席領導、指揮和管束會員大會的工作,代理會員大會並負責:
a)簽署召集書,並定出議程;
b)確保會議地點能舒適地和體面地容納所有與會者 ;
c) 批准或取消參與者的發言,尤其是當其發言是偏離會議的議程或論點 ,又或是其發言違反了公益精神或有益的集體文化和體育活動的規則;
d)核實投票的數目 ,並與秘書一同證明和簽署有關會議記錄;
e)在尊重法律和本章程的前提下,採取所有能使會員大會良好運作的措施;
f)主持當選成為組織機關的成員的就職儀式;
g)授予當選會員有關職務 ,並簽署 有關筆錄;
h)就選舉行為的異議作出決定,但不妨礙按法例規定提出上訴。
3. 副主席的職權為:
a)倘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主席的所有職務由其代任。
4. 秘書的職權為:
a)處理會議記錄、通告、召集書和文書;
b)繕錄會議記錄,並與主席一同簽署之;
c)履行主席所指定的其他行為。
5. 委員的職責為:
委員負責協助主席,並於可能時向常務委員會的成員提供協助。
1. 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2. 選舉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或在合理情況下,在有關任期屆滿前罷免有關成員。
3. 審議和議決理事會翌年的活動計劃和有關預算。
4. 在聽取監事會意見後,通過每一管理層的報告和帳目。
5. 對其他機關法定和章程職權以外的所有事宜作出決議。
6. 就其所接獲的所有上訴發表意見。
7. 接納由理事會提名的名譽會員和功績會員,以及批准新會員加入。
8.訂定或修改入會費和會員費的金額。
9. 關注向其提請的其他事宜。
10. 會員一旦當選入章程內所規定的常務委員會,應立即向會員大會就職,並開始有關職務。
11. 當選的管理機關應在選舉後五天期限內就職,或得到認可。
12. 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於每年第一季度召開,以便通過理事會的報告書、營業年度帳目、理事會的總活動方針,以及填補在組織機關內所出現的空缺。在會員大會的平常會議中還可就向其提請並載於議程中的其他事宜作出處理。
13. 對於屬議程以外事宜而作出的所有決議可被撤銷,但所有一般會員均列席會議,而且全體均接受有關補充議程除外。
14. 本章程之修改須根據章程內的規定作出適當的提案,並須有最少五分之四的普通會員出席,且出席人數四分之三贊成方可通過。
15. 倘沒有有關數目的會員出席,得把修改建議交由出席之一般會員公決。倘有關建議取得參與公決之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將視為通過。
16. 在召集書內所指定的地點、 日期和時間內須有半數或以上的會員出 席 ,會員大會方予以舉行。
17. 如在召集書內所指定的時間內未有有關數目的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則在半小時後舉行會議 ,其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
18. 然而,如會議由一群會員要求召開,但要求召開會議的大部份會員未有按召集書內所指定的時間出席時 ,會員不得按章程內的規定由代表出席會議。有關情況將被視為放棄召開會議請求。
19. 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主席透過郵寄通告或傳閱通知形式召開,有關文書應至少於舉行會議前十五天發給每一會員,文書中還應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 ,以及有關的議程。
20. 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員的大多數票通過,倘票數相同,會議主席有權行使決定票,但法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1. 每一會員相當於一票。
22. 會員可由其他會員代表,由受託會員於會員大會工作開始時遞交信函予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主席,惟每一會員僅可代表兩人。
23. 在上述的信函中,受託會員應獲授予當次會員大會的代表權和投票權,而委託人的簽名應由理事會或兩名出席會員大會的一般會員認證,或由公證署認定。
24. 接受以信函形式作出的投票。
為著所有法定效力,代表本會的理事會由一名主席、兩名副主席、一名財政、兩名秘書和一名委員組成。
理事會的職權為:
1. 遵守及使令遵守本會的章程和規章,以及會員大會之決定和決議。
2. 管理本會、處理開支,並顧全本會的聲望和名譽。
3. 組織報告和帳目,並在監事會要求下向其提供解釋。
4. 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5. 允許訪客進入本會。
6. 批准本會參加體育賽事。
7. 促進組織會員間的賽事,以維持和加強會員間的社團精神。
8. 每年至少組織三項賽事。
9. 建立網頁,並委任一名撰稿人以編寫本會的訊息報,並確保定期出版。
10. 設立技術委員會和康體委員會,並通過有關的活動計劃。
11. 當對澳門車手會最高利益有需要時,使上指的委員會投入運作,並委任/罷免該等委員會的成員。
12. 設立專項小組,並委任有關的成員、編制和通過有關的組織規章。
13﹒根據本章程內所訂定的規條,就會員資格喪失或有關權利的中止作出決定。
14. 向會員大會建議認可新會員,並接納榮譽會員和功績會員。
15. 組織和監督會務,包括人員的聘用。
16. 根據本章程內所訂定的規條,編制交予會員大會的本會活動計劃和有關的年度預算。
17. 訂定會員身份咭和組織機關的成員咭式樣,並作出簽署。
18. 為使理事會負起所有行為和合約責任,必須具有三名領導人的簽名,而其中一名必須為財政。
19. 除非理事會某部份成員表反對,理事會須對其行為負連帶責任。有關解決方法僅在大部份投票通過時才具有效力,並於稍後載入會議記錄冊中。
20. 理事會每月舉行平常會議一次,但主席個人要求召開或應六位成員要求召開時,得舉行特別會議。
21. 擔任領導的職務屬無償。
22. 然而,理事會成員有權獲支付為本會服務而作出的所有開支,但須有文件證明和經理事會事前通過。
1. 主席代表本會,確保本會良好運作,並促進組織機關之間的合作。
2. 理事會主席的一般職權為:
a)面對公共行政當局時代表本會;
b)面對國家和國際的同類組織時代表本會;
c)在法院中代表本會;
d)確保本會的組織和運作,並按法例規定繕寫簿冊;
e)經理事會決議後 ,聘用和管理本會的人員;
f)確保本會的日常管理;
g)行使理事會所授予的所有其他職權 ,以及法例和本章程沒有授予其他組織機關的職權;
h)當理事會主席認為理事會所作的決定扺觸了本會和會員的利益時,可否決有關決定。為此,其必須將有關事實通知會員大會主席,並且在章程內所規定的期限內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而會議議程僅就被否決之決定作討論及表態;
i)在法院中得委託律師,其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具有一般和特別權力;
j)倘主席因故而暫時或非永久不能視事時,在不妨礙本章程情況下,委任副主席由其代表主持理事會的會議;
k)商談贊助和訂定合同事宜 ,並將之交予理事會通過;
l)對於性質特別或緊急而不能留待理事會會議解決的事宜 ,理事會主席有權將之解決。然而 ,有關事宜應在解決後的緊隨會議上被核實。
3. 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其中一名副主席根據主席或理事會所授予的權力代表之。
4. 財政的職責為保存本會的金錢、支付已獲批准的開支和在收入開支冊中作記帳 ,並每月提交前一個月的收支平衡表。
5. 秘書的職責為處理所有經理事會批准的信函 ,並繕錄理事會的會議記錄 ,將所有文件存檔。此外 ,還應按時和清晰地進行本會帳目和總財產清冊的登記工作。
6. 委員負責協助主席,如可能時向理事會的成員提供協助。
監事會由下列三名成員組成:
主席、副主席和秘書。
監事會的職責為:
1. 於每一季度終結時舉行平常會議,又或在認為有需要時或理事會提出請求時,舉行特別會議。
2. 監察理事會的行政行為。
3. 出席理事會的會議並給予協助。當認為有需要時,又或由理事會邀請出席會議時得作出諮詢性表決。
4. 繕錄其會議的會議記錄。
5. 就報告和帳目編制意見書。
6. 核查本會的帳目,並定期監察本會的財政狀況。
1. 可要求成為一般法人會員:
a)曾報名參加本地賽車賽事且持有體育准照的社團或其他法人,經本會批准後成為一般會員(例如:甚麼會);
b)具有澳門車手會相同目標和宗旨的社團 ;
c)項所指的法人得由理事會議決豁免支付入會費。一般自然人會員的條文經作出必要配合後 ,適用於其申請 。
2. 加入本會的法人享有本會下列的權利:
3. 根據理事會通過的規章,從本會取得又或本會可動用的所有的技術、法律和後備援助。
4. 透過一名按其本身章程所指派的代表 ,參與本會的會員大會。
5. 法人不可被選入澳門車手會的組織機關。
6. 加入本會的法人須遵守本會下列義務:
7. 保護和在各個階層推廣澳門車手會的名聲和威望 ;
8. 與本會的所有機關、所有會員,以及其他的社團和小組保持良好關係;
9. 按時支付每年的會員費;
10. 以熱心和勤謹態度擔任本會理事會所委派的所有職務。
1. 所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按適用的法例解決,或根據內部規章解決。然而,應將有關事宜提交予會員大會作審議和議決。
1. 籌設委員會負責促進本會設立後的所有工作 ,以及組織章程所設機構的首屆選舉。該會成員必須為稍後舉行選舉的組織機關的成員。
2. 籌設委員會負責促進和組織上一款所指的選舉活動 ,有關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
3. 直至選舉活動舉行前 ,新會員的接納和本會的日常管理由籌設委員會負責。
4. 第一款所指的籌設委員會的各項決議必須在三名成員共同簽名下才生效。
5. 籌設委員會即視為已成立 ,有關組成如下:
a)主席:Palmiro Augusto Estorninho Júnior;
b)副主席:Armindo Leitão da Silva;
c)財政:Rui Manuel Aires da Silva Jorge Valente;
d)秘書:Ricardo Alexandre Airosa Lopes;
e)委員:Álvaro Luís Gomes Mourato;
f)委員:Célio Alves Dias;
g)委員:陳健文;
h)委員:李松勝。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trinta e um de Julho de dois mil e seis. — O Notário, Adelino Correia.
茲證明本文件共6頁與存放於本署“2006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3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Xia Men Gu Lang Yu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廈門鼓浪嶼聯誼會”。
英文名為“Xia Men Gu Lang Yu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o”。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Xia Men Gu Lang Yu de Macau”。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團結包括鄉親在內所有曾經在廈門就學、工作、經商、居住過並對廈門有感情的人士,促進澳門、廈門兩地在工商業、教育、文化和體育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兩地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21樓A室。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廈門鼓浪嶼籍鄉親,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 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 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 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秘書長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 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大會選出。監事會設 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 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asset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seis.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茲證明本文件共6頁與存放於本署“2006 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 4 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Xia Men Ji Mei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廈門集美聯誼會”;
英文名為“Xia Men Ji Mei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o”;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Xia Men Ji Mei de Macau”。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團結包括鄉親在內所有曾經在廈門就學、工作、經商、居住過並對廈門有感情的人士,促進澳門、廈門兩地在工商業、教育、文化和體育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兩地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21樓2104室。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 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廈門集美籍鄉親,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 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 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 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秘書長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 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大會選出。監事會設 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 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asset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seis.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茲證明本文件共6頁與存放於本署“2006 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 5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Xia Men Tong An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廈門同安聯誼會”;
英文名為“Xia Men Tong An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o”;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Xia Men Tong An de Macau”。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團結包括鄉親在內所有曾經在廈門就學、工作、經商、居住過並對廈門有感情的人士,促進澳門、廈門兩地在工商業、教育、文化和體育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兩地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21樓2101室。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 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廈門同安籍鄉親,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 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 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 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秘書長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 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大會選出。監事會設 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 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asset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seis.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茲證明本文件共6頁與存放於本署“2006 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 6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Xia Men Si Meng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廈門思明聯誼會”;
英文名為“Xia Men Si Meng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o”;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Xia Men Si Meng de Macau”。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團結包括鄉親在內所有曾經在廈門就學、工作、經商、居住過並對廈門有感情的人士,促進澳門、廈門兩地在工商業、教育、文化和體育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兩地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21樓C室。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 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廈門思明籍鄉親,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 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 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 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秘書長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 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大會選出。監事會設 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 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asset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seis.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依照本公司組織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則,謹定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假座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十六樓召開股東大會,是次會議將商討下列各事項:
(一)選舉公司二零零六年至二零零 八年度之領導階層成員;
(二)討論其他事項。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主席
吳福
吳福集團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