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1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1/2006

刊登日期:

2006.8.2

版數:

7866

  • 任命公共實體之代表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之組成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33/94/M號法令 - 設立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若干廢止。
  • 第202/GM/99號批示 - 指定投資委員會之常務委員及非常務委員的擔任實體。
  •  
    相關類別 :
  • 招商投資促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訂之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十月二十日第202/GM/99號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任命下列公共實體之代表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之組成成員,為期一年:

    (一)主席:

    李炳康——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二)常務委員:

    李燦烽——土地工務運輸局;
    楊寶儀——經濟局;
    孫家雄——勞工事務局。

    (三)非常務委員:

    張素梅——民政總署;
    劉玉葉——財政局;
    余少萍——衛生局;
    白文浩——旅遊局;
    Eurico Lopes Fazenda——消防局。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1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1/2006

    刊登日期:

    2006.8.2

    版數:

    7866-7867

    • 將政府駐澳門彩票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彩票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即發彩票專營批給合同》第十一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歐陽傑擔任政府駐澳門彩票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由二零零六年八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1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1/2006

    刊登日期:

    2006.8.2

    版數:

    7867

    • 將政府駐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澳門賽狗專營批給合同》第十一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羅志輝擔任政府駐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由二零零六年八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1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1/2006

    刊登日期:

    2006.8.2

    版數:

    7867-7868

    • 設立鹹潮應變措施小組。
    相關類別 :
  • 海事及水務局 - 市政署 - 衛生局 - 社會工作局 - 新聞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鹹潮應變措施小組,以部署適當措施,減低鹹潮發生時對本澳的影響,以下簡稱為小組。

    二、小組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 港務局局長,並由其擔任組長;
    (二) 政府駐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三) 民政總署代表一名;
    (四) 衛生局代表一名;
    (五) 社工局代表一名;
    (六) 港務局代表一名;
    (七) 新聞局代表一名;
    (八) 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三、小組組長可視實際工作需要,尋求其他人士或實體的協助。

    四、小組直接向運輸工務司司長負責。

    五、小組的存續期為一年。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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