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審計署

法規:

第2/2006號審計長批示

公報編號:

29/2006

刊登日期:

2006.7.19

版數:

7317

  • 將若干權力授予綜合事務局代局長,作為簽訂有關審計署內設施的清潔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006號審計長批示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及第9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一切所需權力予本署綜合事務局代局長鄭覺良,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為立約人,與“國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審計署內設施之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一日 審計長 蔡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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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三日於審計署

綜合事務局代局長 鄭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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