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3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警 察 總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警察總局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警察總局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一等資訊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正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十六樓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有意報考者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申請。

二零零六年八月七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 白英偉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通 告

按照二零零六年八月十日終審法院代院長的批示,並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現公佈此通告,旨在展開分配任用完成刊登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為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的合格學員,以填補各級法院辦事處編制內出現的空缺,具體安排如下:

1. 各級法院辦事處空缺數目:

三十五個。

2. 分配任用準則:

分配任用先後次序以任職資格課程最後評核名單所列名次為之。

3. 申請方法、期限及地點:

自本通告公佈之翌日起至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內辦公時間,所有合格學員可親自前往位於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 大樓,向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工作人員索取任用申請書,並親自將填妥後的申請書於上述期限內交回相同地點。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通 告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按照檢察長二零零六年八月十日的批示,現謹作出通告,正式展開分配任用程序,以填補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第一職階檢察院初級書記員十五缺,具體安排如下:

1. 分配任用程序

1.1 資格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7549頁至7552頁內所列的人員名單,被視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入職職級的備聘人員(以下簡稱備聘人員)。

1.2 準則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四款之規定,分配任用先後次序以司法文員任職資格課程最後評核名單所列名次為之。

2. 申請方法、期間及地點

有意進入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備聘人員均需帶同澳門居民身份證正本,親身於指定期間及地點索取專用印件(「入職申請 書」),並由其本人親自填寫及交回。

2.1 自本通告公佈日起至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新口岸新填海區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二樓檢察院(請由位於仙德麗街之檢察院正門進出)索取「入職申請書」。

2.2「入職申請書」必須於本通告公佈之日起至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辦公時間內交回上述地點。

3. 任用通知

3.1 檢察長辦公室將根據收到的「入職申請書」,編製入職申請人員名單,並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將名單張貼於澳門新口岸新填海區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二樓檢察院(請由位於仙德麗街之檢察院正門進出),並上載到本院網址(http://www.mp.gov.mo)。

3.2 檢察長辦公室將按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四、五及六款的規定,依照評核名單中所列之名次,向首十五名申請人發出通知,並附專用印件(「接受/不接受任用聲明書」),以便其自接獲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將已填妥之「接受/不接受任用聲明書」交回澳門新口岸新填海區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二樓檢察院(請由位於仙德麗街之檢察院正門進出),不回覆或逾期遞交聲明書者,將按照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處理。

3.3 按3.2所述程序未能填補上述所指十五缺時,則會依尚欠的人數,按照尚餘的入職申請者及其在評核名單所列名次,發出通知及確定是否接受任用,直至十五缺獲填補為止。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新 聞 局

公 告

《澳門》雜誌中文印刷版及電子版採訪、徵稿、編輯、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
之 公開招標

1. 標的:為《澳門》雜誌中文印刷版及電子版全面提供採訪、徵稿、編輯、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之服務。

2. 競投方式:公開招標。

3. 底價:壹佰伍拾萬澳門元($ 1,500,000.00)。

4. 臨時保證金:

金額:叁萬澳門元($ 30,000.00)。

支付方式:以銀行擔保提供或以現金存款形式支付:

——存款應根據《招標方案》附件二的規定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的名義存入;
——銀行擔保必須依照《招標方案》附件三的規定式樣開具。

5. 查閱及購買《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

查閱:任何有意參與競投的人士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查閱。

購買:投標基本資料(《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費用為一百澳門元($ 100.00)。

6. 遞交標書地點及期限:

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

日期及時間:至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五時止。

(在遞交標書期限屆滿前,投標人應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瞭解有否新增附加說明之文件。)

7.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多功能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

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以便對其遞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

二零零六年八月九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名 單

行政暨公職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一缺,經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陳煥芬 7.13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六年八月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

委員:伍星洪

Manuela Teresa Sousa Aguiar


法 務 局

名 單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資訊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分

黃耀 7.92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四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資訊處代處長 劉國添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處處長 鄺婉瑩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錦雯

———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資訊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分

李少娟 7.84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四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資訊處代處長 劉國添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處處長 鄺婉瑩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錦雯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為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繼續生效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壹缺,經二零零六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通告,以文件審閱方式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考試;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計十天內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人力資源處的佈告欄以供查閱。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主席: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譚偉文

———

為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繼續生效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獸醫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獸醫兩缺,經二零零六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通告,以文件審閱方式進行限制性一 般晉升考試;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計十天內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人力資源處的佈告欄以供查閱。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代主席:行政輔助部部長 梁慧明

———

為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繼續生效的兩前臨時市政局人員編制內相關空缺,經二零零六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通告,以文件審閱方式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考試;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計十天內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人力資源處的佈告欄以供查閱。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等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前臨時澳門市政局: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壹缺。

前臨時海島市政局: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主席:行政輔助部部長 梁慧明


經 濟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濟局人員編制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通告的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六年八月四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澳 門 財 稅 廳

告 示

關於職業稅事宜

按照職業稅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茲特佈告,關於已核定第一組(散工及僱員)及第二組(自由及專門職業)納稅人可課稅收益,現存於本廳,由八月十六日至三十日止,於辦公時間內,任由有關納稅人索閱。

倘對所評定收益有異議,根據該章程第七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納稅人得於八月三十日前向複評委員會提出申駁。但有關申駁期限,由納稅人的通知書郵遞掛號日起計,未超過十五天則不視為屆滿。

申駁應以請求書一式兩份繕寫,正本上之簽名須經認證。

茲將本佈告多繕數張,張貼於慣常之告示處,並刊登於中、葡文主要報章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此佈

二零零六年八月四日於澳門財稅廳

澳門財稅廳廳長 容光亮

本件經由財政局局長 艾衛立核閱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公 告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統計範疇特別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統計技術員空缺,經於二零零六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招考二名專業實習員的招考通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本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二零零六年八月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莫苑梨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謹此公佈現有原澳門衛生司退休半熟練工人梁,三之遺孀胡,琼申請其遺屬撫恤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恤金,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之三十天內,向退休基金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六年八月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治 安 警 察 局

通 告

遵照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九條第六款及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款a)項之規定,現公布關於治安警察局警員廖寶財,編號122921,亦即第026/2006號紀律程序之嫌疑人,因下落不明,由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日所作的處分批示如下:

第43/200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在當前紀律程序的卷宗內,充分證實了嫌疑人,治安警察局警員廖寶財,編號122921,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先後沒有按照工作輪值表出席早上七時三十分及下午三時三十分的列隊,並且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二月一日期間,在無合理解釋的情況下,合共構成連續5天的不正當缺勤,而且有關缺勤狀況一直繼續維持至今。

嫌疑人獲依法通知受到指控,然而沒有遞交書面辯護。

上述被歸責的違紀行為,違反了載於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通過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六條第二款a)項、第十三條第二款a)項及第十四條第二款a)項規定的義務,行為符合適用上述《通則》第二百條第二款h)和i)項規定的減輕情節。

經聽取司法暨紀律委員會意見,及考慮到違紀行為的嚴重性,遂決定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i)項及第二百四十條c)項的規定,並根據經由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附件四第(四)項,以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賦予本人之權限,酌科處嫌疑人治安警察局警員廖寶財撤職處分。

著告知嫌疑人本批示之內容,並知會其可於三十天的期限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李小平副警務總監

———

按照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現通知下落不明之澳門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37971何澤能,就對其提起的不正當缺勤紀律程序編號119/2006,可由本通告刊登日起三十(30)天內提交自辯書。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李小平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公 告

茲通知刊登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二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 ,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升開考 ,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中的第一職階一等刑事偵查員六十二缺的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人事及行政處內,以供查閱。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第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取錄合格者進行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實習,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技術輔導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三缺和為填補將來出現的空缺,考試成績有效期為一年,由最後評核名單公佈日起計算,茲通知以下事宜:

(一)確定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本局新翼大樓地下,以供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二)知識考試(筆試)將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高美士中葡中學內進行,為時三小時。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消 防 局

通 告

摘錄自第44/200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日,根據經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 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之附件IV第四項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之規定所賦予權限而作出之批示:

由於消防員編號406961王錦橋,因不正當缺勤,違反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十三條第二款a)項規定之義務。經參照該《通則》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i)項和第二百四十條c)項的規定,以及經考慮第二百條第二款b)項規定的減輕情節,決定對該消防員編號406961王錦橋,科處撤職處分。

按規定可由本通告刊登日起三十(30)天的期限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二零零六年八月四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高 等 學 校

公 告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第十屆消防官培訓課程之准考人名單已分別張貼位於路環石街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大堂以及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內,以供查閱。同時亦可瀏覽保安部隊網頁,網址為 http://www.fsm.gov.mo

二零零六年八月八日於路環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許少勇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公 告

根據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之批示,現公佈以開考方式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護理職程第一職階第五職等護士監督一缺。

本次一般晉升開考以考試及有限制方式進行。報考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為填補現職位及將在有效期內出現的空缺,本開考的有效期自評核成績公佈之日起計一年內有效。

有關考試之開考通告現已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本局人事處。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通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公布,有關甄選十一名投考人入讀二零零六年度專科培訓課程之臨時名單已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三樓實習醫生培訓委員會(DIM)的報告板上。該開考通告已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本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六年八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名 單

為履行關於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教育暨青年局現公布二零零六年第二季度財政資助名單:

         

二零零六年八月四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梁勵


旅 遊 局

名 單

為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人員組別一般制度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十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Arnaldo Ernesto Silveiro Gomes Martins;
陳瑞玉;
陳偉翔;
關自立;
文綺華;
沈頌年;
司徒少媐;
謝慶茜;
黃麗坤;
黃屹。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六年八月七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Olívia Maria de Almeida Xavier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鄺淑英

顧問高級技術員 Filipe Coelho Dias Coutinh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