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8/2006。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藝術舞蹈協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民國大馬路74號海景花園第1座地下B。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鍛鍊身體增強體質,提高文化修養和對音樂的理解,煥發人們的青春和活力,積極參與澳門的各項社會活動,推廣標準舞和拉丁舞的發展。本會是非牟利機構。
第四條——凡舞蹈藝術工作者或愛好者,不分性別、年齡、在十歲之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入會者須寫入會申請表格,繳交一吋正面半身相片二張及證件副本,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經本理事會通過,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會員入會繳納入會基金澳門幣100元。每年繳納會費澳門幣10元。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批評及建議之權,享受本會所辦之各種活動之權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繳納基金及年費,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對本會有破壞行動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七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理事、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籌備活動計劃、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成員共三位,其中一人為主席,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連選得連任。本會日常會務由理事會推舉若干名常務理事負責處理。
第九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共三位,其中一人為主席,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之一切工作與年度帳目。
第十條——會員大會一年召開一次,由常務理事召集之,會員大會須經出席之絕對多數票會員同意,方得通過決議。如有特別事故,只要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款。
第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施行。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9/2006。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中華文化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gos da Cultura Chines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ese Cultural Friendship Association”。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海灣街57號海灣花園海皇閣17樓Y座。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弘揚中華優秀文化傳統,加強兩岸四地以至世界各地文化界人士的聯繫,增進友誼,促進交流與合作為宗旨。
第三條——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履行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一、會員的權利:
1)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領導機 關的成員;
2)參加會員大會和本會舉辦的各項 活動;
3) 對本會會務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
二、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一切 決議事項;
2)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推動會務發展,支持、參與本會 舉辦的各項活動;
4)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五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權限為: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3)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審核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時,須最少有一半以上會員出席,如果出席會員未達半數,則延遲半小時後進行會議,視為第二次會員大會合法召集,屆時,無論出席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六條——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組織,由3至5名成員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權限為: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其報告 工作;
2)主持會務工作;
3)決定名譽職位的聘請事宜;
4)決定會員的加入及退出。
四、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不少於一次。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方能通過。倘票數相同,理事長投決定性一票。
第七條——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3至5名成員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相互選出。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費和政府、各界人士、團體的捐助。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0/2006。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物流與運輸學會”;英文名稱:“ The Chartered Institute of Logistics and Transport in Macao ”,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埃武拉街384-434號萬國華庭第一座5樓F。
第三條——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
第四條——本會宗旨如下:
1. 促進、鼓勵和協調運輸的科學和技術的學習;開創、培養和維持運輸、物流及供應鏈管理的最好的方式和方法及設備的調查和研究,以及所涉及的問題和這些問題的最滿意的解決辦法;擴充,增加和宣傳知識並且對所有與此有關的問題進行資訊和意見的交流;並且,以所有的可行的方式協助和促進所有合乎社區利益的運輸、物流及供應鏈管理發展和改善。
2. 鼓勵和促進相互的福利,良好的合作關係、慈善、教育、教學、經濟、商業、工業以及對於運輸、物流及供應鏈管理的各個方面的研究;並且在學會成員之間以及和其他組織一起豐富知識、技能、技術及經驗。
3. 閱讀和討論有關交通和運輸或者與此相關的方法和主題的資訊,舉行學會的會議;並且為了所有或某些學會的目標計畫,舉行或者參加集會和會議。
4. 舉行學術會議,提供課程的講授,開辦課程以及舉行考試,以及與交通和運輸有關的證書、獎章、獎學金和畢業文憑的授予。
5. 編輯、印刷、出版、借出、售賣或者分發英文版、中文版或者任何其他語言的學會會議記錄和報告、資訊、統計資料、著作、課本或者交通和運輸的條約或者與此相關的主題。
6. 宣傳或者交流知識,促進與交通或者運輸主題有關的發明和研究,以及刺激利益,促進學會目標計畫,而獲得補助金,金錢,書籍,設備或者其他物資;並且為了學會,採取關於可能對產生或者維持一個有效率的組織似乎必需的所有其他的措施。
7. 建立促進協助和捐助,或者成為一個與學會的目標計劃相似的協會或者俱樂部的成員,建立促進可能有利於學會的協會或者俱樂部。
8. 在任何一個或者數個地方提供設施、組織、生產、管理、監督、實施和參與關於交通和運輸以及其他相關主題的調查、研究、演講、授課、專題討論會、會議以及其他教育集會,並且使公眾知道,出版,生產或者發佈結果、意見、忠告、建議或者結論,因為學會可能認為是合適的,並且舉行或者促進展覽和會議,這些展覽和會議是有關運輸系統、旅行和中轉的方式,管理或者處理交通的方法以及與此學會目標相關的設備和器械。
9. 建立、促進和維持一個或者數個圖書館,授課教室和一個或者數個閱讀和寫作室,並且各自用傢具,固定裝置、設備、器具、書籍、電影、評論、雜誌、報紙和其他出版物來裝修;並且發行、印刷、出版或者售賣任何學會可能認為對促進它的目標是必須的出版物,報紙、期刊、日報、雜誌、書籍、小冊子,報告或者傳單。
10. 租借、雇傭,或者全部或者部分地雇傭,並且提供給予酬勞,並且如果認為適合的話,可以時常用其他例如職員,演講者,僕人或者其他雇員來代替;並且若果學會認為合適的話,從事律師、會計、或者其他專業人士或者非專業的諮詢者或者顧問的服務。
11. 促進、建立、管理、運轉和監督建立非營利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或者培訓中心。
12. 接受和接收入會費,學會成員,捐獻者或者任何個人,公司用於入會費用,訂金、捐獻、遺贈、遺物和捐贈的任何可流動或者不可流動財產或者基金。
13. 擔任任何慈善組織或者機構的任何財產或者基金的管理人、保管人或者管理人員。
14. 向澳門政府或者任何其他管理機構或者權力機構申請或者作請求給予土地以用於促進教育、消遣、娛樂和社團福利,以及用於附帶的或者與學會在這裏提到的目標有關的任何其他目的。
15. 購買、租借、交換、租用或者用除此以外的方法獲得任何土地,建築或者資產、公共財產、不動產或者私人財產的所有權,而這些是因為學會的目標或者與此有關方面需要的,僅僅是促進它的目標,但是學會不應該擁有出租,出賣,轉讓,抵押,屈服交換或者處理,或者其任何部分的權力。
16. 得到各種各樣的知識產權,包括版權,還有生產或者介紹的權利,證書和特權,這些都是學會可能認為對於學會的目標的達到和促進是必須或者方便的。
17. 任何學會的目標、建立、建造、撤銷、改造、維持、重建,管理、發展、租借、出租、收費、抵押、賣掉或者處理全部或者任何部分的學會財產或者資產。
18. 制定和執行任何與當地或者市政的當局聯繫的工作或者合作,或者任何公司、法人、社團、協會、團體或者個人,無論他們是合併還是不合併,他們的目標與學會的任何目標相似,以促進學會的這些目標或者這些目標中的一些,如果確實需要或者有保障地借錢,或者無保障地借錢,或者通過捐獻或者捐贈或者公司、法人、社團、協會、團體或者個人給予財政上的幫助。
19. 向學會成員提供任何一項或者數項服務。因為學會有時可能認為這對其成員是有利的。
20. 為了做所有這些其他法律許可的事情,因為這些是附帶的或者是對於達到在此所包含的目標,或者所有或者任何它上述的權力的行使是有益的。
第五條——本會之會員可為澳門或海外的人士或團體,並有以下形式:
1、名譽院士(Honorary Chartered Fellow, Hon. FCILT);
2、院士(Chartered Fellow, FCILT);
3、註冊會員(Chartered Member, CMCILT);
4、會員(Member, MCILT);
5、准會員(Affiliate Member, AMCILT);
6、學生會員(Student Member);
7、團體會員(Organization Member)。
第六條——申請加入本會之會員必須具備以下其中之資格:
1、名譽院士(Honorary Chartered Fellow, Hon. FCILT)
名譽院士應該是已經賦予名譽院士頭銜的那些人和在登記簿或者在理事會的登記簿上登記成那樣的人以及那些也是登記為學會的學會成員的那些人。
2、院士(Chartered Fellow, FCILT)
院士應該是由理事會挑選出來的人,他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a. 至少年滿三十歲,並且
b. 達到參加申請選舉或者轉為院士的等級的日期,並且在此日期之前至少連續七年直接地擔任令理事會滿意的責任要職,從事行政,管理,引導,運轉或者繼續主要形式的交通、運輸、物流及供應鏈管理,實體分配或者與此有關的活動;或者
c. 達到申請院士的日期,已經通過合格檢查或者已經免除了適用於院士的等級的考試以及從事並且在此日期之前至少連續五年直接地擔任令理事會滿意的責任要職從事行政、管理、引導、運轉或者繼續主要形式的交通、運輸、物流及供應鏈管理,實體分配或者與此有關的活動;或者
d. 在他們申請選舉成為院士的一段時間或者更多時間之前,擔任令到理事會滿意的那些責任要職,從事行政、管理、引導、運轉或者繼續主要形式的交通、運輸、物流及供應鏈管理,實體分配或者與此有關的活動並且已經在與此相關的方面取得了卓越的成就,因此根據理事會的見解認為他們被選為院士是正確的;或者
e. 有如此特別的關於運輸及其任何分支的理論知識或者實踐,以至他們根據理事會的見解被選為院士是有利於學會的利益的;並且
f. 應該獲得不少於5個學會成員的選為院士的提名,並且以這樣的形式和服從這樣的條件,因此學會可以隨時決定。
3、註冊會員(Chartered Member, CMILT)
註冊會員應該是由理事會挑選出來的人,他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a. 至少年滿二十三周歲,已經有令到理事會滿意的教育和培訓;並且
b. 從事和有總計四年的經驗或者與此相聯繫的行政、管理、引導、運轉或者繼續主要形式的交通、運輸、物流及供應鏈管理,實體分配或者與此有關的活動,這樣的經驗是令到理事會滿意的一個特質,以及已經通過或者已經通過理事會免除全部或者任何部分適用於註冊會員等級的合格檢查;
c. 達到參加申請選舉或者轉為註冊會員的等級的日期,並且在那個日期之前至少連續四年直接地擔任令理事會滿意的責任職務,從事行政、管理、引導、運轉或者繼續主要形式的交通、運輸、物流及供應鏈管理,實體分配或者與此有關的活動;或者
d. 在他們申請選舉成為註冊會員的一段時間或者更多時間之前,擔任令到理事會滿意的那些責任職務,從事行政、管理、引導、運轉或者繼續主要形式的交通、運輸、物流及供應鏈管理,實體分配或者與此有關的活動並且有那樣特別的與此有關的方面的知識,因此根據理事會的見解認為他們被選為註冊會員是正確的;並且
e. 應該獲得不少於3個學會成員的選為註冊會員的提名,並且以這樣的形式和服從這樣的條件,因此學會可以隨時決定。
4、會員(Member, MILT)
會員應該是由理事會挑選出來的人,他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a. 根據理事會的見解,不夠資格被挑選出來作為院士或者註冊會員;
b. 但是從事並且有總計3年的經驗或者與此相聯繫的行政、管理、引導、運轉或者繼續主要形式的交通、運輸、物流及供應鏈管理,實體分配或者與此有關的活動,這樣的經驗是令到理事會滿意的一個特質,以及已經被理事會通過或者免除適用於那個等級的成員的合格檢查,或者
c. 從事和有總計3年的時間擔任令理事會滿意的責任職務或者與此相聯繫的行政、管理、引導、運轉或者繼續交通、運輸、物流及供應鏈管理,實體分配或者與此有關的活動;並且
d. 應該獲得不少於2個學會成員的選為成員的提名,並且以這樣的形式和服從這樣的條件,因此學會可以隨時決定。
5、准會員(Affiliate Member, MILT)
准會員應該是由理事會挑選出來的人,他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a. 至少年滿16周歲並且不大於25歲,有令理事會滿意的教育和培訓;或者25歲或者更大;並且
b. 從事或者想要成為,從事或者與此相聯繫的行政、管理、引導、運轉或者繼續交通、運輸、物流及供應鏈管理,實體分配或者與此有關的活動,並且因為他們的一般特質和教育令到理事會滿意;或者
c、已經給予或者正在給予運輸/物流那樣的服務或者對運輸/物流的技術和可以有那樣的興趣並且想要促進那個興趣,因此,根據理事會的見解認為他們被選為准會員是正確的;並且
d. 應該獲得那樣數目的學會成員的選為准會員的提名,並且以這樣的形式和服從這樣的條件,因此學會可以隨時決定。
6、學生會員(Student Member)
學生會員應該是由理事會挑選出來的人,他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a. 至少年滿16周歲並且不大於25歲,正在讀全日制運輸/物流的相關科目/課程;並且
b. 從事或者想要成為,從事或者與此相聯繫的行政、管理、引導、運轉或者繼續交通、運輸、物流及供應鏈管理,實體分配或者與此有關的活動,並且因為他們的一般特質和教育令到理事會滿意;或者
c. 已經給予或者正在給予運輸和/或物流那樣的服務,或者已經或許正在與學會的目標有密切聯繫,因此,根據理事會的見解認為他們被選為學生會員是正確的;並且
d. 應該獲得那樣數目的學會成員的選為學生會員的提名,並且以這樣的形式和服從這樣的條件以及教育要求,因此學會可以隨時決定在學會的任何一個財政年度過了他的25歲生日或者不再全日制地學習相關的科目/課程的那些學生應該從下一個財政年度的第一天開始生效,自動轉為會員的等級。
7、團體會員(Organization Member)
團體會員應該由那些從事行政、管理、引導、運轉或者繼續任何交通、運輸、物流及供應鏈管理,實體分配或者與此有關的活動的主要形式的法人公司,組織或者實體組成,以使理事會滿意,認為可以接受他們成為學會的成員。
第七條——申請入會者須有兩位會員介紹並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同意即成為會員;如系團體者可申請為團體會員,並指定一名代表人出席本會之會議。
第八條——會員之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及投票。每個會員均有一票投票權,如未能出席會員大會,可委託他人代為投票;
2. 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3. 有諮詢、建議、監督及參與會務之權利;
4. 參與本會之活動及享有一切會員之福利;
5. 按本會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
6. 本地區及非澳門地區的會員均可以享有本條第1至第5點之權利。
第九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有關議決;
2. 繳交入會費及會費;
3. 接受及承擔被選委之職務;
4. 本地區及非澳門地區的會員均需履行本條第l至第3點之義務。
第十條——會員退會必須以書面提交會長。
第十一條——會員若有以下情況,經理事會審議後,可報請會員大會批准終止其會籍。
1. 以本會會員名義違章活動;
2. 行為有損會譽;
3. 發生不符專業資格的事故;
4. 連續三年欠繳會費;
5. 無故抗拒承擔會務工作或不遵守有關之決議或規定。
第十二條——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2. 大會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由會員大會選舉,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一般情況下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秘書可以連任。
3. 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組成,成員為單數。會長的職責為召開會員大會。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能如下:
1. 通過及修訂會章;
2.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年度工作計畫;
3. 通過財務報告及年度預算;
4. 決定入會費及會費;
5. 對第十一條之情況進行審議,決定終止有關會員之會籍;
6. 對監事會提出之違章處分建議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
7. 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秘書;
8. 以特別會議形式決定解散等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會長、副會長代表全體會員行使以下職權:
1.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
2. 會長對全體會員發佈會員大會之決議;
3. 會長可參加理事會,對內提供意見供理事會參考並協調本會工作;
4.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十五條——秘書之職責:
1. 負責協助會長、副會長工作;
2. 出席會員大會,列席理事、監事會議,負責會議之記錄事宜;
3. 處理本會之日常行政事務。
第十六條——理事會為本會之會務執行機關。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能如下:
1. 對日常會務作出議決並推動執行與實施;
2. 編訂年度帳目、預算、工作報告及工作計畫,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3. 通過入會申請;
4. 對入會費和會費、邀請榮譽院士、終止會員會籍、修訂會章等重大事項,向會員大會或會長提出建議;
5. 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組成: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由最少三名,最多不超過十七名成員組成,其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
第十九條——理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理事會議、向會員發佈有關決議、在日常會務方面對外代表本會;副理事長負責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二十條——經理事會議通過,得在理事會轄下設立部門及委員會,以負責推動本會之會務活動,成員由理事會委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之職能:
1. 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 查核本會之財產;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的組成:監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由三至十一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可以由以下方式召集:
1. 會長召集;
2. 理事會召集;
3. 由三分之二會員聯名召集;
4.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議每月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召集。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理事會議之法定人數為成員之半數;監事會議必須全體出席。
第二十八條——會議通過之決議:
1. 普通議程必須得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可形成決議;
2. 修章必須經理事會提出提案,才能發出召集會員特別會議的通知。該等會議得須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可形成決議。
3. 解散必須經理事會提出提案,才能發出召集會員特別會議的通知。該等會議得須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全體成員通過方可形成決議。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按照稅務年度編制之帳目結算表,應列明本會之資產負債及收支帳目,以及顯示其運作結果。
第三十條——理事會應編制下年度之財務預算,詳列各帳目之明細預算。
第三十一條——獲通過後的帳目結算表及財務預算案必須向全體會員公佈。
第三十二條——經第十三條第八項之特別會議通過的解散決定,應委出一至若干名清算人組成清算委員會,負責清算本會之資產負債,直至全部盈餘分配完成,本會即解散。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1/2006。
第一條——名稱:“澳門宏韻梵樂會” 。
第二條——會址:澳門嘉野度將軍街1號AB座順利大廈地下。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的音樂藝術團體,宗旨是弘揚推廣中國民族音樂藝術,著重發掘、研究和演奏中國佛教、道教等傳統音樂。本團體將致力培養青少年對中國傳統音樂藝術的喜愛及參與,積極與本澳及各地的音樂團體互訪交流,為弘揚推廣中國傳統音樂而努力。
第四條——會員資格:所有本澳的中國民族音樂愛好者,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就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工作和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的義務,應準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會員大會:其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秘書一人,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會員大會之職權包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統籌會務工作計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八條——理事會:其為本會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財務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理事會的職權包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工作報告。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例會。
第九條——監事會:其負責監督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
第十條——本會將組織屬下的“澳門宏韻梵樂團”,舉行演出活動,樂團由會員大會直接管轄。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社會贊助,政府資助及會員會費。
第十二條——本會可聘請熱心支持本會的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如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及修正。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
中文:愛心曲藝會;
英文:Oi Sam Chinese Opera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澳門台山巴波沙大馬路453號平民大廈第一期二樓A255室。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聯絡本澳各業餘粵曲唱家及粵曲愛好者、利用業餘時間推廣粵曲藝術文化,娛人娛己為宗旨。
第四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決定本會的性質和審議會務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以及選舉本會領導機構權力。
2)會員大會的召開: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大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至少提前八天以書面通知,會員大會作出決議時,取決於出席人員超過半數票決議方為有效,會員大會結束後,由理事會負責監察其執行情況。
第五條——會長:
1)本會設會長一人,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
2)會長職能主要是召開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在外事活動時是本會的代表。
第六條——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九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其數目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理事若干名。
第七條—— 監事會:
1)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五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但其數目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第八條——榮譽職銜:
1)理事會根據會務發展的需要,酌量聘請社會賢達人士任本會的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職銜。
第九條——入會手續:
凡申請加入本會依手續填寫入會表格,經本會同意便成為本會會員,有加入或退出本會之自由。
第十條——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2)有權出席、聆聽、討論、表決及在會員大會提出建議之權利;
3)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演出活動及享有本會福利之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支持參與本會之有關活動;
3)任何會員未得理事會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組織的活動及發表有損害本會聲譽的言論;
4)會員如不履行義務,本會有權撤銷其會籍。
第十二條——經費收入:
1)本會之經費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員之唱曲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結束之後,本章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執行,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修正。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2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a. 第一章第一條會址改為:
會址設於士多紐拜斯大馬路24-26號富華閣2樓C座。
b. 第二章第八條會員之責任加第4點:
會員必須出席會員大會,連續三年未曾出席者,理事會可暫停其會籍。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quatr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七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內第2卷第8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社定名為「澳門印社」。
英文:Macau Seal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社以促進印學,交流印藝,增進印學界團結友好交往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8樓A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四條——凡書畫篆刻藝術工作者或愛好者,不分性別,願意遵守本社簡章,均可申請入社。
第五條——入社者須填寫入社申請表,繳交一吋半身相片兩張和身份證複印件,由本社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社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享受本社學術展覽、福利、活動之權。
第七條——本社會員有遵守本社社章及決議之義務及繳交入社社費。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簡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機關、理事 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三)決定和批准理事會工作計劃。
第九條——社長一人,副社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社執行機構,由理事二十五人組成(其中十一人為常務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提出建議;
(三)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理事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七人,秘書長一人,總務一人,學術一人,公關一人,宣傳一人,財務一人。
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設立特種委員會。
第十二條——本社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定期審查帳目;
(三)審核有關年報及編制年度監察 報告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本社領導架構成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依章召集之,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社員請求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經出席會員半數同意方得通過決議。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繳納一次過入社費三百元。基金是以自願方式交納,不論多少。
第十七條——本社各項經費,由基金和會員入會費撥充,全部收支帳目,由理事會編制,經監事會審核,並向會員大會公佈。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內第2卷第8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1. 本會定名為“嶺南粵曲同學會”。
2. 會址:麻子街75號A安明樓地下。
3.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加深嶺南粵曲培訓班歷屆同學之間的友誼和聯繫,加深與內地、香港及海外同學間的聯誼和合作,開展曲藝演出活動,娛人娛己。
4. 凡本澳及海內外接受過嶺南粵曲教師培訓過的同學及參加過嶺南過往戲曲活動的人士均可參加本會,成為永久會員。
5. 會員大會為權力機構,其職權:
A)批准及修改本會章程;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6. 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委員若干名(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兩年。
7. 會長負責領導及協調理事會日常工作及會務,缺席時由副會長暫行職務。
8. A.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開及主持;B.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成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十五天前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超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
9.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其職權:A. 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大會決議;B.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C. 處理日常會務;
10. A.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兩年;B. 理事會每三月召開一次,由正副理事長負責召集,必要時提前三天召集。
11.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A. 負責稽核督促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審核財政狀況及賬目;B. 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任期兩年。
12. 為推廣會務發展可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藝術顧問。
13. 凡本會會員均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之一切福利及權利。
14. 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義務。
15. 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會員資格。
16. 會費、私人及社會機構贊助。
17. 本章程未盡善之處由大會修訂。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ura de 20 de Julho de dois mil e seis, lavrada de folhas 21 a 22v. do livro de notas para escrituras diversas número oito, deste Cartório, foram alterados o Artigo primeiro, a epígrafe do Capítulo II, o Artigo décimo e o Artigo trigésimo oitavo, adicionando-se ainda o Artigo vigésimo primeiro-A e o Artigo vigésimo primeiro-B,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através da qual se procedeu, entre outros, à eliminação dos quatro primeiros caracteres do nome chinês da associação e à eliminação dos três últimos caracteres do nome chinês constante do logotipo da associação,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A «Anima — Sociedade Protectora dos Animais de Macau», em chinês «澳門愛護動物協會|» e em inglês «Anima — Society for the Animal Protection in Macau», abreviadamente designada por ANIMA, é uma associa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que se rege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regulamentos internos e legislação vigente em Macau, onde exerce a sua actividade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1. (redacção do actual Artigo décimo)
2. Como forma de reconhecimento dos bons serviços de pessoas singulares ou colectivas que se distinguiram no apoio à ANIMA e aos seus objectivos, poderão ser atribuídos aos associados honorários, em número ilimitado, os títulos de Presidente honorário, Vice-Presidente honorário e Assessor honorário.
3. Os títulos referidos nos números 1. e 2. deste artigo são conferidos pela Direcção por um determinado período de tempo e ratificados na primeira Assembleia Geral a que houver lugar, sendo renováveis nos mesmos termos em que são conferidos.
1. Pode ser declarado patrono qualquer pessoa singular ou colectiva que notória e continuamente apoie patrimonialmente a ANIMA.
2. A designação de patrono da ANIMA é conferida pela Assembleia Geral.
1. Pode ser declarado amigo qualquer pessoa singular ou colectiva que se identifique com os objectivos da ANIMA e, como tal, apoie significativamente a sua actividade.
2. A designação de amigo da ANIMA é conferida pela Comissão Executiva.
A Associação adopta o logotipo em cor vermelha, branca e preta, a seguir representado.
(logotipo actual sem os três últimos caracteres chineses)
Cartório Privado, aos vint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seis. — A Notária, Célia Silva Pereira.
分行經理 | 會計主任 |
林志鴻 | 羅美玉 |
O Administrador,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Sio Ng Kan | Chio Io Va |
分行經理 | 會計主任 |
黃偉興 | 吳容妹 |
O Técnico de Contas, | O Director-Geral, |
António Lau | José João Pãosinho |
Patacas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
Maria Clara Fong | Herculano Jorge de Sousa |
Administrador, |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Sanco Sze | Connie Lai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
Francisco F. Frederico | José Morgado |
O Gerente Geral,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Henry Brockman | Winnie Lo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