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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置地廣場大廈之「置地廣場酒店」Hotel Landmark的所有人“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申請將該酒店確定聲明具有旅遊用途。
鑒於場所符合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第四條規定的要件及考慮到旅遊局的贊同意見。
基於此;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五星級豪華的「置地廣場酒店」Hotel Landmark被確定聲明為具有旅遊用途。
二、旅遊用途之給予,除遵守酒店活動的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該酒店應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 國菜式之餐廳,但不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二)該酒店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 地其他培訓機構所設之酒店業務課程之人士;
(三)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正確地講官方語言及英語之人 員。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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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六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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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香港滅蟲服務一人有限公司”簽訂取得“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場地及總部貨倉滅蟲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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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信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取得“塔石體育館、望廈體育館及澳門體育綜合體(泳池)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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