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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5/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為“中央圖書館新館建設規劃研究”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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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 (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 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旅遊局及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未來設施之建築、結構工程,以及電力設施計劃」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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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正在澳門外港新填海區「南灣湖計劃」B區,鄰近沙格斯大馬路、城市日大馬路及仙德麗街的土地興建之「永利酒店」Hotel Wynn的所有人“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申請將該酒店聲明具有旅遊用途。

鑒於場所符合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第四條規定的要件及考慮到旅遊局的贊同意見。

基於此;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正在澳門外港新填海區「南灣湖計劃」B區,鄰近沙格斯大馬路、城市日大馬路及仙德麗街的土地興建之五星級豪華「永利酒店」Hotel Wynn被暫時性聲明為具有旅遊用途,有效期為三年。

二、旅遊用途之給予,除遵守酒店活動的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該酒店應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國菜式之餐廳,但不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二)該酒店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地其他培訓機構所設之酒店業務課程之人士;

(三)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正確地講官方語言及英語之人員。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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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之權限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Construção e Fomento Predial Lek Pou Wai, Limitada”簽訂“The Best of Macau”承攬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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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七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