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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氹仔新城市中心二十八地段之「君怡酒店」Hotel Grandview的所有人“黃金集團酒店投資有限公司”,根據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要求轉為受益人,以便該酒店繼續享有被列為旅遊用途的優惠。

鑒於場所符合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要件及考慮到旅遊局的贊同意見。

基於此;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黃金集團酒店投資有限公司”享有「君怡酒店」Hotel Grandview 被確定列為旅遊用途的有關優惠 。

二、旅遊用途之給予,除了取決於酒店活動的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 該酒店應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 國菜式之餐廳,但不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二) 該酒店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 地其他培訓機構所設之酒店業務課程之人士;

(三) 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正確地講官方語言及英語之人 員。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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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保值貨運”簽訂“第十八屆澳門國際煙花比賽匯演使用的煙花物料、炮筒及有關設備的運輸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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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able News Network LP, LLLP”*公司訂立提供宣傳推廣澳門的服務合同。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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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