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68/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第5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維持唐偉良學士根據上款所述批示擔任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的體育發展基金股東代表的委任。

三、唐偉良學士執行該職務的報酬為每月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追溯至二零零六年四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六年八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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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青少年展藝館購買及安裝電子視訊系統及設備”合同。

二零零六年八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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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殷理基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青少年展藝館提供並安裝升降舞台”合同。

二零零六年八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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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簽訂“購買一台復康巴士”合同。

二零零六年八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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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青少年展藝館購買及安裝影音系統及設備”合同。

二零零六年八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六年八月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