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5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0/2006

刊登日期:

2006.7.26

版數:

7403-7405

  • 將五星級豪華的“置地廣場酒店”Hotel Landmark確定聲明為具有旅遊用途。
相關法規 :
  • 第81/89/M號法令 - 訂定列為旅遊用途法律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具有旅遊用途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置地廣場大廈之「置地廣場酒店」Hotel Landmark的所有人“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申請將該酒店確定聲明具有旅遊用途。

    鑒於場所符合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第四條規定的要件及考慮到旅遊局的贊同意見。

    基於此;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五星級豪華的「置地廣場酒店」Hotel Landmark被確定聲明為具有旅遊用途。

    二、旅遊用途之給予,除遵守酒店活動的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該酒店應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 國菜式之餐廳,但不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二)該酒店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 地其他培訓機構所設之酒店業務課程之人士;

    (三)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正確地講官方語言及英語之人 員。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61/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0/2006

    刊登日期:

    2006.7.26

    版數:

    7404-7406

    • 委任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成員。
    相關類別 :
  • 旅遊發展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1/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成員:

    (一) 社會文化司司長代表:譚俊榮;
    (二) 保安司司長代表:潘樹平;
    (三) 旅遊局代表:Maria Helena de Senna Fernandes (文綺華)、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 (白文浩);
    (四)民政總署代表:Luís Correia Gageiro (賈靖龍);
    (五)勞工事務局代表;盧瑞冰;
    (六)民航局代表:陳穎雄;
    (七)消費者委員會代表:何思謙;
    (八)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劉蘇寧;
    (九)機場管理有限公司代表:Carlos Alberto Seruca de Carvalho Salgado (薛嘉祿);
    (十)澳門航空執行委員會代表:周光全;
    (十一)澳門酒店協會代表:楊家明;
    (十二)澳門酒店旅業商會代表:陳健文;
    (十三)澳門營業汽車工商聯誼會代表:凌世豪;
    (十四)澳門飲食業聯合商會代表:馮健富;
    (十五)澳門旅遊商會代表:關德暉;
    (十六)澳門酒店旅業職工會代表:李寶來;
    (十七)澳門旅遊零售服務業總商會代表:葉榮發;
    (十八)澳門旅遊業議會代表:胡景光;
    (十九)澳門旅行社協會代表:許文帛;
    (二十)澳門專業導遊協會代表:胡惠芳;
    (二十一)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廖僖芸;
    (二十二)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José Lopes Ricardo das Neves (李維仕);
    (二十三)陳澤武;
    (二十四)陳志杰;
    (二十五)呂錫柱;
    (二十六)關恩賜;
    (二十七)何超瓊;
    (二十八)黃耀球;
    (二十九)盧德華。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六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62/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0/2006

    刊登日期:

    2006.7.26

    版數:

    7406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作為簽訂取得“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場地及總部貨倉滅蟲服務”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香港滅蟲服務一人有限公司”簽訂取得“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場地及總部貨倉滅蟲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63/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0/2006

    刊登日期:

    2006.7.26

    版數:

    7406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作為簽訂取得“塔石體育館、望廈體育館及澳門體育綜合體(泳池)清潔服務”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3/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信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取得“塔石體育館、望廈體育館及澳門體育綜合體(泳池)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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