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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8/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孫家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提供流動電話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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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七月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